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工程车辆租赁费交地税的税率是多少
汽车租赁费在非营业税改革区域按5%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改革试范区内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
汽车租赁涉及到的税种有:营业税或增值税、城建税等附加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公司资产的税收(如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
⑵ 工程车辆租赁合同没有,欠钱不还,可以附加条件吗
没有签订合同的话无法附加条件,但可以通过协议的形式增加附加条件,协议需起到一定的法律效力,才能约束到双方。
⑶ 工程评审和为工程项目发生的租车费可以计入待摊费用吗
工程评审和为工程项目发生的租车费,应该记取“管理费用”科目,这项支出不属于待摊费用。
⑷ 施工车辆租赁公司如何管理
首先记录人员档案,车辆档案,出车填写行车单,收车时记录里程表读数(通过初始里程表数就可以知道这次行驶里程,再结合加油的费用就可以算出油耗),地点,费用(路桥费等)油耗可以和标准的油耗想对比,如果差的很多肯定就是有问题,不是车辆自身有问题就是司机有问题,如果资金充裕可以安装gps监控,结合软件管理就ok
⑸ 工程车辆租赁业务是营改增的范围吗
您好,会计学堂李老师为您解答
有形动产租赁已经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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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工程中租用车辆如何入账
租用的车必须拿着租用合同到地税局开票交税,然后与之相关的费用才能记入公司账,要不税局是不允许,到时候查账,还得把这部分费扣出来补交所得税!
⑺ 弱电智能工程公司,做工程项目,租车拉材料的费用,算机械成本吗还是做到哪个费用明细
这个算材料费的,材料费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途中损耗,采购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⑻ 施工企业,接技工上下班的租车费用入什么科目
租车费入:工程施工——辅助费用 科目
工人回家路费,可以入职工福利费
⑼ 租车给工程队而收不到工资该怎么办
一 要追债,首先要了解怎样逃债。职业无贵贱,逃债有高低。现代著名的企业家,很多都是逃债的专家,只是有的逃得高明,逃的专业,就算是赖掉大部分债款,人家还要感恩道德感谢你还了钱,珠海巨人集团就是这类人的典型,这也是逃债的最高境界;还有一类人,明修栈道,暗渡陈仓,表面上是国营企业的掌舵人,实际上另起炉灶,赚钱是自己,亏损是公家,等国营企业亏得实在无法经营下去时,光荣下岗,让国家承担包袱去,这也被戏称“社会主义的最后晚餐”;还有一类是属于“狸猫换太子”型的,对于你送的货,让企业员工去签收,过一段时间把那人解雇了,你找上门去,他翻脸不认人,说根本没收到货,你对他也无可奈何;逃债中还有一类这样的人,天天喊穷,追得急了就给你一点,总是这样不死不活的跟你拖下去;还有一类人,应是逃债中最无赖的,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实在不行,溜之大吉。把逃债的人分为上述五种类型,虽然不是很全面,也不是很准确,但也基本概括出逃债的类型。
二 了解逃债,只是追债的第一步。常在海边走,那有不湿脚?债务纠纷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时代,根本不用担心对方不还债,也不需还,都是国家集体的钱,有什么好追的?只是左口袋放入右口袋,一家子的钱,无须分彼此,追不追,对企业影响不大。因此,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统购统销,只要在工商局注册成立的企业,其生产销售任务国家就会计划安排,企业经营中没有动力也没有压力,企业要防范逃债,只是防骗子。只要不是诈骗,赚多赚少是国家的,付不付款也是国家安排,企业在签合同之前核对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就万事大吉了,最多是由当地的工商局见证。随着我国经济转型,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国家不安排生产任务,也不销售产品,怎样生产,怎样销售都是企业自己的事,企业还是按照计划经济时代的做法有时就会吃很大亏,很多表面上看起来很风光的企业,实际上亏得一塌糊涂,如果还只是相信企业注册资本的一百万、五百万,或者企业炫目的光环就相信该企业的资信,企业将可能被拖进无底的深渊。因此,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怎样遵循市场游戏规则,用法律武器武装自己,就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
