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赤道原则的细则
第1条规定了项目风险的分类依据,即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与社会审查标准而制定的内部指南(具体内容见该文件附件1)。
第2条规定了A类项目和B类项目的环境评估要求,包括环境影响评估、社会影响评估和健康影响评估以及更深层次的要求。
第3条规定了环境评估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这是赤道原则的核心部分,共17项。这一条下面还有一个注释,规定环境评估要说明遵守东道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项目要求的许可以及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预防和减少污染指南,对于坐落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的项目还需进一步考虑国际金融公司的保全政策。
第4条规定了环境管理方案要求,适用对象是A类项目(在适当的情况下包括B类项目),内容是环境和社会风险的降低、行动方案、监控和管理以及计划表。
第5条规定了向公众征询意见制度,A类项目(在适当的情况下包括B类项目)的借款人或第三方专家要用各种适当的方式向受项目影响的个人和团体,包括土著民族和当地的非政府组织,征求意见;环境评估报告或其摘要要在合理的最短时间内以当地语言和文化上合适的方式为公众所获得;环境评估和环境管理方案要考虑公众的这些意见,对于A类项目还需独立的专家审查。
第6条规定了借款人的约定事项:遵守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环境管理方案;定期提供由本单位职员或第三方专家准备的有关环境管理方案遵守情况的报告;在适当的情况下,还需定期提供根据商定的拆除方案拆除设施的报告。
第7条规定了补充监督和报告服务,由贷款人聘请的独立环境专家提供。
第8条规定了违约救济制度,如果借款人没有遵守环境和社会约定,赤道银行将会迫使借款人尽力寻求解决办法继续履行。
第9条规定了赤道原则的适用范围,即只适用于总融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实践
Ⅱ 赤道原则是什么
赤道原则为财务金融术语,英文名为Equator Principles,缩写为EPs。赤道原则是一套非强制的准则,用以决定,衡量以及管理社会及环境风险,以进行专案融资或信用紧缩的管理。
赤道原则是2002年10月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在伦敦召开的国际知名商业银行会议上,提出的一项企业贷款准则。赤道原则形成了一个实务上的准则,协助银行及投资者了解应该如何加入世界上主要的发展计划,对它们进行融资。
(2)工程项目融资赤道原则扩展阅读:
赤道原则的意义:
赤道原则的重要意义在于它第一次把项目融资中模糊的环境和社会标准明确化,具体化,为银行评估和管理环境与社会风险的操作提供了一个操作指南。
赤道原则虽不具备法律条文的效力,但随着其在国际项目融资市场中的广泛应用,赤道原则已经逐渐成为国际项目融资中的行业标准和国际惯例。
Ⅲ 金融业的“赤道原则”是怎么回事
金融机构(诸如银行)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就是可以向企业提供贷款,对项目进行投资。
但是,如果该项目的实施有可能会造成对环境或社会的不良影响的时候,银行是否能够发放贷款呢?面对一个可能破坏海水环境的工程,或者会破坏热带雨林的房地产项目,银行应不应该出资相助呢?这就是“赤道原则”要解决的问题。
总结:赤道原则(英语:Equator Principles,缩写为EPs),财务金融术语,是一套非强制的自愿性准则,用以决定、衡量以及管理社会及环境风险,以进行专案融资(Project finance)或信用紧缩的管理。
Ⅳ 赤道原则的简介
赤道原则是2002年10月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在伦敦召开的国际知名商业银行会议上,提出的一项企业贷款准则。这项准则要求金融机构在向一个项目投资时,要对该项目可能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且利用金融杠杆促进该项目在环境保护以及周围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赤道原则已经成为国际项目融资的一个新标准,包括花旗、渣打、汇丰在内的40余家大型跨国银行已明确实行赤道原则,在贷款和项目资助中强调企业的环境和社会责任。原则列举了赤道银行(实行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做出融资决定时需依据的特别条款和条件,共有9条。在实践中,赤道原则虽不具备法律条文的效力,但却成为金融机构不得不遵守的行业准则,谁忽视它,就会在国际项目融资市场中步履艰难。
赤道原则是参照IFC绩效标准建立的一套旨在管理项目融资中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自愿性金融行业基准。赤道原则适用于全球各行业总成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新项目融资。全球已有超过60家金融机构宣布采纳赤道原则,项目融资额约占全球融资总额的85%。
Ⅳ 赤道原则的运行
1.在赤道原则的运用过程中,赤道银行实际上成了环境和社会保护的民间代理人。一般来说,全球环境治理是国家通过签署、批准多边环境条约和协定并适用于一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进行,而赤道原则中,环境和社会保护的义务主体是赤道银行,而不是国家,其依据是一个特殊的金融文件,而不是国际条约和协定。赤道银行通过督促项目的发起人和借款人,直接监督环境和社会标准在项目中的应用,从而实现保护社会和环境的目的。赤道原则的应用只受项目融资这个条件的限制,而不受国界的限制。赤道银行的环境和社会保护行为与官方的行为相呼应,成为一支强大的民间力量。
