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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

发布时间:2021-08-17 00:06:35

1. 2019年安徽省安全员C证考试题库及答案

来源于:可可试卷
31、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台帐,管理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D )。
A、三个月
B、半年
C、一年
D、两年

3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B )。
A、相关责任
B、刑事责任
C、民事责任
D、行政责任
第六十六条第二、三款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3、根据《安全标志》(GB2894),安全标志禁止抛物、当心扎脚、必须戴防尘口罩分别属于( D )。
A、警告标志、禁止标志、指令标志
B、禁止标志、指令标志、警告标志
C、禁止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
D、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

3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每(C )复核一次,需要延期的应于期满前( )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
A、半年、六个月
B、一年、一个月
C、两年、三个月
D、两年、六个月

35、轮胎式挖掘机的轮胎与工作面边缘距离应大于(B )m。
A、1
B、1.5
C、2
D、2.5

36、事故是许多因素互为因果连续发生的最终结果,事故因素及其因果关系的存在决定了事故或早或迟必然要发生,这就是(C )。
A、偶然损失原则
B、安全第一原则
C、因果关系原则
D、动态相关原则

37、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时,(D )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A、建设单位
B、安装单位
C、施工总承包单位
D、出租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38、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纵向水平杆,其单根钢管的长度不宜小于(C )m。
A、2
B、3
C、4
D、6

3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C )的危害。
A、操作工艺和违章操作
B、操作规程和违章指挥
C、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
D、操作规程和违反劳动纪律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操作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40、施工单位应当在(A )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A、企业主要负责人
B、项目负责人
C、企业技术负责人
D、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1、人工挖扩桩孔的人员在下孔作业前,应(D )孔内有害气体,并向孔内输入新鲜空气或氧气。
A、稀释
B、吹散
C、清理
D、排除

4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A )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A、1
B、2
C、3
D、6

43、某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分,文明施工分项在汇总表中所占的满分分值为15分;存在缺项,该部分分值为5分;该项检查评分表实得分值为92分,检查评分汇总表中该项目实得分值为( A )分。
A、14.53
B、13.8
C、14
D、14.2

44、(A )表示禁止、停止、消防和危险的意思。
A、红色
B、蓝色
C、黄色
D、绿色

45、在使用盾构机械时,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D )。
A、应经常检查防火系统的完整性及可靠性
B、施工人员应佩戴安全帽
C、盾构机施工人员应熟悉盾构机上的报警系统
D、盾构机内工作和操作人员不须经过专业培训

46、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的规定,塔式起重机与35kV外电线路水平方向的最小安全距离应为(C )。
A、1.5m
B、2m
C、3.5m
D、4m

47、建筑施工企业的(C )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A、项目负责人
B、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D、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8、(B )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
A、红色
B、蓝色
C、黄色
D、绿色

2. 建筑工程师中级职称评审条件有哪些

你是哪个省份的呢?

2019年安徽省人社部门最新公布评审文件:

申报中级工程师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掌握所从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所从事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所从事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能够独立承担较为复杂的专业技术工作,解决所从事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难题,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

(三)具有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有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四)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取得所从事专业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2. 参与完成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市厅级工程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所在单位科研、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等项目2项,且经第三方评价或已通过验收;3. 参与编制所从事专业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施工工法等1项,或企业标准2项,且已颁布实施。

(五) 独立撰写所从事专业项目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3篇,或公开发表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成果形式应体现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对解决技术难题有明显成效。

申报工程类中级职称,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呢?

1.中级工程师申报报名表纸质。电子档一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纸质、电子档各一份

3.身份证原件及扫描件一份

4.最高学历毕业证复印件及扫描件一份

5.蓝底1寸、2寸照片各2张,及电子档一份

6.已取得的初级工程师证书复印件及扫描件

7.已取得职称英语及职称计算机证书的,需提供职称英语及职称计算机证书复印件及扫描件各一份

8.已取得的其余相关从业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及相关岗位证书的复印件及扫描件一份(有助于评审加分)

9.在职期间参与的工程业绩,取得的相关奖项、荣誉、及相关岗位证书的复印件及扫描件一份(有助于评审加分)

