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设工程合同诉讼管辖法院是哪个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属地管辖原则,由工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B. 建筑工程诉讼需要哪些证据材料
一般建设工程诉讼案件,有建筑施工合同、结算单、审计报告、竣工验收资料、工程量单据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建筑工程诉讼案件,根据争议的纠纷类型及诉讼请求的事项,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请求事项是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证据形式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C. 民事建筑工程诉讼状怎么写
原告: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住************* 联系电话:*********。 被告:某某,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 联系电话:*********
被告: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住****************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安装费共计XXXX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公正裁决为盼。
此 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某某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D. 有关一个建筑工程的官司问题
普通的老百姓打官司困难是因为对法律专业知识不熟悉,在这里介绍几点注意事项供大家参考。一,要提供证据。 法律的公正要求法官不能偏听偏住,那么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如何采信?只有依靠证据。比如:讨要欠款,就应当有收据;要离婚,应当提供结婚证或者提供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的其他证据。二,法庭出示证据要原件。 许多当事人在开庭时往往不带证据的原件,只是提供复印件。对于证据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书面证据必须是原件,复印件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不具有证明力。三,证人作证要出庭接受质证。 当事人普遍以为证人写的证言就可以作为证据。对于这一点法律也有规定,没有法定的事由,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对于证人因为出庭作证受到的经济损失,如工资等,应当由要求证人作证的一方当事人支付。四,诉讼时效的误解。 有许多当事人认为只要过了两年就过了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其实对于诉讼时效,法律规定两年是一般的原则,但是对于:(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情形租用诉讼时效为一年。特别注意诉讼时效会因为当事人主张权利而中断并重新计算。
E. 建设工程纠纷诉讼需要哪些证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为原告要举示:1、合同,合同纠纷最重要的是合同以及补充合同等;2、是履行证据,包括工程竣工验收、交付等证据;3、企业资质方面的证据,证明承包人具有相应资质承包工程,用以证明合同的效力;4、有双方结算的证据就举示结算证据。如果没有结算的证据就要请求结算,那么工程量的证据、签证单、核价单、增量工程、施工图、竣工图以及司法鉴定申请等;5、已付款包括代付款证据也很重要,不过一般是被告举示;6、质保金、质保期的约定,质保金依法应在工程款中扣除;7、履约保证金的证据,往往工程款纠纷都涉及保证金的退还。最后,鉴定后,还要举示鉴定费的证据,涉及诉讼双方当事人分担鉴定费。
F. 如何确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主体
壹、确定管辖
在寻求司法救济时,起诉的一方当事人面临的首要问题即是案件的管辖。本文仅就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管辖问题进行探讨。
我们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纠纷的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那么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纠纷,是否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
我们认为,可以分两种情况:
第一,起诉时双方早已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而投标保证金纠纷是双方就建设施工合同众多争议问题中的一个,此时不宜将投标保证金纠纷单独列出要求当事人另案起诉,而应当作为整个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一个环节,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一并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无可厚非应当适用建设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
第二,起诉时双方没有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此时纠纷出现在招投标阶段,那么应按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则进行处理,即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贰、确定案由
查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涉及招投标相关的案由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项下);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项下)。除此之外,如招投标纠纷属建设施工纠纷的其中一项诉请,还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如既没有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也不属于上述的案由,可以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因为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虽然并不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其中对于投标保证金等先合同义务的内容形成了一个合同;此外,还存在以不当得利作为案由的可能;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也可作为案由。
叁、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请求权基础
1、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依据
第一,招标人中止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31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投标人在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即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的,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签订书面合同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超过投标有效期且未获得中标通知书。虽然实施条例中没有这一条规定,但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3.3.2条:“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可见,投标有效期届至,意味着投标作为一种要约,要约本身的特征和效力具有有效期,有效期内未获得中标通知书,则要约的效力即已失去,投标人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超出上述三点的情形。我们认为虽然招标文件属要约邀请,但是对于部分有关先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属于一个要约,故一般投标文件会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内容通盘接受,故一旦投标截止,则对于部分先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双方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所以招标文件中的此部分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是否可以要求利息
我们注意到,上述实施条例的三条规定(第31、35、57条)中,招标人撤回招标及合同签订两种情况下,规定了返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而投标人撤回的情况下则没有规定退还利息。所以,如果招标文件中对于是否一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进行了约定,则该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如果没有约定,则可以参照实施条例中的规定来适用。
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1、法定
对于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有五种法定情形。
第一,投标截止后撤销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第三,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四,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上述第二、三、四点的依据均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在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这一点的依据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看到,此处与实施条例第74条有一个细小的差别,即增加了第五种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况。
2、意定
在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外,是否存在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呢?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引发的争议非常多,最为常见的就是主张“投标文件内容虚假”及“投标人存在串标、围标、低价中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两种情况应当也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根据我们的案例检索以及对投标保证金的担保内容的理解,我们认为这两种情况只有在招标文件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反之,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进行约定,则不能主张,但是招标人可以通过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等来要求投标人赔偿损失。
G. 建筑工程款的诉讼问题
朋友,你好!!
短期诉讼: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普通诉讼:用于债权关系——对违反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或者侵权行为人享有的财产请求权
建筑工程款的拖欠肯定是属于普通诉讼!!
H.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向哪一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I. 发生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可以到哪个法院起诉
1、到建筑工程施工地所在的法院起诉。
2、《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J.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具体确定该类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身份。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的,可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转包经发包人同意,即属合同转让,应直接列发包人为被告。 2、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4、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5、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联合承包工程的施工人应列为共同的原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