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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类安全事故处理

发布时间:2021-08-15 03:35:52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和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人的生理、心理状态能适应物质、环境条件,而物质、环境条件又能满足劳动者生理、心理需要时,则不会产生不安全行为;反之,就可能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
1.物的不安全状态
(1)设备、装置的缺陷,是指机械设备和装置的技术性能降低,刚度不够,结构不良,磨损、老化、失灵、腐蚀、物理和化学性能达不到规定等。
(2)作业场所的缺陷,是指施工现场狭窄,组织不当,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交通道路不畅,机械车辆拥挤,多单位同时施工等。
(3)物质和环境的危险源,如:化学方面的氧化、自燃、易燃、毒性、腐蚀等;机械方面的重物、振动、冲击、位移、倾覆、陷落、旋转、抛飞、断裂、剪切、冲压等;电气方面的漏电、短路、火花、电弧、电辐射、超负荷、过热、爆炸、绝缘不良、高压带电作业等;环境方面的辐射线、红外线、强光、雷电、风暴、暴雨、浓雾、高低温、洪水、地震、噪声、冲击波、粉尘、高压气体、火源等。
2.物质、环境与安全。从上所述,物质和环境均具有危险源,也是产生安全事故的主要因素。因此,在施工项目安全控制中,应根据工程项目施工的具体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或断绝危险源。
如发生起重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两类,一是起重设备的安全装置不全或失灵;二是起重机司机违章作业或指挥失误所致,因此,预防起重伤害事故也要从这两方面人手,即:第一、保证安全装置(行程、高度、变幅、超负荷限制装置,其他保险装置等)齐全可靠,并经常检查、维修,使转动灵敏,严禁使用带“病”的起重设备。第二、起重机指挥人员和司机必须经过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考核,持证上岗,不得违章作业。要坚持十个。不准吊,此外,还有一些安全措施,如起吊容易脱钩的大型构件时,必须用卡环;严禁吊物在高压线上方旋转;严禁在高压线下面从事起重作业等。
同时,在分析物质、环境因素对安全的影响时,也不能忽视劳动者本身生理和心理的特点。如一个生理和心理素质好,应变能力强的司机,他们注意范围较大,几乎可以在同一时间,既注意到吊物和它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又顾及到起升、旋转、下降、对中、就位等一系列差异较大的操作。这样,就不会发生安全事故。所以在创造和改善物质、环境的安全条件时,也应从劳动者生理和心理状态出发,使其能相互适应。实践证明,采光照明、色彩标志、环境温度和现场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都不可低估。
(1)采光照明问题。施工现场的采光照明,既要保证生产正常进行,又要减少人的疲劳和不舒适感,还应适应视觉暗、明的生理反应。这是因为当光照条件改变时,眼睛需要通过一定的生理过程对光的强度进行适应,方能获得清晰的视觉。所以,当由强光下进入暗环境,或由暗环境进入强光现场时,均需经过一定时间,使眼睛逐渐适应光照强度的改变,然后才能正常工作。因此,让劳动者懂得这一生理现象,当光照强度产生极大变化时作短暂停留;在黑暗场所加强人工照明;在耀眼强光下操作戴上墨镜,则可减少事故的发生。
(2)色彩的标志问题。色彩标志可提高人的辨别能力,控制人的心理,减少工作差错和人的疲劳。红色,在人的心理定势中标志危险、警告或停止;绿色,使人感到凉爽、舒适、轻松、宁静,能调剂人的视力,消除炎热、高温时烦躁不安的心理;白色,给人整洁清新的感觉,有利于观察检查缺陷,消除隐患;红白相间,则对比强烈,分外醒目。所以,根据不同的环境采用不同的色彩标志,如用红色警告牌,绿色安全网,白色安全带,红白相间的栏杆等,都能有效地预防事故。
(3)环境温度问题。环境温度接近体温时,人体热量难以散发就感到不适、头昏、气喘,活动稳定性差,手脑配合失调,对突发情况缺乏应变能力,在高温环境、高处作时,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反之,低温环境,人体散热量大,手脚冻僵,动作灵活性、稳定性差,也易导致事故发生。
(4)现场环境问题。现场布置杂乱无序,视线不畅,沟渠纵横,交通阻塞,机械无防护装置,电器无漏电保护,粉尘飞扬、噪声刺耳等,使劳动者生理、心理难以承受,或不能满足操作要求时,则必然诱发事故。
以上所述,在施工项目安全控制中,必须将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与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结合起来综合考虑,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才能确保安全的目标。
"四不放过"是指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员工及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的原则。
"四不放过”原则的第一层含义是要求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首先要把析清楚,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不能敷衍了事,不能在尚未找到事故主要原因时就轻易下结论,也不能把次要原因当成主要原因,未找到真正原因决不轻易放过,直至找到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搞清楚各因素的因果关系才算达到事故分析的目的。
"四不放过"原则的第二层含义是要求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不能认为原因分析清楚了,有关责任人员也处理了就算完成任务了,还必须使事故责任者和企业员工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所造成的危害,并深刻认识到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大家从事故中吸取教
训,在今后工作中更加重视安全工作。
“四不放过”原则的第三层含义是要求在对工伤事故进行凋查处理时,必须针对事故
发生的原因,制定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预防措施,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实施,只
有这样,才算达到了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最终目的。
三、“三个同步”
”三个同步”是指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企业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策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的原则。“三个同步”要求把安全生产内容融化在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中,以保证安全与生产的一体化,克服安全与生产“两张皮”的弊病。
四、安全标识
安全标识是指在操作人员容易产生错误而造成事故的场所,为了确保安全,提醒操作人员注意所采用的一种特殊标识。
制定安全标识的目的是引起人们对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标识不能代替安全操作规程和保护措施。
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安全标识应由红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必要时,还需要补充一些文字说明与安全标识一起使用。

