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查一个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可以看看建设单位网站是不是有相关工程信息,一般不会这么全面。建议去工程现场查看,工程公示牌区域一般会有各参与单位信息。
Ⅱ 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机构的现场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怎么写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Ⅲ 对于建设工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必须签订合同吗
一定要有书面合同的,不然出了什么事怎么说地清
Ⅳ 急解决建设,监理,勘察,施工,设计单位验收意见表中施工单位谁签字
项目经理。一个工程除了合同、施组的编制及审核外,所有资料都可以是项目经理签,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比如安全员、实验员。
Ⅳ 用什么软件可以查一个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信息
目前,还没有软件可以查询一个工程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综合情况的。但如果需要这样全面查询工程状况的,可以到当地市级档案馆进行查询。目前除了这个途径,还没有其它途径可以查询工程的全面状况。
Ⅵ 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方职能分别是什么
1、施工单位事先自检标高、深度、宽度、中心线等的偏差,应已符合图纸、规范要求,做好钎探并保留原始数据,钎探时会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抽检,验槽时提供给参检各方;基础验槽时提供参检人员检查方便;如实回答参检人员疑问;提供会议室等。
2、监理单位实测实量复查施工单位报的验收记录。
3、勘察单位现场实地检查是否已挖到设计要求的地质层,是否达到勘察要求的深度,该土层与原勘察有否异常。
4、设计单位主要看该土层与勘察报告描述一致否,也看看纵横基槽关系、槽底是否存在浮土、放阶是否符合要求等。
5、甲方陪同各方检查,主要在验收会上听听参检各方的意见。
6、验槽时,质监站人员参加,全程监督验槽过程,将各方意见记录归档。
7、最后在会上完成监理、勘察、设计方的认可签字,有条件的当场盖章,也可约定什么时间内完成盖章。
Ⅶ 分部工程验收盖章时,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建设,那个先签字盖章呢顺序是怎样排的
1、施工单位自评,先盖章。
2、施工单位盖章完毕,监理盖章,认可施工工程质量。
3、监理盖章后,设计单位盖章,认可施工符合设计要求。
4、监理和设计盖章完毕,建设单位盖章,认可施工质量监督和设计要求。
5、勘察单位一般不在分部上盖章,除了涉及地基及竣工外。
(7)建设监理设计勘察施工扩展阅读:
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的管理要求体现在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全过程,包括:监理文件资料收发文与登记、传阅、分类存放、组卷归档、验收与移交等。
(一)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收文与登记
项目监理机构所有收文应在收文登记表上按监理信息分类分别进行登记,应记录文件名称、文件摘要信息、文件发放单位(部门)、文件编号以及收文日期,必要时应注明接收文件的具体时间,最后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收文人员签字。
在监理文件资料有追溯性要求的情况下,应注意核查所填内容是否可追溯。
当不同类型的监理文件资料之间存在相互对照或追溯关系(如监理通知与监理通知回复单)时,在分类存放的情况下,应在文件和记录上注明相关文件资料的编号和存放处。
项目监理机构文件资料管理人员应检查监理文件资料的各项内容填写和记录是否真实完整,签字认可人员应为符合相关规定的责任人员,并且不得以盖章和打印代替手写签认。
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以及存储介质的质量应符合要求,所有文件资料必须符合文件资料归档要求,如用碳素墨水填写或打印生成,以满足长期保存的要求。
对于工程照片及声像资料等,应注明拍摄日期及所反映的工程部位等摘要信息。收文登记后应交给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由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进行处理,重要文件内容应记录在监理日志中。
涉及建设单位的指令、设计单位的技术核定单及其他重要文件等,应将其复印件公布在项目监理机构专栏中。
(二)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传阅与登记
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需要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确定是否需要传阅。
对于需要传阅的,应确定传阅人员名单和范围,并在文件传阅纸上注明,将文件传阅纸随同文件资料一起进行传阅。也按文件传阅纸样式刻制方形图章,盖在文件资料空白处,代替文件传阅纸。
每一位传阅人员阅后应在文件传阅纸上签名,并注明日期。文件资料传阅期限不应超过该文件资料的处理期限。传阅完毕后,文件资料原件应交还信息管理人员存档。
(三)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发文与登记
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发文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签名,并加盖项目监理机构图章。若为紧急处理的文件,应在文件资料首页标注“急件”字样。
所有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应要求进行分类编码,并在发文登记表上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文件资料的分类编码、文件名称、摘要信息、接收文件的单位(部门)名称、发文日期(强调时效性的文件应注明发文的具体日期)。
发文应留有底稿,并附一份文件传阅纸,信息管理人员根据文件签发人只是确定文件责任人和相关传阅人员。
文件传阅过程中,每位传阅人员阅后应签名并注明日期。
发文的传阅期限不应超过其处理期限。重要文件的发文内容应记录在监理日志中。
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发文原件归入相应的资料柜(夹)中,并在文件资料目录中予以记录。
(四)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分类存放
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经收/发文、等级和传阅工作程序后,必须进行科学的分类后进行存放。这样既可以满足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查阅、求证的需要,又便于工程竣工后文件资料的归档和移交。
项目监理机构应备有存放监理文件资料的专用柜和用于监理文件资料分类存放的专用资料夹。大中型工程项目监理信息应采用计算机进行辅助管理。
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的分类原则应根据工程特点及监理与相关服务内容确定,工程监理单位的技术管理部门应明确本单位文件档案资料管理的基本原则,以便统一管理并体现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特色。
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应保持清晰,不得随意涂改记录,保存过程中应保持记录介质的清洁和不破损。
