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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腐败案件

发布时间:2021-08-13 07:16:48

⑴ 最近的腐败案件

2010.4.16

因收受他人贿赂财物共计人民币574万余元,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16日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李江华无期徒刑。

据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09年,李江华在担任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或向他人索取贿赂财物共585.1259万元。经一审法院认定,李江华共计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574.414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江华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0.4.16

江苏省海门市原副市长张永斌受贿428万多元,近日被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对其犯罪所得全部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现年51岁的张永斌曾先后担任海门市建设局局长、党组书记,海门市市长助理、副市长等职。据南通市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09年期间,张永斌利用职务便利,为当地部分市政建设及房产建筑等单位和个人在企业改制、工程承接、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10多次收受或索取贿赂人民币410万元、美元1.3万元、欧元80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428.1025万元)。

2009年,在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的直接介入下,查办了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李江华、许建斌、陈爱民腐败窝案,并带出国土系统多起案件,全省共立案侦查国土系统受贿案件13件13人。

2010.4.16

山西蒲县煤炭局原党总支书记郝鹏俊因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15日被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郝鹏俊妻子蒲县民政局原副局长于香婷因犯逃税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判刑13年。郝鹏俊夫妇还被判处1.7亿元的巨额罚金。

郝鹏俊被捕前系蒲县煤炭局党总支书记,历任蒲县地矿局局长、煤炭局局长,郝鹏俊案是山西省煤焦领域反腐败案件的一起典型案件。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郝鹏俊出资成立蒲县成南岭煤业有限公司,并全面负责,是煤矿的实际控制人;其妻于香婷负责原煤销售和财务;而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为于香婷弟弟于小红。2003年至2008年,该公司在与蒲县远中洗煤厂等22家企业业务往来中,销售原煤直接收取差价而不进行申报,逃税1871余万元,逃税额最高占到应纳税额的82%。2006年8月至2008年1月,郝鹏俊先后安排冯记明、于小红采用虚构、夸大、骗取等手段,两次超限额购买炸药共63.5吨、雷管19万多枚。

法院认为,郝鹏俊在任煤炭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公款23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且拒不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侵吞公款2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成贪污罪。

据了解,此前,郝鹏俊和于香婷已受到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蒲县纪委查明,郝鹏俊还存在编造虚假材料获取煤矿采矿许可证,骗取退股登记,利用职权套取煤矿维简费,欠缴采矿权价款,弄虚作假为子女安排工作等问题。

