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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险由谁交

发布时间:2021-08-16 22:05:21

㈠ 安全事故责任由谁负责

你可以依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当地安监部门反映,也可以通过网络、媒体等给予曝光,匿名一样好用,以下是安全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你可以参考:
国务院302号令《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颁布实施),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行政法规。这部行政法规的核心,是建立了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法律制度,把特大事故责任追究纳入法制化轨道,使之有法可依,是安全生产立法的重大突破。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指企业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在一定岗位上的劳动者个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责任的一种制度,也是企业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实践证明,凡是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企业,各级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切实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在认真负责地组织生产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工伤事故和职业性疾病就会减少。反之,就会职责不清,相互推诿,而使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无人负责,无法进行,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就会不断发生。

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什么

某化工厂车间发生毒气泄漏事故,造成多名员工受伤和死亡。这次的灾难对该工厂造成巨大损失。对受伤员工和死亡家属的巨大赔偿也使化工厂入不敷出。该厂负责人刘某吸取此次教训,在投保工伤保险的同时,也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那么,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怎么回事?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如果生产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那么在发生安全事故后,会降低企业损失。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此可见,安全生产责任险并不是企业必须投保的险种。这也是安全生产责任险与工伤保险的不同之处。在本案中,负责人刘某使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对企业日后发展大有益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国家鼓励生产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是在用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生产经营管理,强化安全事故风险管控。有利于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同时,对于减轻各级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促进社会稳定起了重要作用。

建筑工程一切险什么时候购买,由哪一方购买

开工前购买。由发包人购买。

1、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建筑工程可以给工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3、给工人购买保险这是我国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为我们建筑施工提供了法律依据。

并且这里的意外伤害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也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以赢利为目的,具有强制性,极大地促进了该项法定制度的落实。

4、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周期长,遇到的各种复杂情况往往是难以预测和防范的。特别是大中型工程发生的灾害和重大事故会给承包人带来灾难性的、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

只有参加保险,可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或部分经济补偿,使从事工程承包这一风险事业得到一定的经济保障。

(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险由谁交扩展阅读:

一、建筑工程购买保险,一般有以下几部分:

1、建筑工程一切险并附加第三者责任险(针对工程物质损失和对因工程造成第三方人员伤亡或物质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国家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强制购买社会保险了,如果购买社保了就可以不购买这个意外险了)

3、雇主责任险(主要保甲方管理人员在工地里发生意外伤亡事故,因为他们不是施工人员,不能从施工人员意外里面赔偿,这个不是强制的,企业算福利吧,甲方人员一般都有工伤保险。)

二、保费承担:

1、工程险的保费最终承担者都是业主。但是实际操作中甲方、乙方都能购买,具体说来购买一般要看施工的总包合同的约定。里面会写明的,到底说来出面购买。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但是施工方的报价里面已经含工程保险了,则由施工方来购买。

2、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一般都是施工队在负担,总包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3、雇主责任,这个一般都是甲方自己负担,也不一定会购买,看甲方领导的想法了。

三、费率:

关于保费差距就特别大了,因为工程的总类很多,我没法拍脑袋告诉你。

一般会参考工程类型,总合同金额。施工企业资质等东西,这个你可以给我更详细的信息给我,我帮你估算。

保险生效日期为保单列明日期,但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

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责任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载明的建筑保险期间范围。

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的区别: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指为各种机器的安装,以及钢结构工程的实施提供专门保险,主要适用于安装工厂用的机器、钢结构、起重机、设备、储油罐、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建造工程项目。安装工程一切险与建筑工程一切险有着重要的区别。

安装工程一切险与建筑工程一切险有着重要的区别。

(1)建筑工程保险的标的从开工以后逐步增加,保险额也逐步提高,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一开始就存放于工地,保险公司一开始就承担着全部货价的风险,风险比较集中。

在机器安装好之后,试车、考核所带来的危险以及在试车过程中发生机器损坏的危险是相当大的,这些危险在建筑工程险部分是没有的。

(2)在一般情况下,自然灾害造成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损失的可能性较大,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多数是建筑物内安装及设备(石化、桥梁、钢结构建筑物等除外)。

受自然灾害(洪水、台风、暴雨等)损失的可能性较小,受人为事故损失的可能性较大,这就要督促被保险人加强现场安全操作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安装工程在交接前必须经过试车考核,而在试车期内,任何潜在的因素都可能造成损失,损失率要占安装工期内的总损失的一半以上。