10.专业论文2篇,3000字左右,不需发表,纸质3份,电子档1份

11.近年的3000字以上的述职报告3份,电子版一份

具体的可以私我。

3. 土建技术员资料员教程、建筑工程施工技术档案资料填写全套示范和相关资料,各位前辈请发邮箱452928771@qq

新版施工质量验收配套表格的填写导则(暂行)
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2003年7月6日颁布
新版系列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自2003年1月1日实施后,新版系列表格也开始全面投入使用。在使用的同时,有关新表格填写的相关问题也不断地显现出来。为了规范合肥地区的表格填写,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结合本地区的工程特点,下面就《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以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等系列表格的填写作出具体说明。
一、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附录表A.0.1):
本表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中第3.0.1条“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在施工现场具体的体现,它是保证工程开工后施工顺利和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通常情况下一个标段或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一次,如果后续参建单位发生变化或主要管理人员及制度发生变化时,也可多次检查,由监理或建设单位视工程的具体情况而定。
本表应在工程开工之前,由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根据本工程的特点以及表中所列相关内容的规定,由施工单位质量(技术)部门组织填写相关的内容。其内容不得填写“有、无”或“符合要求”等空洞无物的笼统内容,而应填写其相关制度的具体内容。如“现场质量管理制度”栏,其内容应填写“技术交底制度、质量例会制度、质量检查评理制度”等等。如果资料较多时,可以将有关资料进行编号,只需将编号填写上,注明份数。同时提交相关的技术资料以及管理制度等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备查。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逐项进行核查,认为其相关内容较为完整齐全,应在“检查结论”栏填写“本工程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制度经检(核)查基本完整”,同时签字,将本表纳入工程质量资料归档,形成档案资料,并将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返还施工单位。反之,如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检查验收不合格时,施工单位项目部必须限期整改,否则工程不得开工。施工过程中,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应逐项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检验批是工程质量验收最基本的单元,其他各层次的质量验收均建立在检验批的基础上,因此关于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就显得尤为重要。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是在施工单位的自检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施工单位的自检评定,应该由施工单位的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会同项目部专业质量检查员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填写本表,提交监理或建设单位验收,同时,应提交涉及本检验批的质量控制资料。
本表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在自检的基础上认真填写。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填写有关结论并签字。
1、 表头部分:
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等,均应填写全称,并应与合同文件上的名称及图章相一致,不得出现简写或略写。项目经理、分包项目经理应是合同中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如有变更,应有书面委托,并经施工单位、建设或监理单位认可),所有这些出现在表头部分的人员,均不需要其本人签字,只表明这些人员是谁,由填表人填写即可。“分项工程名称”应具体填写本检验批所在的分项工程的名称,如“钢筋”、“模板”、“砖砌体”等等;“验收部位”的填写应具体到某个层次、哪道轴线,如“三层①轴~⑩轴”。“施工执行标准名称及编号”应填写本检验批所在的施工企业标准的名称以及编号,如“砌砖工艺标准QB135-2003”。这就要求各个企业必须制订自己的企业标准(操作工艺、工艺标准、工法等等),进行培训工人,进行技术交底,规范施工班组的操作。同时在施工现场必须由所需的企业标准,工人按照标准进行操作。目前情况下,各企业必须对施工的各主要分项制定暂定的施工标准。
2、“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栏:
此栏表明检验批的验收是建立在施工单位自检评定的基础上的。本栏应填写一些较为具体的内容,例举检查内容及检查点数、检查的评定结果等,不允许全部填写“符合要求”或“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等空洞无物的笼统记录。有试验报告的,应填写试验报告的编号,并注明份数;用文字描述的定性项目,应填写检查的一些具体内容,如“经抽查5份,砌体的斜槎留置均符合企业标准(或《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和图纸设计的要求”;特殊情况下,可以填写“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对于用数字表述的定量项目,如允许偏差,应填写所查的具体数字,并用“○”标识出超出允许偏差的数值,如(24),并加以汇总统计。
检验批中有几种较为特殊的情况,如混凝土和砂浆的强度,在验收时由于龄期的原因,其试块强度无法验收,此种情况下,可以将试块的编号及日期填入本栏,以便试块到龄后备查,对检验批进行判定,并在分项工程验收时进一步进行强度评定及验收。此种情况,监理签字时应注明试块制作情况,明确表明后期检查试块结果后确认施工单位的检查评定结果。试块结果检查后,在原单上注明试块情况。
3、“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栏:
施工单位的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会同项目部检查评定合格后,由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填写本栏的具体情况,如“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经抽样检验均满足企业标准(或《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和图纸设计的要求,其中合格点率为89.5%。验收合格”。同时,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和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两人签字,以示落实质量责任,并注明验收时日期,最后提交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验收。
4、“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栏:
监理(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的验收记录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对该检验批进行验收。这种验收可以在施工单位自行验收评定的基础上,也可以与施工单位的检查验收同步进行,并结合日常通过平行检查、旁站或巡视等手段的检查,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逐项进行验收。对符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项目,列举检查内容及检查结果,不可仅填写“符合要求”等等,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暂不填写,待处理后再验收填写。