2.在实践中,赤道原则已经发展成为行业惯例。它不是一个国际条约,也还没有形成一个国际组织,接受这些原则的金融机构无需加盟,也无需签订协议,只需各自宣布已经或将要建立与该原则一致的内部政策和程序。赤道原则的奠基者并不想创造一个银行集团或者一个封闭式的俱乐部,而是想建造一个有吸引力的“尽可能宽广的教堂”。赤道原则本身没有授予任何组织和个人强制执行的权利,因而,法律拘束力并不强。但它已经成为国际项目融资的社会和环境方面的行业标准和行业惯例。中国现有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与项目融资有关的一系列环境与社会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与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吻合表明:赤道原则具有一种无形的威慑力,它使银行意识到这是一个不得不遵守的行业准则,它虽不具备法律条文的效力,但它具有约定俗成的无法抗拒的威力,谁忽视它就会感觉到在国际项目融资市场中步履艰难,甚至可能会被迫退出国际项目融资市场。
3.非政府组织是监督赤道原则实施的主要力量。非政府组织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西方国家的社会利益制衡机制中离不开非政府组织,它们的银行长期面临来自劳工、环保和人权非政府组织(NGO)的压力。有一些非政府组织甚至专门盯住银行业务活动。如Bank-Track就专门跟踪私营银行的运营和对社会及环境的影响,Bank watch专门监视中欧和东欧地区的公款。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可以使银行逐步认识到如果不处理项目融资引发的环境和社会问题就有可能威胁它们的业务。雨林行动网(RAN)抗议花旗银行向破坏热带雨林的活动提供资金就是典型的例子。因此,在赤道原则的起草过程中,银行不断与非政府组织磋商。在执行中,赤道原则更离不开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因为赤道原则是一套自愿性的指南,缺乏强制执行机制和机构,此时非政府组织的监督尤为重要。在赤道原则的实施过程中,非政府组织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非政府组织提出的异议,赤道银行要积极回应。由于非政府组织的反对,一些赤道银行不敢向有争议的项目融资,如印度的那马达大坝项目,有些非政府组织甚至还以项目违反东道国法律为由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BTC项目和萨哈林2号项目。
4.在实施过程中,赤道银行的中心工作是进行审慎性审核调查。首先,要审查是否是项目融资,因为赤道原则只适用于项目融资,而不适用于公司融资。其次,要审查分类是否准确,赤道银行用通用术语把项目分为A类、B类或C类(高、中、低环境或社会风险)。对A类和B类项目(高风险和中风险),借款人要完成一份(环境评估报告》,说明怎样解决在分类过程中确定的环境和社会问题。在完成了与当地有关利益相关者。进行适当磋商之后,A类项目(在适当的情况下包括B类项目)就必须完成以减轻污染与监控环境和社会风险为内容的《环境管理方案》。因而,第三步就是对《环境评估报告》、《环境管理方案》和贷款协议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如文件中的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恰当。主要审查这些文件是否充分考虑到环境与社会问题,是否违反了赤道原则。在审查时,不只限于发起人提供的材料和专家,要自己委派专家进行独立调查,核实得到的材料,以确定环境和社会风险系数。赤道原则虽然以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环境与社会政策为基础,但赤道银行不能对它们行使追索权,所以,即使赤道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及世界银行是同一项目的贷款主体也要各自进行审慎性审核调查。
Ⅵ 赤道原则指的是什么
赤道原则(the Equator Principles,简称EPs)是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和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
Ⅶ 什么是赤道原则
简述
赤道原则(the Equator Principles,简称EPs)是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和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
赤道原则是2002年10月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在伦敦召开的国际知名商业银行会议上,提出的一项企业贷款准则。这项准则要求金融机构在向一个项目投资时,要对该项目可能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且利用金融杠杆促进该项目在环境保护以及周围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目前赤道原则已经成为国际项目融资的一个新标准,包括花旗、渣打、汇丰在内的40余家大型跨国银行已明确实行赤道原则,在贷款和项目资助中强调企业的环境和社会责任。原则列举了赤道银行(实行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做出融资决定时需依据的特别条款和条件,共有9条。在实践中,赤道原则虽不具备法律条文的效力,但却成为金融机构不得不遵守的行业准则,谁忽视它,就会在国际项目融资市场中步履艰难。
赤道原则是参照IFC绩效标准建立的一套旨在管理项目融资中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自愿性金融行业基准。赤道原则适用于全球各行业总成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新项目融资。目前全球已有超过60家金融机构宣布采纳赤道原则,项目融资额约占全球融资总额的85%。
产生背景
