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Unified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al quality acceptance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1.0.3 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2 术 语 2.0.1 建筑工程 building engineering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施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2 建筑工程质量 quality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3 验收 acceptance 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动工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4 进场验收 site acceptanc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5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6 检验 inspection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7 见证取样检测 evidential testing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0.8 交接检验 handing over inspection 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2.0.9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 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10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1 抽样检验 sampling inspection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0.12 抽样方案 sampling scheme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2.0.13 计数检验 counting inspection 在抽样的样本中,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中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 2.0.14 计量检验 quantitative inspection 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每一个体测量其某个定量特性的检查方法。 2.0.15 观感质量 quality of appearance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0.16 返修 repair 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2.0.17 返工 rework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3 基本规定 3.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 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0.4 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 1. 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 2. 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 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尚可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4. 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5. 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 3.0.5 在制定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时,对生产方风险(或错判概率α)和使用方风险(或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1. 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5%。 2. 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 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4.0.1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4.0.2 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 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4.0.3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2. 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4.0.4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建筑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B采用。 4.0.5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4.0.6 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 室外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可按本标准附录C采用。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5.0.1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5.0.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5.0.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D进行。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E进行。 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附录F进行。 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应按本标准附录G进行。 5.0.6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6.0.1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6.0.2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6.0.3 单位工程完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5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员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6.0.6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附录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A.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按表A.0.1填写,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附录B 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B.0.1 建筑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可按表B.0.1划分。
