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海做建设工程的律师哪个比较好
这两个职位都非常不错哟,但是个人更倾向于律师,也要有这个能力才行
『贰』 失火案赔偿第一套会被法律强制制行吗
与处理建筑火灾事故相关的立法、执法、民事赔偿等方面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立法现状。我国《消防法》等现行法律存在立法缺陷,导致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纠纷案件无法可依。
我国《消防法》只规定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没有规定民事责任。《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法律也没有对火灾事故侵权类案件的归责原则作出规定,这样的情形,阻断了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等消防专业领域与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之间的联系,导致火灾事故的民事责任主体难以确定。
从某种程度上讲,我国《消防法》仅仅是一部消防行政管理法,并且过多地强调了消防管理机构的权力,而较少规定消防机构的义务。至于,司法对消防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审查,就更是弱之又弱了。例如,我国《消防法》将封闭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规定为公安消防机构的权力,将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规定为公安消防机构的义务。但是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如果消防机构不及时制作或者根本就不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如果当事人不服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结果或者认为消防行政主管机构不作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我国《消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就可能使得消防行政管理领域成为司法审查的真空地带,可能导致消防行政机构执法的随意性并最终影响民事赔偿诉讼案件的正确处理。
第二,执法现状。我国《消防法》将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损失规定为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但是该法并没有给出火灾事故原因的定义,也没有确定认定的范围。实务中,公安消防机构只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才作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而何谓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要由公安部门确定。
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是火灾事故调查中的两个很重要的概念,二者共同构成火灾事故原因。实践证明,火灾事故认定结果对处理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纠纷案件有着举足轻重的证据作用,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共同确定火灾事故侵权的主要责任主体范围。
火灾事故认定是专业性、时效性很强的一项业务,既涉及复杂的技术、经济问题,又涉及法律问题。如果专业的消防机构都不能查清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的话,其他不具备消防专业知识的部门或者人员就更不可能查清,如此一来,因火灾事故受损失的当事人就很难通过民事诉讼得到应有的赔偿。试想,如果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原因认定能够像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一样明确而注重时效性,那么,对火灾事故民事赔偿问题的解决会容易得多。
第三,处理现状。目前,某些政府部门大包大揽是处理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的主要方式,该方式程序违法且有强买强卖的味道,某种程度上堵死了当事人的司法救济途径,剥夺了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获得赔偿的权利。
一起火灾事故,尤其是责任事故,往往涉及刑事、行政、民事三大法律责任。我认真考察了近几年发生的多起重大火灾事故案件的处理情况,基本都是在地方政府主导下,很快就对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作出认定处理,其用意是想早日给社会公众一个交代。毫无疑问,这种做法彰显了地方政府查处火灾事故责任者、惩处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和力度,但是民事赔偿部分却往往久拖不决,虽有多方原因,但其主要原因就是地方政府大包大揽,甚至有意阻止民事赔偿进入司法程序,因为民事诉讼所涉及的主体范围和相关利益方比行政和刑事诉讼要广泛得多,该程序一旦启动,有可能让所有的违法行为都浮出水面,包括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过失行为和不作为行为。这是某些地方政府无法控制且不愿意看到的。
政府的大包大揽通常也不能圆满地解决赔偿问题,因为地方政府本身就是当事者,与火灾事故有着各种各样的利害关系,灾民对地方政府的不信任以及地方政府一刀切的赔偿标准或者故意压低赔偿标准的做法,不但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反而可能会使问题更加复杂化。另外,地方政府赔偿费用的来源也是备受质疑的。
实践中,经历了很多重大火灾事故后,至今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全靠司法审判解决火灾事故案件的机制,使得一些有价值的、对处理类似事件有借鉴意义的案例或判例没有呈现出应有的样本意义。
第四,审判困境。以上问题相应地给民事赔偿的审判工作带来了不畅及难度。
一是立案难。起火原因和灾害原因认定难,导致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案件确定责任主体困难,受害方起诉谁的问题解决不了,就无法立案。
二是民事诉讼举证难。从火灾事故案件本身的特点来看,火灾都是毁灭性的,有价值的证据在火灾中基本上都毁灭掉了,有很多东西连残留物都没有留下,因此,面临着无法举证的问题。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作为受损失一方的原告必须首先完成所受损失及其数额的举证责任,否则,按照证据规则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消防机构作出的损失统计,是站在行政管理的角度为确定火灾事故的级别作出的,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还要看该统计有没有原始证据支撑。诉讼中,举证难的重要表现还在于缺失直接证据。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只能用间接证据来证明损失,但是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会被认可。因此,在火灾事故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多,直接证据少,甚至没有直接证据,更有甚者,连间接证据都没有,导致事实难以认定。
