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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环娜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8-16 20:08:46

⑴ 北京环娜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北京环娜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11月27日,主要经营范围为装饰、装修、施工、设计、设备安装及相关的服务,生产轻体砖、金钢矿砂、石晶砂及石材产品等。
法定代表人:江龙翔
成立时间:1991-11-27
注册资本:15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110000410014659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醉公坟(第五运输公司)2号楼417室

⑵ 给排水工程师需要具备哪些能力这份工作的薪资待遇如何

给排水工程专业是一个土木工程类的传统专业,在市政工程,政府规划,环保设计,工矿企业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该专业的毕业生历来就业都比较乐观,待遇也相当优越。

在我国的高等院校中,开设给排水工程专业的大学有不少,其中最著名的是同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东南大学等院校,现将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的大学排名推荐如下,仅供参考;同济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东南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湖南大学, 青岛理工大学, 沈阳建筑大学, 兰州交通大学, 华东交通大学, 重庆大学, 北京建筑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河海大学, 武汉大学, 桂林理工大学, 太原学院, 华南理工大学, 南华大学, 天津城建大学。

⑶ 北京市建筑工程办理消纳证的文件是那几个

各大新华书店应该有售的,如西单、中关村的新华书店。如果没有的话,甘家口有个建筑书店,去那里看看,或者去海淀图书城,那里有专门的法律书店。如果都没有的话,直接找城管部门,看他们有没有卖的。
目前正在修订之中,当前仍在使用的是2002年通过的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具体内容如下:
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建制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面规划,配套建设,综合治理。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分片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所属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和街道、乡、镇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负责日常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文化、卫生、宣传等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行环境卫生工作承包责任制,逐步实行环境卫生服务社会化和有偿服务,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改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条件,提高工资福利待遇。
第七条 对在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以及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八条 各种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美观和完好。
第九条 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并且书写规范,字迹清晰,保持整洁。
第十条 设置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等,应与周围景观谐调,整洁美观,保证安全,及时修饰。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等,应当保持功能完好。出现损坏或者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形时,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二条 在市人民政府规定范围内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围挡。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施工车辆车轮带泥行驶。工程竣工后,对场地内的剩余材料、工程弃土及其他杂物,应当及时清理干净。
第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输流体和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第十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因需要,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摆设摊点,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并应当保持整洁,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主要道路、广场,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街巷胡同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公共场所、公共绿地、集贸市场、公路、铁路沿线、河湖水面以及单位内部,由各管理单位负责;
(四)零散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五)公共厕所、单位内部厕所,以及垃圾收集站,由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划分的卫生责任区承担清扫保洁责任,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卫生责任区的划分标准,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制定。
第十九条 城乡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管辖的范围,确定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各种作业产生的渣土、污泥、枝叶等弃物弃料,由该作业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负责清运干净。
第二十一条 对易于孳生、聚集蚊蝇的场所,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消灭蚊蝇。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燃气,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支持净菜上市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控制物品的无效包装,增加标准包装容器的比重,减少城市垃圾的产生。
对城市生活废弃物,逐步实行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
清运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
单位产生的垃圾,由单位负责清运。
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因建设工程施工或者房屋修缮等产生的渣土需要清运的,应当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渣土清运消纳登记,并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和要求,清运到指定的渣土消纳场所。
第二十五条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废弃物,工业废弃物和其他污染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不得倒入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渣土消纳场所。
第二十六条 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统。不能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粪便,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掏,并实行密闭运输,清运到指定的粪便处理场所。
公共厕所实行收费服务的,应当经过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并取得收费许可证。未取得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由当地物价检查机构依法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市垃圾、渣土、粪便消纳处理场所,应当符合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和标准,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单位和个人使用消纳处理场所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交费。
第二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的清扫保洁和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等工作,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资质认定的服务公司代办。委托代办双方应当签订协议,并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和服务公司,应当遵守有关服务规程和标准,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从事施工或者其他作业,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或者生活废弃物清运的,应当事先报告当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并采取妥善处理措施后,方可进行。未采取处理措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施工或者作业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
(三)在城区和近郊居民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
(四)在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
(五)其他有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业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
第三十二条 城市危旧房改造,新建居住区、开发区和新建、扩建城市道路以及集贸市场等大型公共建筑和场所,应当根据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的规定,配套建设垃圾收集站、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工作用房等设施。
前款所列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必须有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参加审查。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三十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全市性、区域性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转运、消纳、处理等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和清洁车辆保养、环境卫生工作用房的设计方案,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审核后,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二)公共厕所、化粪池等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方案,经所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保证工程质量。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的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改正后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配置垃圾收集设施。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设置厕所。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公共垃圾收集设施和公共厕所,并按规定交纳服务费用。
第三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者停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因特殊需要必须拆除、移动或者停用的,应当报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需要拆除的,应当易地新建或者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后,再予拆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并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一)未经批准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的;
(二)在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的;
(三)在市人民政府规定范围内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按规定围挡、污水流溢、施工车辆车轮带泥行驶,或者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场地的;
(五)运输流体和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六)不按规定履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义务的;
(七)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
(八)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清掏、清运垃圾、粪便、渣土以及污泥、枝叶等弃物弃料,或者渣土消纳不办理登记手续的。
对乱倒垃圾、渣土的,除责令清除和处以罚款外,并可责成责任人按照当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安排,清运垃圾、渣土。
第三十九条 在城区和近郊居民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一)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者设置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等,影响市容的;
(二)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擅自拆除、移动、停用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修复,逾期未改正或者未修复的,处以罚款:
(一)户外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等出现损坏或者灯光显示不全的;
(二)未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配套建设或者配置环境卫生设施的;
(三)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二条 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盗窃、故意损坏环境卫生设备、设施,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拒绝、阻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负责执行。具体处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关于养犬的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4月26 日公布的《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⑷ 北京城乡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概况

