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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装监理工程师

发布时间:2021-08-17 05:39:52

A. 请问,监理工程师和消防操作员哪个能拿政府补贴

有无补贴,具体要看当地是否有相关的政策,就二者来说,监理工程师属于执业资格证书,而消防操作员属于岗位证书,论职级监理工程师要高与消防操作员。

B. 消防监理工程师多少钱,消防监理工程师多少钱知识

面对这一难题,多个地区制定出台了相关政策,比如江西省在7月5日出台了《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意见里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管理工作,具有专业性较强的特点,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组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与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撑。

由建设工程消防技术的专家,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参与消防技术规范的制修订、消防技术专家评审论证、重特大灾害事故现场处置技术指导、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

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专家,原本必须是教授级高工才能担任,但是现在拥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且同时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即可申报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专家,这一条件相比教授级高工容易的多。目前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相当于中级工程师;拿到证书后,只要满足高级工程师的条件即可参与评审高级工程师,申报加入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专家。大家考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后又多了一条出路。

C. 注册消防工程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证是不是必须在同一单位注册

我觉得不会冲突,因为监理工程师目前由住建部管理,消防工程师由公安厅消防局管理,管理主体不一样,但是以后会不会统一管理还不明确。

D. 电气监理工程师有资格检查消防工程吗

电气监理工程师没有资格检查消防工程,除非他有消防监理工程师的证件就可以,
因为电气监理工程师是指从事勘测、规划、设计电力系统的安装、运行、检修、测试,电网调度、电力自动化及管理工作的高级技术应用性电力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从事的主要工作包括:电力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管理等方面。

E. 消防验收需要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资格证书吗

要开业时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证书的办公室。每个单元都必须有一个合理的火灾。公安消防机构需要训练,你可以邀请其他人员消防大队人员培训。而且通过自己的单位合理的训练。但它必须是就业培训,每半年一次训练后。无认证。
中国
关于你的问题,在消防控制室人员办证,也是消防部门来处理。
单位本身不办证。

F. 已经考取了建设部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还能报考消防工程师考试吗

考试本身没有矛盾,只要你的申报条件满足,均可参加考试,但是至于将来的注册可能会受影响,如果均有住建部负责,那就只能注册到一个单位,而且现在很多单位没有消防资质。

G. 消防验收可以由副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吗

消防验收是可以由副总经理监理工程师参加的。

H. 建筑工地消防专项方案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三、将第七条中的“二名”修改为“两名”。
四、将第八条中的“竣工验收备案”修改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六、将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七、删去第十五条第三项,并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八、将第十六条中的“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修改为“特殊消防设计文件”。
九、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三)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十、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消防技术方案”修改为“特殊消防设计文件”。
将第四款修改为:“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十一、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二、删去第二十四条。
十三、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十四、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已经备案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备案。”
十五、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十六、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抽查比例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结合辖区内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对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五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实施备案抽查,不得擅自确定检查对象。”
十七、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通过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的”。
将第二项修改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的申请或者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者拖延办理的”。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本规定中的建筑材料包含建筑保温材料。”
十九、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十、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十一、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二十二、将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修改为“装修材料”。
二十三、将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有防火性能要求的”修改为“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
二十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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