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筑工程合同已签,由于建设单位的原因取消项目。我们施工单位如何索赔
建设单位应该赔偿施工单位投标费用损失、进场费、设备调迁及人工费用等实际费用
㈡ 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已经中标,已中标缴交服务费,因业主原因项目取消施工,合同都没有签
招标文件中一般规定招标结束后,就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投标人。相关法律也是这样规定的。
您这个情况,是可以拿回来的。
㈢ 工程招标资质国家已经取消了吗
工程招标资质于2017年确定国家已经取消。日前,受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将组织市场主体、业内专家学者,就《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关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的条款修订收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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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原因:
1、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
个人认为,取消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主要是从简政放权这个角度考虑的,同时能够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转向事中事后监管。近几年被取消的代理机构相关资格资质如下:
2010年:“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被列为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2013年: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批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被取消。
2014年: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取消。
暂时保留但即将被取消的还有两项:
①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2、打击资质出借,维护市场秩序
不得不说,目前招标市场上还存在三无代理机构(无场地、无人员、无资金),即从事我们通俗说的“挂羊头,卖狗肉”的行当。而如果这次取消了代理机构资格,那么这些空壳代理机构躺在资格证书上获利的空间将不复存在,这有利于维护招标市场的正常秩序。
3、符合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律
目前,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且多数处于复制粘贴的阶段,招标文件近乎千篇一律,有些评分标准甚至全是“评委酌情打分”,无具体的量化标准,让招标流于形式,无法实现择优择强。
4、助于招标代理市场个人执业制度体系的建立
现行招投标管理制度,对招标代理机构约束的多,而对具体执业人员约束的少,招标代理机构成为代理执业人员从事违法行为的挡风墙。而如果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于将这堵墙拆掉了,有利于落实采购代理人员的个体责任。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㈣ 工程比选取消的规定
全取消的规定是很难的。
㈤ 招标后项目取消怎么办
建设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以先就赔偿进行协商,不成可以依法起诉维护自身权益。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依据上述规定个人认为:
1.开标前终止招标(即取消招标项目)的,应退还购买文件费和有关人员的差旅费,以及部分编制投标文件费;
2.开标至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终止招标的,除退还购买文件费和有关人员的差旅费,以及编制投标文件费外,还应退还投标保证金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发出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合同后终止招标的,应承担违法(民事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由此给中标人或承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合同利润损失),应给予赔偿。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造成终止招标,仅赔偿经济损失,不包括利润损失。
㈥ 招标方开标后取消招标算不算违法
相关招标适用法律条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6)工程项目取消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㈦ 中标后签定施工合同甲方取消项目怎样索赔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索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五条:”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的损失主要指购买招文件的各项费用、标书制作费用、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及投标人的差旅费用、误工费用等的损失。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这是规定中标人的履约义务,它是招标投标的落脚点,为此中标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中标人可以任意毁约,背弃合同,招标投标便成为一种没有实际结果的交易形式。同时,要禁止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的行为,谁中标只能由谁来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是一个特定的市场主体,并不能由他人代替,更要防止在转让时产生的种种弊端,所以禁止转让中标项目。
㈧ 建设工程中标后申方取消项目该如何赔偿
你好,我的建筑同行兄弟。,现在工地这么难搞,竟然有如此甲方。 言归正传,索赔要求有具体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的损失主要指购买招文件的各项费用、标书制作费用、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及投标人的差旅费用、误工费用等的损失。
大概就是这些了,其他的赔偿要看你们在投标前期做了哪些工作,如果有其他的费用要追回,一定要看是否存在不正当商业行为有无违法或者明确其他费用的用途。哎,活不好干,甲方正在扣我们的结算工程量中,搬砖去了,谢谢,别忘了采纳答案
㈨ 工程招标资质国家已取消
国家取消的执业资格(或职业资格),能否用于招投标,这要看招标人的观点。
理论上讲,已被取消的执业资格,现在已失去了法律效力。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文件),取消了招标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文件),取消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等等。这些已经取消的资格,从取消之日起,该资格就已作废,失去了法律效力。
在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中使用已被取消的执业资格,没有实际意义。比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执业资格,现已被取消,如在报价文件上盖这个执业印章,就没有意义。同样,全国招标师职业资格,现已被取消,如在招标方案或招标文件上盖这个执业印章,也没有意义。
没有意义的东西,也就没有作用。因此,建议招标人不要再要求使用已经取消的资格证书,投标人也没有必要再使用已经取消的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