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有法律依据吗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5]24号
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
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管理,按照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我局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环评 职业资格 办法 通知
抄 送:人事部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登记管理,根据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后,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等工作(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须受聘并登记于一个有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单位,并以该单位的名义接受委托业务。未经登记的人员,不得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
第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办公室”)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机构,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登记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登记管理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经登记人员的情况。
第二章 登 记
第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3年内向登记管理办公室申请登记。登记有效期为3年。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登记的,其职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按设定的类别(附件1)进行登记。申请登记的类别不得超过两个。
第七条 申请登记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具备与登记类别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能力;
(二)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能够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八条 申请登记类别1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申请表(附件2);
(二)《职业资格证书》;
(三)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证明;
(五)所在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申请登记类别2至16者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成员受聘证明;
(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出具的相应类别业务考核合格证明(以下简称“业务考核合格证明”)。
第九条
登记管理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2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登记。办理登记时,在《职业资格证书》中的“登记情况”栏目内加盖登记专用印章,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登记证按统一格式编号(附件3)。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登记: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并受过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三)在申请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第三章 再次登记和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登记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应当于有效期满3个月前办理再次登记。再次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自登记有效期满起6个月内仍未办理再次登记的,其职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再次登记者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在登记期内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并接受继续教育。再次登记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再次登记申请表(附件4);
(二)申请人在登记期内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证明;
(三)申请人在登记期内接受的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证明;
(四)《职业资格证书》和《登记证》。
第十三条
登记者的受聘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发生变更或登记者单位调动时,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办公室申请单位变更登记。因登记者单位调动发生的变更登记,一年内只可申请一次。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变更登记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变更登记申请表(附件5);
(二)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三)《职业资格证书》和《登记证》。
因单位名称变更申请变更登记者,还应提交所在单位变更后的法人证书复印件;
因单位资质变更申请变更登记者,还应提交所在单位变更后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因单位调动申请变更登记者,还应提交原单位出具的调出证明、现聘用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证明及现聘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十五条 已登记一个类别者可申请变更为两个登记类别。
申请增加登记类别者,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三)与增加类别相应的业务考核合格证明;
(四)《职业资格证书》和《登记证》。
第十六条 再次登记同时可申请变更登记类别。每次只可申请变更一个登记类别。未获准再次登记者不予变更登记类别。
申请变更登记类别者,在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材料的同时,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三)与变更类别相应的业务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登记管理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2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再次登记或变更登记。办理再次登记和变更登记时,在《职业资格证书》中的“登记情况”栏目内加盖登记专用印章,《登记证》内容发生变化的,重新换发《登记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业务领域应与登记类别一致,且不得超出所在单位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的规定。
第十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在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等技术文件(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文件”)上签字,并注明其登记证号。
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办公室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暂停业务三至十二个月:
(一)有效期满未申请再次登记的;
(二)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登记证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变更登记后仍使用原登记证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四)以个人名义承揽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五)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委托后,未为委托人保守商务秘密的;
(六)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文件质量较差的;
(七)超出登记类别所对应的业务领域或所在单位资质等级、业务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八)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活动中未执行法律、法规及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办公室予以注销登记: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效期满未获准再次登记的;
(三)脱离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岗位3年以上的;
(四)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五)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六)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或登记的;
(七)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活动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文件失实的;
(八)因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后果的;
(九)受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不得再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其职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因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中第六至九款情形予以注销登记者,自注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业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发现有本办法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不予登记或注销登记持有异议者,可在收到通知15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复议。
第二十五条 登记证要妥善保管。登记证遗失,应及时向登记管理办公室报告,在登记管理办公室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办理补办手续。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提供的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另行颁布。
第二十七条登记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登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1-5
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类别设定
2、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申请表
3、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编号格式
4、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再次登记申请表
5、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变更登记申请表
㈡ 环评工程师再次登记期间,原证书过期,可以继续使用吗
过期后,又继续教育的要达到相应的继续教育,没有继续教育的,拿着原来的资料直接申请延续注册
㈢ 环评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有什么要求么
您好,环评工程师分类众多,并且每个省份的继续教育都是又人事局指定学校进行的,因此没有一个非常统一的标准,你可以到人事考试网看看有没有相关内容。
㈣ 环境影响评价师现在需要修继续教育吗可以挂靠吗
需要继续教育。可以挂靠。你如果挂靠,继续教育一般都由挂靠单位给搞定。
㈤ 没有登记的环评师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吗
需要!要满足三年内有继续教育记录。环评师资格管理中写道: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 年未登记的,接受继续教育并符合登记条件后,可申
请逾期登记。逾期申请登记的人员除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自取得《职业
资格证书》3 年后至逾期申请登记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
每年不少于16 学时,不满1 年的按1 年计)。
㈥ 环评师考试过关后,接下来的注册怎么办
工程师应当将相应的证书交予机构进行注册(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学历毕业证书、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彩色证件照6张、报考证明单位的解聘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未注册证明),注册信息提交之后,机构应于本年度建设部公示期最后期限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还工程师,并且双方签写交接手续。
继续教育: 在签订挂靠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明确继续教育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有哪方承担,而且继续教育有何妨负责。最开始的环评挂靠继续教育都是有机构来负责,所产生的费用也都是机构承担,而且继续在教育的学习签到也都是结构帮助完成的,如果最终因为继续在教育问题导致证书注册期满之后不能再注册,机构是需要承担责任,并且进行赔偿的。
明确职责: 一般的注册环评师挂靠都是大家常说的挂证不挂章的,因此在协议中应该明确说明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执业印章、证书、文件及复印件除用于公司企业资质申报及年检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否则由此出现的任何责任均由甲方全部承担。
㈦ 环评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如何确认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条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为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专业技术水平,有效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岗位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管理实行继续教育制度。凡经登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按本规定要求接受继续教育。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其申请再次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更新和补充专业知识,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拓展和提高业务能力。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的原则,以环境影响评价相关领域的最新要求和发展动态为主要内容,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制订和发布相关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办公室”)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其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累计不少于48学时。
第七条下列形式和学时计算方法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学时累计的依据:
(一)参加登记管理办公室举办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接受继续教育学时按实际培训时间计算;
(二)参加登记管理办公室认可的其他培训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接受继续教育学时按实际培训时间计算;
(三)承担第(一)项中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授课任务的,接受继续教育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的两倍计算;
(四)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命题或审题工作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48学时;
(五)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章节在5万字以上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48学时;
(六)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或在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论文1篇(不少于2000字)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16学时。
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所在单位应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工程师申请职业资格再次登记时,应提交在登记期内接受的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要求的继续教育证明。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登记管理办公室不予办理再次登记。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