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2年是什么意思
有效期为2年
如果需要继续执业、则当事人要在有效期结束前30天内再度到相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注册电气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电气专业工程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从事电气专业的监理、招投标、评标、技术咨询等工作。
国家对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1)设备工程师印章扩展阅读:
根据《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0]9号),2010年4月始启动了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化工工程师(以下简称三专业注册工程师)注册工作近期。
第一批三专业注册工程师即将注册期满,为确保延续注册工作顺利开展,同时明确变更注册办理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专业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注册有效期满需延续注册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三专业注册工程师变更注册单位的,应当在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半年以内的,可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的办理程序和申请材料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规程》(见附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三专业注册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前申请延续注册的,可暂不提供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四、在三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签字制度实施前,申请延续注册人员的执业印章暂不重新制作,原执业印章继续有效;申请变更注册人员需重新刻制执业印章。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注册电气工程师
⑵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基础考试报名表盖公章的单位没有设计资质,考试通过了会有效吗
不需要,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基础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本专业(指公用设备专业工程中的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专业,详见专业对照表,下同)或相近专业(详见专业对照表,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⑶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一起领取吗
个人领取的是执业资格证书(无单位名称),然后交给单位,由单位去建委办理注册。注册成功以后,再由单位去领取注册章和注册证书(有单位名称)。
⑷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第二章 考 试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公用设备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九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全文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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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等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等依照本规定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六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有关行业协会及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管理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申报等具体工作。第二章考试第七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八条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公用设备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第九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第三章注册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第十四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 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十七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在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第四章执业第二十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一)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二)公用设备专业工程技术咨询(含本专业环保工程);(三)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四)公用设备工程的项目管理业务;(五)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二十一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第二十二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第二十三条 因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根据合约向签章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追偿。第二十四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五章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有权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活动。第二十六条 在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应当由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须征得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证执业工作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第二十九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条件之一。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 在实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已经达到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条件的,可经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第三十一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注册和执业。第三十二条 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生效的技术文件种类及管理办法由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制定。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⑸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挂靠费如何
我单位需要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证书挂靠,仅用于资质,不用印章。安全无风险。费用你可以参考:给排水专业三年36w,动力专业38w,暖通专业45w。具体可电话详谈,号码为我的用户名。请有证需要挂靠的朋友尽快来电!谢谢!
⑹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可以挂靠吗
序号 资 料 名 称 初始注册 变更注册 延续注册 1 申请表 √ √ √ 2 申请人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件(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 3 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 4 申请人与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采用劳动主管部门的标准文本,至申请注册时合同期不少于1年且合同应有本人签字) √ √ √ 5 原注册单位出具的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或未继续在原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 6 完成继续教育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 逾期注册需提交 执业印章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办理的需提交 √ 7 本人执业专用章 √ 领新章时交回旧章 8 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 √ √ 备注:1、申请表一式二份(变更外省的三份,A4纸正反两面打印),其余资料一式一份;2、办理变更注册后,无特殊情况一年内不再予以变更。
⑺ 有谁见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印章什么样
就长这个样子滴,呵呵~
⑻ 2010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什么时候有执业印章
按照规定2010年要实行注册盖章,现在是逐步施行,单位同事已经有申请注册的,还交了培训费,他好几年以前就考过的,应该快了吧。
⑼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从初始注册到执业印章领取需要多长时间
看建委的办事效率了。一般也得三四个月把。可以到住建部官网查询公告信息。http://www.mohurd.gov.cn/wbdt/bsdtryxzxksx/bsdtryscs/kcsjszc/kcsjszcgg/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