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业税务营改增是按工程开工日期还是开发票日期决定
财税2016第36号文件: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建筑业营改增是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的,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纳税义务缴纳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
2. 请问:建筑工程开工时间是按施工许可证的颁发时间,还是按施工许可证中的合同开工时间
按照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来确定的。
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
没有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均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当各种施工条件完备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
(2)建筑工程是根据合同时间开票吗扩展阅读:
《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对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是许多国家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所采用的作法,不少国家在其建筑立法中对此作了规定。
这项制度是指由国家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开始以前,对该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必备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该工程开工建设的制度。
在中国对有关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有利于保证开工建设的工程符合法定条件,在开工后能够顺利进行;
同时也便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掌握和了解其管辖范围内有关建筑工程的数量、规模、施工队伍等基本情况,及时对各个建筑工程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保证建筑活动依法进行。
3. 建筑工程施工纳税义务时间节点是什么是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还是发包方实际付款时间那些条款对此有说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规定,建筑业涉及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二)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对照上述规定,具体到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分以下几种种情形:
一、提供建筑服务,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已开工,2017年5月20日,建设单位A批复5月工程进度款900万元,依据合同约定90%的付款比例,5月31日支付B企业工程款810万元,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810万元。则B企业于2017年5月31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810万元。
二、提供建筑服务,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三、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四、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财税〔2017〕58号文件取消了在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规定。预收的工程款应该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和增值税纳税义务是两回事。预缴增值税只是相当于预先交了一笔税钱,可以使当期少交一笔税金,而纳税义务产生时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增加了当期的应纳税额。同时,按照前述四种情况确认纳税义务,预收工程款自然而然会形成纳税义务,不用特意关注它,更不要在开工时把预收账款全部确认纳税义务或者按照完工进度确认纳税义务。
4. 现在建筑工程开票税率是多少
营改增后,建筑服务类开具的工程款发票和税率分以下两种:
1、一般纳税人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法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3%,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一般纳税人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法的,增值税税率1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工程价款的数额是非常巨大,在工程价款结算的时候,一定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和计算方式仔细结算,若有差错,数额会相差很大。在实践中,建筑工程合同款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的时候就确定好,如果工程竣工后双方就工程款产生了纠纷的,可以私下协商调解。
(4)建筑工程是根据合同时间开票吗扩展阅读:
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回答】
5. 建筑业提前开发票,是按工程进度确认收入还是按发票确认收入,怎么交税
建筑业提前开发票,应该按照合同价款确定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成本,然后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6. 建筑施工合同还未备案工期就结束,还能备案开票吗
在该物体上画细线的延长线
7. 建筑工程的收入确认,是按合同还是开具发票
1,建筑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2,如果不超过一年的,按照开具发票确认收入。
8. 建筑税改革方案2016税改是按工程开工日期 还是开发票日期决定
建筑业营改增是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的,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纳税义务缴纳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章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十三)试点前发生的业务。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9. 建筑工程不签合同可以开发票吗
可以
1、合同不是开具发票的必备条件,只要基于事实,就可以开具发票;
2、建议涉及金额较大的发票,最好签有合同,以便相关部门查核业务真实性。
10. 工程发票如何开具/在什么情况下开工程发票
工程发票开具的方法:
(一)办理地点
地税各办税服务大厅
(二)报送资料
(1)规模(工程价款50万元)以下的:
1)代开发票申请表(需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2)合同复印件;
3)施工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4)付款证明原件(需双方加盖公章);
5)外经证原件(外来建筑);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规模(工程价款50万元)以上的或分包工程,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
1)施工方项目登记表、建设方项目登记表(需盖章确认);
2)付款证明原件(需双方加盖公章);
3)建设方和施工方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对按规定不需要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有分包的还需提供总分包合同,分包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分包方开具的发票原件、复印件,税票原件、复印件。
注:相关表单可在市地税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三)需要征收以下税种:
1、营业税:按工程价款(包括料工费)的3%税率计征;
2、城建税:按营业税额的7%或5%征收;
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额的3%征收;
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额的1%征收;
5、企业所得税(对核定征收企业、单位征收,外来建筑企业就地预缴):
1)核定征收企业、单位
应纳税额=工程价款(包括料工费)*8%或10%(应税所得率)*25%(税率)
2)省以外外来建筑企业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国税函〔2010〕156号、苏国税发〔2010〕108号)
6、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及外来建筑企业征收):
1)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按工程价款(包括料工费)2%附征;
2)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按工程价款(包括料工费)3%附征;
3)对市范围以外外来建筑企业按工程价款(包括料工费)1%核定征收;符合地税函〔2008〕167号文件相关规定条件的,经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同意,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就地实行查帐征收。
注:若是单包合同,须将甲供材料金额并入工程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发票金额仍开工程收入金额)
(四)办理时限
规模以下:资料齐全,完税后当场办结;
规模以上:工程项目登记需经税收管理员调查后,方可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