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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人员

发布时间:2021-08-14 23:49:08

㈠ 建筑法对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做了哪些规定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
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
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
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
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
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
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
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
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
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
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
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
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
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㈡ 建筑工程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工程监理的内容和权限的授权范围。

1、工程监理的内容。

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工程监理的内容可以概括为工程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在质量、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即实践中所谓的“三控制”。由于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之间属委托代理关系。

因此,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内容、监理权限还将取决于双方合同的具体约定,并且该约定要向被监理的承包单位披露。为此,《建筑法》第33条特别强调:“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2、工程监理的权限。

《建筑法》第32条第2款、第3款分别规定了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权限和义务: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7条第2款还规定:“未经家里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2)我国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人员扩展阅读:

建筑工程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这部分投资额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显然,建筑工程为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与建设工程的范围相比,建筑工程的范围相对为窄。

其专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因此也被成为房屋建筑工程。故此,桥梁、水利枢纽、铁路、港口工程以及不是与房屋建筑相配套的地下隧道等工程均不属于建筑工程范畴。

㈢ 按照我国建筑法的规定精神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持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还是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按照我国建筑法的规定精神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持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即注册监理工程师..8人,计算与甲相同

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工程监理的依据和主要监理内容有哪些要求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模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单位与彼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㈤ 建筑法对建筑工程许可、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有哪些规定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
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
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
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
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
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
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
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
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
验施工许可证。
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
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
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
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
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
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
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
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
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
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
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
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
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
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
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
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
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
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
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
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
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
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
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
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
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
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
、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
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
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
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
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
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
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
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
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㈥ 10、根据《建筑法》,关于建设工程监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是: (C)尽管建筑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中没有工程监理单位,但也是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一个主要依据

㈦ 我国什么时候开始工程监理制度的

【建设工程监理】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历程
(1)试点阶段(1988~1992)。1988

7

25
日,建设部发布《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监理制度;同年
11

28
日,建设部又发出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决定建设监理制先在北京、上海、南京、天津、宁波、沈阳、哈尔滨、深圳八市和能源、交通的水电与公路系统进行试点。1991

12

16
日,建设部侯捷部长在全国建设工作会上指出,建设监理试点工作已在全国
25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15
个工业、交通部门开展,实施监理的工程在提高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2)稳步发展阶段(1993~1995
年)。1992
年,我国为工程监理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包括《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关于发布建设工程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到
1992
年底,全国有
28
个省、市、自治区及国务院的
20
个工业、交通等部门先后开展了建设监理工作,累计对
1636
项、投资额
2396
亿元的工程项目实施监理。1993
年,在全国第五次建设监理工作会议上,建设部全面总结了监理试点的成功经验,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和全国监理工作的现状,部署了结束试点、转向稳步发展阶段的各项工作。1995

10
月,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同年
12
月,建设部、国家计委颁发了《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3)全面推行阶段(1996年开始至今)。从1996
年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1997

11月
1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工程监理作出规定。2000

1

30
日发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对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2004

2

1
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对工程监理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作出了规定。截至
2009

12
月底,全国共有监理企业
5867
多家,其中综合资质
55
家,甲级
2050
家,乙级及以下
3762
家,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11
万余人,监理从业人员超过
56
万人。监理工作覆盖了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冶炼、石油化工、水利水电、电力、公路、港航、通信等等众多类别的工程项目。

㈧ 建筑法对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做了哪些规定 是监理工程师,不是监理单位。谢谢

您好:你的问题现在回复如下,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
1.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2.连带责任
由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发的合同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要与监理企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3.《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要承担一定的监理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应当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1)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起安全事故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㈨ 我国什么时候开始工程监理制度的

从1988年起步,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工程监理制,到1996年起开始了全面发展。

㈩ 您说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监理人员不能在同一个项目担任项目施工管理人员,是第几条规定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34条规定的,当时我估计阐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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