⑵ 吉林大学工程腐败案近况如何,王冠军是否判刑建筑商是否判刑

从纪委调查到司法部门调查到开庭审判到宣判周期是很长的,尤其还是腐败案件,全套下来起码也得两年。

⑶ 中石化第四建筑工四太腐败了,下面的项目部更腐败,大连恒力石化工程中石化项目部都是巨贪

你好,如果你有确实的证据可以去中纪委举报他们。

建设工程招标为什么会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在招投标市场中,一些行业和部门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资金的安排者,也是代理机构的遴选者,还是许多项目的招标人,同时又是部分投标人的领导者,招标工作的仲裁者,集决策、执行与监督权力于一体,极易在市场经济中引发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从根本上遏制这一现象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我国推行招投标制度,特别是《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后,对规范招投标活动,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预防和治理腐败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招投标领域中的腐败问题仍较突出,引起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如何从根本上遏制招投标领域腐败现象,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招投标领域腐败行为分析
对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本意在于通过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来提高投资效益,理应是一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手段,但为什么恰恰在这个领域的腐败问题层出不穷,领导干部前“腐”后继?从深层次来看涉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权力制衡机制缺失。目前,在招投标市场中,一些行业和部门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资金的安排者,也是代理机构的遴选者,还是许多项目的招标人,同时又是部分投标人的领导者,招标工作的仲裁者,集决策、执行与监督权力于一体,极易在市场经济中引发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这就导致一些领导干部能很容易地利用手中的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通过权力寻租为自己牟取私利。招投标领域的这种腐败实际上是一种体制性缺陷引发的腐败。
市场信息不对称。招投标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招标人在市场中通过一定的程序和办法对投标人进行优选,由此产生市场交易活动。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将招标项目的详细信息向社会公众和投标人完全公开,在正常情况下或者说在理论上,这些信息变量在招投标市场的参与者之间的分布是均等的,市场参与者面对的机会也应是均等的。然而,现实中的招投标活动中,这种信息对称是相对的,信息不对称才是绝对的。由于当前招投标管理体制的不尽合理、立法执法的相对滞后,本应在信息对称环境下进行的招投标活动,往往由于一部分市场主体,特别是与行业主管部门有着密切联系的项目建设单位(有时甚至就是行业主管部门),一方面作为实际投资人,掌握着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能很容易地利用社会公众对信息了解的不足操纵招投标活动,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规避招标,或将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变成邀请招标;另一方面,很容易成为工程承包商的委托人,通过和投标人、代理机构以及评标专家的串谋,人为扭变或隐瞒一些重要信息,在“合法”外衣下从事暗箱操作,如“明招标,暗定标”或“内定标、外陪标”,或搞地方封锁和行业垄断,使表面看似公开公平的招标活动流于形式变成虚假招标。
“经济人”的理性行为。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以及评标专家分别构成不同的市场主体,通过参与市场活动追求各自的经济利益,寻求他们主观效用的最大化。从市场资源自我组合、竞争优化的角度来看,这无疑会促进整个社会效益的提高和财富的最大化。然而,经济学中的理性“经济人”假设认为,社会生活中的每个成员都是“经济人”,而且是有理性的,总是有意识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理性经济人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会违反社会准则,对公有财产和其他个人财产出现侵占,即产生腐败问题。在招投标活动中,市场参与主体实际上都是由各自内部的”经济人“在作出一系列的决策,他们与普通人一样具有自私的动机,由他们组成的市场参与各方及其个人,在当前管理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就会常常不顾国家、社会和企业的整体利益去追求其小集团或个人的私利。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人物、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布坎南认为,没有理由相信,同一个人,在私人领域或经济活动中,追求个人利益及其最大化,而到了公共领域,或政治活动中则追求公共利益及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权力制衡论者也认为,由于“经济人”的本性,会本能地为自己的利益考虑,自然地追求经济利益。由此,尽管很多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往往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但由于其决策者的“经济人”特性,在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会驱使他们采取利己的行为,导致腐败现象的产生。
招投标领域腐败行为的治理对策
招投标领域腐败行为的产生,主要的原因是制度结构的内在缺陷,缺乏权力的制衡机制,对权力的监督难以到位。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滥用权力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一切拥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以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为重点,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治理招投标领域的腐败行为必须在以下几方面有所突破。
首先在管理体制上建立权力的制衡机制。通过大胆地改革创新,破除一些行业主管部门既是政策制定者,又是资金安排者,也是代理机构遴选者,还是项目的招标人,同时又是仲裁者的带有浓厚部门经济色彩的“五位一体”模式,将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职责赋予一个没有部门和行业利益,具有相对独立性、权威性的专门监督机构,建立创新型的招投标市场综合监管体系,从源头上构筑预防腐败的有效机制。
其次,解决招投标交易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较为有效的办法是通过完善的制度体系来进行规范。在目前的招投标领域,一方面需要通过建立完善的招投标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严格信息公开程序、内容、范围及时限,确保招投标各环节信息公开透明;另一方面,要通过建立统一的招投标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运作规则,对招标信息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等制定一整套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为预防腐败筑起一道“防火墙”,以保证招投标活动在平等竞争的环境中进行,从而消除容易滋生腐败的关节点,使违规干预插手招投标活动的领导干部或招标人“欲腐而不能”。
第三,通过强有力的法律监管,来提高招投标腐败的成本和风险。由于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具有理性“经济人”特征,是追求利润极大化的主体,因此,当他判断其预期“腐败成本”大于其“腐败利润”时,或当他感到腐败将面临极高的风险时,他可能将会放弃腐败。目前,我国对招投标活动进行法律规制主要是依靠《招标投标法》,尽管颁布实施近十年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它主要还是一部程序法,在对腐败行为及违法活动的惩处上还显的比较乏力,已经形成了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不合理现象。因此,我们既需要定期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不断地修改和补充,同时,各地方政府也应根据实际情况,颁布实施地方性的法规制度,通过制定一系列严苛的法律条文和不断加强监督执法,加大对招投标腐败行为的惩治和查处力度,强化法律的威慑作用,使“想腐者不敢腐”。
第四,加强社会监督。招投标领域的反腐败不能只靠法律规制和行政体系的自我监督,还必须依靠来自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因此,在不断加强政府对招投标活动监管的同时,可通过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制度、招标投标社会公众旁听制度、招标投标工作定期通报制度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通过设立投诉举报箱、开辟网上投诉举报专栏、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等方式,畅通投诉举报信息渠道,接受广大群众的投诉举报;通过社会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质询会等形式,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招投标工作的意见建议,对查处的招投标典型腐败案件定期予以曝光,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使腐败行为无处藏身。

