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未约定竣工结算时间,甲方恶意推迟结算,怎么办工程已使用一年!!!
看看合同法吧 有类似规定的 好像是从实际开始使用那天就算竣工的
Ⅱ 由甲方原因造成推迟施工一年,材料费人工费用涨了近一倍,合同单价能更改么
绝对不能,因为是甲方问题导致不开工,不但不能不调价,如果产生误工费,甲方还要赔偿你。
首先需弄清楚造成工程长时间不能开工的原因,是发包方原因,还是承包方原因,或者是不可抗力原因,如果是发包房原因,根据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提出工期索赔和违约索赔,具体索赔工期天数或者金额以签订的工程合同为依据。
协商不成的,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解决。
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工程项目推后一年是什么原因扩展阅读:
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迟迟不能开工近两年时间,相对只有1年的施工期来说,确实也会给施工单位造成一定的损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材料费、人工费的要求也是合理的,至于付款方式变更,似乎理由就没那么充分。其实也不需要什么流程,双方签一个补充合同或者重新洽商合同,是解决这种情况的比较便捷的途径,除非某一方已经失去合作的诚意而故意刁难。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的各项义务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Ⅲ 清单工程量的工程中标后由于甲方原因延时一年开工的工程怎么结算
要看这一年施工方做了什么,比如材料进厂后的保管费,水泥购买后超过三个月过期失效损失,管理人员的工资,不可辞退人员的工资,材料上涨的费用等等。
Ⅳ 招标项目报名后,由于项目工程设计变更,推迟一年后开标,原投标人是否有效
有效,期间并未废标,也未开标,仍是同一个项目,有效,如果废标了,更换招标资质要求了,那就得重新招标,重新组织,以前的就不算数了
Ⅳ 工程完工后超出一年没有结算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有没有相关规定
工程完工后超出一年没有结算,首先看什么原因造成的,如果是甲方原因造成的,当然甲方要按工程承包合同的相关条款,接受处罚,追加滞纳金或付利息,由工程验收之日起计算;
如果是施工方原因造成的 ,当然施工方要按工程承包合同的相关条款,接受处罚。
Ⅵ 关于建筑工程停工一年后,现需要复工的问题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正在建设的建设项目因故暂停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自暂停建设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报告应包括停工时间、停工原因、施工现场、维护管理措施等内容,并按规定做好施工项目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构报告;停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
(6)工程项目推后一年是什么原因扩展阅读:
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招标投标不规范:
首先,合同双方和合同双方都违反了招标程序。部分开发商在建筑工程招标中弄虚作假,采用应当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招标方式,排除潜在投标人;一些施工企业为了应对业主的强大实力和压力,在工程投标中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投标活动。
(二)合同签订不平等:
在签订合同的同时,雇主往往要求承包商接受苛刻的合同条款。
Ⅶ 甲方原因延误工期一年半,但是合同没更改,没补充,后来乙方照例完成工程,最后造价上出现分歧怎么办
第一步是找甲方好好谈谈,签写补充协议,约定好计价原则,大家都好。不行的话第二步走索赔程序,但由于延误时间太长,可能部分延误超出索赔期限,但可以用索赔吓唬吓唬,看看甲方态度。再谈不拢第三步走违约条款,看看原合同甲方违约如何约定,可以按合同约定起诉或仲裁。
Ⅷ 什么是工程延期和工程延误它们的区别是什么如何处理
延期和延误是相当的,是对承包商而言相当于业主的说法的,属于业主应承担的责任或原因而造成工期的延长,这种就叫工程延期;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责任或原因而造成工期的延长,这种就叫工程延误。
延期和延误都是未按期完成计划,区别就在于延期是由业主承担责任,而延误则是由承包商承担责任。处理方法:延期应由业主按合同约定予以工期顺延(即工期赔偿),以及承担或有费用和或有利润的赔偿(菲迪克条款下是可以赔偿利润的,而中国的合同范本难以支持利润的索赔);
延误则承包商会被按合同约定的处罚条款和实际竣工后所延误的工期数承担违约金,并就工期延误或有的对业主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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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进度的推迟一般分为工程延误和工程延期,其责任和处理方法不同。
经过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延期,所延长的时间属于合同工期的一部分,即工程竣工的时间等于标书中规定的时间加上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期延期时间。
可能导致工期延期的原因有工程量增加,未按时间向承包商提供图样,恶劣的气候条件,业主的干扰和阻碍等。
判断工程延期的总原则就是除承包商自身以外的任何原因造成的工程延长或中断,工程中出现的工程延长是否为工程延期对承包商和业主都很重要。
因此应按照有关的合同条件,正确地区分工程延误与工程延期,合理的确定工程延期的时间。
Ⅸ 投标工程延期一年可以调整材料价吗
不可以随意调价,双方可以进行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在施工合同约定工期时,如果超出了合同工期,需要分不同的原因进行讨论,如果是发包方的原因,比如发包方场地协调出现问题,导致施工方迟迟不能进场施工,或者发包方提供施工材料,但材料却迟迟无法进场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都由发包方承担延期责任。
如果是因为施工方的原因,比如设备、人员不到位,施工人员拖延严重等原因,导致超过工期的,则由施工方负责。
此外,因为不可抗力的因素,即客观无法施工的情况,比如停电、政府原因或者天气原因导致的施工无法继续,由此产生的延期不应当由施工方负责,发包人不得据此要求施工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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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什么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提出工期顺延和费用索赔
工期延误是指工程建设的实际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因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因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应当顺延工期,补偿承包人停工、窝工的损失。但是,不是所有工期延误的情况下,承包人都可以提出工期顺延和费用索赔。按照形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工期延误可分为以下六种情况:1、甲方原因;2、甲方风险;3、工期变更;4、自然风险;5、第三方风险;6乙方原因。其中前五种情况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请求顺延工期,前三种情况承包人可以获得费用索赔,只有第一种情况,承包人可以获得利润索赔。
计划进度和定额工期是工期延误的参照物。
一、 甲方原因
指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定义务造成的工期延误。包括:
1、 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2、 发包人拖延提供施工条件。拖延提供场地、图纸等。
3、 发包人逾期提供甲供材料。
4、 发包人未办理建设行政审批手续,导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停工的。
以上前三种情况,必须达到了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程度。但是,如果承包人预期支付工程款,虽然达到了无法施工的程度,但是,承包人没有实施停工,而是垫资继续施工的,法院未必同意工期顺延。甲方违约,未造成全面停工的,要对工期顺延及费用索赔进行合理分析。
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人可以主张,工期顺延、费用索赔和利润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二、甲方风险
1、不利地下条件。
2、甲方指定分包以后,由分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甲方指定分包,如果由甲方直接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则承包人无需承担因分包人造成的工期质量责任。如果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则甲方、分包人和承包人按照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可以主张工期顺延和费用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三、工程变更
包括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新增工作变更等。由此引起的等待变更指令、协商、变更施工准备,材料采购,机械设备准备等,均可引起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四、自然风险
属于不可抗力的地震、台风、暴雨、冰冻等。
承包人仅能提出工期顺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五、第三方原因
属于不可归因于分包人和承包人以外的意外事件,造成的工期延误。比如因奥运会政府要求停工。
承包人仅能够提出工期延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六、乙方原因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应当向分包人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尽管客观上发生了承包人可以请求工期顺延和费用索赔的工期延误情况,还有待于承包人举证,司法实践中,如果承包人不能举证证明发生工期延误的原因,则推断工期延误是由承包人造成的。
以上问题的合同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13. 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 13.l款情况发生后 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29. 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