由于风险集中,试车期的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通常占整个工期的保费的1/3左右,而且对旧机器设备不承担赔付责任。

总的来讲,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风险较大,保险费率也要高于建筑工程一切险。

㈣ 按规定,建筑工程一切险应该由谁买

按规定,建筑工程一切险应该由建筑工程发包人应投保。

一、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建筑工程可以给工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

1、意外伤害保险是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2、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三、给工人购买保险这是我国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为我们建筑施工提供了法律依据。不以赢利为目的,具有强制性。

四、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周期长,遇到的各种复杂情况往往是难以预测和防范的。

1、大中型工程发生的灾害和重大事故会给承包人带来灾难性的、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

2、参加保险,可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或部分经济补偿,使从事工程承包这一风险事业得到一定的经济保障。

(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险由谁交扩展阅读

一、建筑工程保险被保险人具体包括:

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

2、承包商或者分包商;

3、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二、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1、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意外事故,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如火灾和爆炸等。

3、宅、商业用房、医院、学校、剧院;

4、工业厂房、电站;

5、公路、铁路、飞机场;

6、桥梁、船闸、大坝、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

㈤ 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由谁负责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但是,施工现场安全,人人有责,所有人都应该引起重视,自觉遵守施工安全规则,安全第一!

㈥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施工企业买还是由业主单位买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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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什么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责任保险全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的赔偿责任。一般说来,是指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中投保安全责任保险造成的职工和第三者人身伤亡,由企业依法赔偿,由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买保险前仔细阅读下面的攻略,可以让你少花几万块冤枉钱:《这些保险公司的套路你一定要知道 》


安责险保险费率低,保障范围广,保险责任大。与一般商业险种比较有以下优点:


(1)保险责任包括一般商业险种不予承保的“投保企业的重大过失责任”列入保险责任范围;


(2)保障对象包括企业雇员和社会公众;


(3)企业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对事故的受害方或第三方受益人的赔偿,保险公司可直接向事故伤亡人员进行先行赔付;


(4)对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额赔付伤亡补偿金;


(5)针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相关行业,增加了“扩展恐怖活动条款”、“扩展犯罪行为条款”安责险附加条款。


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对于我们而言是比较少接触的,但是它的重要性却不容忽视。它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载体建立的一种事故预防和事故赔偿保障机制,是运用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加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始终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㈧ 什么叫安全生产责任险

2016 年 12 月 9 日《中共中央国务安责险是指以被保险企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险种。而2018 年1 月1 日实施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立安监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息共享,实现安全生产信息监管信息平台和安责险保险信息平台对接。
为建立健全安责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安责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无疑为企业的安全风险管理增添了一件利器。安责险充分体现了安全与保险的跨界融合,对生产经营单位来说,保险为企业的风险事故提供保障;对保险公司来说,安全服务也降低了企业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赔付率。可以说,无论对企业还是保险公司来说,都是双赢的局面。
那么,怎样帮助保险机构为投保企业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怎样利用安全服务提升企业安全水平,降低企业的风险事故的发生?因此,为解决企业和保险机构的问题,城市安全智慧管理平台应运而生。城市安全智慧管理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基于安全管理的一整套系统,通过安全大数据的统计、分析,运用系统方法提升企业安全管理的科学化、常态化机制,用先进方式替代传统思维,实现资源整合,进而降低企业管理成本,提高企业工作效率。为保险机构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为企业的安全保驾护航。
而且在此阶段,系统的核心运用主要有:风险评估管理系统、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安责险投保系统、政府行政执法系统、安全事故管理系统、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等,可为政府、企业、第三方机构提供智能风险管理平台化应用服务。

㈨ 建筑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建设单位承担什么责任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建设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看合同如何约定。

一般情况下,发生安全事故是由于施工方工作操作不慎造成的,应由施工方自己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在安全事故中,建设方(驻地代表)存在明显过错,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或者损失扩大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安全事故

㈩ 建筑工程一切险应该由谁买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谢谢指教

1、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建筑工程可以给工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3、给工人购买保险这是我国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为我们建筑施工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且这里的意外伤害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也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以赢利为目的,具有强制性,极大地促进了该项法定制度的落实。

4、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周期长,遇到的各种复杂情况往往是难以预测和防范的。特别是大中型工程发生的灾害和重大事故会给承包人带来灾难性的、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只有参加保险,可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或部分经济补偿,使从事工程承包这一风险事业得到一定的经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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