⑸ 业主工程建设中哪些环节容易出现腐败现象

进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坚持遏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势头,是交通系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对于实施交通率先发展战略具有重大意义。根据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省纪委二次全会、全国交通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及交通部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1)各级交通部门要把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廉政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交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要进一步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2)厅成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开展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廉政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也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此项工作,以加强对所辖范围和区域内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廉政工作。

(3)实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的制度,厅将下发向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的实施办法,以立足服务,强化监督为基本职能,实施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并及时了解掌握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廉政情况,总结经验,指导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资金计划的管理

(4)要根据批准的规划,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法人单位要按照交通部颁发的有关办法、规定以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进行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进行勘察设计招投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招标文件;通过招标选择施工、监理单位,完善各项手续后开工建设。每一阶段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查、审批。审批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规范程序和行为,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便于加强监督与检查。

(5)要加强交通项目的计划管理,规范政府投资的安排行为,严格工作程序。交通建设年度计划要严格按照程序编制、上报、下达。凡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重点项目,均应是列入五年计划或专项计划且完成了前期工作的项目。

⑹ 请问近三年内发生的贪污腐败事件有哪些举出影响比较大的一两件..

陈水扁洗钱案
陈水扁洗钱的第一个渠道是,台湾当地的兑换店或地下钱庄。非法资金由此转移到国外,但没有在台湾的金融机构留下证据和痕迹。这是洗钱最常见的方式之一,也是陈家早期的洗钱方式。
第二个渠道是珠宝买卖。国民党“立委”邱毅爆料称,在2000年政党轮流执政后,陈水扁之妻吴淑珍,透过海外珠宝买卖进行大规模洗钱,其交易金额可能超过18亿新台币。
前述人士表示,不仅要关注陈家珠宝的资金来源,而且必须意识到珠宝买卖本身已经成为了陈家主要的洗钱方式,其财产的形式也发生了变化。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正在制定的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特别指引中,珠宝买卖首当其冲。
渠道之三是注册一个用于洗钱的空壳公司,该公司没有实质性的商品或贸易往来,没有制造业或服务业的背景,其用途仅仅是洗钱。陈水扁深陷“密账门”恰恰就是在这个环节出了纰漏。
著名国际投行美林公司帮助陈水扁之子陈致中的妻子黄睿靓,在开曼群岛注册了一家以美林为名义股东的空壳公司,陈家经由该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或购置产业。据瑞士方面的消息,陈家在美林公司拥有7亿新台币的巨额不明资产。
事实上,这种在海外或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的空壳公司,在很多洗钱案中都有体现。如曾经官至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的成克杰,就是通过其情妇李平在香港注册的所谓贸易公司进行洗钱。
由于一些离岸金融中心对开设公司,仅收取1美元的象征性注册费用,不但没有税务负担,而且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进行严格保密,所以在这些地方注册空壳公司进行洗钱,在内地不少腐败案件中屡见不鲜。
通过海外的代理人,如“扁友会”“挺扁组织”等方式进行洗钱也是途径之一。此外,通过人头户洗钱也被陈水扁运用得淋漓尽致。陈水扁及其夫人,陈致中及其夫人,陈致中夫人的娘家,陈水扁的女儿一家,陈水扁女儿的公公、婆婆,至少有五个家庭牵涉其中。这种人海战术在内地的洗钱案中亦并不鲜见。

