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筑工程一切险费率是多少
作为工程保险的一种,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被保险人包括业主、承包商、分包商、咨询工程师及贷款的银行等。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的范围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保险期限依据实际工期而定,总保险期可长达数年。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费率(‰)计算如下:
1)建筑工程部分(工程费率)
住宅大楼1.4-1.8
综合性大楼1.6-2.2
商场、办公大楼1.7-2.2
旅馆、医院、学校大楼2.1-2.8
厘定上述费率范围的基点是:
(1)无特种巨灾风险区
(2)保险金额为ud$1500以下的项目
(3)施工期限为1-1年半(不含保证期)
(4)楼高在20层以下
(5)免赔额ud$2500左右
若超过以上范围,承保公司需要在此费率基础上加费30%-50%
仓库及普通工厂厂房2.4-2.8
道路2.6-3
码头3-3.5
水坝隧道、桥梁、管道的工建部分3.2-4.5
2)建筑用施工机器、设备部分(年度费率)
a.各类起重机、升降机、传送设备9-14
b.各类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铲车、特种车辆8-10
c.其他各种施工机具6-8
3)加保第三者责任(工期费率)
有累计赔偿限额者为累计赔偿限额的2.8-3.2
无累计赔偿限额者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3.5-5
加保“交叉责任”,视危险大小加收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的10-25
4)加保保证期保险(保证期为12至24个月不等,属一次性费率)有限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10%-15%加收。扩大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15%-25%加收。
5)附加保障部分(工期费率)
附加保障的费率应视具体危险程度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无特别风险,每增加一项附加保障,应加收0.2%。
B. 建筑工程一切险费率2000万的工程要多少保险费
工程保险的制度安排及优化:五大原则要注意!-工保网
如南京地铁一号线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保险公司投保全线建安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时,招标文件中规定,除投保主险种外,选择投保附加条款46条。同时要求物质损失项下三类风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和2万元,赔偿限额为投保额。第三者责任财产损失免赔额1万元、人身伤害无免赔额、每次赔偿事故限额3千万元,无累计赔偿限额。在上述条件下,招标获取的综合保险费率为0.305%.而根据当时了解到的国际市场的行情(“911”以前),国外著名再保险公司的报价一般在6‰左右,而免赔额为人民币5万元至人民币8万元左右。
2、对保险安排的结构性优化
近几年来,世界范围内轨道交通行业的出险率上升较快,这其中包括韩国地铁火灾事故、英国地铁事故、上海四号线塌方事故,新加坡地铁塌方事故等等,事故率的上升导致出现了再保险费率攀升的不利局面。按照我国加入W TO时所做的承诺,今年我国保险业务的法定分保比例要降为50%,即由中国再保险公司办理法定再保险的额度只有5%.法定再保险比例的下降,给了投保人更多的选择和安排的空间,但在再保险费率攀升的情况下,却可能增加投保人的费用支出。
再保险费率的持续变化也导致了国际承保人,近几年完全停止了合约合同对国内保险公司的再保支持,国内保险公司不得不将类似项目逐单进行分保。为了顺利地将再保部分分出去,作为直接承保人的保险公司往往要考虑再保险公司的意见。更重要的是,由于国内承保力量有限,再保险往往要依靠国际再保险公司。目前,瑞士再和慕尼黑再是轨道交通保险业务上最为权威的两家公司,它们属于这一领域的标准制定者,其他再保险公司一般参照它们的标准来制定费率和分入条件,因此,国际市场上的承保条件较为一致。由于在比例再保险的安排模式中,再保险的份额一般较大,所以国内保险公司在确定承保条件时必须与国际再保公司进行协商,在取得国际再保公司的支持后方能确定自己的承保费率。为此,有必要对传统的保险安排进行优化,即将以往单一的合约在确定承保条件时必须与国际再保公司进行协商,在取得国际再保公司的支持后方能确定自己的承保费率。为此,有必要对传统的保险安排进行优化,即将以往单一的合约加临分的比例分保转向分层溢额的分保模式。依靠招投标的手段引导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安排模式的改变,在保证项目安全的基础上,降低工程的保险成本。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尽量将免赔额以工程合同方式转嫁。我们通常所说的免赔额,其实是项目自留的底层风险。免赔额往往涉及到究竟是业主负责还是承包商负责的问题。通过工程合同的安排,业主完全可以将保单的免赔额以工程合同的方式转嫁给承包商负责,即在土建施工合同、设备安装合同中直接将出险时需承担的绝对免赔额界定由承包商承担。这样做主要有两点好处:一是简化业主相关工作流程;二是通过免赔额的转嫁,促使承包商做好安全施工和安全管理工作,降低和减少工程事故的发生率。
(2)利用历史数据及模型构建合理的基层限额。中间层为项目最可能遭受的损失范围。可按国内的承保能力设定给直接承保人一个基层限额,譬如说RMB1呢。国内的保险公司通过共保负责承担损失金额首先的RMB10亿。超过PMB10亿的赔偿部分由再保公司承担。由于绝大部分的损失金额都在基层限额范围内,再保险公司只承担特大意外事故超过基层限额的部分,因此,风险明显降低,再保保费也会相应降低。但因为通常项目发生的损失多为中小型损失,赔款都在基层限额内,国内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较大。
(3)利用不同保险公司的风险偏好,通过对高层的限额层的细分和配比,采用灵活的超赔安排,吸引更多的国际承保力量加入竞争,从总体上减低再保保费。
(4)通过严谨的管理制作出合格的核保资料报告。尽量以当地类似项目历史风险数据为依据,以科学严谨的态度把项目的风险分析、风险管理的情况清楚地告诉保险公司,特别是再保险公司,树立他们对项目的信心,减少他们的疑虑,从而最终获得优惠的条件和费率。
