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有人说"一个建筑的版权应该由工程师所有,而不是盖楼的民工"对吗
1、权利归属的问题
就建筑物(包括构筑物)本身而论,建筑物的“创作”(广义的,包括设计与施工)涉及业主(包括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相互合作。这种复杂的关系会产生如下四方面的问题。首先是⑴权利归属的问题。建筑物版权的主体,只应包括业主、设计单位和建筑师(施工单位为何不享有版权,详后)。——因为⑵在建筑物的“创作”中,事实上“创作”与版权的许可或转让是同时进行的。当然,版权(版权中的物质权利)的归属可以由版权主体在合同中约定,但法律宜根据此建筑物固有的“创作”特点作出相应的规定。进一步,⑶建筑物版权的具体内容,即版权中包括的具体权利及其行使,因此也与一些公认的传统权利有所不同。比如发表权,一旦建筑物“创作”完毕,即已公之于众,该项权利已无实质意义。另如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版权中人身权利的一种,是不可转让的,应属于设计单位和建筑师,但如果按传统理论肯定这种权利,则意味着业主对建筑物的造型和外观方面的改造或改建已不可能,而这是非常不合理的。因此,⑷建筑物版权中的具体权利的具体归属及其行使方式,还有待全面厘定。比如,如果设计单位和建筑师不得不放弃保护作品完整权,那么为公正起见,一旦业主已改变建筑作品,设计单位和建筑师就应该有在他处使用原作品的权利。
2、版权的不同层次问题
在建筑物“创作”的过程中,从设计到施工完毕,建筑物事实上可以处于不同的层次或状态:图纸、模型(如果有)和建筑物本身。图纸的版权可按《著作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的“工程设计图”进行保护;建筑物本身应按《著作法》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进行保护;模型的保护,也可直接适用《著作法》第三条第(七)项关于“模型作品”的规定(此处的模型作品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解释“建筑作品”时所指的建筑模型是相同的)。但是,建筑物创作过程的流程性决定此三者是不可分割的。比如,按现有规定,抄袭图纸时仅是改变绘图比例,可认定为图纸侵权;但如果建筑设计不变,只是改变了结构设计,认定图纸侵权的可能性在减少,认定建筑作品侵权的可能性在增大;进一步,如果抄袭者仅是抄袭由图纸反映的建筑物的造型和外观(包括比例放大或缩小),功能和结构设计方面均有所改变,则不再具有图纸侵权的可能,但认定建筑作品侵权的可能性就很大。如果我们肯定建筑版权侵权的防止应该从图纸就开始而不只是等到侵权完毕——即侵权作品竣工验收后才可进行的话,上述认定的分类就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对建筑作品版权的不同层次做系统的梳理肯定能使版权保护更加容易。在此应特别说明的是,在造型和外观上仅是改变比例不改变建筑作品侵权的实质,这实际上也是建筑模型版权保护的必然延伸。
3、版权保护的客体
并非建筑作品中的一切都应得到版权保护,建筑作品的版权只涉及到作品的造型和外观。一般而言,造型不同,则外观必然不同,造型相同,外观也可不同(比如对色彩作不同的匹配)。但是,这种一般性的道理因建筑物巨大的体量及场地的限制在侵权认定中肯定显得不够用。比如,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很多建筑的外观只是或只能是建筑的主立面。如果主立面设计相同,但建筑整体造型不同,不认定为侵权在建筑界也许能认同,但对于老百姓(包括业主)来说,建筑作品的版权保护又能有多大意义?
在此应强调说明的是,版权只保护作品的形式(建筑作品的版权只涉及到作品的造型和外观,是这一经典理论的延伸),图纸与建筑作品本身(建筑物)在形式上是不相同的(一个二维,一个三维),这是我国著作权法将两者分别保护而似乎不得不牺牲两者之内在联系的最根本的原因。但据我们前面的分析,对图纸与建筑作品此两者的保护是应该做整体考虑的。而且,如果我们追问为什么施工单位——这个将建筑作品从二维转向三维的“创造者”——不享有建筑作品的版权?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建筑作品而言,传统的“形式”概念已有所不足。因为终其究里,图纸、建筑模型以及建筑物都只是建筑作品“形式”的不同层次或状态罢,施工单位在此“形式”的创造中无贡献,按规定也不能有贡献。
4、认定侵权的方法和原则
判断两建筑作品在造型和外观上是否相同或相似需要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很高的技巧,最终的决定权在法官手里,而法官又往往是建筑专业的外行。当然,法律可以规定是否侵权可由专业机构做事实认定,法官只适用法律,但考虑到上述建筑作品版权保护中特有的问题,认定侵权的方法和原则也最好能与此相适应。
为了使建筑物不同层次的版权问题能统一,且避免或者是因为图纸上的侵权的不直观,或者因为建筑实物过大的体量而容易产生的感觉上的偏颇,笔者以为将建筑作品(不管处于何种层次)在方案设计的基础上还原成模型,来认定是否侵权应是最为经济可行的方法(实地考察、摄像摄影和图纸可以作为补充)。这种方法实际上是以非专业人员(包括法官)的感受为基础,能摆脱专业人员在造型和外观上对于细节的纠缠不清,因而最终有利于法官公正的判断。
同样,在认定建筑作品侵权中补充如下原则也是十分必要的:
⑴无论①造型和外观相同、相近或相似(按上述方法由法官认定);或者②造型相同、相近或相似,但外观不同;或者③外观(主要指主立面)相同、相近或相似,——则侵权都成立,但侵权赔偿金额可依次减少。
⑵侵权作品已进入施工阶段,原告只能要求赔偿损失,不能要求停止侵害。这条原则是要减少社会损失。
⑶如无相反约定,业主应与设计单位和建筑师共享版权中的物质权利(因建筑“创作”中已包含许可或转让),设计单位的自我仿制未经原委托人的同意,应视为侵权。
Ⅱ 工程建设活动中可能产生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您好,工程建设领域较常见的侵权行为有:
1.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权行为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例如,施工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和用人单位资格的“包工头”,后者雇佣的雇员在从事施工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施工单位与该“包工头”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施工,向周边环境排放的建筑施工噪声超出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建筑物及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也适用上述规定,而且如果是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Ⅲ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如何认定抄袭和剽窃
抄袭和剽窃是同一概念,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
判断文字雷同是否构成抄袭和剽窃的依据有以下几点:
一、字数的多少 “使用”相同或相似文字的字数多,并多处“使用”,或反复“使用”,相同或相似程度高。如果仅仅是几句话,或少数文字雷同,不构成抄袭。但是雷同字数的多少不是判断抄袭与否的主要依据。
二、“使用”文字在作品中的地位 即使有的作品“使用”他人作品雷同的文字不多,但是足以构成该作品的精髓或主线,也构成侵权。如“使用”他人创作的经典故事,该故事在该作品中占有重要地位,或贯穿全文,且故事的描述基本一致就构成抄袭。
三、是否是合理引用 《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超过“合理使用”限度的“使用”行为当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就是抄袭。 判断是否合理使用,可参考目的性要件、比例性要件、形式要件和合法性要件等因素。
四、两者使用相同描述是否属于公共知识领域 根据著作权法基本原理,作品的构成元素、原生材料、事实等创作素材属于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利用他们进行创作。一部作品的独创性正在于作者运用其独特的技巧、知识、判断等思维和表达能力对这些原始素材进行独特加工。因此,创作新作品时,对他人既有作品中所表述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可以自由利用,但绝不能完全照搬他人对上述素材的描述方式。当某一思想只有唯一的或为数极少的表达时,即表达与思想融合为一时,该表达才进入公共领域而为著作权法排除保护,如:科学公式、发明方案,设计方案,国家法律、时事新闻、历法、通用表格等。否则,对“共知知识”、“客观事实”的介绍同样要受著作权法保护。 即使对于作为公共知识的历史人物和历史故事,无论何人何处的表达都不可能具有唯一性。“每个时代都会根据现实需要重新诠释历史,所以,相同的历史才可以写出无数不同的关于历史的文字。” 每个作者对于历史人物和历史故事的描写,即表达方式,是一种个人创作的结果,是一种智力成果,应受法律保护。
Ⅳ 建筑装潢不能申请专利,怎么保住设计师的作品不被抄袭侵权呢
一、版权登记
1.付费版权登记:登记部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费用:摄影、美术、音乐作品等,一般第1件300元,第2件起每件3元。电影作品1件2000元,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登记流程: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登记机构受理申请→补正申请文件(非必须程序)→取得登记证书(作品登记和查阅应收取一定费用)。版权登记申请材料:《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权利归属证明文件》《作品的样本》《作品说明书》。在版权登记过程中,填写文件有很多规范限制,手续繁多,若其中的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很可能导致版权申请不通过,所以说对于不清楚在中国如何进行版权登记的非专业的小伙伴们个人去申请版权登记还是有一定的困难。您可以可以尝试下区块链版权登记,所有流程线上完成,操作简单,基本1-3分钟完成申请。
2.免费版权登记:区块链具有永久保存、不可篡改特点。国际上越来越多人选择区块链免费版权登记。在中国,也越来越多人选择了区块链版权登记服务,无论是照片、图形、模板、音频还是视频等数字作品,都可以通过人人链区块链版权登记免费登记。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所以通过在公开平台发表自己的作品进行声明,是保护您版权的有效方法。区块链具有永久保存、不可篡改的特点,通过人人链区块链版权登记平台,可以有效的保护您的版权。操作流程:登陆人人链创意平台官网→注册用户→选择版权登记栏目→上传作品,登记即可。
二、数字水印加密技术数字水印技术是一种信息隐藏技术,可以将版权信息、标识信息、图像等信息以可见或者不可见的方式嵌入进视频、音频、图片、文本等载体图像之中。嵌入不可见水印信息时,由于嵌入的水印信息低于人类视觉系统所能承受的最小粒度发现范围,所以,它一方面可以用于证明作品的来源,作为侵权起诉的证据,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对数字作品的水印进行检测、分析,实现对作品的完整性保护。不过这个只能找专业的公司才能实现,费用目前没有标准的价格,高低不等。
Ⅳ 借鉴其他建筑设计如何改动才不算侵权或剽窃
风格一样没关系 但是都是借鉴多了就是抄袭
这东西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 9成以上都不会追究
Ⅵ 有关抄袭,侵权,改编的相关法律细节
对于抄袭(也称剽窃,为简略以下均称抄袭)的认定标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早在一九九九年就作出了相关规定。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某某市版权局的答复 权司[1999]第6号 某某市版权局: 收到你局关于认定抄袭行为的函。经研究,答复如下: 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做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做自己之作的故意。 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以上意见,供参考。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
Ⅶ 抄袭别人作品触犯了那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