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应对建筑材料涨价对工程的影响
材料涨价对工程影响可分为两大类:1.可调价2.不可调价。
可调价是在和业主(建设单位)签定合同时明确材料上涨一定范围后可以调价,此时材料上涨风险主要在业主(建设单位)方。
不可调价是在签定合同时甲乙双方明确固定的综合单价或总价包干,此时材料上涨风险在于施工单位,这时要控制材料上涨对工程的影响必须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根据工期计划排出物资进场计划。
根据物资进场计划查询历年同期材料价格。
根据对价格对比分析以及资金利息的换算对比,得出物资最佳进场时间。
项目一定要设立单独的材料涨价预备费,以便在材料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及时购入适当材料,将影响降至最低。
B. 建材价格上涨,施工方如何主张调整工程价款
2017年11月份以来,受国家去库存、去产能及环保限产“风暴”等宏观政策的影响,武汉地区的水泥、钢材等部分建筑材料出现了短期供需失衡、资源偏紧的状况,综合导致市场价格呈现出持续、大幅、无规律性的异常上涨状况。受环保治理、禁采影响,黄砂、碎石市场供应紧张,产地来源及运输费用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市场价格上涨明显,由此导致商品混凝土、预拌(干混)砂浆生产成本大幅增加,各生产厂家纷纷出台了大幅调价的函,市场价格出现了大幅波动的状况。
建材可谓是建筑业的“粮食”,是建筑业赖以发展的基础。众所周知,建筑业本身是一个利润率较低的行业,且具有履约周期长的特点,而建筑材料又是施工企业最主要的成本之一,建材价格大幅上涨直接刺激的是广大施工企业的敏感神经,直接影响的是广大施工企业的现实利润,因此,建材价格的每一次上涨都会引起施工企业的密切关注。但是,施工企业遭遇建材价格上涨时并不是束手无策,是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主张调整工程价款的。
施工企业遭遇建材价格上涨时,首先应查看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对此是否有约定,具体来讲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况:
1、《施工合同》中对建材价格上涨如何调整工程价款没有约定
在《施工合同》对建材价格上涨的风险承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施工企业遭遇建材价格上涨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函阐明建材价格上涨的真实市场情况,争取得到发包人的理解和支持,从而就调整工程价款事宜达成一致。若承发包双方难以就调整工程价款难以达成一致,如符合下文所述的“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施工企业可直接援引“情势变更”原则主张调整工程价款,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施工合同》约定为工程总价或材料价格实行包干
若《施工合同》对工程总价和材料价格实行的是固定总价包干形式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27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对工程总价或材料价格实行包干的,如合同有效,工程款应按该约定结算”。据此可知,上述情况下承发包双方应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也即施工企业应无权因建材价格上涨而向发包人主张调整工程价款。但这种情形也并非绝对,如果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履行明显不利于合同一方或显失公平的,若符合“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施工企业依旧可以通过“情势变更”原则依法主张调整工程价款。
3、《施工合同》中对建材价格的变动风险有详细的约定
一般来讲,《施工合同》中对建材价格的变动风险承担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处理。最常见的是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单价变化幅度或价差在±5%以内时不调整,超过±5%时由双方按一定比例承担”。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也是倾向于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格变动风险承担方式来认定的,如广东高院在2012年发布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就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建筑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第12条也提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因此,在《施工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的风险承担有约定的情形下,施工企业在面对建材价格上涨时,也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函,主张按合同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调整工程价款。但是,若建材价格异常飞涨,如出现本文开头所述的2017年年底武汉地区水泥、钢材、预拌砂浆等建材价格异常上涨、市场价格出现大幅波动的情况,此时若承发包双方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格变动责任承担比例履行将显失公平或使合同一方利益明显受损,符合“事情变更”适用条件的,施工企业也可直接根据“情势变更”原则来主张调整工程价款。
那么,到底何为“情势变更”?如何理解和界定“情势变更”?