5、“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栏:
在以上验收均符合要求的基础上,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来具体填写其内容,如“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施工质量经抽样验收均合格,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完整,该检验批经验收合格”,同时签字,注明日期。
至此,检验批的验收就全部完成。
须特别说明的是,没有实行监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监理的项目,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即可,不必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时签字。
三、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同样是在施工单位质量(技术)部门自检评定的基础上,向监理(建设)单位提交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以及涉及本分工程的相关质量控制资料,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来组织验收。
1、 表头部分的填写:
分项工程名称前应注明本分项工程的名称,以及本分项工程所在的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名称,如主体分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钢筋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检验批数应填写本分项工程全部检验批的数量。其他表头部分的内容填写同检验批验收记录用表。
2、“检验批部位、区段”栏:
本栏应详细填写每个检验批验收的部位和区段,其填写的方式应与“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的表头部分的“验收部位”一一对应,应具体到层次和轴线。并逐项填写,以便检查是否有没有检查到的部位。
3、“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栏:
本栏由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填写,并提交各个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即施工单位检验批检查评定记录,验收检查所提交的检验批验收记录是否齐全,签字是否齐全。填写“检验批验收记录及人员签字齐全”。
4、“检查结论”栏:
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根据所检查的情况,填写“各检验批数量齐全,验收记录完整,人员签字齐全,验收合格”的检查结论,同时签字,注明验收时间。并将相关的资料提交监理(建设)单位验收。本栏中有几种较为特殊的情况,如混凝土、砂浆的试块强度检验评定,应注明“混凝土试块强度经检验评定符合《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规定”,“砂浆试块强度经检验评定符合《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第4.0.12条的规定”。
5、“验收结论”栏:
在以上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的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填写,同意后可填写“本分项工程经验收满足企业标准(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图纸设计的要求,验收合格”。
分项工程的验收是在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通常起一个归纳整理的作用,是一个统计表,实质性的验收内容并不多。验收时应注意以下三点:1.检查检验批是否覆盖整个工程,有没有遗漏的没有验收到的部位;其验收的内容及签字人是否正确、齐全;2.检查有混凝土、砂浆强度要求的检验批,到龄期后是否达到强度检验评定的要求;3.将检验批的资料汇总统计,依次进行登记整理,以便管理。最后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纳入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内。
四、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表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是建立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由施工单位的质量(技术)部门负责人先组织验收,自检合格后填写验收记录,并将本分部(子分部)工程所涉及的相关质量控制资料提交监理(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其质量控制资料应包括各子分部、分项、检验批中所含的资料。建设(监理)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的验收申请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参加验收,施工单位的质量(技术)部门负责人也必须参加相关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所有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都必须具有相应的验收资格。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单位所报的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核查,检查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是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并对观感质量进行检查,全部内容符合要求后,对分部(子分部)工程作出综合验收结论,参与验收的相关人员分别签字并注明验收时间。
1、“施工单位检查评定”栏:
施工单位质量(技术)部门负责人检查项目部所提交的各分项工程验收记录表,检查所在分项的相关质量控制资料后,认为资料完整,符合规范要求后,填写“符合要求”。
2、“质量控制资料”栏:
本栏是一项统计、归纳、复核的工作。1.核查和归纳各检验批的验收记录资料,查对其是否完整;2.在各检验批验收时,其资料应准确完整后才能验收,在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主要是核查和归纳各检验批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查对其是否配套完整,包括有关施工工艺(企业标准)、原材料、构配件出厂合格证及按规定进行的试验资料的完整程度;3.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所规定必须的质量控制资料;4.核对各种资料的内容、数据及验收人员的签字是否规范。以上各项工作均符合要求后,填写“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栏:
本栏内容应是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所规定的各种安全和功能检验。在核查时应注意,在开工之前确定的项目是否都进行了检测;逐一检查每个检测报告,核查每个检测项目的检测方法、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检测结果是否达到规范的要求;检测报告的审批程序签字是否完整。认为均符合要求后,填写“检测项目、内容齐全、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4、“观感质量验收”栏:
本栏是新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新增加的内容之一。观感质量验收时,不仅仅是对“外观”的检查,还应检查某些项目的操作方便性、灵活性,并尽可能将工程的各个部位全部查到,以全面了解该分部(子分部)的实物质量。其目的是检查工程质量本身有无质量缺陷,是否有因成品保护不足以及工序交叉、子分部交叉施工所造成的观感缺陷。验收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宏观掌握。质量较好,可以填写“好”;如果没有较明显达不到要求的,可以填写“一般”;如果某些部位达不到要求的,有明显缺陷,但不影响安全或使用功能的,填写“差”。该情况对相应的部位应附检查记录及处理意见。对有影响安全或使用功能的项目,不予评价,待处理后再评价。