赤道原则是一套非官方规定的,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和社会政策和指南制定的,旨在用于确定、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过程中所涉及环境和社会风险的一套自愿性原则。赤道原则的产生根源在于金融机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压力。当银行向一些大型项目融资后,由于项目产生的负面环境影响和引发社会问题而备受争议,并给银行声誉带来损失,包括政府、多边贷款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和社区民众在内的利益相关方认为,银行有责任对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进行审慎性调查并督促项目发起人或借款人采取有效措施来消除或减缓所带来的负面影响。2002年10月,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等9家银行在伦敦主持召开会议讨论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会后由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西德意志州立银行和花旗银行在国际金融公司环境和社会政策基础上共同起草了一套针对项目融资中有关环境与社会风险的指南,这就是赤道原则。2003年6月,包括4家发起银行在内的10家大银行宣布接受赤道原则。2006年7月,根据国际金融公司修订后的《绩效标准》对赤道原则进行了修正并重新发布。
主要内容
赤道原则的内容和结构比较简单,包括序言、适用范围、原则声明和免责声明四部分。其中,序言部分对赤道原则出台的动因、目的和采用赤道原则的意义作了简要说明;适用范围部分规定赤道原则适用于全球各行业项目资金总成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所有新项目融资和因扩充、改建对环境或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原有项目。原则声明是赤道原则的核心部分,列举了采用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EPFIs,即赤道银行)作出投资决策时需依据的10条特别条款和原则,赤道银行承诺仅会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贷款。
第一条规定了项目分类标准,即基于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和社会筛选准则,根据项目潜在影响和风险程度将项目进行分为A类,B类或C类(即分别具有高、中、低级别的环境或社会风险);
第二条规定对A类和B类项目要进行社会和环境评估并给出评估报告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规定了适用的社会和环境标准,对位于非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或非高收入OECD国家的项目,除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外,必须满足国际金融公司《绩效标准》和按行业细分的《环境、健康和安全指引》;
第四条规定针对分类时发现的环境和社会问题借款人要制定以减轻和监控环境社会风险为内容的行动计划和环境管理方案;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借款人应当建立公开征询意见和信息披露制度,并建立投诉机制征求当地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七条规定对A类项目和B类项目(如适用)有关的环境评估报告等文件,应由独立的社会和环境专家审查;
第八条规定借款人必须在融资文件中承诺的事项,包括承诺遵守东道国社会和环境方面的所有法律法规、在项目建设和运作周期内遵守行动计划要求以及定期向贷款银行提交项目报告等;
第九条规定了独立监测和报告制度,即贷款期间赤道银行应聘请或要求借款人聘请独立的社会和环境专家来核实项目监测信息;
第十条规定了赤道银行报告制度,应至少每年向公众披露其实施赤道原则的过程和经验。最后,免责声明部分规定了赤道原则的法律效力,即赤道银行自愿独立采用和实施赤道原则。
特别条款和条件细则
第1条规定了项目风险的分类依据,即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与社会审查标准而制定的内部指南(具体内容见该文件附件1)。
第2条规定了A类项目和B类项目的环境评估要求,包括环境影响评估、社会影响评估和健康影响评估以及更深层次的要求。
第3条规定了环境评估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这是赤道原则的核心部分,共17项。这一条下面还有一个注释,规定环境评估要说明遵守东道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项目要求的许可以及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预防和减少污染指南,对于坐落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的项目还需进一步考虑国际金融公司的保全政策。
第4条规定了环境管理方案要求,适用对象是A类项目(在适当的情况下包括B类项目),内容是环境和社会风险的降低、行动方案、监控和管理以及计划表。
第5条规定了向公众征询意见制度,A类项目(在适当的情况下包括B类项目)的借款人或第三方专家要用各种适当的方式向受项目影响的个人和团体,包括土著民族和当地的非政府组织,征求意见;环境评估报告或其摘要要在合理的最短时间内以当地语言和文化上合适的方式为公众所获得;环境评估和环境管理方案要考虑公众的这些意见,对于A类项目还需独立的专家审查。
第6条规定了借款人的约定事项:遵守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环境管理方案;定期提供由本单位职员或第三方专家准备的有关环境管理方案遵守情况的报告;在适当的情况下,还需定期提供根据商定的拆除方案拆除设施的报告。
第7条规定了补充监督和报告服务,由贷款人聘请的独立环境专家提供。
第8条规定了违约救济制度,如果借款人没有遵守环境和社会约定,赤道银行将会迫使借款人尽力寻求解决办法继续履行。
