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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新规

发布时间:2021-08-13 12:54:50

1. 造价师的管理办法

07年3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50号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
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 注册
第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执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八条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
七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五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六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准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注册机关统一印制。
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第三章 执业
第十五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三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第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四 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
第十九条 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初审机关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注册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注册初审机关。
省级注册初审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告知注册机关。
第二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二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1日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同时废止。

2. 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有何规定

注销注册是没有注册单位的状态,还在继续执业应当尽快办理注册,一般注销注册是有违规的行为,由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处罚,(注销注册和注销资格是两个概念,我不清楚提问者是不是问的这个,注销资格就是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资格了)
暂停执业是因为自身原因,近期不执业,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暂停执业,暂停执业还可以保留注册单位,超过注册期应当办理续期注册,或当想执业时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这两个的手续要求,请登陆所在地住建部门官方网站看所需要的手续资料,各地要求可能略有差异
如不清楚可以追问,祝顺利!

3. 政府如何规定造价工程师应具备什么条件

造价工程师执业应当具备的能力

造价工程师岗位涉及建设、设计、施工、咨询、金融单位及管理部门,以建设项目为对象,从立项决策到竣工投产的全过程中,围绕工程造价所进行的确定、优化、控制、管理等工作,以求资源的最有效的利用,确保建设项目效益和参与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从事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岗位的人员必须是既懂工程技术又懂经济、管理和法律并具有实践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的复合型人才。

造价工程师报考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级造价工程师(级别为考全科)报考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2.具有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3.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4.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5.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工作年限。通过专业教育评估(认证)院校名单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已发布。)

4. 造价工程师的继续教育是怎么规定的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第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的形式有:

(一)参加中价协或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组织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和集中面授培训;

(二)参加中价协或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举办的各种类型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培训班、研讨会;

(三)中价协认可的其他形式。

以上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5. 造价工程师考试滚动年限规定

在的,今年就报你没过的那科就好了

6. 造价新规实施会给造价工程师考试带来哪些影响

1.考试分级别

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原造价员、公路水运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原造价工程师考试等同于一级造价工程师。

2.考试时间有变化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一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不少于一次,具体考试日期由各地确定。

3.考试科目有变化

一级造价工程师科目变更:原造价工程师考试科目不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计价》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原考试方向为2个分别为土建和安装,现在改为4个专业方向,分别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考生选其考试,在报考选方向时,《案例分析》应该分专业单独出题。

二级造价工程师科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造价和工程管理本科学历还可以免考一科。

4.报考条件有变化

一、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取得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

取得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三)取得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五)取得其他专业类(门类)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取得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二)取得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取得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三)取得其他专业类(门类)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造价工程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且取得学士学位的,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时,可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科目。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5.证书有效范围不同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一级)》。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二级)》。该证书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6.证书含金量提高

第一,从这次新政调整来看,国家已开始重视造价工程师的应用和发展,对行业相关企业岗位配备造价工程师的要求力度逐步增大,市场需求会出现井喷状态,证书含金量会加大;第二,新政提到要启动与港澳台及国际造价工程师互认,使用场景会变大,含金量会大增;第三,新政设置了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更抬高了一级造价工程师(原造价工程师)的门槛、含金量和社会地位。

7.考试难度可能会变化

如果新政落地,其中非工程及相关专业也可以报考,报名人数会激增,考虑到造价工程师人数的稳步增长,以及新政后与国际造价工程师互认,含金量提高,预计住建部新政执行前几年会根据市场情况降低通过率,报考竞争压力会比较大,报考人数增加,通过率降低,考题难度很有可能会增加。

7. 造价工程师有年龄限制吗

造价工程师没有年龄限制,造价工程师由国家授予资格并准予注册后执业,专门接受某个部门或某个单位的指定、委托或聘请,负责并协助其进行工程造价的计价、定价及管理业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工程经济专业人员。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凡是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套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7)造价工程师新规扩展阅读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分四个科目:《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其中《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分为“土建”与“安装”2个子专业,报考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选报其一。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试题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3个科目试题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原建设部第150号部长令)已于2006年12月11日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1月21日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原建设部第75号部长令)已经废止。

8. 造价工程师注册的有效期为( )年。

造价工程师注册的有效期:4年。造价工程师是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国家建设部与国家人事部共同组织,考试每年举行一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考试采用滚动管理,共设4个科目,滚动周期为4年。

(8)造价工程师新规扩展阅读:

证书注册

1、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初始注册。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持有者应按有关规定到指定机构申请注册。

2、建设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有效期为四年。

3、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建设部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9. 2020年修订的造价师管理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没有交通运输类,是什么意思呀

住建领域的造价工程师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两个专业,交通运输类的工程建设也按这两种专业工程划分,交通运输类技术人员根据其在交通运输建设工程中承担的具体工作选择其中一个专业。
造价工程师增设交通运输工程专业后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

10. 造价工程师证书注册是否规定期限

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七)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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