(5)为有效降低总保费支出,可尽量使用国内的核保力量,由于国际市场目前的费率相对比较高,要控制保费就必须在安全的大前题下,尽量使用国内的核保力量。通过共保的形式,考核所有不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安排比例适当的共保或再保险,让风险在国内市场中尽量消化。对项目需要再保的部分,因国内保险公司在中间层将承担项目的最大风险,可以考虑在此部分按国内保险公司能够接受的再保份额划分出一块给中标公司,在利润上给予弥补。通过分层模式的安排,再保的风险已极大降低,所以可以考虑在这一层让国内保险公司通过变换角色,以再保人的身份承担一定份额。其能力以外的可按再保险市场的喜好设计细分多层,越高的限额层的保费会越低。目前像通用再保险公司、安裕再保险公司等国际再保公司现在对地铁或隧道项目只愿意接受超赔再保,特别是高限额层的再保。
将工程保险引入大型工程项目管理,是用市场化的经济方式来管理和解决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有可能发生的风险,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显而易见。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保险市场主体的风险管理意识及工程保险经验的不断积累,大中型工程项目所实行的风险管理已从过去不计成本转向寻求风险收益间最佳平衡点。工程保险的制度安排也日趋完善,而面对保险市场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尤其是不利因素,还需不断深入优化工程保险的制度安排,在这一领域做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C. 建筑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指为各种机器的安装,以及钢结构工程的实施提供专门保险,主要适用于安装工厂用的机器、钢结构、起重机、设备、储油罐、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建造工程项目。安装工程一切险与建筑工程一切险有着重要的区别。
安装工程一切险与建筑工程一切险有着重要的区别。
(1)建筑工程保险的标的从开工以后逐步增加,保险额也逐步提高,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一开始就存放于工地,保险公司一开始就承担着全部货价的风险,风险比较集中。在机器安装好之后,试车、考核所带来的危险以及在试车过程中发生机器损坏的危险是相当大的,这些危险在建筑工程险部分是没有的。
(2)在一般情况下,自然灾害造成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损失的可能性较大,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多数是建筑物内安装及设备(石化、桥梁、钢结构建筑物等除外),受自然灾害(洪水、台风、暴雨等)损失的可能性较小,受人为事故损失的可能性较大,这就要督促被保险人加强现场安全操作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安装工程在交接前必须经过试车考核,而在试车期内,任何潜在的因素都可能造成损失,损失率要占安装工期内的总损失的一半以上。由于风险集中,试车期的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通常占整个工期的保费的1/3左右,而且对旧机器设备不承担赔付责任。
总的来讲,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风险较大,保险费率也要高于建筑工程一切险。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D.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是多少
费率(‰)
1)建筑工程部分(工程费率)
住宅大楼1.4-1.8
综合性大楼1.6-2.2
商场、办公大楼1.7-2.2
旅馆、医院、学校大楼2.1-2.8
厘定上述费率范围的基点是:
(1)无特种巨灾风险区
(2)保险金额为UD$1500以下的项目
(3)施工期限为1-1年半(不含保证期)
(4)楼高在20层以下
(5)免赔额UD$2500左右
若超过以上范围,承保公司需要在此费率基础上加费30%-50%
仓库及普通工厂厂房2.4-2.8
道路2.6-3
码头3-3.5
水坝隧道、桥梁、管道的工建部分3.2-4.5
2)建筑用施工机器、设备部分(年度费率)
A.各类起重机、升降机、传送设备9-14
B.各类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铲车、特种车辆8-10
C.其他各种施工机具6-8
3)加保第三者责任(工期费率)
有累计赔偿限额者为累计赔偿限额的2.8-3.2
无累计赔偿限额者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3.5-5
加保“交叉责任”,视危险大小加收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的10-25
4)加保保证期保险(保证期为12至24个月不等,属一次性费率)有限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10%-15%加收。扩大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15%-25%加收。
5)附加保障部分(工期费率)
附加保障的费率应视具体危险程度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无特别风险,每增加一项附加保障,应加收0.2%。
E.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费率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被保险人包括业主、承包商、分包商、咨询工程师及贷款的银行等。保险期限依据实际工期而定,总保险期可长达数年。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费率是这样确定的:
1、建筑工程保险费率的组成
(1)建筑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场地清理费、工地内已有的建筑物、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其他财产等,为一个总的费率,整个工期实行一次性费率。
