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有( )。
A,B,C
答案解析:
[解析]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抢险救灾的;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2号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建设部部长:汪光焘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交通部部长:张春贤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水利部部长:汪恕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徐光春二○○三年六月十二日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七)国家规定其他特殊情形。第五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规避招标。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三)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第十三条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第十四条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二)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三)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四)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五)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六)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七)投标报价要求;(八)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九)评标标准和方法;(十)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仅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谋取利益。第十六条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十七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文件,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第二十条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一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本国注册登记,从事建筑、工程服务的国外设计企业参加投标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收费报价,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关技术方案和要求中不得指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第二十五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备选投标文件等,都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招标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第二十七条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第二十八条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第二十九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条投标人不得通过故意压低投资额、降低施工技术要求、减少占地面积,或者缩短工期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第三十二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第三十五条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第三十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三)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第三十七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二)与其他投标人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六)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但是,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第四十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三日。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实施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三条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做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四十四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经中标人同意,可将其投标保证金抵作履约保证金。第四十五条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第四十六条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二)投标人情况;(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四)开标情况;(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否决投标情况;(七)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八)中标结果;(九)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十)其他需说明的问题。第四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五)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第四十九条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第五章罚则第五十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第五十一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三条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三)擅离职守;(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第五十五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本办法对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措施未做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五十八条本办法发布之前有关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③ 勘察招标在项目的哪个阶段
勘察招标在项目筹备阶段进行。工程项目的整个程序如下:1、办理两证一书: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2、办理环评报告书,申报环境评价的审批;3、申报建设用地预审并获得批文;4、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5、申报可研报告评审与立项批文;6、编制设计任务书,编制地勘报告(并组织审查)、建设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并组织设计审查;7、申报建设方案审批;8、编制设计概算,申报概算评审(俗称财评);9、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图审查(含消防、防雷等单项审批手续的办理)、编制预算与标的(招标控制价);10、申请招标备案;11、进行工程招标(含货物招标、监理招标);12、签订施工、监理、货物采购合同,向相关机构申报合同备案;13、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公共绿化建设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及行政监督申报(含白蚂蚁防治、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建筑垃圾处理、定额费用、人防费用等申报缴纳)、开工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14、测量建设场地控制点高程;组织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召开技术交底会、施工交底会;15、下达开工通知(如果需要报批,应编制开工申请报告,报建设局下达开工令);16、办理国土证;17、业主方项目管理(贯穿工程全过程);18、组织竣工验收,编制竣工决算报告;19、资料归档;20、办理房产登记。21、工程移交。
