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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

发布时间:2021-06-17 16:36:58

① 中国铁道部官方网站

铁路部领导们好,我们向贵单位反映一件事,望领导公平处理。
我于本月24日凌晨2点从合肥乘坐成都铁路局的K567次列车到马鞍山,因反方向车K569晚点2个多小时几乎与K567同时间到站,而且检票员看票检了票却没有提醒我,导致我误乘K569列车。上车后因为座位号和别人的相同去找了列车员,列车员推让我去找列车长,等我找到列车长此时列车已开了,列车长开始和我协商,开始问我从合肥到马鞍山坐客车多少钱,我说82元。他说赔我50元让我回合肥坐客车算了。我没有同意,后来又说100元我说不行,我说我既然半夜坐车肯定有急事情回单位。如果影响单位工作领导处理我我肯定要投诉的。快到六安时列车长在我的坚持下没办法才给我出了误乘说明。回来后多次打成都局02886433582,02887706026,02886439259均无人接听或网络忙。(因为我经常往返在合肥和马鞍山两个城市,从马鞍山到合肥只有8:49一趟车,从合肥到马鞍山只有2:08一趟车,所以2:00左右听到南通——到重庆北就误乘了。)虽然此事很微小,不足麻烦百忙中的领导,但此事反映出铁道部门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和广大打工者老百姓的权利。望领导给予答复为感。

②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怎么样

简介: 中铁工程的前身是1950年3月成立的铁道部工程总局和设计总局。公司正式成立前大体经历了铁道部工程总局、设计局和基建局时期(1950-1957)、铁道部基建总局至"文革"初期(1958-1967)、军管会及交通部时期(1967-1975)、恢复铁道部至80年代(1975-1989)等四个时期。 1989年6月14日,铁道部、铁道部政治部下发(铁劳[1989]68号),自1989年7月1日起,铁道部撤销铁道部基本建设总局,正式成立中铁工程,其性质是铁道部领导下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管辖原基建总局的全部所属单位。 2000年9月28日,铁道部下发(铁办[2000]94号),中铁工程与铁道部正式"脱钩",整体移交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 2003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中铁工程整体归属国务院国资委管理。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国资委、铁道部下发(国资改革函[2003]373号)。根据该文件,铁道部第二、第三勘查设计院等10户国有独资企业的国有产权和有关铁路局(含其所属单位)持有的沈阳铁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2户企业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给中铁工程。 2004年3月16日,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国资改革[2004]157号)。根据该文件,中铁工程与中国海外工程总公司实施重组。中铁工程依法对中国海外工程总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③ 中国铁路建设协会网站

只有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
http://www.carec.org.cn/
请采纳。

④ 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监理专业委员会总监理工程师需要继续教育吗

这个和铁路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是绑定一起的,只要你的专监证3年保持继续教育就可以了,总监证不需要继续教育。

⑤ 中国铁路监理工程师2015年第二期培训合格名单下来没有

中国铁路监理工程师2015年第二期培训合格名单没有下来。

目前只公布了中国铁路监理工程师2015年第一期培训合格名单,请继续关注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网站。

⑥ 中国铁路工程建设公司海南分公司,里面中铁正式员工的待遇!资料员、总工、甲方、行政助理。

1000-10000RMB/yue

⑦ 中国铁路工程建设协会2015年第四期合格人员名单

建协铁函【2015】41号

各有关监理会员单位:

现将2015年第四期铁路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考试合格人员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请各单位按通知公布的名单,将合格人员的资料集中,到监理专业委员会统一办理《铁路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办证人员需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原件;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半身免冠照片(一寸)一张。

4、各单位办证人员来领证时,须携带本单位合格人员名单汇总表(加盖公章)。

办证时间自2016年1月25日开始 。

合格人员名单同时在网上公布,监理委员会网址:www.carec.org.cn。

七、监理委员会联系人:

联系人及电话:王占英 (路电)41377 市电:010-51841377

郭玉琴 (路电)43357 市电:010-51843357

附件:2015年第四期铁路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
2015年12月21日

⑧ 中国铁道学会轨道交通工程分会在哪成立

中国铁道学会轨道交通工程分会成立大会27日在广东清远举行。会上,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庄尚标被推选担任轨道交通工程分会首届主任委员。

据庄尚标介绍,中国城市轨道交通目前已经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时期,截至2017年末,已有34个城市开通轨道交通并投入运营,运营里程达5033公里。其中,地铁3884公里,占比77.2%;轻轨、单轨、市域快轨、现代有轨电车、磁浮交通等制式运营线路约1149公里,占比22.8%;总体呈现出网络化、差异化,制式结构多元化等特点。

⑨ 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章程
——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of Railway Engneering Construction,缩写为CAREC。
第二条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是从事铁路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建设单位和相关科研教学、设备制造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在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联合铁路建筑业界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动铁路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企业改革发展,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加强国际合作交流,为铁路建设事业和铁路建筑企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铁道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0号铁道部综合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组织学习研究有关铁路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铁路建筑业界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或组织相关问题的专题调研,组织实施行业统计、诚信评价、资质及执业资格审核等工作,评选、表彰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四)引导和推动铁路建筑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五)发展同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了解掌握中国企业承包国(境)外铁路工程建设情况,根据会员要求和建议,提供咨询、协调、服务,支持中国企业进入国际铁路工程建设市场。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
(七)编辑、出版会刊,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文献资料和行业市场信息,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企业和职工素质;
(八)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
从事铁路施工、设计、监理、咨询的企业及铁路建设单位、相关科研、教学单位和制造厂家,以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个人会员
对本会有贡献的资深理事,在铁道建设行业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有丰富铁路建设经验和管理特长的专家、学者和热心协会工作的人士。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本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和团体会员牌匾。
第十条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五)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有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积极提供有关改革、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和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和团体会员牌匾。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由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其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会员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理事会的任期相应改变。理事因故不能履行理事职责时,由其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人选,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免去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免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协会内部及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四、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责,并从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中推荐理事。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下设若干工作部门。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协助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8年4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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