5、“验收意见”栏:
本栏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填写。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项(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逐一检查,认为验收记录齐全,质量控制资料完整,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符合相关规范和设计要求,即可填写“同意验收”。
6、“综合验收结论”栏:
本栏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填写。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在验收均符合要求的基础上,应对分部(子分部)工程作出综合性结论,具体可以填写“经验收,×××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符合企业标准,能满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
五、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
本表共由五部分内容组成,前四项内容均有专门的验收记录用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是一个综合性的表,是建立在各项目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填写的。
1、 验收内容之一“分部工程”:
由施工单位的质量(技术)部门负责人对各个分部(子分部)进行检查评定,所含的全部分部工程检查合格后,由项目经理提交验收。经验收组成员验收后,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记录”栏。注明共验收几个分部,经验收符合标准及设计要求几个分部,如“共7个分部,经查7个分部,符合标准及设计要求7个分部”。审查验收的分部工程全部符合要求,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在“验收结论”栏,填写“同意验收”的结论。
2、 验收内容之二“质量控制资料核量”;
本项内容有专门的验收表格(附录G表G.0.1-2),也是先有施工单位检查合格,再提交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其全部内容在分部(子分部)工程逐项检查和审查,一个分部工程只有一个子分部工程时,子分部工程就是分部工程;有多个子分部工程时,可一个一个地检查验收,也可按分部工程检查验收。每个分部工程检查验收后,将质量控制资料装订,前面地封面写上分部工程的名称,并将所含的子分部工程的名称依次填写在下边就行了。然后将各分部工程审查的资料逐项进行统计,填入“验收记录”栏。通常共有多少项资料,经审查也都应符合要求。这项内容是先由施工单位质量(技术)部门自检合格后,提交验收,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审查符合要求后,在表G.0.1-2“核查意见”栏内填写“完整”。在“结论”栏内,填写“质量控制资料经验收组检查验收完整,同意验收”的意见。同时在表G.0.1-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中序号2栏内的“验收结论”栏中填写“同意验收”。
3、 验收内容之三是“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核查及抽查结果”:
本项内容也有专门的验收表格(附录G表G.0.1-3)。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分部(子分部)进行了安全和功能检测的项目,要核查其检测报告结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二是在单位工程进行的安全和功能抽测项目,要核查其项目是否与设计内容一致,抽测的程序、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抽测报告的结论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这个项目也是先由施工单位质量(技术)自检合格后,再提交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组审查验收,程序内容基本一致。
①表G.0.1-3中“核查意见”栏:
本栏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填写即可,根据所检查的记录或报告(工程中实际发生的项目都必须核查),填写“完整”或“符合要求”。
②表G.0.1-3中“抽查结果”栏:
本栏属于抽查,工程中实际发生的项目不必全数检查,由验收组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需要抽查的项目。由验收组组长或专业验收小组组长填写“符合规范规定”。
③表G.0.1-3中“结论”栏:
本栏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根据以上检查情况,填写“本工程的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经核查完整,主要功能经验收组抽查符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最后由施工单位质量(技术)部门统计核查的项数和抽查的项数,填入附录G表G.0.1-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序号3栏的“验收记录”栏,如“共核查18项,符合要求18项,共抽查6项,符合要求6项,经返工处理符合要求0项”。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在“验收结论”栏填写“同意验收”。
4、 验收内容之四“观感质量验收”:
本项内容也有专门的验收表格(附录G表G.0.1-4)。其观感质量检查的方法同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观感质量验收与以往不同的是项目比较少,是一个综合性验收。实际上是复查各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后,到单位工程竣工时的质量变化,成品保护情况,以及在分部(子分部)验收时还没有形成的观感质量等等。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验收时,应根据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记录中所列的检查项目,对工程的外围,有代表性的房间、部位以及设备等都检查到。可以逐点进行评价,然后再综合评价;也可以逐项进行评价;还可以按大的方面综合评价。评价时,由现场参加检查验收的监理工程师共同确定,其中总监理工程师的意见具有主导性,确定过程中,应多听取验收组其他成员的意见,最后给出“好”、“一般”、“差”的评价。在“观感质量综合评价”栏填写“好”、“一般”、“差”。在“检查结论”栏,可以填写“工程观感质量好/一般/差,同意验收”。同时在表G.0.1-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序号4栏中“验收结论”栏填写“同意验收”。
5、 验收内容之五“综合验收结论”:
本栏内容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由公司质量(技术)部门对验收内容逐项进行查对,并填写表中应填写的部分,自检合格后,交建设单位验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以上所有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与验收组各方成员共同协商,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以及总体质量水平作出综合评价,可以填写“工程的施工质量经验收组共同验收,符合企业标准,满足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工程的总体质量较好”。
6、 参加验收单位签字盖章: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都同意验收后,各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要签字,以示对工程质量的负责,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注明签字验收时的时间。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签字人员应为质量管理人员名单上的人员,必须亲自签字,质量管理人员更换前必须向监督机构申报备案。