❷ 关于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建筑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的问题
这个是验收的一个基本标准吧,
答:你这题,题面太大。从标准的名称耒理解就简了。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没有实质性的一个指导标准。当时在其旗下有其他14本质量验收规范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系列。着重验收,,验收标准的结论定为:合格与不合格。取消原来的优良。是由施工、监理、设计、业主(基础分部尚要勘察)几方评定。我们把其狭义为:自评(该项目的参与者)。哪你想请总监在监理地基基础与主体质量评估报上写优良的结论,评杯工程好用。这是你一厢情愿!为什么你自己也不填“优良”?规范这样要求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定了的调。你怎么不懂了?哪他也当然说只能写合格!
验收合格了,在合格的工程中必有优劣之。施工单位要创业绩,要创杯!要创杯,必有评杯。我们把其狭义为:他评。他仍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调来弹。仍是这个音“合格”。他也要定一个调,这个音才更好听“优良”或“xxx杯”。当然要推出了一个GB/T50375-200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标准的名称已定“评价”,当然着重是评价,能达杯标准与否!要评杯,结构当然要优质。他的调肯定比合格要求高。
常说的“验评分离,强化验收”是什么意思?
答:
二、落实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提出的编制原则及指导思想
1.贯彻“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编制思想。
本次编制是将有关房屋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实际上是重新建立一个技术标准体系,以统一房屋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质量指标。
验评分离:是将现行的验评标准中的质量检验与质量评定的内容分开,将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施工工艺和质量验收的内容分开,将验评标准中的质量检验与施工规范中的质量验收衔接,形成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施工工艺部分作为企业标准,或行业推荐性标准:验评标准中的评定部分,主要是为企业操作工艺水平进行评价,可作为行业推荐性标准,为社会及企业的创优评价提供依据。
强化验收:是将施工规范中的验收部分与验评标准中的质量检验内容合并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作为强制性标准,是建设工程必须完成的最低质量标准,是施工单位必须达到的施工质量标准,也是建设单位验收工程质量所必须遵守的规定。其规定的质量指标都必须达到。强化验收体现在(1)强制性标准:(2)只设合格一个质量等级:(3)强化质量指标都必须达到规定的指标:(4)增加检测项目。见验评分离、强化验收示意图(图1—1)
完善手段:以往不论是施工规范还是验评标准,对质量指标的科学检测重视不够,以至评定及验收中,科学的数据较少。为改善质量指标的量化,在这次修订中,努力补救这方面的不足,主要是从三个方面着手改进。一是完善材料、设备的检测;二是改进施工阶段的施工试验;三是开发竣工工程的抽测项目,减少或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和主观评价的影响。工程质量检测,可分为基本试验、施工试验和竣工工程有关安全、使用功能抽样检测三个部分。基本试验具有法定性,其质量指标、检测方法都有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其方法、程序、设备仪器,以及人员素质都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其试验一定要符合相应标准方法的程序及要求,要有复演性,其数据要有可比性。施工试验是施工单位内部质量控制,判定质量时,要注意技术条件,试验程序和第三方见证,保证其统一性和公正性。竣工抽样试验是确认施工检测的程序、方法、数据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为保证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功能的完善提。供数据。统一施工检测及竣工抽样检测的程序、,方法、仪器设备等L;
过程控制:是根据工程质量的特点进行的质量管理。工程质量验收是在全过程控制的基础上一是体现在建立过程控制的各项制度;二是在基本规定中,设置控制的要求,强化中向控制和合格控制;‘强调施工必须有操作依据,并提出了综合施工质量水平的考核。作为质量验收的要求;三是验收规范的本身,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就是过程控制。
2.管理内容的体现是贯彻有关管理规定的精神,具体是第三章基本规定中的施工现场管理体系主要是施工的基本程序、控制重点、管理的基本要求等。基本规定的全部条文都是围绕管理提出的,第四章质量验收的划分,第六章验收程序和组织等,也都是管理的内容。这样有利于落实当前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质量责任制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精神进行落实。并考虑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落实,分清质量责任等。
3.进一步明确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建筑工程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服务对象。
这些标准主要服务对象是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即施工单位应制订必要措施,保证所施工的工程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规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按《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不能随便降低标准。《验收规范》是施工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标准。同时,也是参与建设工程各方应尽的责任,以及政府质量监督和解决施工质量纠纷仲裁的依据。
4.质量验收规范标准水平的确定。
标准编制中水平的确定是标准修订的一个重要内容,以往都是以全国平均先进水平为准,但这次是施工规范和验评标准的合并,而在这个基础上确定新的验收标准的水平,却是—个很难解决的问题。因为新的验收标准只规定合格一个质量等级,又要求不能将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降低。验收规范的质量指标又取消了70%合格,90%优良的允许偏差项目,新标准又规定各项质量指标必须全部达到。所以,必须讲明新验收标准的水平,虽只一个合格等级,但其标准是提高了,不是降低了,而且提高的幅度还比较大。新验收标准的水平确定在全国管理先进水平上,而不是像以往规范、标准的水平确定在全国平均先进水平上。
一、二级企业及管理水平较好的三级企业只要注意管理是能达到质量要求的,这些企业能完成当前任务的绝大部分,标准水平提高不会影响到建设任务的完成。
5.同一个对象只能制订一个标准,以减少交叉,便于执行,这次质量验收规范的修订,甚本能实现这个目标。现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系列,满足了一个对象一个标准的目标.在这个系列中,14项规范不论是同时修订还是哪一个先修订,因为部是独立的,都不会发生交叉,都能保证正常使用。
6.质量验收规范支持体系。以往的“施工规范”、“验评标准”都是独立的体系,又是交叉的,都是国家标准,是平行的,互相对立,又不相互支持。新的质量验收规范,将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产生大的影响,其将形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标准体系,