(2)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为单独的年度费率,如果保期不足一年,按短期费率计收保费。
(3)保证期费率,实行整个保证期的一次性费率。
(4)第三者责任险,实行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2、确定建筑工程保险费率的依据
(1)保险责任范围的大小,它与保险费率成正比。
(2)工程本身的危险程度。
(3)承包人及其他工程关系方的资信、经营管理水平及经验条件。
(4)保险人本人以往承保同类工程损失的记录。
(5)工程免赔额的高低及第三者责任和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免赔额的高低与费率成反比,第三者责任和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则与费率成正比。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F.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费率计算
1)建筑工程部分(工程费率)
住宅大楼1.4-1.8
综合性大楼1.6-2.2
商场、办公大楼1.7-2.2
旅馆、医院、学校大楼2.1-2.8
厘定上述费率范围的基点是:
(1)无特种巨灾风险区
(2)保险金额为UD$1500以下的项目
(3)施工期限为1-1年半(不含保证期)
(4)楼高在20层以下
(5)免赔额UD$2500左右
若超过以上范围,承保公司需要在此费率基础上加费30%-50%
仓库及普通工厂厂房2.4-2.8
道路2.6-3
码头3-3.5
水坝隧道、桥梁、管道的工建部分3.2-4.5
2)建筑用施工机器、设备部分(年度费率)
A.各类起重机、升降机、传送设备9-14
B.各类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铲车、特种车辆8-10
C.其他各种施工机具6-8
3)加保第三者责任(工期费率)
有累计赔偿限额者为累计赔偿限额的2.8-3.2
无累计赔偿限额者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3.5-5
加保“交叉责任”,视危险大小加收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的10-25
4)加保保证期保险(保证期为12至24个月不等,属一次性费率)有限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10%-15%加收。扩大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15%-25%加收。
5)附加保障部分(工期费率)
附加保障的费率应视具体危险程度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无特别风险,每增加一项附加保障,应加收0.2%。 1)物质损失部分的免赔额有两类:各保险项目的免赔额和特种危险的免赔额。免赔额的高低,工地自然地理条件,工期长短因素等,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现将各项免赔额的掌握幅度规定如下:
(1)建筑工程部分:一般为US$2000-US$50000。也可以分别规定自然灾害的免赔额与其他损失的免赔额。自然灾害免赔额一般比较大些(如US$50000),其他损失免赔额一般比较小些(如US$2000)。
(2)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一般为US$500-US$1000,或同时再规定损失金额的15%-20%,以高者为准。
(3)其他保险项目:一般为US$500-US$2000。场地清理费用一般不规定单独的免赔额。
(4)特种危险:一般这和美元在US$10000-US$50000左右。特种危险指地震、海啸、洪水、暴雨和暴风造成的危险。除免赔额外,为控制巨灾损失,还有一个免赔额的规定,即特种危险造成的保险财产物质损失的赔偿总额。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事故,赔款均不能超过限额。总的幅度,一般可按物质损失部分总保险金额的80%上下掌握。对于这类风险不大或基本上没有的地区,也可不规定。
2)第三者责任部分只对财产损失固定每次事故的免赔额(具体可参照安装工程险部分的有关规定),对人身伤亡无免赔额的规定。
3)上述规定的免赔额,均为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如一次事故同时涉及一项以上的的保险项目时,选其中最高的一个免赔额。
4)免赔额的规定与费率的增减有直接关系。如上述基础上免赔额增加两倍(即为原来的三倍),费率最多可在原有基础上降低百分之五;(如原费率为3‰,可降低为2.85‰)如免赔额增加三倍,费率最多可降低百分之十。
G. 一般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费率是多少呢
2008年商业第三者责任险(A款,人保财险)
5座及以下家庭自用车费率如下:
赔偿限额
保费
5万
710元
10万
1026元
15万
1169元
20万
1270元
30万
1434元
50万
1721元
100万
2242元
第三者保费各地应该查不多。
关于工程一切险,保费是根据工程设备等具体价值估算双方商定的,所以无法具体定价。
一切险的保险金额(来源于人保财险)
(一)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建筑工程一一被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一一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
3、其他保险项目一一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二)若被保险人是以被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
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被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本公司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2008年商业第三者责任险(A款,人保财险)
5座及以下家庭自用车费率如下:
赔偿限额
保费
5万
710元
10万
1026元
15万
1169元
20万
1270元
30万
1434元
50万
1721元
100万
2242元
