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什么专科毕业生被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无情的抛弃了
学历太低了
2. 国家注册类工程师有哪些
1、注册电气工程师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指出,注册电气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电气专业工程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从事电气专业的监理、招投标、评标、技术咨询等工作。
国家对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2、注册土木工程师
注册土木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并从事该工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土木工程师分为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道路工程四专业;
考试分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基础考试合格方可报考专业考试。
基础考试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专业考试分为《专业知识考试》和《专业案例考试》两部分,其中《专业知识考试》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专业案例考试》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考试方法,即:要求考生在填涂答题卡的同时,在答题纸上写出计算过程。
3、注册岩土工程师
注册岩土工程师即通过国家考试注册认证的岩土工程师。主要研究岩土构成物质的工程特性。岩土工程师首先研究从工地采集的岩土样本以及岩土样本中的数据,然后计算出工地上的建筑所需的格构。地基、桩、挡土墙、水坝、隧道等的设计都需要岩土工程师为其提供建议。
全国实行注册建筑师制度和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后,1998年6月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又公布成立“全国注册岩土工程师考题设计与评分专家组”,拉开了在我国推行注册岩土工程师的序幕。
4、注册结构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结构工程设计;结构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等调查和鉴定;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工程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只限于承担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等级分级标准三级项目。
5、注册环保工程师
注册环保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环保工程师在环境保护各种领域中担任顾问,他们在有关生产过程的环境技术的改善发展方面作出了贡献。另外,他们还努力将不同生产领域的企业设施带来的影响减低到最低限度,努力保持环境生态平衡,从环境角度提出改变商品生产方式的建议同属于他们的使命。
3.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隶属哪个部委官方网站地址是什么
1、土木专业委员会的职能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代行,主要负责指导、协调土木专业的管理事务;
2、岩土专业管理委员会--由建设部负责组建;
3、水利专业管理委员会--由水利部负责组建;
4、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由交通部负责组建;
5、公路专业管理委员会--由交通部负责组建;
6、铁路专业管理委员会--由铁道部负责组建;
7、民航专业管理委员会--由国家民航总局负责组建;
8、结构专业管理委员会--已组建;
9、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由建设部、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负责组建;
10、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由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等牵头组建;
11、电子信息专业管理委员会--由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牵头组建;
12、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由医药、轻化等部门参加,中国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牵头负责组建
13、机械专业管理委员会--由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负责组建;
人事部、建设部的职责:
1、筹备成立协调议事机构--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2、指导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3、制定各专业实施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规定;
4、对注册工程师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5、协调各部门、各专业之间的关系。
以下名单仅作参考,为2007年12月的,一般主任都是建设部副部长任职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成员名单
主 任 黄 卫 建设部副部长
副主任 侯福兴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司长
王素卿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
郭鹏伟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副司长
容柏生 中国工程院院士
张尧学 教育部高教司司长
何 捷 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司长兼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主任
苏全利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副司长
汪 洪 利部水电规划设计总院院长
赵春山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主任
张庆龙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主任
成 员 吴剑英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
王早生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副司长
张光辉 民航总局机场司司长
赵英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司副司长
谈绪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副主任
胡文忠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职称处处长
王立秋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专业人才处处长
陈 波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设计监管处处长
陶建明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副主任
王莲君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综合研究与协调处处长
李爱民 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理事长
孟祥恩 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理事长
袁 纽 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理事长
秘书处: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4. 电气工程师职称由国家哪个部门评定怎么个手续
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电气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根据《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0]9号),2010年4月始启动了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化工工程师(以下简称三专业注册工程师)注册工作近期。
第一批三专业注册工程师即将注册期满,为确保延续注册工作顺利开展,同时明确变更注册办理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专业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注册有效期满需延续注册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三专业注册工程师变更注册单位的,应当在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半年以内的,可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的办理程序和申请材料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规程》(见附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三专业注册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前申请延续注册的,可暂不提供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四、在三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签字制度实施前,申请延续注册人员的执业印章暂不重新制作,原执业印章继续有效;申请变更注册人员需重新刻制执业印章。
工作内容
1、绘制,审核、把关和保管电气工程图纸;
2、审核电气施工方案,检察施工过程中材料的规格、品牌、技术性能等与图纸是否一致,对一般性质量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并上报领导;
3、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电气施工情况,现场安装调试电气设备,分析处理现场故障;
4、制定电气设备及计量仪器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sop,维修计划及周期检查计划,并协调日常的维修、保养及计量检查等工作;
5、建立、完善电力设备固定资产的统计及计量器具的档案、统计、编号等管理系统;
6、在电气设备及备品备件的添置和工程项目中,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采购程序,把好质量关;
7、协助各专业及部门的各类验证工作。
5. 未在设计院工作过的可以考注册电气工程师吗应该怎么报
注册电气工程师的报考条件中没有说需要在设计院工作作为前提,所以可以的。
(一) 本人申请并填写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另行制定),提供学历证书、进修证明原件、反映设计业绩和职业道德的证明文件。
(二) 申报人所在单位按照报考条件,对申报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所在地(设计单位)所有申报人的报名资格审定工作,并上报注册电气工程师委员会备案。
(四) 申报人所在单位在报名时材料一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电气管理委员会交纳申报费,地方委员会应按规定要求,将申报费上交注册电气工程师委员会。申报费原则上由个人支付。
6. 注册工程师是国家哪个部门发的证
不同的工程师,其发证机构也不一样,注册电气工程师是建设部和人事部颁发的。
注册电气工程师是指按照国家人事部门的统一规定和考试命题通过考试合格,取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
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事电气专业技术的人员。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指出,注册电气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从事电气专业工程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从事电气专业的监理、招投标、评标、技术咨询等工作。
(6)市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扩展阅读
据《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关于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有如下几条内容: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电气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2、电气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电气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电气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3、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7. 关于注册工程师的业务
工程师是对所有的专业的不同的工程师的一个总称,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则是对应的某个专业的工程师。 工程师是不分领域的一个称呼,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贰00三]贰四号),国家对从事公用设备专业性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全国勘察设计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承担
8. 国家注册类工程师什么时间取消
这里所说的“取消“是什么概念?如果是指取消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我想在可预见的较长时间内应该不会发生。如果是指取得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者能否被取消其注册?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以下内容节选自《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电气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电气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电气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电气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撒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 5年的;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电气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气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9. 注册电气工程师重新申请注册什么意思
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2年指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逾期证书失效,需要重新申请注册。
注册电气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电气专业工程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对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范围涉及很广,可以从事电气专业的监理、招投标、评标等工作。
据《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关于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有如下几条内容: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电气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电气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电气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电气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五、电气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六、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气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七、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八、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10. 事业单位或公务员能注册电气工程师吗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电气工程、电气工程自动化专业)或相近专业(指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据《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关于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有如下几条内容: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电气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电气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电气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电气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五、电气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六、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气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七、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八、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