①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国家收费标准多少
工程勘察和设计是两种分类吧朋友,但是计取规定文件为一类文件。
1、工程设计费(可研费用)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计取。
2、工程勘察费用亦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计取。
(1)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扩展阅读:
1992年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992年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采用的政府定价方式既不能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也不能体现优质优价。勘察设计市场主要表现为买方市场,供给严重大于需求,勘察设计队伍人员众多,但技术水平参差不齐。
为了扶持技术力量强、管理水平高的勘察设计单位,促进优胜劣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接轨,必须整顿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调整收费标准。
(2)收费标准偏低。随着工资、成本的上涨以及新增住房、保险费用,1992年版收费标准已明显偏低,考虑到勘察设计企业成本、利润、税金和社会承受能力,适当提高收费标准,可以兼顾买卖双方的利益,获得较好的市场认可度。
(3)收费标准本身存在重复、双轨等矛盾,收费规则不健全。国内各地区、各地域市场统一和国际国内市场统一的发展趋势,要求收费标准必须统一。
从国内情况来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状况的改善,过去人为制定的价格体系已基本上被市场价格体系所取代;从国际情况来看,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趋于统一,因而收费标准必须统一。
② 求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贴个文件头给你看看,具体内容可以网络一下文件名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建设部
计价格(2002)10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 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 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 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工程勘察合同》或者《工程设计合同》中的约定。
第十条 勘察人或者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设计文件,应当符号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第十一条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作量增加或者工程勘察现场停工、窝工的,发包人应当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质量达不到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应当返工。由于返工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不另外支付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由于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勘察人、设计人不得欺骗发包人或者与发包人互相串通,以增加工程勘察工作量或者提高工程设计标准等方式,多收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及所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00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