第三者保费各地应该查不多。
关于工程一切险,保费是根据工程设备等具体价值估算双方商定的,所以无法具体定价。
一切险的保险金额(来源于人保财险)
(一)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建筑工程一一被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一一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
3、其他保险项目一一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二)若被保险人是以被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
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被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本公司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被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本公司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本公司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向本公司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本公司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H. 建工一切险三者费率保额怎么确定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被保险人包括业主、承包商、分包商、咨询工程师及贷款的银行等。保险期限依据实际工期而定,总保险期可长达数年。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费率是这样确定的:
1、建筑工程保险费率的组成
(1)建筑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场地清理费、工地内已有的建筑物、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其他财产等,为一个总的费率,整个工期实行一次性费率。
(2)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为单独的年度费率,如果保期不足一年,按短期费率计收保费。
(3)保证期费率,实行整个保证期的一次性费率。
(4)第三者责任险,实行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2、确定建筑工程保险费率的依据
(1)保险责任范围的大小,它与保险费率成正比。
(2)工程本身的危险程度。
(3)承包人及其他工程关系方的资信、经营管理水平及经验条件。
(4)保险人本人以往承保同类工程损失的记录。
(5)工程免赔额的高低及第三者责任和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免赔额的高低与费率成反比,第三者责任和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则与费率成正比。
I. 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和工程一切险的投保费率是多少
千亿意外险迎新规!银保监会出台《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工保网
很长一段时间,携程等旅行类互联网平台因为在销售航意险等险种方面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经由这些平台销售的意外险往往费率畸高,达到90%以上,保险公司基本只能“赔本赚吆喝”。保险业苦这些互联网平台久矣,但在保险业绩压力面前,依然选择屈从。
《监管办法》对于不同类型意外险的附加费用率做出详细规定,但是否能彻底杜绝手续费率畸高问题,仍有待观察。
2、管利润
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银保监会将不接受其审批与备案
《监管办法》:
对长期意外险,保险公司应进行利润测试,并在精算报告中包括利润测试参数、利润测试结果以及主要参数变化的敏感性分析。对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中国银保监会将不接受其审批与备案。
费用率、赔付率直接影响意外险承保利润率,监管要求险企对长期意外险进行利润测试,并拒绝审批或备案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在健全意外险精算体系的同时,也是在倒逼险企树立长期经营的意识。
3、管价格
过去三年平均赔付率低于50%的短期意外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及时调整定价
《监管办法》:
【价格调整机制】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的赔付率进行定价调整,长期意外险产品以及年度累计规模保费收入低于100万元或年度累计销售件数少于5000件的的短期意外险产品除外。对过去三年平均赔付率低于50%的短期意外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及时调整定价以确保下一年度赔付率不低于50%。
其中,赔付率的计算公式为:(年度赔款金额+年末未决赔款准备金-年初未决赔款准备金)÷(年度保费收入+年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年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在管住附加费用率、管住利润测试的同时,《监管办法》还要管住赔付率,要求意外险赔付率不得连续三年低于50%,否则就要调整定价。三管齐下,这次能管住畸高的手续费率么?
4、管赔付率
连续两年保费收入超过200万元且赔付率低于30%的产品应停售
《监管办法》:
【产品停售要求】对于连续两年保费收入超过200万元且赔付率低于30%的产品,保险公司应停售该产品。
赔付率连续过低怎么办?《监管办法》也进行了明确:连续两年保费收入超过200万元且赔付率低于30%的产品须停售,监管用意是显而易见的,杜绝赔付率过低,华而不实,甚至“不道德”的产品。
但问题来了,以航意险这种发生概率极低的意外险为例,其赔付率势必长期低于30%,该如何破解?