第9条规定了赤道原则的适用范围,即只适用于总融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意义
赤道原则对于负责的银行业来说犹如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第一次把项目融资中模糊的环境和社会标准明确化、具体化,使整个银行业的环境与社会标准得到了基本统一,有利于平整游戏场地,也有利于形成良性循环,提升整个行业的道德水准;对单个的银行来说,接受赤道原则有利于获取或维持好的声誉,保护市场份额,也有利于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对金融风险科学、准确的评估,同时也能减少项目的政治风险;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可以使环境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到实处,赤道银行客观上成为保护环境与社会的私家代理人,通过发挥金融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核心作用,可以使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等达到真正的和谐。
在国外金融机构的应用和实践
赤道原则的重要意义在于它第一次把项目融资中模糊的环境和社会标准明确化、具体化,为银行评估和管理环境与社会风险提供了一个操作指南。截至2007年12月,采用“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已有56家,其业务遍及全球100多个国家,项目融资总额占全球项目融资市场总份额的80%以上。但是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接受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却只有6家。成为遵守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不需要签署任何协议,而只是宣布接受赤道原则即可。赤道原则虽不具备法律条文的效力,但随着其在国际项目融资市场中的广泛应用,赤道原则已经逐渐成为国际项目融资中的行业标准和国际惯例。
日本瑞穗实业银行作为亚洲首批采纳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对我国银行业有重要的借鉴意义。2003年10月,瑞穗实业银行宣布采纳赤道原则,并着手制定包括内部38个行业的实施细则的操作手册并建立内部操作流程。2004年10月,编制完成《瑞穗实业银行赤道原则实施手册》,并将其应用于全球的项目融资和财务顾问活动。采纳和实施赤道原则使瑞穗实业银行的声誉和经营绩效得到显著提升,据统计,该行在国际项目融资排名由2003年的第18位上升至2006年第3位,已突破7.72亿美元。
对我国银行业的借鉴作用
我国银行业也开始认识到环境和社会风险问题对自身信贷资产安全和银行声誉的重要性,部分银行已经开始将“绿色信贷”引入到信贷管理工作中。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国银行业对赤道原则等国际惯例和规则了解不深,仍然停留在审查借款人或项目环境守法信息的初级阶段,在银行内部尚未形成系统、规范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流程和制度。我国银行业有必要重新考虑如何应对所面临的环境和社会问题以及如何履行银行社会责任的问题。
一是要提高认识,要把可持续发展与社会责任提升到银行的战略层面。关注环境与社会问题不仅是银行的社会责任,也关系到银行业务活动开展和可持续发展。因此,要把可持续发展和银行社会责任作为现代银行业的核心经营理念和价值导向,转变以往追求利润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的传统经营理念,在项目融资决策时充分考虑相关利益主体的诉求。我国的银行业应该从现在做起,积极学习国外银行业处理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先进理念和方法,通过熟悉、采纳赤道原则等国际惯例和规则,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信贷”体系,并逐步参与到国际金融规则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
二是要发挥金融监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政策指导作用,积极引导银行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一方面,人民银行、银监会和环保总局应当继续加强合作,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进一步丰富纳入征信系统的环保信息,并将商业银行落实环保政策法规、控制污染企业信贷风险的有关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另一方面,还要加强与国际金融公司等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把国际先进经验和最佳实践引入国内,帮助商业银行制定环境政策并编制环境风险管理手册,用以指导商业银行信贷活动及其他业务的开展。
三是要做好银行内部组织结构调整和人才储备等准备工作。可以考虑在银行内部设立环境与社会发展部,首先专门负责处理融资过程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评估等问题。其次是人才准备,由于环境风险评估专业性强,有必要在银行系统内部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或从外部引入专业人才。同时,为满足赤道原则中独立审查的要求,银行还应当聘请和储备一些社会和环境专家或行业环保专业人员充当外部顾问,在必要时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并审查项目融资过程中的环境评估报告、行动计划等相关文件。
官方网站: http://www.equator-principles.com/
Ⅷ 赤道原则的背景