如果不清楚可以去看看http://www.jsyn666.com/5/12/170010855.htm

❷ 简述工程安全事故处理的原则和程序

1,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施工单位应立即实行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采取必须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做好标识,保护好现场。

同时,要求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迅速按安全事故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h内写出书面报告。

工程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及所属企业名称;

②事故类别、事故严重程度;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④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⑤抢救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⑥报告人情况和联系电话。


2,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做好以下工作:

①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②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③提出事故的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④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⑤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监理工程师接到安全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涉及技术处理时,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必要时,应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技术处理方案必须依据充分,应在安全事故的部位、原因全部查清的基础上进行,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以保证技术处理方案可靠、可行,保证施工安全。

4,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安全事故技术处理的施工过程进行重点监控,对于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派专人进行监控。

(2)建筑工程类安全事故处理扩展阅读

施工单位完工自检后,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相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进行处理结果鉴定。要求事故单位整理编写安全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进行资料归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②现场调查资料(记录、图纸、照片);

③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④物证、人证调查材料;

⑤间接和直接经济损失;

⑥医疗部门对伤亡者的诊断结论及影印件;

⑦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对该事故所做的结案报告;

⑧处分决定和受处理人员的检查材料;

⑨有关部门对事故的结案批复等;

⑩事故调查人员的姓名、职务,并签字。

6,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复工通知,确认具备复工条件后,签发《工程复工令》,恢复正常施工。

❸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的程序是怎样的

(1)报告安全事故。

(2)处理安全事故

❹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的原则有哪些

(1)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3)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

(4)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

❺ 建筑工程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1、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成事故现场处理小组(2人以上),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并要求事故单位通知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

2、事故现场处理:

(1)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工作:

①现场物证、证人材料或其他事实材料等的搜集;

②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影取证;

③进行事故临时问话笔录。

(2)事故现场处理事项:

①向事故单位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单,责令施工现场停工整改或局部停工整改;

②责成事故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向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建管处等单位提交事故快报表;

③责成事故单位立即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按(1)要求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工作,同时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小组,作好家属接待、安抚和稳定工作;及时完成理赔工作,并办理相应的签字手续;

④由我站对所有相关资料,特别是安全资料进行封存检查;

⑤责成事故单位组织相关当事人(如:业主、监理、项目经理、安全管理员、施工员、事故现场见证人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问话;

⑥责成事故单位对项目所有劳务人员重新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

(3)由市建规委、安全监督站及时完成对相关当事人的调查问话,作好问话笔录。

3、责成事故单位于15日内提交事故初步调查报告。

4、配合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在一个月内,完成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最后通过调查之后对发生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做出相应的处罚。

处理方法:

1、修补处理。

2、加固处理。

3、返工处理。

4、限制使用。

5、不作处理:

⑴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的。

⑵后道工序可以弥补的质量缺陷。

⑶法定检测机构合格的。

⑷出现质量缺陷,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6、报废处理。

(5)建筑工程类安全事故处理扩展阅读

工程安全事故处理的原则和程序:

事故处理原则:是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的不放过、事故隐患未排除的不放过、责任人及群众未受教育的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未受到处罚的不放过。

事故处理程序:保护现场-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出具调查报告分析事故原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出具事故处理报告(结案报告)。

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成事故现场处理小组赶到现场。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工作,进行事故现场处理,完成事故初步调查报告。最后,在调查结果出来后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❻ 建筑工程现场的安全事故处理标准流程是什么样的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报告阶段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监部门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2小时以内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❼ 建筑工程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一般事故,10人以下死亡或重伤不足10人,或低于1000万人,乡级人民政府由地级市有关部门直接任命,设立调查小组处理事故。

❽ 工程建筑安全事故怎么定罪

核心内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项目管理是市场化的管理,市场是施工项目管理的环境和条件;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又是市场的基本经济细胞;施工企业的主体又是由众多的工程项目单元组成的,工程项目是施工企业生产要素的集结地,是企业管理水平的体现和来源,直接维系和制约着企业的发展。 律师回答: 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工人的死亡是否属于安全责任事故?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❾ 建筑工程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 请问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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