陈水扁洗钱案启示
陈水扁在长达数十年的洗钱过程中,穷尽了多种手段,业内人士纷纷表示,该案对于内地的反洗钱行动有诸多启示。
启示一:国际反洗钱组织的合作必不可少。
前述金融机构反洗钱权威人士称,尽管陈水扁通过隐秘的途径没有在台湾当地的金融机构留下证据,但还是在国外银行露出了马脚。
事实上,无论多么精心的设计,最终仍然会在世界上的某个银行留下痕迹。这就需要国际反洗钱组织间的相互协作。
陈水扁的洗钱行径正是经由国际反洗钱金融情报机构反馈给台湾的。鉴于不少贪官都隐匿在美国或加拿大等地,建立国际间的反洗钱合作关系,借助国际反洗钱情报组织的力量,对于中国的反洗钱工作意义重大。
启示二:国内金融机构应该借鉴并推广国际洗钱犯罪的识别经验,遵循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原则。
据介绍,国外在判定是否洗钱时,通常会把资金交易特点与公司从事的业务相对照进行识别。如瑞士的相关机构能够识别陈水扁涉嫌洗钱,是因为他们发现陈家的账户、资金规模、交易特点与其身份及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严重不符。
事实上,这也是全世界主要金融机构判定某人或机构是否洗钱的主要依据。例如成克杰案中,李平在港注册的贸易公司,其资金交易应该有贸易公司所具备的基本特点,如有信用证、转账支票或其他有贸易背景的资金结算,且往来资金必然是有大有小、有零有整。但成李两人注册的公司不但没有用于贸易的账务往来,而且账目往来少,同时金额巨大。
该人士坦承,国内金融机构在识别是否洗钱犯罪方面还有较大距离,会不时出现误判。有时把正常的资金往来误读为洗钱,缺乏发现真正洗钱行为的火眼金睛。
启示三:反洗钱的监管应扩大到非金融领域,国内的反洗钱报告已从最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展到证券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但这远不足以应对日新月异的国际洗钱方式的变迁。
上述人士表示,房地产、珠宝、会计师事务所、律所等非金融机构,都已经成为了洗钱的重要途径。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目前已经在着手制定,非金融行业的国际反洗钱行动指引,我们也需要与时俱进。
启示四:反洗钱工作不仅可以打击洗钱行动,而且可以打击任何有非法资金交易行为的犯罪行为。
前述专家表示,洗钱最初就是毒贩将非法所得打入洗衣店开始的,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应涵盖所有可公诉的犯罪行为,任何涉及非法所得,有资金痕迹的非法交易,都属于洗钱的上游罪行。
启示五:一方面要提高反洗钱机构的规格和地位,另一方面,应该提高对国内现有的反洗钱情报体系的使用效率。
前述人士坦承,目前由于国人对反洗钱作用的认识较为偏狭,所以对反洗钱的意义和作用也重视不够。
他认为,应该提倡国内各侦查机构充分利用现有的反洗钱情报中心,如监察部、高检反贪局、公安部各个司局、禁毒局、反恐办、海关缉私局、证监会稽查局、税务、审计部门等相关委办,都可以充分共享国内日益完善的反洗钱数据库。
参考资料:http://www.caijing.com.cn/2008-09-05/110010560.html

⑺ 临安案件2015年腐败案件周军胜,定的什么罪

送3000元的购物卡,就能换来10万元的额外拆迁补偿。小小的街道办副主任帮人谋利,一次竟敢收下30万元贿款。昨日,记者从南京检方得知,总投资超2000亿元的国家重点项目京沪高速铁路,在南京段拆迁中曝出弊案。原秦淮区红花街道副主任方某、原秦淮区拆迁办动迁组长史某,分别因涉嫌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被提起公诉。

国家工程也敢“拔毛”

方某出生于1961年,本科文化,中共党员。事发前,他担任秦淮区红花街道办副主任、农普办主任等职,享受副处级待遇。

京沪高铁在南京段拆迁数量近百万平方米,拆迁费用超过40亿元,占全省征地拆迁总量的一半以上。方某作为协助红花街道拆迁工作负责人,拆迁补偿的大权在握。而事实上,他更加看重暗藏在这浩大工程中的“商机”。

一次收了30万赃款

检方查证,2006年10月,方某在负责本街道405号地块拆迁期间,在拆迁补偿上为南京某汽修公司总经理秦某谋取利益后,接受了秦某所送的两万元贿款。

2008年10月,方某在拆迁补偿上为南京某市政基础工程公司负责人赵某谋取利益后,收受了赵某7万元钱。

随着一次次得手,方某的胆子和胃口越来越大。2008年11月,他一次就接受了南京某建筑装饰配套工程公司经理鲍某30万元,并为其谋取不法利益。2009年年初,方某东窗事发,4月4日,被刑事拘留。

拿3000元多赔10万

方某的受贿案,也牵出了另外一个关键性人物史某。他在京沪高铁南京段的拆迁中,同样举足轻重,也同样黯然落马。史某,本科文化,出生于1964年。他原在秦淮区房产局下属单位工作,后调任该区拆迁办动迁组组长。

检方查明,仅在2008年10月至2009年春节前这段时间,史某就利用职权,在京沪高铁秦淮段的拆迁过程中,超越职权,擅自提高被拆迁户的赔偿标准。事后,他收受拆迁户的“感谢费”2.3万元,导致国有资产损失21万余元。

2008年10月,史某在办理辖区居民邢某的拆迁赔款时,仅收受了对方3000元的购物卡,就擅自提高赔偿标准,多赔付给对方10多万元。

记者昨日从检方得知,方某和史某分别因涉嫌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正在检方进行审理。

⑻ 我要举报中建二局第二工程局项目经理李登贪污腐败作风不正怎么举报的

那就需要有力证据,材料充分,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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