北京城乡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79年,是一个具有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修装饰等多种专业工程施工和开发能力的大型综合性一级建筑企业,是首都基本建设战线上的一支骨干力量。公司的质量方针是:塑造时代精品,提供一流服务。质量目标是:分部分项工程检验一次合格率100%;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一次合格率100%;单位工程合同中的质量承诺履约率100%。
公司现有职工1082人,其中管理人员486人,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333人,其中高级工程师15人,各等级建造师、项目经理51人,可承担各类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承包。截止到2005年底,公司共建成各类公共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900多万平方米。公司连续九年被评为北京市“重合同守信誉”单位,连续3年被评为 “守信企业”。连续通过北京市资信AAA级企业,同时也顺利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OHS18001职业安全卫生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

⑸ 北京杰威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北京杰威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是2014-09-25在北京市朝阳区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拂林路9号16层B单元1803。

北京杰威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10000317983658Q,企业法人贺玉强,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北京杰威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项目投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安装、维修家用电器;销售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环保设备、电力设备、水处理设备、照明设备。(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在北京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38800842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7987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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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怎么样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是一所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前身为创办于1936年的北平市立高级工业职业学校土木工程科。七十年变迁,五移校址,数易校名,历经高工建专、中专和大学三个发展阶段。解放初期为北京工业学校土木科,1952年为北京建筑专科学校。1953年迁至现校址,更名为北京市土木建筑工程学校。1958年升办大学,名为北京建筑工程学院。1961年又恢复中专,更名为北京建筑工程学校。1977年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升格为大学,定名为北京建筑工程学院。1982年被确定为国家首批学士学位授权高校。1985年经国务院学位办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1999年通过了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价,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合格学校。2002年被北京市教委确定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人才培养基地。2006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2007年在北京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评估中被评为优秀。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学和教辅单位按学科专业及教学科研管理需要设置。学校现有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土木与交通工程学院、环境与能源工程学院、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经济与管理工程学院、测绘与城市空间信息学院、机电与汽车工程学院、文法学院、理学院、计算机教学与网络信息部、体育部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等教学单位;另设有继续教育学院、高等教育研究室,分别承担成人学历教育与培训、高等教育研究和学校评建工作,并兼有管理职能;同时设有依托各学科专业进行跨学科研究的城市研究所。

学校学科专业设置以工学为主,兼有管理学、法学和理学,目前全校共有23个全日制本科专业,其中建筑学专业是国家教育部第二批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和工程管理专业等4个专业是北京市特色专业;土木工程、建筑学、给水排水工程、测绘工程等4个专业是北京市品牌建设专业;城市规划、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工程管理专业是北京市重点改造专业,土木工程专业是北京市重点建设专业。建筑环境与模拟实验教学中心、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实验教学中心是北京市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实验室被评为北京市首批高校重点实验室。此外,学校的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也为专业的发展和建设形成了支撑,学校现有3个一级学科硕士点、17个二级学科硕士点、2个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领域和1个北京市重点学科、8个北京市重点建设学科。

现有教职工950人,专任教师570人,其中,教授106人,副教授272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65%;具有博士学位的138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24.2%,硕士学位的275人,具有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72.5%;博士生导师18人,硕士生导师233人,占专任教师的44%;生师比为16:1,兼任教师9人,为专任教师总数的1.5%。