关于《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综合表》的填写
为配合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系列规范在我市的贯彻实施,统一和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安徽省建设厅建管[2002]259号文件《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编制综合表。本综合表涵盖了从开工到竣工的整个建设过程中主要分部及重要专业分项工程质量的验收记录及结论,是工程质量归档资料的主干,它所反映的是工程质量的验收结果而不是过程,仅仅是验收结果的记录,大量的关于验收过程的内容应该在检验批、分项工程等等验收记录用表中得到体现,因此,本表应与有关专业规范质量验收表、《安徽省竣工验收报告》等配套使用。
一、 基槽(坑)验收记录
1、“轴线引测基准”:应检查基槽(坑)的轴线引测基准与规划及设计文件是否相符,经检查确认后,填写“经检查,轴线引测基准与规划及设计文件相符”;
2、“标高引测基准”:应检查基槽(坑)的标高引测基准与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是否相符,经检查确认后,填写“经检查,标高引测基准与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相符”;
3、“轴网(标高)测量”:应分别复核轴网及标高的测量精度,并填写“经复核,符合验收规范要求”;
4、“勘察单位意见”:由地质勘察单位如实填写现场察看的情况,以及对地基基础的安全有较大影响的特殊情况及处理意见;
5、“设计单位意见”:由设计单位根据现场察看的情况以及勘察单位对地基情况的意见,提出特殊情况处理意见和对应特别注意的控制事项;
6、“验收结论”:由监理(建设)单位根据验收时各方一致意见如实填写,“基槽(坑)经勘察、设计等单位共同验收,均满足勘察设计以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7、特别说明:①基槽(坑)验收必须经施工单位质量(技术)部门检查同意后方可组织验收;②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应为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如另派人员必须是同等技术资质的同专业人员;③本表中各相关单位必须签字同时盖章(技术部门公章即可)。
二、 深基坑支护工程验收记录
相关内容的填写同“一、基槽(坑)验收记录”。
三、 桩基工程验收记录
相关内容的填写同“一、基槽(坑)验收记录”。
四、 基础工程验收记录

