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外包承包工程出口退税项目有哪些希望能具体些
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按照不同商品的退税率,办理退税手续就是了——与承包项目无关,即这些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只要按照货物出口报关,即可以办理退税。
⑵ 工程项目,税收及退税问题
该题所谓退税,是指增值税进项(采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销项税额(工程款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抵减以及增值税附加税的返回。应交增值税金=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注意的是,项目部采购原材料及货物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不能抵扣销项税的,其价税合计只允许计入成本费用不得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
⑶ 境外EPC工程需要注意哪些税收问题
一、EPC工程项目的相关概念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工程项目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性能测试、试运行服务等工程建设阶段所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EPC总承包工程一般为投资规模较大、工期较长、技术相对复杂的工程,合同通常为固定总价,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绝大部分风险由总承包企业承担。
二、境外EPC工程项目税务风险成因
税收风险存在于税收管理的整个过程和各个环节,境外EPC工程承包项目的税务风险起因较多,主要体现如下。
(一)由于各国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及策略等不同,各国税制及征管方式存在较大的差异,企业对项目所在国税收制度及征管方式不了解。
(二)企业缺乏前期策划,未选定合适的合同主体、组织形式。
(三)项目执行期间不重视基础筹划,未依法办理涉税事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三、境外EPC工程承包项目税务风险的应对策略
(一)项目跟踪阶段的税务风险应对策略
境外EPC项目从跟踪阶段开始,就要进行税务管理方面的调研考察,包括当地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与税务风险相关的调研考察重点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国与我国以及其他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重点研究税收协定中有关税务保护或者优惠等条款;项目所在国的税法体系,确定与项目相关的税种,关注税收优惠政策及申请办理条件、流程等;项目所在国的有关技术及设备引进的法律法规;项目所在国的进出口法律法规,以及进口设备材料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二)报价及合同谈判阶段的税务风险应对策略
1、对比分析税务成本,确定最优方案。
力争在商务合同中明确在项目所在国的全部税务由业主承担。
若必须由承包单位承担,则要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明确项目是否符合有关免税规定,明确可免除的税种以及需要办理的免税手续;对含糊的条件及时要求业主进行澄清,并结合调研阶段税务筹划建议,分析项目的每个环节所涉及的税种,测算各项报价方案的税务成本,比较确定最优项目报价策略。
2、合理的进行合同拆分。
在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利用EPC合同的特殊性,将EPC合同中进行合理拆分,拆分为EP部分及C部分。在总价不变的情况下,适当进行不平衡报价,将建筑安装部分的比重适当降低,保持公司在项目所在国实现盈亏平衡或适度盈利,避免项目所在国税务的不必要的风险,减少EP部分在项目所在国缴纳预扣税等。
3、选择合理的合同签订主体。
合同税务条款及总价确定后,要考虑选择最优的签约主体签订商务合同,使得项目税负最低。境外机构的设立形式包括驻外代表处、分公司以及子公司等。承包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和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来分析,选择最为合适的设立形式进行注册。如EP部分选择由境内母公司或者设在税负低的地区的子公司签订;C部分则可选择由母公司签订,或者根据企业战略发展需要,选择在项目所在国成立独立法人子公司并签订实施。
(三)项目实施阶段的税务风险应对策略
EPC合同签订后,大部分相关税收风险已形成,在合同实施阶段应对税务风险的主要策略为风险减轻及风险转移。具体措施如下。
1、办好国内相关优惠备案,避免双重征税或多缴纳税金。
企业在合同签订后应该及时到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待遇。
根据国内“营改增”相关试行规定, EPC合同中对外提供的设计部分可享受增值税零税率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认定。对于建筑安装部分,要根据新营业税条例及时办理营业税减免备案手续。
2、建立适应国内、国外管理的两套账务核算体系。
对同一经济业务而言, 两套账在入账形式、入账内容、成本范围、纳税基础等方面有所不同,但仅仅是采用的两种不同形式的账务处理,但在会计核算对象、核算遵循的原则等方面实质是相同。如按照越南税法,当地常设机构向中方旅行社订购的机票等不能作为境外项目成本列支,此部分真实的成本则需要在国内总账列支。
3、选择合适的分包商、供应商转移税务风险。
在确定境外建筑安装部分的合格供方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当地合格分包商或国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的分支机构;项目所在地的服务合同(含物资采购和工程分包等)应实行含税价。当地供应商的结算、付款应与其提供的合格票据相挂钩,并严格按照当地税收法规规定履行扣缴义务。项目所在地的服务合同尽量实行当地付款。
4、建立税收风险预警报告制度。
企业应根据境外项目所处税务环境的复杂性和企业自身的风险偏好,建立税收风险预警报告制度,包括定期税收风险预警报告和特殊税收风险报告。定期税收预警报告应对过去一段时期存在的税收风险和下一时期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分析。特殊税收预警报告针对特别的、紧急的、对持续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而作出的,应及时书面上报企业管理层,方面企业决策。
5、境外税务管理本土化。
聘请熟悉当地税法、工作严谨、恪守职业道德的当地会计师,按照项目所在国税法要求进行国外税务帐业务的处理。从税务登记、账簿凭证处理到相关票据开具、收取都要严格进行管理,做到按时申报、正确申报并按时纳税。也可以聘请当地税务师事务所,让其协助审核和编制当地税务部门要求报送的各种税务报表。境外税务管理本土化后容易通过当地税务部门的审查。此外,在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企业应及时取得项目所在国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性质的完税凭证,并按年度对境外项目账务进行专项审计,以便在境内进行所得税抵扣。
(四)项目结束阶段的税务风险应对策略
项目结束后,要进行纳税清理,查找工作死角,及时缴纳各项税款,消除被罚款风险。配合当地税务稽查工作,及时取得完税证明。对于项目相关的税务单据要进行存档整理。对整个项目实施阶段的税务筹划工作进行总结,为后续项目借鉴。
⑷ 特定货物的对外承包工程的退税规定
对外承包工程又称国际承包,它是指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公司承揽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国外客户、公司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物资采购和其他承包业务。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比照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办法,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凭证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退税。
⑸ 关于对外承包工程出口退税
按一般贸易出那 也按贸易退就行了
⑹ 设计咨询公司做国外项目,可以退税吗
出口退税(Export Rebates)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货物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由于税收减免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出口退税率。 [编辑本段]出口退税简介出口货物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编辑本段]出口退税条件(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但是,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中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除外。 [编辑本段]出口退税登记1、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营业执照、海关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三份,退税机关、基层退税部门、企业各一份),申请办理退税登记证;
2、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需持委托出口协议、工商营业执照和国税税务登记证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册退税登记。
3、出口企业退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填写《退税登记变更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两份,退税机关、企业各一份)。按照规定企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变更退税登记的范围包括:
· 改变名称;
· 改变企业代码;
· 改变法定代表人、财务经理、办税员;
· 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 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
· 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 增减注册资金(资本);
· 改变隶属关系;
· 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 改变或增减开户银行基本帐号;
· 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 企业在办理变更退税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
·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 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
