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筑工程保险保险期限的特点是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期限跟工期进度密切相关,保险期限一般都根据工程合同期限一致,但遇到特殊情况延期,需向保险公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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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请教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范围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包范围。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含义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二、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1、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范围
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于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尤其是:
住宅、商业用房、医院、学校、剧院;
工业厂房、电站;
公路、铁路、飞机场;
桥梁、船闸、大坝、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
2、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内容
工程本身工程本身是指由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为履行合同而实施的全部工程。包括:预备工程,如上方、水准测量;临时工程,如引水、保护堤;全部存放于工地,为施工所必需的材料。
施工用设施和设备施工用设施和设备包括活动房、存料库、配料棚、搅拌站、脚手架,水电供应及其他类似设施。
施工机具施工机具包括大型陆上运输和施工机械、吊车及不能在公路上行驶的工地用车辆,不管这些机具属承包商所有还是其租赁物资。
场地清理费这是指在发生灾害事故后场地上产生了大量的残砾,为清理工地现场而必须支付的一笔费用。
第三者责任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但是,被保险人的职工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应予除外(属于意外伤害保险)。
工地内现有的建筑物这是指不在承保的工程范围内的、所有人或承包人所有的工地内已有的建筑物或财产。
由被保险人看管或监护的停放于工地的财产。
三、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危险与损害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危险与损害涉及面很广,几保险单中列举的除外情况之外的一切事故损失全在保险范围内,尤其是下述原因造成的损失:
1、火灾、爆炸、雷击、飞机坠毁及灭火或其他救助所造成的损失;
2、海啸、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灾、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
3、一般性盗窃和抢劫;
4、由于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或无能力等导致的施工拙劣而造成的损失;
四、其他意外事件。
建筑材料在工地范围内的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和破坏,以及施工设备和机具在装卸时发生的损失等亦可纳人工程险的承保范围。
这些就是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分析,大家要注意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生效时间,建筑工程一切险承包范围包含了许多的方面,主要是为了保障广大建筑工作者的人身利益。以后在从事建筑方面的工作时一定要看清公司是否为正规公司,否则没有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话,自己的人身安全也很难得到保证。
1、物质损失方面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①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②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③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④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⑤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⑥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⑦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⑧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⑨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2、第三者责任险方面下面各项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由于震动及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以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1)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3)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4)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3、总除外责任:
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七)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除了上述内容不保外,其他都在保险范围。
⑶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
建筑工程的保险期限包括从开工到完工全过程,由投保人根据需要确定。
1、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开始有两种情况: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2、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终止有三种情况:保单规定的终止日期,建筑工程完成移交给所有人时,所有人开始使用时,三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3、保证期
工程完成后,一般还有一个保证期。在保证期间如发生工程质量有缺陷甚至造成损失,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须负赔偿责任,这是保证期责任。保证期责任是否加保,由投保人自行决定,但加保则要加交相应的保费。
⑷ 建筑工程保险保险期限的特点是什么谁清楚
保险期不固定,时间跟随建筑企业竣工时间。
⑸ 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不包括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责任包括:
一、物质部分的保险责任:
1、列明的自然灾害:洪水、暴雨、地震、雷电、风暴、冻灾等及其他自然灾害;
2、列明的意外事故:火灾、爆炸、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物体坠落、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
3、人为风险:盗窃、工人或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二、第三者责任:指被保险人在工程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责的赔偿责任;
所以是不包括施工工人意外伤害的。一般建筑工程都会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按照:1、建筑面积;2、工程造价;3、施工人数。这三种方式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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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工程保险的保证期是什么意思
保证期是指根据工程合同规定,承包商对于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在工程验收并交付使用之后的一定时期内。
如果建筑物或被安装的机器设备存在了这建筑或者安装的质量问题,甚至造成损失的,承包商对于这些质量问题和损失应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人可以根据承包商的要求扩展承保保证期。
保证期一般不包含在工程工期内,是否投保,由投保人自己决定,如需要投保时,必须增收相应保险费。
(6)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不包括扩展阅读:
建筑工程保险,是随着现代工业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火灾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逐步演变而成的一种综合性保险。其主要特征为:
承保风险的特殊性。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保险标的大部分都裸露于风险中,同时,在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始终处于动态过程,各种风险因素错综复杂,风险程度增加。
风险保障的综合性。建筑工程保险既承保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风险,又承保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还可以针对工程项目风险的具体情况提供运输过程中、工地外储存过程中、保证期间等各类风险。
被保险人的广泛性。包括业主、承包人、分承包人、技术顾问、设备供应商等其他关系方。
费率的特殊性。建筑工程保险采用的是工期费率,而不是年度费率。
保险期限不等。传统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 期满可续保;而建筑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按工期计算,即自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为止。特别是大型工程,其中有的项目是分期施工并交付使用,因而各个项目的期限有先有后,有长有短。
⑺ 建筑工程一切险过了保险期限,但在保证期限内发生的损害能否索赔
但需要注意的是,相较成熟工程保证保险市场发展,目前国内工程保证保险的发展程度还有着明显不足。较为显著的即是工程保证保险各项主要功能作用的发展,如有效的市场准入筛选、有效的风控管理服务、以完成工程建设本身为最终目的,这三项保障功能都仍待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1
有效的市场准入筛选,需要进一步探索发展高保额担保方式与建立完善的市场诚信体系;
2
有效的风控管理服务,需要加大对各项保险技术应用的投入,对专业化人才、技术与管理力量的积累;
3
已完成工程建设本身为最终目的,需要探索工程保证保险全新的功能应用与保险服务理念,不只局限于风险事故理赔。
同时,需要一步步建立起充分的市场认知与市场信心,将最后一项的功能作用形成工程建设风险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才能有效建立起建筑企业应对包括重大风险事故在内的各项风险保障。
建筑企业在市场发展过程中往往面临着众多复杂多变的风险因素。各类风险事故的发生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完善的工程保证保险制度,其具备的各项功能应用,令其有着成为“有效的市场化自救方式”的可能。因此,国家与保险行业应进一步推动完善工程保证保险制度,使其快速成为建筑行业发展的又一种风险保障。
⑻ 保险法对建筑工程险的时间有明确规定吗
保险期限不等。传统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 期满可续保;而建筑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按工期计算,即自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为止。特别是大型工程,其中有的项目是分期施工并交付使用,因而各个项目的期限有先有后,有长有短。
⑼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期限有何争议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义务的期限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终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