五、 钢结构/网架工程验收记录
1、“验收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对资料审查后,填写“符合要求或完整”;
2、“验收结论”: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根据验收时各方一致意见如实填写,“经验收组验收,钢结构/网架工程的施工质量满足设计文件、施工合同以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可以进行新的工序施工。”
3、钢结构/网架验收必须经总包单位质量(技术)部门检查同意后方可组织验收;
4、设计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应为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如另派人员必须是同等资质的同专业人员。
5、本表中各相关单位必须签字同时盖章(技术部门公章即可)。
六、 主体工程验收记录
相关内容的填写同“五、钢结构/网架工程验收记录”。
七、 工程验收记录
本表为通用表,适用于装饰装修以及安装等专业工程的质量验收;其他相关内容的填写同“五、钢结构/网架工程验收记录”。

4. 建筑工程规模与人员配备,有没有规范及条文,安徽省的或者全国的

安徽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释与答疑3

摘要]关于附录C 1、培训教材179页计算表中“管道安装”长度315m是按实际管长考虑的,已扣除管件长度,而清单中315m是不扣管件的,这样计算是否有误? 答:教材中“管道安装”315m没有错。《计价规范》153页 “低压管道安装工程量计算规则”规定:计算管道安装工程量清单时,不扣除管件、阀门所给长度。 2、与通风工程类似的环保工程,如:吸音、隔音墙、风机吸音罩等,其材质有镀锌板的、铝板、不锈钢板、塑料板、石膏板的是否能按通风工程计算规则来计算? 答:环保工程不能按通风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关键字]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关于附录C
1、培训教材179页计算表中“管道安装”长度315m是按实际管长考虑的,已扣除管件长度,而清单中315m是不扣管件的,这样计算是否有误?
答:教材中“管道安装”315m没有错。《计价规范》153页 “低压管道安装工程量计算规则”规定:计算管道安装工程量清单时,不扣除管件、阀门所给长度。
2、与通风工程类似的环保工程,如:吸音、隔音墙、风机吸音罩等,其材质有镀锌板的、铝板、不锈钢板、塑料板、石膏板的是否能按通风工程计算规则来计算?
答:环保工程不能按通风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风机吸音罩制作属于通风工程的罩类制作,但罩类制作项目中没有带内吸音材料的子母,此类情况可按《计价规范》3.2.4.2条款规定办理。
3、在管路安装中,在图纸不变更的情况下,清单计价的工程量与根据设计图纸计算的工程量又与实际的施工工程量有出入,究竟应以那一种工程量为准?
答:此类情况以实际工程量为准。
4、“安全防范”部份是否放到附录C.12中去了?
答:《计价规范》中根据工程性质分类,将 “安全防范”项目内容列入附录C.12.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部分的C.12.8楼宇安全防范系统项目。
5、如果招标人清单中未说明管道油漆要求,而实际要求必须油漆,投标人根据清单未报油漆的价,属于漏项吗?中标后能否增加?如果不允许,则如何处理?
答:此类情况可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办理。
6、我做过一项工程:有各种不同的配电箱约500台,使用清单后是否要按不同的配电箱单价,列出500个清单编号?有没有简单的办法?
答:相同规格、型号的,相同安装工艺的配电箱可并在一个清单项目里。
7、空调冷水机组如为乙方购买,也能直接进入综合单价吗?按规定设备是不能计算三项税金的,这是否有些矛盾?
答:乙方购买的设备也不能计入综合单价。因为设备费不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
8、在提供工程清单时,采暖工程中的玛钢配件数量是否按规格提供,如果不提供,配件数量还不小,恐怕影响工程报价,如果提供,则工作量太大,这且不说,实际上有些配件根本就无法提供出来,如管箍等,这个问题怎样处理?还有室内给排水工程中铸铁排水管和塑料给排水管中的管件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怎样解决?
答:清单项目主体外所综合的工程内容,不列数量。因为《计价规范》对此部分的量没有做统一规定。投标人应依据施工图纸和方法,自行确定数量,计算出综合单价。