三是审判尺度不一。在同一案件中,法官多次行使自由裁量权,导致误差叠加。该问题主要表现在责任主体范围的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归责原则的适用,损失数额的确定等方面。这几乎包括了侵权案件成立与否的所有关键环节。每行使一次自由裁量权,难免就会产生一次误差,多次行使自由裁量权后会产生误差的叠加效应。所以此类案件的上诉率、申诉率、抗诉率都是很高的,诉讼程序走完后再去无休止的上访等,使得案件长久难以息诉。
四是司法救济手段乏力。火灾事故频繁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就一个家庭或者一家企业来讲可能一辈子或者企业存续期间都不会发生一次火灾,但是在全国范围内,每天都有火灾发生,尤其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经济发展快速增长与消防投入严重不足以及地方政府急功近利,导致火灾发生的几率比其他地区要高出很多。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1至10月份,全国城市共发生火灾42万起,死亡340人,受伤272人,直接财产损失54亿元。这样大量的火灾事故,尤其是像央视、上海胶州路1115、吉林德惠禽业公司火灾等重大火灾事故,给家庭、企业、地方政府、社会带来的痛苦、损失和压力是巨大的,是不可能弥补的。我们必须用后续的救济手段来最大限度地减轻痛苦、减少压力和弥补损失。然而,立法的缺失及司法审判面临的困境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救济手段的力度和效果。
五是社会救济途径少。目前,关于火灾方面的社会救济手段很少,如财产保险等社会救济方式还没有被中国社会普遍接受,尤其是在火灾原因不明、在找不到责任人的情况下,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有效的赔偿,受害人生活陷入困境,甚至无家可归,这是目前立法、执法、审判及社会救济等方方面面需要综合考虑的问题,也是法律人研究此类案件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通过以上五个方面问题的分析,我认为无论是从依法治国,还是从关注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考虑,我们都不难看出,火灾事故民事赔偿案件都是一个值得法律人士关注的重要领域。
第二个原因,我发现迄今为止还没有一本真正深入到消防专业领域里,系统、专门的研究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的书籍。
第一,要解决专业领域里的法律问题,就必须把法律的原则应用到专业领域里边去,只有将专业的问题与法律的原则相结合,才能真正解决好专业领域里的法律纠纷。但是,我发现迄今为止还没有这样一本真正进入到消防专业领域里专门的、系统的研究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的书籍。
在互联网极度发达的今天,人们缺少的不是法律知识,而是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经验和法律智慧。毫无疑问,经验丰富的实务律师便是既有法律知识、法治理念,又有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经验和法律智慧的一个特殊群体。
律师除了通过个案向自己的当事人宣传法律知识外,更应该以各种方式和手段向社会公众传播法治理念、法律经验和法律智慧,这是实务律师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笔者作为一位建设工程领域里的专业律师,十多年来,一直从事建设工程领域里的法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经常遇到当事人咨询求教一些与建筑有关的火灾事故民事索赔的问题,并邀请我参与处理一些建筑火灾事故民事索赔案件。在处理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我查阅了大量的相关资料和典型案例,代理了上百起建筑火灾事故民事索赔案件。通过代理这些案件,对建筑火灾民事赔偿问题有了深入、全面的认识和思考,积累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和丰富的司法实务操作经验,所以我有理由用文字将自己多年积累的实务操作经验和法律智慧写出来,传播给社会上有需求的人,以满足社会需求。
第二,我在2012年7月1日出版的《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操作及疑难问题深度剖析》一书得到了很多读者的关注,这些读者包括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工程管理人员、造价师、项目经理、建筑企业法务、法官、仲裁员、律师同行等。他们分别通过电话、网络向我表达他们的感谢,感谢我能把自己的经验拿出来跟大家一起分享。这一切都说明律师实务类书籍有很大的社会需求,社会的需求和认可是我继续写作出版第二本法律实务书的动力之一。
第三个原因,我希望有关部门系统了解火灾事故民事赔偿领域存在的问题,唤起社会各界法律人士对该领域重视。
发展经济的目的是积累更多的财富,消防的设立和投入是为了有效保护人民群众和财产的安全。但是,目前我国在消防领域的投入与经济发展的规模和速度还很不协调,消防布局和消防规划还存在很多漏洞。消防主管部门的火灾调查活动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对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都是不利因素。我把这些问题通过本书的案例呈现出来,并说明问题的症结所在,就是希望有关部门系统了解火灾事故民事赔偿领域存在的问题,唤起社会各界法律人士对该领域重视,达到用法律手段圆满解决火灾事故民事赔偿纠纷的目的,为推进法制建设尽自己绵薄之力。
『叁』 什么是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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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往往涉及到的施工项目是比较多的,涉及到的人员也是比较多的,而对于这样的一项大工程,一般来说,也会聘请专门的组织来进行管理。这便是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从事的行业了。那么什么是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管理的范围有哪些?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一、什么是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工程项目的管理一般交由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备案,中标人准入原则。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项目审批核查、环评、工程设计、准备施工、工程在建到工程的完工的每一步进展情况都需要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备案。工程项目每个阶段的招标公告都要经由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汇总上报给中国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由中国建设工程交易中心[3]