1、“情势变更”的含义
所谓“情势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有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本条司法解释一般被认为是创立了“情势变更”的法律概念,是“情势变更”原则最主要的法律依据。
2、“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
由“情势变更”的概念可知,“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应当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1)情势变更的事件应当是发生于合同订立之后;
(2)情势变更的事件应当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
(3)情势变更事件发生后的变化必须重大致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将明显不公平或将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4)情势变更不应当是不可抗力,否则将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
(5)情势变更不应当是商业风险,否则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从上述条件来看,施工企业能否就建材价格的异常飞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关键是判断该价格异常飞涨是属于商业风险还是“情势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27条也提到,“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款。但建材涨价属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涨价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也即是说,建材价格虽然大幅上涨,但如果涨价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属于建筑行业固有的商业风险的,则不构成“情势变更”。至于如何精准判断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目前法律尚无明确的规定。
3、“情势变更”的司法适用
建材价格上涨符合“情势变更”的适用要件的,如果工程价款不调整则会显失公平,损害合同一方的利益,因此人民法院会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施工企业调整工程价款的主张,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此外,为防止情势变更原则被滥用而影响正常的交易秩序,人民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也有严格的审核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C. 一级建造师 建筑工程 材料价格上涨怎么调整
要有价格依据(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或者甲方、乙方、监理三方共同认可),调整超过5%的部分。
D. 关于对工程项目材料价格涨价问题的处理办法
四川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材料价格风险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1-2 15:53:29 阅读:4603次
川建价发〔2008〕2号
四川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材料价格风险
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近期以来,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已超出了市场预期,影响了部分工程建设,对如何处理此问题反映较多。针对这一情况,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经研究并请示建设厅同意,决定对建设工程施工中材料价格变化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凡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幅度或约定不具体的,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价格发生变化的应允许调整。具体调整范围和方式、方法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原则调整:
以投标(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时《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为基准价,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时,材料价格与基准价相比,对钢材和水泥价格超过3%的部分按实调整,对其他材料价格超过5%的部分按实调整;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下跌,材料价格与基准价相比,对钢材和水泥价格低于3%的部分按实调整,对其他材料价格低于5%的部分按实调整。
《四川工程造价信息》中未发布材料价格信息的材料由发、承包双方通过市场调查协商确定基准价。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申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办理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八年一月二日
E. 工程中标一年后,因材料、人工费涨价,我方合同还没签,要求甲方给涨价,甲方不涨、我方该怎么办
要点:1、《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3、《合同法》第113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4、甲方违反《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按第3点);
5、材料涨价是由于甲方违约造成的(招标文件虽然约定为固定总价,但不影响你们行使上调材料单价的权利),故你公司要求调整材料单价是合理合法的;你们可以与甲方协商,摆事实,讲道理,讲明材料涨价的事实(如果人工费涨价也是可以调整的),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如果对方拒绝调整,你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F. 工程项目在招投标阶段发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中标了,还没有签订合同,如何处理
依照招标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签发后30天内应当签订施工合同,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返还投标保证金。你所说的情况常有发生,你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维护你的中标权益: 1、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函件,要求其尽快签订施工合同,或者主动提交合同文稿,也可以陈明延期签约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 2、要求发包人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时返还投标保证金,并且要求其承担延期返还的违约金或者贷款利息; 如发包人未能及时签订施工合同和返还保证金的,你享有如下权益: 1、发包人应当承担的延期返还保证金贷款利息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违约金; 2、由于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延期而导致工程施工延期所产生的施工准备增加费损失、材料涨价损失、人工涨价损失和可能的人工闲置损失、管理人员工资涨价损失和闲置工资损失、机械设备费涨价损失和可能的闲置费用损失等。 注意:预期损失必须基于一个正规的合同,所以以上费用索赔应当等到施工合同签订之后提起为宜。
G. 工程中标后材料涨价了怎么办。我们中标了一个工程,投标时钢筋2000元1吨,时隔1个月涨到3000元
中标后才签合同。按签订的合同约定办(估计只有施工方承担风险了)。
道理很简单,如果投标时钢筋3000元1吨,时隔1个月降到2000元,施工方赚了,会在决算时把钢筋差额费退给业主吗?所以合同风险是甲乙双方都应该亊充分考虑的。合同上有补充条款写了就好办。没有写上的,唯一办法把工程做到使业主相当满意,感动他,寻求道义上补贴一些。
H. 合同期内工程材料价格上涨如何处理
合同中如果有工程材料价格的相关约定,按约定来处理。
I. 关于施工材料价格上涨的申请调价的报告怎么写
关于施工材料价格上涨的申请调价的报告,
应该写因不可控因素导致,
材料价格非理性大幅上涨,
现特具此函向贵司申请调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