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是建筑公司员工,用公司资质做工程赔钱了,公司应付什么责任
你只是用公司资质,公司收取相应挂靠费。工程盈利与亏损是你施工经营管理问题,公司没有责任,只能自己承担。
⑵ 建筑企业资质转移会造成债务一并转移吗
建筑企业的资质通常是不能转移的,除非该企业发生了公司法规定的分立(一家公司分成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公司)、或者合并(两家或以上公司合为一家公司)、或者改制(国有企业改为民营企业)、或者有限公司转为股份公司的情况。
在发生前述情况时,如果新设立的主体符合条件,原企业的资质是可以转移的。在这种情况下,原企业的债务由承继企业资质的新公司承担。
攀枝花建筑工程律师解答
⑶ 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如何进行资质转移
不能转移。公司相互独立,法律不允许的。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1、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根据税法规定(国税发〔2008〕28号),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如果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且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得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
2、当总公司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应当选择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担母公司的亏损,可以自我积累资金求得发展,总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把不良资产处理掉。
控股子公司,区别在于是不是100%控股。因为A公司并没有形成对C公司的100%控股。B公司的4%里面 只有4*0.96%是A的,所以C的4*0.04%不属于A。
控股子公司是指其公司出资或股份的50%以上被另一家公司所控制,但未达到100%。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以及上市公司资产控制的要求,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权,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全资子公司指的是完全由唯一一家母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子公司。母公司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设立全资子公司:第一种是,从头开始成立一家新公司并修建全新的生产设备(例如工厂、办公室和机器设备等);第二种是,收购一家现有的公司并将其设备纳为己用。
⑷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转移后,原债务由谁承担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文的相关规定,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可以进行变更。
这仅涉及到企业资质,并不涉及债权债务。根据合同关系,债权债务当然还是原公司承担。而规定中指在企业和其子公司之间转移,也有此部分考虑。
⑸ 建筑业企业资质异地迁移
建筑业企业资质可以办理异地迁移,具体要以当地政策为准,大致流程可参考:
1、迁移目的地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准签函
需要凭借原建筑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最新章程提档和营业执照及公章,到目的地工商局办理准迁函,该函用于在当地办理工商手续的迁出。
2、原公司注册地办理工商、税务迁出
第一步中的准迁函到税务办理清税手续,任何一个公司迁出,首先需要把税务的所有事情完结。再到工商局办理迁出函,需要注意的是,各地都有招商政策,如果当时享受的政策,想要同意迁出的话,需要找所在的街道办开证明,同意迁出。最后才能顺利的拿到迁出函。
3、到迁移地办理落户手续
准备齐原工商局及税务局开具的准许迁出的文件及老的营业执照,到需要迁入的工商局,首先办理工商落户,拿到新的营业执照之后,再去税务局报道。到此,营业执照异地迁移算完成了。
4、企业资质迁移
拿到最新的营业执照之后,在原来的资质系统中,申报企业资质跨(市州)省变更事项,也许各个地方的叫法不一样,按照系统的要求,一一上传,审核,这一步需要拿到的是某某市(省)同意某某公司办理迁出的函,也可以称为资质迁出函。
5、凭迁出函到当地建设局落户
由于建筑资质全国通用,资质办理迁出,全国系统都可以看到,某地点出之后,落户的地方在当地系统中即可看到。再加上有一个迁出函,当地只需要提供一些基础的材料,便可以落地成功,次日便可以打印出相应的资质。
6、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
安全生产许可证不能迁移,每一个地方考核政策不一样,因此,很多企业迁移成功之后,后续还需要继续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不同的地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以迁移就迁移,不能迁移,只能重新办理。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最新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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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借用资质(挂靠施工)的法律责任如何判断
(一)挂靠的涵义及表现形式
挂靠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业或私营企业等生产、经营者,与另一经营主体约定,由前者以后者提供的经营资格和凭证进行经营活动,并向后者提供报酬的经营形式。挂靠关系一般表现为挂靠者与被挂靠者签订协议,挂靠方使用被挂靠方提供的介绍信、合同书、银行帐号、印章等经营资格、证明,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并向被挂靠方支付所谓“管理费”的经营形式。挂靠双方实际上是一种有偿使用资格证照的合同关系;对外,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进行活动, 对内则以依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挂靠还可以表现为挂靠者与被挂靠者约定,挂靠者以被挂靠者下属单位或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被挂靠者营业执照范围内的经营活动。
(二)挂靠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后果
从法律上讲,挂靠经营实质上就是一些自然人、合伙组织利用企业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资质,规避国家法律政策对某种行业的要求和限制,并利用所挂靠的企业法人所具有的某种资质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挂靠经营其实是一种“违法”行为。
1、从行政法角度分析挂靠的属性及后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市场主体要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相关资格或资质,从而实现市场的有序性和规范化。而国家通过行政许可等手段,对市场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对于达到某种行业要求的市场主体,允许其进入市场,而对未达到某种行业标准的市场主体,不允许其进入市场,有效防止了不具备资质或生产经营条件的经济组织从事该项经济活动,有效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了不正当竞争和其他有损交易秩序的行为发生。而挂靠经营正是对行政审查的规避和违反,挂靠者在不具备资质的的情形下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从事市场活动,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因此,挂靠经营在行政法上属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对挂靠单位和被挂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2、挂靠在民法上的属性及责任承担分析
正如前文所述,挂靠是挂靠者以被挂靠者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既然是以被挂靠者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并征得被挂靠者同意,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由被挂靠者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第五十二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既然被挂靠者允许他人从挂靠经营中获得了利益,其承担必要的法律后果和风险也是理所当然的。
3、挂靠之刑法属性及后果分析
在挂靠经营中,一部分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在这些领域中,如果挂靠单位没有取得相关资质而从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也可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出租、出借、转让、倒卖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也规定,未经许可而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也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都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⑺ 有资质的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发包方应付什么责任
发包人是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里的欠付工程款。
⑻ 工程挂靠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1、什么是挂靠行为?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为挂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2、工程挂靠的认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4)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6)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7)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3、挂靠合法吗? 《建筑法》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建筑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工程挂靠的法律责任 (1)最高院 最高院2004年14号《司法解释》不是很明确具体。该解释没有使用“挂靠”术语,第四条使用了“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表述。“挂靠”行为责任包括:行政、民事、刑事等责任。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以及大量的对外采购、租赁、借贷等商事责任等。关于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承担,14号解释第2条规定明确,总包、分包和实际施工人共同承担。
⑼ 原来建筑公司资质转移到新建筑公司
搞不懂楼主你的意思,一般资质是不是这样进行转让的,可以进行变更,变更主要涉及到营业执照的变更,就是说原单位改名了,你可以换到一个新的公司,其实也就是原单位。另外,如果涉及到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也可能会发生你说的这个转移到新公司,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中所列情形办理。因为,内容较多,你就自己去看文件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