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论述建设法规体系的组成
从纵向来说。
1首先是建设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颁布。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乡规划法》《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投标法》等。
2建设行政法规。第二层次是国务院颁布的各类行政法规。比如《建设工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3 建设规章。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部门规章。还有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
4 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出台的在其区域内实行的法规。
5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意见》等。
这些大大小小法律效力不同的一系列法规组成了建设法规体系。
② 什么是建设法规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由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和规章五个层次组成。具体是:
1. 建设法律
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等
2. 建设行政法规
指由国务院制定颁行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其效力低于建设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行政法规的名称常以“条例”、“办法”、“规定”、“规章”等名称出现。如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 、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等
3. 建设部门规章
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与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制定颁行的法规
4. 地方性建设法规
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颁行的由下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只能在本区域有效的建设方面的法规。地方性建设法规促进了本地区建设业的发展,同时也为国家建设立法提供成功的经验。
5. 地方建设规章
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颁行的由其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方面的规章。其中,建设法律的法律效力最高,层次越往下的法规法律效力越低。法律效力低的建设法规不得与比其法律效力高的建设法规相抵触,否则,其相应规定将被视为无效。
③ 什么是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
④ 建筑法规体系的构成是什么
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所谓法规体系的构成,就是指法规体系采取的结构形式。建设法规体系是由很多不同层次的 法规组成的,它的结构形式一般有:宝塔形和梯形两种。
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规、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包括地方性建设法规和建设规章。建设法规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4)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扩展阅读:
建设行政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性保证实施的,国家建设管理机关从宏观上、全局上管理建设业的法律规范,对促进国家建筑业发展,制裁行政违法行为,起着主导作用。
(1)城市规划法,对应的行政法规是城市规划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市政公用事业类法规,对应的行政法规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3)村镇建设类法规,对应的行政法规是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4)风景名胜区管理类法规,对应的行政法规是风景名胜管理暂行条例。
(5)工程设计类法规,对应的行政法规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注册建筑师条例。
(6)建筑法,对应的行政法规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⑤ 简要阐述中国建筑工程法律体系的构成
比较长,楼主根据自己需要选取
建筑工程法律体系是由很多不同层次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与规章组成的,建筑工程法律体系组成形式一般由宝塔形和梯形两种。建筑工程法律体系宝塔形结构形式,是先制定一部建筑工程基本法律,将建筑工程领域内可能涉及的所有问题都在该法中作出规定,然后再分别制定不同层次的建筑工程专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一些建筑工程具体问题进行细化和补充。建筑工程法律体系梯形结构形式则不设立建筑工程基本法律,而以若干并列的建筑工程专项法律组成建筑工程法律体系的顶层,然后对每部建筑工程专项法律再配置相应的不同层次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补充,形成若干相互联系而又相对独立的建筑工程专项法律体系。根据《立法法》有关立法权限的规定以及中国实际情况,中国建筑工程法律体系采用了梯形结构形式,由以下几方面构成:
(一)建筑工程法律
建筑工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有关建筑工程的各项法律。建筑工程法律是建筑工程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建筑工程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法》、《城乡规划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
(二)建筑工程行政法规
建筑工程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有关建筑工程的各项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建筑工程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建筑工程行政法规的名称常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出现。建筑工程行政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三)建筑工程地方性法规。
建筑工程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并颁布的,或者较大的市(即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并颁布的有关建筑工程的各项地方性法规。建筑工程地方性法规在其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
(四)建筑工程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建筑工程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所制定并颁布的有关建筑工程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建筑工程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建筑工程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建筑工程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建筑工程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在其所管辖的民族自治地方具有法律效力。
(五)建筑工程部门规章。
建筑工程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根据建筑工程法律与行政法规制定与颁布的有关建筑工程的部门规章。建筑工程部门规章一方面将建筑工程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以便于其更好地贯彻执行;另一方面作为建筑工程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补充,为有关政府部门的行为提供依据。建筑工程部门规章对全国有关建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具有约束力,但其效力低于建筑工程法规。
(六)建筑工程地方政府规章。
建筑工程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即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建筑工程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筑工程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有关建筑工程的地方政府规章。建筑工程地方政府规章在其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
(七)建筑工程技术法规。
建筑工程技术法规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建筑工程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定额、方法等技术文件。建筑工程技术法规是建筑业工程技术人员从事经济技术作业、建筑管理监测的依据。
(八)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与国际标准。
中国参加或与外国签订的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以及国际惯例、国际上通用的建筑技术规程都属于应当遵守与实施的中国建筑工程法律范畴。如FE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涉及有形贸易、无形贸易、信贷、委托、技术规范、保险等诸多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的调整必须遵守中国承认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际通用的技术规程和标准。
⑥ 工程建设四项基本法律制度是什么
工程建设四项基本法律制度是:项目法人责任制(业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具体含义如下:
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资风险,项目法人要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及建成后的生产经营实行一条龙管理和全面负责。
招标投标制: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在这种方式采购中,买方(招标人)通过事先公开的采购要求,吸引众多的卖方(投标人)平等参与竞争,按照规定程序并组织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家对众多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定中标人。其实质是买方穷其办法选择卖方的过程。
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合同管理制: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该制度,对公司的正常运行,优化管理有作用。
⑦ 建设工程法规的体系由哪些构成
建设工程法规内容体系的构成及相应内容:
体系构成:
建设工程法律
建设工程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部门规章
相应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
⑧ 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法律体系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必须适用。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上示范文本尽管不是法律、法规,只是推荐使用的文本,对于当事人无强制性,但对减少合同争议,完善合同管理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3)建设工程相关法律体系:
基本法律———《民法通则》;规范市场经济流转的基本法律———《合同法》;规范建筑市场工程采购的主要法律———《招标投标法》;规范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建筑法》;合同订立履行中需提供担保的法律———《担保法》;合同订立履行中需提供投保的法律———《保险法》;建设合同工程合同中需要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劳动法》;合同需要公证、签证的法律———《公证暂行条例》《合同签证办法》;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法律———《仲裁法》;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的法律———《民事诉讼法》。
⑨ 建设工程法规体系的主要构成内容
《建筑法规》按照土木类专业的建设法规教学大纲要求,根据现行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编写,全面系统地反映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各阶段相关法律制度,从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城市及村镇建设规划、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建设监理、建设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介绍,并从法理角度进行系统的阐述。
《从建设法规》涵盖了建设法规涉及的主要方面,引用了大量真实案例,以案说法,以案学法,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针对性。
(9)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扩展阅读
建设法规基本特征:
1、科学性:建设技术法规的制定来自大量的科学论证与工程实践检验,是建设业执业人员普遍遵守的科学规范。
2、标准性:所规定的内容是人们普遍接受的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国际标准、专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所采用的术语、符号、代号、方法是规范统一的。
3、系统性: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作为一个工程项目,从项目论证到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技术法规相互衔接、相互制约。
4、稳定性:作为法律,一方面体现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另一方面建设技术法规作为人们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科学总结,又是人们普遍接受和认可的统一规范。
⑩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层级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
这个建造师书上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