· 退税机关发放的原退税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登记表等);
4、出口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骗税行为暂缓退税,依法终止退税业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前,清算已退税款,追回多退税款,再持有关证件向原退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退税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办理注销出口退税税务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外商投资企业
应报送政府部门的批复和董事会决议;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注销登记的证件或吊销执照决定书;
· 原退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 结清税款、罚款、滞纳金的缴款书复印件;
· 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5、未办理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对逾期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企业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1000元罚款。
⑺ 境外实施项目税收问题
1、因为项目在境外,是否开发票等问题咨询当地(境外税务部门),以经营地的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来规范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符合境外国家或地区法律)。
2、对外投资,国内公司无需对境外公司进行成本核算,只核算投资所得。
⑻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如何做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Export Rebates)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货物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由于税收减免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出口退税率。 [编辑本段]出口退税简介出口货物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编辑本段]出口退税条件(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但是,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中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除外。 [编辑本段]出口退税登记1、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营业执照、海关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三份,退税机关、基层退税部门、企业各一份),申请办理退税登记证;
2、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需持委托出口协议、工商营业执照和国税税务登记证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册退税登记。
3、出口企业退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填写《退税登记变更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两份,退税机关、企业各一份)。按照规定企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变更退税登记的范围包括:
· 改变名称;
· 改变企业代码;
· 改变法定代表人、财务经理、办税员;
· 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 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
· 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 增减注册资金(资本);
· 改变隶属关系;
· 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 改变或增减开户银行基本帐号;
· 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 企业在办理变更退税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
·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 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
· 退税机关发放的原退税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登记表等);
4、出口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骗税行为暂缓退税,依法终止退税业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前,清算已退税款,追回多退税款,再持有关证件向原退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退税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办理注销出口退税税务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外商投资企业
应报送政府部门的批复和董事会决议;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注销登记的证件或吊销执照决定书;
· 原退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 结清税款、罚款、滞纳金的缴款书复印件;
· 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5、未办理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对逾期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企业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1000元罚款。
6、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实行年审和定期换证制度,时间由市局统一制定。 [编辑本段]出口退税范围(一)下列企业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货物可办理出口退(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l、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5、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出口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6)外商投资企业特定投资项目采购的部分国产设备;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8)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及散件;
(9)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报关离境,退(免)税是指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对无进出口权的商贸公司,借权、挂靠企业不予退(免)税。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出口的货物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
(二)一般退免税货物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报关离境,对出口到出口加工区货物也视同报关离境;
3、必须在财务上做销售;
4、必须收汇并已核销。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享受免税的货物,如饲料、农药等货物出口不予退税。
6、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援外出口货物;
(四)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管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4、外贸企业自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收购出口的货物。
(五)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1、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承包结算制的援外出口货物;
2、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电解铜除外)白金等;
3、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六)贸易方式与出口退(免)税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现已取消),对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可以按规定办理退(免)税,易货贸易与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计算方式一致;来料加工免税
⑼ 工程项下的出口退税问题
我想你指的是08年关于老长贸备案的事情。个人觉得老长贸备案其实没有多少用处。这个备案源于各大工程承包公司想要对07年分别两次下文取消和降低退税的材料和设备予以一次补充的机会。
其中你需要了解清楚07年4月和7月两次退税率调整,且你公司是否属于该通知中所提到的海外承包工程。其中7月的规定摘录如下:
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凡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如果你们的工程合同是在07年7月以后签订执行的,那么就按现行退税率执行就好了。
可参看---
1. 财税[2007]9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2.2007年7月12日 财税[2007]9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3. 2008年1月29日 财税〔2008〕9号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长贸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上述文件网上都很容易搜到,希望对你有帮助
⑽ 在国内采购物资用于对外援助工程项目上,能退税吗
在国内采购物资用于对外援助工程项目上,能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