网站统一组织发布最新的招标公告,并对投标单位和项目经理进行备案,以便项目管理核查。
二、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范围有哪些?
(一)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二)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三)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四)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五)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六)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什么是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相信大家在看完上述的介绍之后已经对这项管理服务有了一个新的认识了吧!当然,不管是什么类型的项目管理工作,其都有一定的管理范围,有自己所应履行的具体职责,而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范围则主要集中在上述8点之中。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黄石律师!
延伸阅读:
杭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进度管理有哪些内容
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
『肆』 有人知道什么好的关于建设工程法律或者纠纷解决咨询的网站吗单位有纠纷可能需要进行诉讼
建设工程法律评论网站( CCLR )。不错的。
评论分为十部分
专家文章
由建设工程领域内法律与工程技术专家撰写, 结合中国建设工程领域的学术与实务,关注中国内地与国际建设工程动态,为法律工作者和业内人士提供理论支持和实务参考。
最新法律条文释义
对新出台的建筑工程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评论注释,使读者跟进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更新。
案例评析
用法律专家和技术专家不同的视角分析焦点案件。
争议解决专栏
研究诉讼、仲裁以及替代争议解决方式在建设工程纠纷中的特点和问题。北京仲裁委员会是本专栏的合作单位。
FIDIC 专栏
邀请中外专家发表专题文章,解析点评FIDIC 重点条款,介绍FIDIC合同在中国的适用和发展。
海事建造专栏
专注于海事建造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和争议解决。关注船舶建造、船厂建设、港口建设、海洋钻井平台建设、海洋石油工程设施的施工建造、潮汐电站建设、海底隧道建设以及海底输电和通讯电缆建设等海事建造等各个方面。
项目融资专栏
该专栏将关注建设工程项目融资的交易模式和交易风险防控。
案例汇编
由案例编辑委员会收集整理。以评论特有的板块和编排顺序汇集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结算等案例,为读者提供便捷、有效的案例参考索引。
海外通讯员年度报告
海外通讯员将定期提交海外通讯员年度报告,向国内读者介绍当地的建设工程市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并且通过分析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或者施工的案例,指导我国企业如何在当地防范法律风险化解纠纷,为在当地开展业务和有投资意向的中国企业提供宝贵的第一手资料。
索引
将评论刊载的文章、评述的法规、案例按主题分门别类,便于读者检索、查询。
『伍』 建设方如何处理工程转包纠纷
工程转包最大的受害方是建设方。我们认为,有必要将加以说明,以维护建设方在建设工程中的合法权益。 一、工程转包合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由此可见,工程转包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承包人自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将工程全部转给第三人施工;另一种是承包人将工程肢解后,分包给不同的第三人施工。我们通常将建设方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称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将承包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称为转包合同,将转包合同中的发包人称为转包人,将转包合同中的承包人称为转承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 二、建设方是工程转包的最大受害方 建设方通过招投标,把建设工程项目以合理的对价发包给了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承包人。但是,如果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又将建设项目转包给第三人施工,则实际施工人通常不具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施工资质、技术力量和施工组织能力;另外,转包方要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有的建设工程被层层倒手转包,经过层层扒皮,最终能够用在工程项目上的资金越转越少,实际施工人只能以次充好,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有的实际施工人看到工程款太少,干下去也是赔本,索性中途停止施工。另外,工程转包增加了中间环节,必然增加工程项目纠纷的发生。 三、工程转包合同的识别方法 因为工程转包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建设方的合法权益,因此,转包合同总是藏在暗处。建设方如何发现建设工程转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收集书面的工程转包合同;2、了解承包方工程项目部的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资质是否在承包人单位备案;3、了解工程项目部的主要工程技术人员是否与承包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否缴纳了社会保险;4、工程分包合同,设备采购合同,材料采购合同是否由承包单位签订,是否由承包单位付款;等等。 四、工程转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工程转包合同是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因此,转包合同应定性为无效合同。 五、建设方能否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请求确认转包合同无效 面对工程转包,建设方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必须首先有证据证明工程转包的事实存在,并请求确认转包合同无效。