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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建筑工程劳动保证金

发布时间:2021-08-14 01:41:21

建筑工程履约保证金规定交多少

Ⅱ 建筑业的保证金有哪几类啊

一、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其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等行为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

二、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履约保证金可用履约担保、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

三、工资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及各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实行贵州省建筑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绥阳县实际,制定的实施方案。

四、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五、援外项目投标保证金

参与援外项目采购投标的企业按采购文件规定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投标保证金保函。返还时间:未中标、未成交企业的保证金保函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企业的保证金保函在援外项目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Ⅲ 施工单位开工前需要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吗缴纳比例是多少

施工单位开工前是需要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为按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的1.5%—3%。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见》第三条 工资保证金按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上由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缴存。

第四条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缴存,原则上不低于造价的1.5%,不超过3%。对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缴存工资保证金。

第五条 缴存企业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或单个工程项目合同造价较高的,应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设置缴存金额上限。其中,在同一工资保证金属地管辖区域(设区的市),缴存金额上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

(3)太原建筑工程劳动保证金扩展阅读: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见》第六条 对缴存企业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降低缴存比例,降幅不低于50%;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对缴存前2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其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缴存金额上限限制。

第七条 缴存企业选择银行保函或业主担保等第三方担保的方式替代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不得拒绝。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引入商业保险机制。

Ⅳ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有哪些相关规定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二、第十三条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

三、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超过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并会同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强制企业补足差额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工资保证金。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由建设单位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具体交纳比例根据工程合同价款的不同也有所不同,主要有2%、3%、4%、5%这四种。

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4)太原建筑工程劳动保证金扩展阅读

拖欠解决

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 网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Ⅳ 建筑工地施工方没有交劳动保证金照常施工,这样劳动局属于违法吗

这个不是劳动局的问题,而是你所在施工方的问题,偷偷地干,没出现问题其他人又不会知道,这个现在在中国不是很多的吗

Ⅵ 什么是建筑业劳动保障金

劳保基金是施工单位,也许是建设单位(我这个项目属于BT项目施工单位缴纳的)按项目工程造价一定比列打入劳动保障局(属于劳动局就业中心的一个下属单位)为了保障工程劳务人员的工伤、失业、或因总包单位未付工程款预的专款专用的账户,随着工程阶段性验收按比列返还(前提是未拖欠农民工工资)

Ⅶ 国家规定的工程保证金是多少

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解释原因如下: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7)太原建筑工程劳动保证金扩展阅读

保证金收取应该遵循几个原则:

1、保证金的金额要大于合同预付款金额,以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2、保证金的数目要与投标保证金持平或稍高,技术含量高、不能准时履约将会给采购人带来巨大损失的项目,要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数额;

3、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初步设想两者之间应该成反比关系。

Ⅷ 建筑业劳动保证金是建设单位缴纳,还是施工单位缴纳

国家只是规定需要交纳农民工的保证金,但是交纳比例每个地区都略微不同,具体数目由各地的政府决定。

Ⅸ 建设部对劳务保证金收取的规定

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不属国家命令禁止收取的 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的管理,解决建设领域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缴纳并存入指定财政专户的,用于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引发拖欠建筑农民工工资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款项。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
第二章工资保证金的缴纳
第五条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缴纳。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代收编码,领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缴款书》。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缴款书》,到指定代收银行缴纳工资保证金。
第八条建设单位缴纳工资保证金后,凭银行盖章的缴款凭据,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九条建设单位以缴纳工资保证金取得的收据为凭据记入“预付工程款”中,作为预付工程款的明细科目处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不得以缴纳工资保证金为理由,不拨付或少拨付工程形象进度款。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工资保证金后,计入“暂存款”科目。
第三章工资保证金的使用与返还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时,施工企业可申请使用工资保证金。
第十三条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应遵守下列程序:
(一)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工资保证金的书面申请,并提供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施工企业的申请后,应及时审核有关材料,积极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认可的拖欠工程款,出具同意使用工资保证金的意见;对建设单位不认可、但事实清楚的拖欠工程款问题,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施工企业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到工程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使用工资保证金的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工资保证金只能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施工企业及时、足额将工资保证金发放到农民工手中。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因其拖欠工程款而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尽快解决。
第十六条对存在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下达停工令。建设单位将拖欠的工程款全部偿清,将已使用的工资保证金补缴,且后续建设资金有保证时,方可重新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施工企业不得使用该工程的工资保证金。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结算后,建设单位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证明文件后,财政部门将工资保证金连同利息返还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工资保证金详细台账,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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