截至2009年2月底,我校共有党总支13个,直属党支部5个;党支部97个,其中教工党支部56个,学生党支部29个,退休党支部12个;党员1669人,其中在职教职工党员538人,离退休党员293人,学生党员820人(研究生330、本专科学生490人),其他党员18人。2008年,我校1个党支部获得首都高校先进基层党组织、1名教师党员获得首都高校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学校坚持把德育放在首位,注重校风建设和学生的全面素质教育。1995年获北京市“文明校园”称号,1996、1997年被评为“首都文明单位”,多次被评为全国及北京市“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先进单位”。同时重视学生的体育和美育教育,大力开展群体活动和文艺社团活动。我校学生田径代表队连年在北京市大学生田径运动会上获得好名次;学校选送的文艺节目多次获得市级奖励。

学校坚持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适应首都城市现代化建设对高级人才的需求,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基础,拓宽专业口径,强化学生工程师基本技能的训练,注重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学生多次在全国及建设部、北京市等组织的学科专业竞赛中获奖,多次在全国大学生建筑设计竞赛中获奖。在2007年北京市”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中,我校学生获得一项特等奖、一项一等奖,在2008年第五届”挑战杯”首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中获得一项特等奖、一项二等奖以及多项其它奖励的佳绩。

学校现有各级各类在校生10694人,其中,普通本专科生6584人,研究生813人,留学生39人,成人教育本专科生3258人。全日制在校生7436人,在校研究生数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10.9%。毕业生就业率高,受到用人单位好评,毕业生主要就业于北京市各级政府所属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建筑设计研究院(所)及建筑、市政等企业,大多已成为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为国家及首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做出了重要贡献。校友中涌现出了被称为“当代鲁班”的李瑞环主席,被誉为“时代先锋”的曹广辉,建筑大师罗玲、胡越、刘桂生等一大批优秀人才。前门地区保护与整治利用规划、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川底下古村落保护,北京地区总体规划方案、首都机场改扩建工程、北京西客站,北京三元、四元立交桥以及各环路建设、首都机场高速公路、京津塘高速公路、京沈高速公路、京张过境公路、京通公路等诸多交通工程项目,中央电视塔、毛主席纪念堂、革命历史博物馆、北京国际金融大厦、国家图书馆、国家博物馆、国家大剧院,2008年奥运会北京各主要场馆等众多工程项目都凝聚了我校教师和校友的心血。

学校积极开展围绕首都城市发展和建筑工程领域的应用技术研究。近五年来,完成和正在承担的科研项目639项,其中国家级项目46项,包括国家级自然科学基金和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4项,省部级项目101项;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36项,其中国家级奖励2项;获得知识产权31项,其中专利28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3项;公开发表论文3968篇,其中核心期刊论文1198篇,SCI、EI、ISTP、CSSCI 550篇;出版著作教材459部;科学研究经费总量达到22813万元,年均达4562.6万元;科研服务经费连续三年过亿,连续四年居市属高校前三位。学校依托自身的学科专业,积极发展校办产业,组建了具有甲级资质的建筑设计研究院和京精大房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促进产学研结合,开展社会服务。京精大房监理公司承担了国家体育馆、新中央电视台大楼等多项重要工程的监理工作,其中有4项工程获国家鲁班奖。学校还充分利用校区良好的地域环境,开办了经营性企业,为学校筹集办学资金,用以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生活待遇。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广泛开展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目前已与美国、法国、英国、德国、俄罗斯、荷兰、意大利、新西兰、澳大利亚、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24所大学建立了校际交流与合作关系,并与荷兰代尔夫特大学、新西兰奥克兰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与澳大利亚南澳大学联合培养土木工程领域工程硕士,与美国玛赫西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与法国佩雷集团联合建立了北京建筑工程学院中法能源培训中心,并联合培养高职生。学校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于2004年招收外国留学生。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西直门校区占地11807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142835平方米,教学科研用房50036平方米。2009年3月28日,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大兴新校区举行奠基仪式,标志着学校迈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新校区占地635000平方米,新校区一期建成后,生均占地面积约为101平方米,生均校舍面积约为41平方米,教学科研用房约为23平方米。

目前,学校固定资产总值37810万元,其中教学科研仪器值为14742万元,生均设备值为1.98万元。学校拥有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室座位9205个,计算机3754台。图书馆藏书110.4万册,生均149册,电子图书11.3万册,大型电子文献数据库24个,中外文期刊1237种;并与北京建筑文化中心共建中国建筑图书馆,成为全国建筑图书最齐全的高校。

为适应首都高等教育跨越式发展和首都城市建设的需要,从2001年开始,学校稳步增设服务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的学科专业,逐步扩大了招生规模。学校坚持"立足首都,面向全国,依托建筑业,服务城市化"的办学服务面向定位,坚持服务于首都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学校正在成为服务首都城市化的人才培养基地、科技服务基地和以工为主,理、工、管、法等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大学。

“十一五”以来,学校以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为契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内涵发展、人才强校、突出特色、服务首都的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学科专业优势,全面实现“十一五”发展规划目标,努力把建工学院办成首都人民满意的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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