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工程需要进行几次结算审计,有没有相关规范规定
如果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甲方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
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财政评审)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审计
审计局(可以自审,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
审计局审定为终审。
2. 建筑行业施工过程结算具体要求
竣工结算退出历史舞台!建筑业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今年年初的国常会明确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加大保函替代施工单位保证金推广力度,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各省市建筑行业施工过程结算具体要求。
3.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结算规定
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