三 用法律武器追债,是企业最后的选择。但是,能够做到防范于未然,尽可能做好防范工作,是企业追债的最高目标。企业在发生业务联系时,了解对方企业的资信,这是业务开展的基础。对于一个坑蒙拐骗、没有信誉的公司,就算是有再高的利润,企业也不会与其做生意。了解对方企业资信,要先调查对方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这是了解对方企业资信的必备工作。有工商注册的企业不一定行,但没有工商登记的企业那就一定不行。在查工商登记资料时,有些工商局不仅提供简单的注册资料,有时还会提供该企业详细的年审及企业变更资料,这些资料是了解企业资信的重要方面,只有结合这些资料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全面了解,才能真正了解企业的资信。
四防范逃债,查工商登记资料是基础,实地考察是关键,这对于生产型企业也是有效的方法,但在市场经济建设还处在初期阶段的中国,官商勾结,通常的风险防范方法对其也无可奈何,这也是上文说到的第五类人。本人曾代理过这样的纠纷,一外商与当地政府合作开设一大型设备生产厂,利用当地政府合作批出的地建厂房,工程款是施工队垫资的,建好后用厂房融资租用设备,向我当事人招揽业务,让我当事人向其供货,象我当事人这样的小供应商就有一百多家,付款方式都是月结后60天付款,在供应了几十万的货后,只支付了几万元,后面根本就不付款,当我们起诉后,法院判决设备生产厂要支付货款,但却无财产可执行,厂已被抵押,施工队和供应商天天找他们要钱,当地政府要我们找外商,而外商早已拍拍屁股跑掉了。在整个逃债过程中,外商与当地政府设立的设备厂是正当合法的,其工厂规模实力也是实实在在的,其经营手段也是符合商业贯例的,工厂也不说不欠债,而是承认这笔债务,只是没钱支付,没有财产可执行,我们要求对其清算,但在中国现状根本是不可能的。面对这样官商勾结的逃债,通常的防范措施根本不济于事。
五 调查完企业资信,正式开展业务,下一步就是怎样签订合同的事情。现阶段企业,有的企业很重视合同,意识到合同在经济业务中发挥巨大作用,但还是有一些企业不是很重视,觉得合同可有可无,认为出事找人解决就可以,这种想法其实是很错误的。我国法制建设还不完善,确实存在“找人”比合同管用的现象,但这是在合同存在争议时可能有些作用,但“找人”也是要付出成本的,如果在合同签订之初就作出对企业有利的约定,这不是比“找人”成本更低?重视合同,不战而屈人!
现代经济社会,经济纠纷是在所难免的。对于客户欠债,必须态度坚决的采取法律行动解决,不要因为数额少,对方的口头承诺而一拖再拖,等对方转移资产,再采取法律行动已是无济于事。笔者多次受理货款纠纷案件,很多追不回货款的案件大多都是由于当事人姑息养奸造成的,当向逃债方追款时,经常由于逃债人的缓兵之计最后无功而返,追债的第一步必须态度坚决,决不让欠债人有侥幸心理。当然,到法院起诉前,向对方发律师函,给对方法律的振慑,达到不战而胜,也是可以采取的方法。
到法院起诉,法院会收诉讼费,诉讼费由败诉一方承担,但原告要先垫付。法院判决胜诉后,有时由于欠债人没有可执行财产,经常会发生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快速查封欠债人的资产,就是能否顺利追回债款的关键。律师代理企业诉讼,根据对方企业的情况,诉讼的第一步,就是要查封了对方财产。只有解决法律判决成为法律白条的担忧后,用法律武器才能真正达到目的,不然狼套不着,反把孩子赔上去!去年笔者曾代理一银行担保合同纠纷,债务人是香港人,向银行借贷款购房,后由于香港金融危机楼价大跌,债务人的房产被银行收回后还欠银行200多万,笔者代表银行起诉债务人及担保人,我们一立案就申请查封了担保人的房产及公司股份,担保人意识到诉讼打下去对他没有任何好处,乖乖拿出钱,最后双方和解结案。
立完案,查封了对方财产,就是充分准备材料,积极应诉,使判决能尽可能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只有证据充足,法院才能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诉讼阶段,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一般是半年,二审是三个月,两审终审。利用审限转移资产、拖延时间是逃避债务的惯常手法,诉讼法规定一审是半年,但法院经常会由于各种原因超过时间,笔者有一经济纠纷案件,主审法官三易其人,从2000年立案,到现在还没有终结。面对法院的拖沓,当事人也可在合同上约定仲裁解决,明确约定仲裁地点及仲裁庭,仲裁一裁生效,不需要经过二审,时间上快捷。另外,仲裁是国际承认的,在全世界都可以申请执行。
判决下来后,就是申请执行。执行是诉讼价值的体现,一个胜诉判决,如果没法执行,这样的判决,对当事人来说是没有意义的。执行申请期限,对于个人是一年,对于企业是半年,如果超过法定期限不申请执行,就丧失了强制执行申请权。上海曾发生这样的事,一律师在代理一经济纠纷案件胜诉后,从法院领回判决书,由于事情较多,他忘了告诉当事人,也没有申请执行,等发现时,已过了执行时效,无法申请执行,四十多万的胜诉款无法追回,当事人一怒之下就把该律师告上法院。这样的事虽然不多,但作为债权人也要重视。
上面简述了用法律武器追债的一般程序,这是现代法治社会追债的程序,但也有一些非法律手段追债。港澳地区就有很多“收数公司”专门替人追债,但在我国,这还是不合法的。现阶段的一些打着商务咨询公司名义的“收数公司”,资信并不是很好,有些还有黑社会背景,对于实在收不回的烂债,非得找“收数公司”,企业更需要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