④ 工程勘察项目招标,评标主要看那些条件
工程勘察项目招标,
从商务上讲,主要是资质要求,
另外还会有业绩要求,人员情况……
这些是主要的,一般是必备的
其他的如获奖情况、注册资金等,
有的招标要求,有的也不要求。
技术层面一般会要求提供
设备状况、技术方案、
安全质量保障体系和措施等
……
供参考
⑤ 钻孔信息记录表
地质钻孔数据库中钻孔信息记录表见表5.3。
表5.3 钻孔信息记录表
此表用于记录钻孔的基本情况、水位、取样、原位测试等。数据项说明如下:
(1) 钻孔编号: 20 位 KKK HH ZZZZZZZZZ LL XXXX,用 0 ~ 9 字符表示。
KKK 代表扩展码 3 位,填写字符 “000”。
HH 代表工程勘察主管部门代码 2 位。
ZZZZZZZZZ 代表组织机构代码 9 位,填写钻孔资料保存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LL 代表工程地质勘察类别代码 2 位,按工程地质勘察类别代码填写。
XXXX 代表钻孔序号代码 4 位 (全国性大型线状工程钻孔序号位数若不够,可以增加) ,编码规则为 0001 ~9999。
例如,000 08 400015276 07 0356
数据库中保存结果: 00008400015276070356。
工程勘察主管部门代码
01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原国家计委) ; 02 国家经贸委; 03 国土资源部 (原地矿部) ; 04 煤炭工业局 (原煤炭部) ; 05 冶金工业局 (原冶金部) ; 06 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原化工部) ; 07 武警黄金指挥部; 08 铁道部; 09 交通运输部; 10 电力工业部; 11 水利部; 12 农业部; 13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5 国家黄金总公司; 16 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 17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18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19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 20 中国轻工总会; 21 其他。
工程地质勘察类别代码
01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 02 动力机器基础; 03 地下工程; 04 水上工程; 05 核电厂; 06 线路、机场场道和桥涵; 07 固体废弃物堆场; 08 既有建筑物; 09 罐、塔、仓等构筑物。
(2) 项目编号: 与表5.2 填写一致。
(3) 子工程名称: 指总项目工程分段、分项招标或分解施工的子工程名称。
(4) 钻孔号: 钻孔在原勘察工程项目中的编号。
(5) 坐标系统: 如果是其他自定义坐标系统必须换算成 1980 年西安坐标系或 1954 年北京坐标系或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填写其中之一。
(6) 钻孔纬度: 要求按照 DDMMSS 的格式填写,精确到秒。
(7) 钻孔经度: 要求按照 DDMMSS 的格式填写,精确到秒。
(8) 钻孔 X 坐标: 填写钻孔大地直角 X 坐标。
(9) 钻孔 Y 坐标: 填写钻孔大地直角 Y 坐标。
(10) 钻孔高程: 填写钻孔的海拔高程,单位为 m。
(11) 钻孔类型: 指钻孔的类别,见 《工程地质勘察类别代码》。
(12) 开孔日期: 指钻孔的开工日期。
(13) 终孔日期: 指钻孔的完工日期。
(14) 设计孔深: 填写开钻前设计的钻孔深度,单位为 m。
(15) 实际孔深: 指钻孔的终孔深度,单位为 m。
(16) 初始水位深度: 填写初始时期的水位。以高程/深度表示,单位为 m。
(17) 稳定水位深度: 填写稳定时期的水位。以高程/深度表示,单位为 m。
(18) 施工质量类别: 填写 “优”、“良”、“合格”、“不合格”、“报废”。
(19) 编录质量类别: 填写 “优”、“良”、“合格”。
(20) 施工单位: 指钻探的施工单位,写单位全称。
(21) 编录单位: 指钻孔编录的单位,写单位全称。
(22) 钻孔技术人员: 填写打钻主要技术人员姓名。
(23) 地质编录人员: 填写钻孔编录人员姓名。
(24) 水文观测人员: 填写观测水位的人员姓名。
(25) 质量检查人员: 填写钻孔质量检查人员姓名。
(26) 取样数: 指本钻孔取样的数量,单位为个。
(27) 取样技术人员: 填写负责取样的人员姓名。
(28) 测试类型: 指原位测试的试验类型,波速还是动力触探。
(29) 原位测试操作人员: 填写原位测试的具体操作人员姓名。
(30) 原位测试记录人员: 填写测试的数据记录人员姓名。
(31) 编录日期: 指钻孔编录的日期。
⑥ 哪里可以下载北京市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登记表
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2003-10-31 00:00:00
各有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令)、《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9号令),我委制定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委勘察设计管理处联系。 附件: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序的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令)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9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申报建设项目,根据《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9号令),凡经批准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项目,应进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一)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应进行勘察招标; (三)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设计应进行设计招标;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或建设规模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鼓励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进行招标。 第三条 建设单位(有招标项目的建设单位以下称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到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进行招标备案登记。 第四条 符合北京市政府第89号令应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在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进行备案登记。 第五条 根据建设部第82号令第七条,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第六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要组建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工作班子。 第七条 招标人进行招标工作,主要包括: (一)依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放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 (三)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投标文件,并进行保密编号;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从市规划委、市建委确定的专家名册中或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特殊项目的评标专家选取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召开评标会,确定中标方案; (五)在确定中标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简要报告,交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领取经备案的北京市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登记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向市规划委(综合处)申报建设方案时,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同时提交经备案后的招标投标备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