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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工程量结算被投诉

发布时间:2021-08-12 22:13:25

A. 工程结算中的工程量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应该依据投标时,投标工程量沥青油路为3000m2为准,因为投标工程量是建设单位提供的,投标单位也是按照3000m2投的,投标清单的其他项目单价也是整体平衡计算得来的,因此实际施工过程中超过3000m2,多一毫米都要给施工单位加钱,这是招投标法确定的,任何人没有更改的权利,再说别的都是废话。

B. 工程结算审计,工程量出现偏差没审好会被追究什么样的责任

1,区别:(1)工程竣工结算是施工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要钱的过程;(2)工程竣工决算是建设单位计算每个工程应当计入的价款。2,工程竣工决算是建设单位拟建的的工程项目全部完工,并且按照费用的归属,分别登记的各自的单项工程中,例如:哪个属于办公室工程的、哪个属于车间工程的费用,进行分配,也叫归集单项工程成本;3,工程竣工结算是施工已经把自己承包的工程全部完工,并将全部已经完工的项目以价值的形式做个明细表,统称“竣工结算”。

C.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建设方对已完成的工程量有争议是否应进行检验

按原合同约定计算,一般是不予进行检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经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的结算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进行。
那么是否意味着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请求权只在承包人一方,从条文文意看,司法解释是将工程款结算标准的选择权赋予承包人,只有在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标准结算工程款的情况下才能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但我国建筑市场目前为发包人市场,发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一般都会对工程造价进行压低,所约定的结算标准往往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标准,如果在合同无效后允许承包人选择据实结算,承包人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恶意主张合同无效不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进行工程款结算,不利于建筑市场的规范。
另最高法院此条司法解释的立法宗旨在于在合同无效而工程质量合格情况下,最大限度的接近签订合同时双方的真实意思,平衡双方利益。且参照原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也可以减少工程造价鉴定,减少案件审理周期,节省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故该条并非仅在承包人请求的情况下适用,只要合同无效,无论是承包人还是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标准结算,人民法院都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执行。

D. 工程已结算但工程量虚报会构成犯罪行为

虚报工程量属于诈骗,诈骗数额达到几千元(数额较大)就涉嫌诈骗罪。涉及到“工程”问题,钱少不了。

《刑法》对诈骗罪的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 工程结算造假虚开工程量犯法吗

工程项目三通虚增项目工程量抬高材料价格调整合同价款等手段套取家资金

业主处罚负责般通报处理党纪处罚(涉及资金交易追究贪污罪名)

施工单位退套取资金企业资质处罚通报处理

监理单位企业资质处罚通报处理

我看前案例处罚概另外涉案金额影响及主退套取资金等情况都作处罚依据我想太便说细节建议咨询律师内容详细告知才评判

F. 建设工程没完工中途做工程量结算有违法吗

不违法,建设工程由于工期长,施工成本高,一般都是按照验收合格的,已完工工程量结算工程费用,有很多工程还需要预先支付工程材料款。

G. 工程为总价承包工程,以清单计价进行计价,结算以最终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请问这冲突吗

不冲突,就是单价合同,结算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束,总价承包不等于总价包干!

H. 装饰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已确认的新增工程量,到结算时甲方不认。我应该怎么办

这是故意刁难的行为,已签合同怎么能跟预案牵扯上关系。再说一般装饰公司都会对新的大客户让一部分利益表示愿意长期合作的诚意,但是合作的前提的是供应,不能以损失一方利益为前提的建议和平协商,但是保留拿起法律武器的权利(视拖欠款数额,打官司也是要钱滴!!!....)

I.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1. 工程量方面

    工程量一般指的是由于变更签证引起的工程量增加。理论上应该是先由承包方做书面变更签证申请,经建设单位审批后再施工。土建工程的工程量争议主要是合同生效后增加的工程量及对隐蔽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未做三方确认,仅凭承包方施工日记进行结算,发包方提出异议。安装工程的工程量争议,主要表现在隐蔽在墙体中的管线铺设记录与确认问题。

  2. 竣工决算时间的争议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署之前承包方会提交一份预算报告,工程竣工后再由承包方提出决算报告,经发包方审核达成一致后由发包方支付。承包方提交决算报告的前提是工程“竣工”。“竣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情况比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竣工”要复杂得多。承包方往往为了承揽业务,对发包方在合同中设下的“竣工”概念陷阱不加防范。一旦中招,即便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履行完毕,发包方也以整个工程没有“竣工”为理由,而拒收承包方的决算报告。发包方就以“决算不成熟”为由拒付工程款。

  3. 违约的争议

    无论承包方的逾期竣工,还是发包方未能提供施工进场的条件、中期擅改设计、未按形象进度支付进度款、建设工程材料不能及时供应从而造成停工等情形,最终都以违约金的形式反馈到工程款的结算中。违约之争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比较常见。

  4. 建筑材料品质的争议

    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对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质有所要求或承诺,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有时使得承包方转而采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因此,引起结算纠纷是很常见。

  5. 总包与分包的争议

    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一个大型建设工程很难由单一的总承包商完成,而且有些劳务作业需要大量的人力,也无法由总承包公司独立完成。因此,总承包单位承揽建设项目后经建设单位同意,一般都会将其中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相应的分包单位。如果发包方就全额工程款结算完毕,则发生结算争议的可能性较小,如果发包方只进行部分结算,则很容易酿成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争议。而且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除工程款结算外,还存在着管理费之争。如果建设单位参与指定或者暗示分包单位,则引起的工程款结算纠纷会更复杂。这类纠纷在建设工程领域比较普遍。

  6. 发票的争议

    建设工程款绝大部分都是分期付款,建设工程的成本核算需要工程竣工后才能进行。因此,少数私有企业发包方在分期付款时可能会忽视立即索取工程款发票。而某些承包方,特别是挂靠性质的临时施工队,为偷逃税收有时以未收到全额工程款为由,拒绝开具税收发票。当全额发票应付的税款超过剩余工程款时,这种纠纷发生的可能性更大。

  7. 尾款的争议

    建设工程竣工移交后,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应在一年内进行保修。为了保证承包方履行保修义务,发包方一般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支付95%工程款后,余下5%工程款留待一年保修期满后再行支付。有的合同采取工程款先付,由承包方另行出具5%工程款的银行保函加以保证。5%尾款争议的原因在于承包人是否能在保修期内适当履行保修义务。

  8. 合同的争议

    这方面的争议在建设工程领域有一定的代表性。实力雄厚的建设工程发包方利用其在签约中所处的优势地位,就同建设工程除与承包人公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外,又强迫承包人签订另一份包括工程价款、工期等方面内容与合同不一致且有利于发包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所谓“阴合同”。进入结算阶段时,两份相矛盾的合同究竟谁是结算标准成为争议焦点。根据合同法原理,应该认定后一份合同为标准(因为时间在后),按照招投标法,应该认定前一份合同为标准(因为该合同是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结果)。

J. 工程量竣工结算了,发现实际工程量超出投标的清单量怎么办

工程竣工结算时发现实际 工程量超出投标的清单量,这种情况称为量差,包括招标时少算、漏算和变更增加的量。一般可采取以下办法解决:
1、看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了量差的调整方式,应执行合同约定。
2、若合同没有约定,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发包人应对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应按实际验收合同的工程量调整。注意必须是验收合同的工程量,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量增加的,一般不能调增工程量。
3、增加工程量后价格是否调整,仍然要依据合同约定。如合同没有约定,就需要双方协商,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计价规范》相关规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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