(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范中用黑体字注明),其相当于国际上发达国家的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是将直接涉及建没工程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技术要求,用法规的形式规定下来,严恪贯彻庄工程建设工作中,不执行技术法规就是违法,就要受到处罚:这是«条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工程建设标准管理体制推进改革的关踺措施,这种管理体制,由于技术法规的数量相对较少,重点内容比较突出,因而运作起来比较灵活,不仅能满足建设市场运行管理的需要,也不会给工程建设的发展、技术的进步造成障碍,这是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制的改革向国际惯例靠拢的重要步骤,
同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八条文»的推出,是贯彻落实《条例>>的一项重大举措,长期以来,教训告诉我们.—定要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一定要把工程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条例»的发布,对建立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做出了重大决定,为保证工程质量提供了法律武器,一是对业主的行为进行严格规范: 二是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规定为质量责任主体,并将其在参与建设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重要环节做出了明确规定,依法实行责任追究。规定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施工许可制度,竣工备案制度。并规定了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将以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为依据,以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性监督的主要方式,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的监督制度:三是对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条文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条文就是违法,根据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了处罚措施:这就打破了以往政府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概念,走上了行政管理和技术规定并重的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道路,这就为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建设工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质量和安全问题奠定了基础。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推出,为改革工程建设标准体制迈出了第一步,工程建设标准化是工程建设实行科学管理,强化政府宏观调整的基础和手段,对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工程建设的技术进步,提高工程建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约束,工程建设的技术法规虽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标准体系中的强制性标准占现行标准总数的85%以上,有2700多项,总条目达15万条之多,给实施和监督这些强制性标准带来很大困难。一是这么多条数执行难,并且限制了企业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新技术的发展:二是处罚尺度难掌握,一般规定与强制性标准难以区分,处罚起来不便操作:三是现行的强制性标准内容杂、数量多,企业无从做起。这样久而久之,就使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打了拆扣。《条例》提出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初步形成了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技术法规(强制性条文)是强制性的,不执行就要受到处罚。目前房屋建筑部分的强制性条文,是从84项标准中摘录出来的,原条文有近1.6万条之多,现在强制性条文是1544条,其中施工部分为304条,这样数量相对较少,重点突出执行起来就比较容易。而且,这次建筑工程的设计规范及质量验收规范修订,其中强制性标准条文,也同时进行了修订,施工部分只有274条。比304条少了30条。这样不断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内容进行完善和改进,将逐步形成我国的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体系,与国际惯例接轨。
(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推出,是保证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强制性条文批准颁布实施,并明确了《条文》是参与工程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和政府监督的依据;《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如不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应按照《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还要追查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发布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规定》,用部门规章的形式规定下来。
(4)建立以验收规范为主体的整体施工技术体系(支撑体系),以保证本标准体系的落实和执行。
这样就使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体系有了基础,发挥了全行业的力量,都来为建设工程的质量而努力,从而达到用全行业的力量共同来搞好工程质量。这也使行业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❸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求
二、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质量控制
《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由此可知,工程质量不仅应当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设计文件等要求,还应当满足合同要求。因此,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发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从合同上控制工程质量。
排查挂靠经营等借用资质行为
工程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在挂靠经营过程中,往往是没有施工资质或低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借用高等级施工单位的资质。既然实际施工人是不具有施工资质或低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则他们在施工质量控制方面发生质量风险的概率往往更高,比如方法因素风险、人为因素风险、机械设备风险等。因此,为了更有效地控制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首先应进行挂靠经营等借用资质行为的排查,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
委托专业监理机构进行质量把控
