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甲方供的材料就叫甲供材,这种一般结账的时候直接扣除你们的工程款的。合同时应该明确规定材料购进的增值税和税金附加由甲方承担的。
收到材料账务处理预收账款
借:工程物资
贷:预收账款
施工发出材料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工程物资
开具发票的时候开营业税。不存在重复交税,这是为了防止包工包料的工程偷税、漏税而做的规定、原材料不做增值税处理,计入工程的营业额进行征税。
B. 建筑业甲供材合同关于甲供材料怎样财务处理
甲供材料是不用进行账务处理的,一般是帐外保管,帐外统计就行了。
C. 施工企业甲供材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是什么
一、税务处理: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故按条例执行,则施工企业的甲供材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一律应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计缴营业税.
二、会计处理可有两种方法,实务中可选择其一之作操:
1.甲乙施工合同总价不包含甲供材,其甲供材税金由甲方承担,纳税申报按税局要求,或由甲方以代扣代缴形式申报纳税,其税金及附加作为甲方在建工程成本归集;或由乙方申报纳税,而税金由甲方承担以工程款形式划入乙方,这样乙方工程结算收入由合同总价和甲供材税金两块组成,具体操作方案视当地税局处理办法而定(好像听说目前不再由甲方代扣代缴了)
2.乙方领用甲供材时,凭领料单(含数量、单价、金额)通过应收帐款记帐,并作为工程结算收入开票、缴纳税金及附加,其税金及附加作为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抵减乙方当期损益。
D. 有关发包企业甲供材料的账务处理
一、房地产投资项目或者是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适用的领域
1、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用于房地产政策的应用。比如说我们搞房地产拆迁是按人口补偿还是按面积补偿,这是一个房地产的政策,可以进行可行性研究;比如说我们发展住宅性产业是按实物分房还是货币分房也是我们需要研究的政策问题。商品房房屋建筑到底是发展商品房还是经济适用房还是最近提出的年租房,这都是我们研究的政策。当然去年出台的物业管理的问题也是这方面。
2、可行性研究还可以用于房地产的规划。大家都已经知道我们国家现在有一个环境影响评价法,是去年提出的,同样在我们房地产开发项目里面,我们有其他国家一些比较好的案例,我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法国Ladefense这个地方,处于法国西部,位于凯旋门西延长线,这个门是大拱门,是1989年建成的,为纪念法国埃菲尔铁塔100周年而建的,这个建筑是非常宏伟的,这是他那个台阶下面很大的步行街,这是89年施工的图片,这样一个大的房地产是从50年代就开始规划,当时成立了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的目的就是对这个开发区进行规划,规划以后怎么利用土地开发,利用房地产开发或者是整个商业区的开发,来使得我们这个地区可持续发展,1958年成立的一个委员会,这是58年当时投入规划的一个模型。这是六十年代的,还是七十年代,还是八十年代,一直到89年这个大拱门建成整个的情况。现在我们再来看这个东西等于说是40年它的规划基本上是保持一致的,大家从图形上都能够看到基本上没有什么太大的变化,最大的变化就是在把地方标志性的建筑物建成什么样,这个一直没有落定尘埃,直到1989年建成了建筑风格是非常独特的。这个规划还有一个非常的地方,大家看这个图比较清楚一点,就是他利用这个空间,整个这条线是一个步行街,所有的交通全在地下,大家看我光标这个地方,光标这个地方实际上是地铁,从凯旋门那边开过来的地铁,一直到这个布局,这里面有地铁、公共汽车和铁路,全部都在这,面上看不见任何的汽车和其他的交通工具。地面上看到的只是行人,给大家举这个例子的意思就是我们进行房地产规划的时候,是完全可以做这么好的,这是西方国家法国人做的,我们现在的金融街将来能不能做到这种情况也不大清楚。这都是非常宏伟的一面,大家看一下这个建筑物,它好象一个发布的东西,这是法国建的工业博览馆,这是有三个支点,现在还是全世界独一无二的,可见法国人在规划思想是比较好的,规划也是我们可行性评估一部分。
3、还可以进行房地产投资活动,这是我们现在会主要的研究内容。项目定义投资活动就是搞项目活动,指在具体的地点和确定的时间内进行的一系列有目的、有计划、有始有终、有资金投入、有产出的活动,不是一个持续的经营。在项目评价的领域里面,我们用到三个词汇,一个是Appraisal事前的评估,第二是Evaluation,事后评估;第三是Assessment,就是第三方我作为中介机构对你进行评估,可能大家今后在接触有关的文献或者是报告里面,大家应该注意这个词,但是美国人不是很严格区分Evaluation和Appraisal,对Assessment没有争议。
对于一般的项目分类从管理的角度来讲有新建、改扩建和合资,这里面都是把项目分为新建、改扩建和合资。但是这些年随着经济的发展,从利用资源的角度可以把项目分成新建与合资以及改扩建,因为改扩建利用原有的一些资产,新建和合资都是完全是平地起价。从经营的角度来看我们有一些项目是经营性,有一些项目是非经营性,比如说城市道路,如果不收过桥费的话,那就是非经营性项目,但是如果说收钱了,过桥费像原来北京五环就是经营项目,现在又变成非经营性项目。还有从产品性质的角度,我们有竞争性项目、公共项目和准公共项目,这就是从产品的性质来看。公共项目比如说北京市政府搞的环境污染治理的一些项目,大家都受益,谁也不花钱;准公共项目就像污水处理;电视机、冰箱或者是等等都是竞争项目,按照产品性质来定的。从融资主体的角度有项目融资与企业融资;从权益资金的角度有私人投资、政府投资、混合投资;现在有PDP模式,所谓PDP就是公共与私人投资合伙制;评估方式是统一的,就是利用增量的方式来评估的。
下面切入整体,我们投资任何一个项目都有投资的目的,公共建筑比如说国家奥体中心,公共投资为主,同时吸纳私人投资,还有国家大剧院都是国家公共建筑,这些项目并不是真正为了盈利,当然不希望靠国家养着,但是主要目的就是国威,这是一个方面。
就住宅来说经济适用房这里面就是私人投资加上政策优惠,对于这样一些项目,它的目的是获取利润,对于政府来说它是政府政绩的体现;商品房这是私人投资,这样的项目肯定是盈利性的项目;涉外商品房肯定是以盈利为目标,绝对不是为了公益性搞涉外商品房;写字楼私人投资,以盈利为目的;商厦也是私人投资,以盈利为目的,像现在搞的家乐福,那么大的广场,据说这个项目是国内开发商没有资格或者是得不到这样的实惠,但是这给了国外一些商业企业,它纯粹是以盈利为目的。
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首先研究市场,这个市场有两个市场,一个是宏观市场,一个是微观市场。宏观市场指什么?就是整个国家宏观经济,还有房地产整个宏观的情况,像去年房地产争论比较多,大家都是业内的人,我就不再介绍了。到我们具体的项目,那就要评估土地供给的市场,要评估一下材料的市场,要评估一下商品房销售市场,要评估一下资本的市场,我觉得这四个市场,就是我具体项目来说这四个市场恐怕也要考虑,因为你有钱买不到便宜的材料,你的利润也实现不了,这是利润的问题。当然还要注意投资时机的参与,大家都很清楚。还有技术评价,技术评价可能一般就是通过设计院来做,或者是一些评估公司他们再聘请专业人士对我房地产项目进行评估,主要是技术方面。环境影响评价是非常重要的东西,我们房地产项目也存在这样的东西,时间关系不能展开。如果大家注意到我们天安门,你们访问天安门的网站,可以在网站上可以看到天安门的图片,就是天安门晚霞,天安门晚霞非常漂亮,但是四十年前还有另外一张图片,这张图片是朝霞的天安门,现在朝霞的天安门永远看不到了,就是因为新北京饭店超高,使得它再照这张相没有意义了。所以我们也要注意环境影响的意义。经济评价这是我们主要要讲的内容。还有社会评价,房地产项目社会评价,应该说现在已经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以前我们没有很重视。