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筑工程资料移交审查
会详细审查工程资料内的内容,资料必须齐全而且正确。
Ⅱ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与移交要注意什么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与移交
(一)验收
1、列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未取得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2、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在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时,应重点验收以下内容: (1)工程档案分类齐全、系统完整; (2)工程档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3)工程档案已整理立卷,立卷符合现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规定;(4)竣工图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整洁,盖有竣工图章;(5)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完备; (6)文件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进行验收,属于向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工程档案的工程项目还应会同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共同验收。
3、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或一些特大型、大型的工程项目的预验收和验收,必须有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参加。
4、为确保工程档案的质量,各编制单位、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要对工程档案进行严格检查、验收。编制单位、制图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必须进行签字或盖章。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一律退回编制单位进行改正、补齐,问题严重者可令其重做。不符合要求者,不能交工验收。
5、凡报送的工程档案,如验收不合格将其退回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责成责任者重新进行编制,待达到要求后重新报送。检查验收人员应对接收的档案负责。
6、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档案的最后验收。并对编制报送工程档案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和检查。
(二)移交
1、列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2、停建、缓建工程的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3、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工程档案。对改变的部位,应当重新编写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4、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盖章后交接。
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工程档案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时间、套数移交给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Ⅲ 建筑工程资料移交问题
资料又地方规定,可以问下甲方和质检站。一般情况下,原件要存放档案馆,复印件移交一份甲方,然后自己公司一份。竣工图是一定要的。移交的时候要有份移交单的。
Ⅳ 建筑工程资料由谁移交档案馆
=-=-=这个当然是由管理资料的人移交啊(资料员),,=-- 有些程序你自己也要注意的, 你要根据当地的要求去做---
Ⅳ 建设单位工程档案移交哪些内容
(一)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1、立项文件;2、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3、勘察、测绘设计文件;4、招标文件;5、开工审批文件。 (二)施工文件 土建(建筑与结构)工程 1、施工技术准备文件;2、地基处理记录;3、工程图纸变更记录;4、材料设备质量证明及试验报告;5、施工实验记录;6、隐蔽工程检查记录;7、施工记录;8、工程质量检验记录。 水电、暖通、空调、消防、燃气工程 1、一般施工记录;2、图纸变更记录;3、设备、产品质量检查、安装记录;4、隐蔽工程检查记录;5、施工试验记录。(三)监理文件 1、监理规划;2、监理月报、会议纪要;3、监理通知;4、监理总结。(四)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1、工程竣工总结; 2、竣工验收记录 a)竣工图(给排水、结构、水电、装饰、暖通、消防、燃气、电梯等); b)声像材料(照片、录像、光盘等)。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Ⅵ 工程资料移交到底该归谁管理
工程资料移交管理分别如下:
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向物业管理单位移交一套工程档案,便于日后维护、管理利用;建设单位自行保留一套工程档案。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盖章后交接。
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的管理应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对改建、扩建和维修的工程档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对改变的部位,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有关单位移交。
工程档案验收的内容:
1、工程档案齐全、系统、准确、规范。
2、工程档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3、工程档案已整理立卷,并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4、竣工图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整洁,盖有竣工图章。
5、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完备。
6、文件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