由于建设工程的专业性极强,没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无法驾驭工程的生产建设,因此,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专业知识的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实施全程监督管理,做到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使用、不予认可、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不得付款,切实防范工程质量风险。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体系
工程质量管控需要工程各参与主体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因此,建立起约束工程各参与主体的质量责任体系尤为重要。
1
首先,建设单位应做到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技术要求,依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就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施公开招投标等。
2
其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工程项目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同时,设计单位应就其设计图纸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便于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组织设计。
3
再者,施工单位必须依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其施工质量负责,履行工程保修责任。
同时,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尽职尽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以及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施工过程监督管理,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地方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未经验收不得同意施工单位进入下一道工序。
❹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每个地区有自己的质量验收表格。
❺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有哪些主要内容
施工工序的质量控制
工序质量内容:一是工序活动条件的质量;二是工序活动效果的质量。从质量控制的角度来看,这两者是互为关联的,一方面要控制工序活动条件的质量,即每道工序投入品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另一方面又要控制工序活动效果的质量,即每道工序施工完成的工程产品是否达到有关质量标准。
工序质量控制原理:采用数理统计方法,通过对工序一部分(子样)检验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来判断整道工序的质量是否稳定、正常。若不稳定,产生异常情况,必须及时采取对策和措施予以改善,从而实现对工序质量的控制。
一、施工工序质量控制程序
1.检查各工序是否按程序进行操作;
2.检测测量定位是否准确;
3.检查“自检、互检、交接检”是否真实;
4.检查《分项工程评定表》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5.检查隐蔽工程验收是否按程序进行;
6.检查特殊过程是否按作业指导书进行施工。
二、质量控制的主要做法
1.全过程全天候进行跟踪监控
责任工程师对过程质量展开全过程、全天候的监督,凡达不到质量标准的不予签字认可,并责成期限整改。
2.抓住关键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根据施工进度节点,突出重点,抓住关键过程进行质量控制。为了控制关键过程的工程质量,要求编制施工方案,组织质量技术交底,下达作业指导书,对施工全过程实施质量检验。工程质量管理部加强对关键过程的检查和监督,使得关键过程施工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3.接受工程监理、进行督促整改
在自检的基础上,提请监理工程师检验签字认可,未有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对监理工程师开具的施工安装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工程合同约定,或者存在的测量、质量、安全等隐患方面的整改通知,总包项目经理部予以及时落实、跟踪和督促限时予以整改,直至监理工程师验证签字认可为止。
4.严格把关,进行过程检验
在施工过程中抓好过程检验。首先进行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复验,在作业班组自检的基础上,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行复验认可;第二,对隐蔽工程采取连续或全数的检验和试验方法,对分包商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进行复验认可,并在监理工程师核验签证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第三,组织主要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核验。
5.针对产品保护进行系统管理
对已完成并形成系统功能的产品,经验收后,即组织人力、物力和相应的技术手段进行产品保护,直至形成最终产品交付业主使用为止。
❻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包括哪些内容
.现场质量管理制度:主要是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由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填写,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验收。具体内容如下:
1.现场质量管理制度:主要是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审批程序、质量预控措施、质量检查制度、各工序之间交接检查制度、质量奖惩制度、质量例会制度和质量问题处理制度等。
2.质量责任制:施工现场的质量责任制一定要明确,要有组织机构图,责任明确到各专业,落实到个人。
3.分包方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各专业承包单位的资质要齐全,要与其承揽业务范围相符,超出业务范围的均要办理特许证书。专业分包单位应有自身的管理制度,总承包单位要有对包单位的管理制度。
4.施工图审查情况:查看施工图审查意见书。若图纸是分批出图,施工图审查可分阶段进行。
5.地质勘察资料:有勘察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地下施工方案制定和施工组织总平面图编制时参考等。
6.施工技术标准:是分项工程操作的依据,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承建企业应有不低于国家质量验收规范的操作规程等企业标准。但企业标准要有相应的批准程序,由企业总工程师、技术委员会负责人审查批准,要有批准日期、执行日期、企业标准编号及名称。在工程施工前要明确选用技术标准,可以选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7.工程质量检查制度:包括三个方面的检查,一是主要原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制度;二是施工过程的施工试验报告检查制度;三是竣工后的抽查检测制度。应专门制订抽测项目、抽测时间、抽测单位等计划,使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都做到心中有数,而保证工程质量。
8.商砼站及计量设置:主要是说明设置在工地现场商砼站的计量设置情况,现场搅拌的管理制度等。当采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和安装专业时就没有这项内容。
9.现场材料、设备存放与管理:施工单位要根据材料设备性能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根据现场条件建立库房,保证材料设备的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