最近从去年开始,建设部注意到这个问题,世界银行也在注意到这个问题,就是说在搞房地产项目的时候,应该积极搞社会评价,为什么?因为社会评价涉及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非自愿的移民,我们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是市政项目往往要进行大方面的拆迁,使得这方面的居民非自愿移民搬到其他的地方去,所以社会评价也列入到议事日程上。风险分析大家都很重视,但是风险分析不是很容易做得很好。再就是组织机构评价,对一般小的项目没有什么组织机构评价,但是对于超大的项目就有组织机构评价的问题,比如说国家大剧院项目的业主,就需要组织机构评价;还有现在的奥体,2008年奥运会奥运场馆的工程,这就必须对谁管理奥运会场馆的工程对机构进行评价。还有就是法律框架适应性,就是你这个项目适不适合在我们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当然房地产项目不大存在,但是有一些工业项目就存在这个问题,如果你生产的产品污染比较严重,那么可能法律不允许,这就是说你要进行这些方面的评估。最后一个就是监督的指标体系,就是你这个项目从开始上的时候,就应该搞一套可以监督的指标体系,将来你的项目完了以后,你可以用你的这套监督指标体系来检验你的项目是否成功,所以这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一般的投资项目都要有这些评价的内容,对于我们房地产项目来说,有一些是比较重要的,但是有一些也是可以考虑简化,像一般的房地产商组织机构评价不一定做,环境影响评价也不一定要做。但是监督的指标体系希望每一个单位都这么做。
那么我们可行性研究的阶段是这个样子,这张图是从联合国公华组织工业组织可行性研究摘录下来,原版书有这个图片,翻译书没有这个图片。红的是表示我们在项目推动阶段所做的工作,这里面大家可以看到高高这个地方是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估报告,这部分花的内容时间和精力是最多的,绿色是花钱花得比较多的地方,但是这个阶段花钱也不少,项目识别,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评估报告,谈判和签约,工程设计,后面就是建筑、施工等等,就是整个项目周期都看到了。我们再看看国外对项目周期一般是给一个轮回的东西,从Programming开始,从机会到项目的识别,再到项目的评估,还有融资,实施以及项目评估等等方面,大家可以看到评价和评估词就不一样了,评价就是事后评估总结经验,为下一次项目提供经验和教训。
在项目周期内我们有哪些活动,首先要定可行性研究;第二就是要做项目评价;第三就是进行项目管理,可能项目管理在座都非常熟悉,也是现在非常热门的一个学科;第四就是项目运营。这是我们在项目周期内四个最主要的工作,前面我们在座的可能比较关心。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希望大家在今后工作中实践中注意到,就是不同的利益群体,它和项目是什么关系?比如说中间是一个建筑物,某一个项目,和项目有关系的都是什么人?有政府、投资人,房地产项目肯定有政府参加,给你批地、规划等等,开工许可证,投资人是拿钱的;还有施工企业,还有一些咨询机构,银行,可能现在往往大家没有注意到的就是受影响的群体。这受影响的群体现在是不可忽视,特别是我们最近党中央提出了以人为本这么一个指导思想,就是说你搞任何一个项目,可能有一些是受益的人,包括政府、投资人、咨询机构、施工企业、银行都是我要从这个企业拿钱的,但是对于有一些人就是受到比较大的伤害,比如说我刚才说的非自愿的移民,当然我们现在政府已经考虑很多,给了很多的补偿,但是很多人没有了房子就没有了生活来源这些受影响的群体应该特别引起大家注意。
参考资料:
E. 施工企业甲供材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施工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方式一的账务处理:
①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
贷:预收账款
200万元
②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③施工方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方式二的账务处理: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F. 增值税下建筑企业甲供材怎么做帐
1.乙方是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1)购买石材
借:原材料-石材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工程领用石材
借:工程施工-材料费
贷:原材料-石材
(3)确定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工程结算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乙方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购买石材
借:原材料-石材
贷:银行存款
(2)工程领用石材
借:工程施工-材料费
贷:原材料-石材
(3)确定增值税税额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工程结算/预收账款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情形3:乙方是小规模纳税人。
会计处理同情形2。
G. 哪位高手给我一套房地产企业(含甲供材)的会计分录,特别是税务方面的。谢谢!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概念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一般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在税法上是比较明确的。但对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发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
二、“甲供材”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甲供材征税主要是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甲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没有明确规定装饰工程中甲供材要不要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而根据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因此,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包括甲方提供设备的情形)需要并入乙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三、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甲供材产生的问题主要是在于不同的会计处理上,由此衍生出来甲供材如何开发票及税收问题。在现实的会计处理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建设单位市场购入材料时的会计处理:
借:工程物资XX万元
贷:银行存款XX万元
建设单位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用于工程。在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时,在目前实务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方式一:
(1)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XX万元
贷:工程物资XX万元
(2)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XX万元
贷:预收账款XX万元
(3)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XX万元
贷:工程物资XX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中都要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付的是实物。
2、方式二:
(1)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 XX万元
贷:工程物资XX万元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其所购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本单位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二)甲供材的税务处理
以上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带来不同的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
1、方式一下的发票开具及营业税处理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按含甲供材金额开具建筑业发票,并全额缴纳营业税。
此种方式施工企业按含甲供材金额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并确认收入,但甲供材由于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施工方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采用这种核算方法需要事先征得税务机关的同意,以免施工企业加重企业所得税负担。
2、方式二下的发票开具及营业税处理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不含甲供材金额开票,如果按含甲供材金额开票就会导致甲供材料在建设方重复计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怎样开票,甲供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含甲供材的金额缴纳营业税,负税义务与方式一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甲供设备、装饰劳务中的甲供材料计税方式与上述规定有所差别。
四、“甲供材”的账务和税务处理例解
[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200万元。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建设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建设方(甲方)从市场购入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这里假设建设方(甲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企业将这200万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用于工程。
(2)在建设方(甲方)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时:
①方式一: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
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1200万元。
②方式二: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
2、施工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方式一的账务处理:
①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200万元
贷:预收账款200万元
②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③施工方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方式二的账务处理: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二)甲供材的发票开具
以上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
1、方式一的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该按12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200万缴纳营业税。
2、方式二的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1000万开票,如果按1200万开票就会导致200万材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方是按1000万开票还是按1200万开票,甲供材都必须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12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个和方式一是一样的。
(三)税收风险提示
从理论上而言,对于施工方,无论建设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他的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但现实中的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一个流转税,流转税的可转嫁性决定了施工方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最终实际是转嫁到建设方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转嫁。因此,对于建设方而言,他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了。由于税务机关监管的原因,这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材,施工方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且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对这部分甲供材就没有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从这个角度考虑,建设方更倾向于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但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我们知道。无论建设方会计处理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要求施工方补税的话,施工方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无论和建设方如何处理,都必须就甲供材缴纳营业税。至于甲供材没有提税的问题,施工方应自己和建设方协商或向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方法。