5、反不当获利
不得通过保险中介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监管办法》:
【委托中介销售】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意外险的,应确保保险中介机构在单证管理、出单管理和销售行为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将意外险产品作为从事传销、非法集资等活动的工具。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展业,支付的保险佣金应与实际中介服务相匹配,不得通过保险中介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中介业务流程的复杂性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实际操作中屡见不鲜,这一项规定显然正是针对此种乱象而制定。该项规定,同时要求险企强化对于中介的监管,并再度明确要求“佣金应与实际中介服务相匹配”。但相对于原则性的规定,如何将该项制度落地,仍是难题。
6、反欺诈
强化意外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对业务系统提出更高要求
《监管办法》:
【客户信息真实性】保险公司应加强意外险业务的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明确要求保险销售人员以及保险中介机构按照意外险业务经营和客户服务的需要提供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对其所提供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系统、银(邮)保通系统等有关业务系统应具备客户信息字段完整性和逻辑准确性的控制功能。
意外险由于杠杆率高,常常被不法分子用于“杀人骗保”——先是集中投保大量意外险保单,再通过杀人分别骗取保险公司赔偿。
为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就需要保险公司能够做到“互通有无”,一旦发现有人向多家保险公司为他人集中投保高保额意外险、寿险等险种,就及时敲响警钟。这不仅有助于减少骗保,更重要的是,可以有效预防此类恶性犯罪事件。
该项规定在强化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的同时,也对险企业务系统提出更高要求,显然是为险企之间“互通有无”打下基础。
7、13禁
禁捆绑、禁强买强卖、禁无资质销售、禁误导、禁利益输送、禁炒停售……
《监管办法》:
【负面清单】保险公司开展意外险业务应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得存在以下经营行为:
(一)捆绑在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或变相销售意外险。其中捆绑是指: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不单独标价向客户销售,或者不作为单独产品向客户赠送。
(二)直接或通过保险中介强迫消费者订立保险合同;
(三)通过无合法资质的机构、未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销售意外险;或委托经营区域外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产品;
(四)夸大保险保障范围、隐瞒责任免除、虚假宣传等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行为;
(五)以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
(六)通过增加特约条款扩展保障范围,或未经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同意,将意外险赔款直接支付给事故责任方,恶意混淆意外险与责任险,扰乱市场秩序;
(七)通过保险中介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
(八)向个人销售团体意外险产品;
(九)以激活注册方式销售乘客人身意外险、旅游景点意外险等极短期意外险;
(十)通过指纹采集或图像采集替代意外险出单管理中保单应当载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身份信息;
(十一)距保单到期日前间隔60天以上预收下一保单年度保费;
(十二)以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
(十三)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在管费用率、利润、赔付率,反欺诈,反不当获利的同时,《监管办法》还直接列出了13项负面清单,很多与意外险密切相关的“乱象”被纳入其中,包括捆绑销售、强买强卖、跨区销售、商业贿赂、随意扩展承保范围、恶意混淆意外险与责任险、提前60天预收保费等。
这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无疑是捆绑销售,一些中小微企业或个人在申请贷款时常常被银行要求投保高价意外险,是典型的意外险“捆绑销售”,变相提高了贷款利率,事实上加大了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对于这种情况,银保监会曾对多家银行、险企进行过处罚。
8、试点信息披露
2022年试点披露部分个人意外险数据,2023年全面披露个人意外险数据,2024年开始将披露范围扩展至团体意外险
《监管办法》:
【试点披露个险】自2022年起,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在其官方网站信息披露专栏对上一年度意外险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披露。披露的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上一年度个人意外险业务经营总体情况,包括销售渠道情况、产品情况、合作机构名称、保费收入、赔付情况、中介费情况、盈亏情况等。披露格式参见附表1-1。
(二)上一年度个人意外险业务分渠道经营数据,包括保费收入、赔款金额、中介费、赔付率等。披露格式参见附表1-2。
(三)上一年度航空意外险、借款人意外险、旅行意外险、交通工具意外险等险种经营数据,包括保费收入、赔款金额、中介费、赔付率等。披露格式参见附表1-3。
(四)典型理赔案例。
与短期健康险相同,《监管办法》也要求险企公开披露意外险相关数据,且从2022年开始,在3年的时间内,逐步扩大披露范围。
具体而言,2022年试点披露部分个人意外险数据,2023年开始全面披露个人意外险数据,2024年则将披露范围进一步扩展至团体意外险。
全面披露后,涉及的数据将十分丰富,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意外险的保费收入、赔款金额、中介费、赔付率等;团体意外险的销售渠道情况、产品情况、合作机构名称、保费收入、赔付情况、中介费情况、盈亏情况等,甚至还包括保险公司的典型理赔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