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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解释顺序

发布时间:2021-06-17 14:31:49

⑴ 下列施工合同文件的排序符合优先解释顺序的是( )。

【答案】B
【答案解析】这是一道合同管理与应用的题,主要考核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与解释顺序的知识点。对于具备合同管理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考生,此题不难。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1999一0201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的
2.
1条规定,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1)施工合同协议书(双方有关的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施工合同文件各组成部分应能够互相解释、互相说明。当合同文件中出现不一致时,
上述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者当事人有不同理解时,
按照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处理。由此可见,本题的正确选项应为"B.?施工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
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1999--0201已更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2013--0201。

建筑工程合同的解释顺序是怎样的

解释顺序你自己可以调整的,并不是法律规定必须是这样的,一般来说,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都会约定合同的组成与解释顺序,因为建筑工程合同不比其他简单的买卖合同,都是比较复杂的合同,尤其是经过招标的大型建筑工程合同,如果是没有招标的一些比较小的合同,仅仅就只有一个合同文件,则不存在什么解顺序的问题了。
一般来说,建筑工程合同的解释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以上的顺序你是可以调整的,比如将专用条款放在投标书之前。

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解释

这段话来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的17.3,建设部关于这个示范文本的文件号是建建[1999]313号,你可以查一下。在2013版本中这段话已经没有了,其相应的要求在5.3节。

⑷ 施工合同文件正确的解释顺序是

施工合同即使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签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国家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

对于施工合同文件来说主要有九个资料需要进行准备,具体来说有施工合同协议书,这个协议书主要是经过双方对工程有关问题的洽商,还包括变更的书面协议,同时还有相关的变更文件,这些都可以看成施工合同的组织部分,除此以外,还有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附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施工标准、施工规范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文件,还要在施工合同上配有相应的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工程预算书等重要资料。

施工合同文件正确的解释顺序是:

1)施工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⑸ 问答题: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的优先次序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

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协议书;
(2)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 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3)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4) 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
招标工程); 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 专用条款;
(6) 通用条款;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 施工设计图纸;
(9) 工程量清单;
(10)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提出的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希望能帮到你!

⑹ 请问大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中合同组成部分的解释顺序是:

广州梁律师: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一般实践中招标文件包括了投标书、技术标、经济标、相关附件等内容;该条中的“投标书及其附件”在具体包括哪部分很难予以区别。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应该是属于经济标文件中的主要内容,是对工程详细的投标报价,在此单独列出,我认为正确的理解应该是第(3)项内容不包括此项内容。原因是由于投标之后双方还有一个协商合同条款的借款,在合同协商阶段中,只要双方对于中标价不调整,有可能会对工程报价或预算书中的不平衡报价或预算错误的内容进行调整,因此,方将投标人投标时编制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数放在这个比较靠后的位置。
其次,洽商和变更并不在以上排序的范围中,正是由于其是对合同内容的修改,根据《合同法》进行调整即可,无需再以上的排序中进行排列;并不是排在最后,排在最后的是第(9)项,这个是另一款,不再上一款的范围内。同时,这里有一个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冲突的地方,招标投标法规定,双方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而合同法又规定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条款,在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中,及有可能产生黑白合同的问题。
当然,通用条款中的第一条并不是法律,在严谨性上是存在很多歧义的,如果你认为不合理或者不清晰的内容,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在专用条款中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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