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的分类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施工顺序、施工承包体系、单位工程的划分以及工程质量验收程序等,并结合项目监理机构自身的业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原则上可按施工单位、专业施工部位、单位工程等进行分类,以保证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检索和归档工作的顺利进行。
项目监理机构信息管理部门应注意建立适宜的文件资料存放地点,防止文件资料受潮霉变或虫害侵蚀。
资料夹装满或工程项目某一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结束时,相应的文件资料应转存至档案袋,袋面应以相同编号予以标识。
(五)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组卷归档
1、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编制要求
(1)归档的文件资料一般应为原件。
(2)文件资料的内容及其深度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3)文件资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
(4)文件资料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
(5)文件资料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6)文件资料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宜为A4幅面(297mm×2lOmm)。纸张应采用能够长时间保存的韧力大、耐久性强的纸张。
(7)文件资料的缩微制品,必须按国家缩微标准进行制作,主要技术指标(解像力、密度、海波残留量等)要符合国家标准,保证质量,以适应长期安全保管。
(8)文件资料中的照片及声像档案,要求图像清晰,声音清楚,文字说明或内容准确。
(9)文件资料应采用打印形式并使用档案规定用笔,手工签字,在不能使用原件时,应在复印件或抄件上加盖公章并注明原件保存处。
2、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组卷方法及要求
组卷原则及方法:
(1)组卷应遵循监理文件资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2)一个建设工程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时,应按单位工程组卷;
(3)监理文件资料可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专业、阶段等组卷。
组卷要求:
(1)案卷不宜过厚,一般不超过40mm;
(2)案卷内不应有重份文件,不同载体的文件一般应分别组卷。
(3)卷内文件排列
3,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的归档保存应严格遵循保存原件为主、复印件为辅和按照一定顺序归档的原则
1、验收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需要归档的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验收要求包括:
(1)监理文件资料分类齐全,系统完整;
(2)监理文件资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反映了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3)监理文件资料已整理组卷,组卷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规定;
(4)监理文件资料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签章手续完备;
(5)文件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
对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或一些特大型、大型工程项目的预验收和验收,必须有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参加。
为确保监理文件资料的质量,编制单位、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要对归档的监理文件资料进行严格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编制单位进行改正、补齐。
2、移交
(1)列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监理文件资料)。
(2)停建、缓建工程的监理文件资料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3)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监理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监理文件资料,对改变的部位,应当重新编写,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4)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监理文件资料),应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盖章后交接。
(5)工程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监理文件资料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套数移交给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Ⅷ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都有哪些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在装修过程,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石、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发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和检验产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人员对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00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采取劳站、巡视和平检验等到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Ⅸ 什么叫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简单点说,
建设单位——业主,投资人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是业主通过招标请来勘察,设计的。勘察主要是对地质条件,水文条件、以及环境、交通运输、资源量的调查,设计是在勘察的基础上做设计图纸,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相关的工艺设计。
监理单位——也是通过招标请来的为业主服务的,主要职责是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环境、安全控制。协调施工单位和业主的关系,可以说是个中间人。
施工单位——就是负责将设计图纸做成实体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