赤道原则是一套非官方规定的,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和社会政策和指南制定的,旨在用于确定、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过程中所涉及环境和社会风险的一套自愿性原则。赤道原则的产生根源在于金融机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压力。当银行向一些大型项目融资后,由于项目产生的负面环境影响和引发社会问题而备受争议,并给银行声誉带来损失,包括政府、多边贷款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和社区民众在内的利益相关方认为,银行有责任对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进行审慎性调查并督促项目发起人或借款人采取有效措施来消除或减缓所带来的负面影响。2002年10月,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等9家银行在伦敦主持召开会议讨论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会后由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西德意志州立银行和花旗银行在国际金融公司环境和社会政策基础上共同起草了一套针对项目融资中有关环境与社会风险的指南,这就是赤道原则。2003年6月,包括4家发起银行在内的10家大银行宣布接受赤道原则。2006年7月,根据国际金融公司修订后的《绩效标准》对赤道原则进行了修正并重新发布。
Ⅸ 银行方面的赤道原则是什么
赤道原则(the
Equator
Principles,简称EPs)是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和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
赤道原则是2002年10月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在伦敦召开的国际知名商业银行会议上,提出的一项企业贷款准则。这项准则要求金融机构在向一个项目投资时,要对该项目可能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且利用金融杠杆促进该项目在环境保护以及周围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目前赤道原则已经成为国际项目融资的一个新标准,包括花旗、渣打、汇丰在内的40余家大型跨国银行已明确实行赤道原则,在贷款和项目资助中强调企业的环境和社会责任。原则列举了赤道银行(实行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做出融资决定时需依据的特别条款和条件,共有9条。在实践中,赤道原则虽不具备法律条文的效力,但却成为金融机构不得不遵守的行业准则,谁忽视它,就会在国际项目融资市场中步履艰难。
赤道原则是参照IFC绩效标准建立的一套旨在管理项目融资中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自愿性金融行业基准。赤道原则适用于全球各行业总成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新项目融资。目前全球已有超过60家金融机构宣布采纳赤道原则,项目融资额约占全球融资总额的85%
Ⅹ 赤道原则的主要规定
赤道原则的内容和结构比较简单,包括序言、适用范围、原则声明和免责声明四部分。其中,序言部分对赤道原则出台的动因、目的和采用赤道原则的意义作了简要说明;适用范围部分规定赤道原则适用于全球各行业项目资金总成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所有新项目融资和因扩充、改建对环境或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原有项目。原则声明是赤道原则的核心部分,列举了采用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EPFIs,即赤道银行)作出投资决策时需依据的10条特别条款和原则,赤道银行承诺仅会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贷款。
第一条规定了项目分类标准,即基于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和社会筛选准则,根据项目潜在影响和风险程度将项目进行分为A类,B类或C类(即分别具有高、中、低级别的环境或社会风险);
第二条规定对A类和B类项目要进行社会和环境评估并给出评估报告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规定了适用的社会和环境标准,对位于非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或非高收入OECD国家的项目,除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外,必须满足国际金融公司《绩效标准》和按行业细分的《环境、健康和安全指引》;
第四条规定针对分类时发现的环境和社会问题借款人要制定以减轻和监控环境社会风险为内容的行动计划和环境管理方案;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借款人应当建立公开征询意见和信息披露制度,并建立投诉机制征求当地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七条规定对A类项目和B类项目(如适用)有关的环境评估报告等文件,应由独立的社会和环境专家审查;
第八条规定借款人必须在融资文件中承诺的事项,包括承诺遵守东道国社会和环境方面的所有法律法规、在项目建设和运作周期内遵守行动计划要求以及定期向贷款银行提交项目报告等;
第九条规定了独立监测和报告制度,即贷款期间赤道银行应聘请或要求借款人聘请独立的社会和环境专家来核实项目监测信息;
第十条规定了赤道银行报告制度,应至少每年向公众披露其实施赤道原则的过程和经验。最后,免责声明部分规定了赤道原则的法律效力,即赤道银行自愿独立采用和实施赤道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