建设方不是工程转包合同的相对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工程转包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承包单位……,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设方当然可以作为原告,请求确认转包合同无效,并就工程质量和其他损失,请求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此诉,应当以建设方作为原告,以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作为共同被告。 六、提出确认工程转包合同无效的时机 提出确认工程转包合同无效的时机,对于建设方来说,具有重要意义。转包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没有履行的,就不能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就要停止履行。如果工程施工一半,转包合同被确认无效,施工合同就不能继续履行。那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结算办法,承发包双方就要先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核量、并经鉴定质量合格之后,才能找新的承包人进行续建。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确认施工合同无效,再进行已完工程的结算,旷日持久。虽然建设方可以请求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就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建设方必然要首先面对工期延误的事实。所以,建设方何时提出确认转包合同无效,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实际施工人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施工组织能力,可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就要等到施工完毕,工程验收合格以后,工程结算之前,提出确认转包合同无效。但是,要明确告知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工程转包已经侵害了建设方的合法权益,是否追究,怎样追究责任,要看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的态度而定。当务之急是,承包人要切实履行工程管理责任,实际施工人要保证工程质量,按期通过竣工验收。当然,如果实际施工人根本无力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那么,就应当趁早提出转包合同无效,另找其他单位施工。 七、建设方在转包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的结算技巧 (一)建设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结算办法1、建设方可以按照转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款进行结算。承包合同与转承包合同工程价款的差额,没有支付的可以不再支付,已经支付的,可以请求承包人返还不当得利。2、建设方有权不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请求按照实际施工人的资质等级进行结算;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的,只结算工程直接费(参考《中国建设工程律师网》法院判决案例);已经按照承包合同支付工程结算款的,可以要求承包人返还。3、可以要求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共同承担工程质量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 (二)、建设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但是验收不合格的结算办法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按照上述办法进行结算。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由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支付工程款。已经给付的工程款,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由此给建设方造成损失的,由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三)、工程尚未施工完毕,转包合同被确认无效的结算办法1、停止施工;2、视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依据上述办法进行结算;3、由建设方另找承包人进行续建。文:杨磊徐西华律师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建筑专业律师
『陆』 建筑二级建造师考试用书 中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与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有何区别考试时以哪一本为主
一、概括点不同: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对各类法律法规进行概括性介绍并且对比较重要的法律规定进行说明,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在于是前者的补充。
二、教材科目不同:
法规科目教材里面涉及到很多法规,如:建筑法、合同法、质量管理条例等等,但都只是涉及到这些法规的部分内容,不完整。
法规汇编里的内容则是各类涉及到的完整版法规。考试只考涉及到的那部分法规。
三、法律条例范围不同:
《选编》是翻录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知识》是对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及应用。
由于都是小的选择题,只需要把握里面的相关规定就行,案例本身存在的意义在于便于读者理解有关法律规定。
四、考试以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为主,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只是作为辅助性教材,考点较少。
(6)中国建设工程律师网扩展阅读:
考试大纲分“综合大纲”和“专业大纲”两部分。综合大纲包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专业科目大纲《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共分建筑、公路、水利水电、机电、矿业、市政公用6个专业。
本大纲适应我国经济形势发展要求,符合实际,突出重点,对二级建造师知识结构提出掌握、熟悉和了解三个层次的要求。本大纲既是考试命题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复习备考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