(四)税务处理分析
1、方式一的税务处理分析
在方式一的情况下,施工企业按1200万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按1200元在账面上确认收入,但对于200万这部分的甲供材,由于材料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发票的抬头肯定是开给建设方,且在建设方入账的,对于这部分材料,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也就无法入成本。对于这部分,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个大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施工方对于甲供材发票入成本的问题,由双方在工程结束,决算报告出来后,施工单位凭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施工方工程成本,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2)部分国税机关认为这是转售业务:即建设单位外购物资转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最后开总的发票向建设单位结算,对建设单位应征收增值税,至于进项税款当然能够得到抵扣。这样,施工企业就能取得材料的发票了,但是建设方则必须对材料的销售缴纳增值税。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非常错误的。建设单位购买的材料给施工方最终还是用于建设单位自己的工程,实际上是一种自用行为,不能视为转售业务征收增值税。但是在实务中,第一种处理方法往往得不到某些税务机关的认可,他们机械的认为只有取得发票才能入账,其实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只要是真实的,并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这里合法有效凭证不是仅指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取得的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也应视为合法有效凭证,况且是真实发生的。为了避免与有些税务机关不必要的争议,一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设单位,在购买材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随后按原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施工方,这些没有差额也不要缴纳增值税。但在实务中,大多数单位并不愿意按这种方式进行处理。
2、方式二的税务处理分析
在方式二的情况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这时,施工方按1000万开票,也就不存在200万甲供材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的问题。同时,考虑到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的原因,这种会计处理方法还能少缴部分甲供材的营业税,对两方都有利。但是,施工方也要知道,这种情况下,自身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施工方必须要缴纳甲供材营业税,甚至要按偷税进行处罚,同时由于甲供材在工程造价时没有和建设方按规定提税,最终只能是自己承担。
(五)结论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某种角度讲,以上两种模式都是可以的。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讲,他们更倾向于采取第一种模式,这样能很好的将甲供材纳税收监管的范围。因此,有些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对于工程,建设方不允许直接凭商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必须取得建筑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否则按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这部分成本不能提取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然,这种规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但这确实是一种好的监管方法。
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如果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一也是比较好的。因为,建设方在发出甲供材时,材料并没有立即用于工程,只是从建设方保管转至施工方保管。从会计处理看,如果建设方将材料发出时,就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但实际上材料还没有用于工程或全部用于工程,只是就计入在建工程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而且,如果采用方式二,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发出材料不进行如何会计处理,不利于在工程中对甲供材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因此,方式二既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也满足不了实际管理的需要。但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二似乎更优。但我们说过了,这种情况下,风险主要是由施工方承担了。
既然模式一对税务机关有利,在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对企业也有利,那么我们就要很好的解决方式一下产生的如何处理施工企业甲供材入成本的问题。我们认为采用施工企业根据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入成本是完全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实务上大部分税务机关对这种处理也是非常认可的。按转售模式,由建设方向施工方材料销售发票,从原理上讲就是错误的,在实务中是不可取的。
H. 我是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我们给甲方开具甲供材工程款发票,甲供材材料款发票开给我们,请问怎么账务处理
给甲方: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收材料票:
借:工程施工-材料费
贷:银行存款
I. 工程甲供材料收付,如何做会计分录
问题想明白了怎么提以后再提,你是施工单位吗?收到材料时,先放在原材料科目中核算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领用材料时,借:工程施工-XX工程 贷:原材料 所有用的材料、人工都在工程施工科目中归集工程结算核算收到的或应收到的工程款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贷:工程结算 工程施工、工程结算这两个科目在一个项目建设过程中,一直是增加的,归集成本和收入,直到项目完工了,进行竣工决算后,将两个科目对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