9、宣贯材料p157(三)需要说明的问题第3点最后一句:“如果主项工程量与综合工程量不对应,在列综合顶时还要列出综合工程内容的工程量。”对这句话的理解有些问题,这个综合工程内容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是否按定额计算?还是有别的计算规则?能否不用提供具体工作内容的数量?
答:解释同上。
10、系统调试项目编码是否由自己编码,如何按统一的要求编?
答:按《计价规范》3.2.3条“……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规定编码,系统调试项目后三位编码应由编制人自己编,并从001编起。如030211001变压器系统调试,如果只有一台变压器调试,那后三位就是001,如果不是一台,那就按项目特征“1、型号;2、容量”顺序排下去002、003等。
11、电气电缆的净长如何确定?盘、箱的预留长度、损耗、波形系数这部份量如何确定?
答:电缆敷设的净长(工程量)是按设计图示的就位后净尺寸计算(包括水平、垂直走向)。电缆进盘箱的预留长度和波形余度均按设计要求或“施工进度及验收规范”规定长度计算在综合单价中。电缆敷设的损耗是竞争量,由报价人在综合单价中考虑。
12、宣贯材料P179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不是同一格式的表格,究竟投标单位需要提供的是单价计算表还是单价分析表?各省市能否为评标方便另制一个更附合要求的表格?
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是《计价规范》的组成部分,应按《计价规范》5.2.3.7条和5.2.3.11条要求填写。“宣贯教材”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算表”是示范性质的计算表,为报价计算提供参考。
13、计价规范P171的阀门、水表与给排水册的清单项目有重复,如何理解?
答:二者不重复,一个是消防项目,另一个是给排水项目。
14、电气配管、滑触线安装中,支架按多少公斤考虑?
答:按施工图示的数量摊在每米的报价中。
15、电缆敷设电缆头的个数如何确定?
答:设计施工图上有明示的,按设计数量计。如设计没有表示的,按拟采用的电缆每盘长度来确定电缆中间头的数量。
16、编码030204017控制箱安装工作内容为什么没有配线?如何计算?
答:此项按成品箱不需配线设置的,如须做箱内配线,则应在项目名称描述中增加“箱内配线”内容。在此项目中的箱内配线不能单独计算报价,只能按设计所需配线长度计入控制箱安装的综合单价内。
17、项目编码030204004低压开关柜安装工程内容为什么没有柜顶母线安装?如何考虑?
答:解释同上。
18、在电气工程配管配线施工过程中,经常发生实际配置位置(管线走向)与设计图上的不一致,结算时工程量按图计算还是按实际计算?
答:这实质上是一个“变更设计”的问题。配置位置的改变,承包商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结算时原则上应按实际走向计算。
19、盘(柜)安装中配线按多少芯考虑的?
答:《计价规范》与定额不同,清单是针对某一具体工程所列的项目清单,它已经是具体规格(如芯数截面等)的体现(既设计是几芯的,就列上几芯的)。而定额的项目设置要按不同的规格(芯数等)以一定的步距(多少芯以内设一个项目,设若干项目)来考虑,以适应各类工程的不同芯数项目的列项需要。
因此,《计价规范》对盘(柜)安装项目,规定其盘(柜)配线在盘(柜)安装的综合单价中考虑。
20、附录C不同册中有重复的项目,但在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程内容上又出现不交圈和不统一的现象,我们能否自行调整?
举例:附录C.11.3中的电气配管
附录C.11.3设三个项目(分材质),项目特征按程式,计量单位有“米”、“根”,工程量计算规则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未说明是否扣除箱、盒长度),工程内容只有敷设,不含支架制安、刷油、接地等内容。
答:编制《计价规范》时根据专业内容进行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是《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必须统一的强制性条文,不得更改调整。工程内容缺项部分按《计价规范》3.2.4.2条款规定办理。
21、对于附录C中要求“四统一”的项目中规定不明确的地方,我们能否根据地方定额进行补充和完善?
答:对《计价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按《计价规范》3.2.4.2条款规定办理。对“四统一”的项目中规定不明确的地方,应由《计价规范》主编部门统一解释。
22、030903021静压箱制作安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是否为展开面积?所接风管开口面积是否扣除?清单中表述含混不清,应给予明确。
答:“03090321”静压箱制作安装,应按展开面积扣除连接的风管口的面积计算,静压箱是部件,其所站长度应在风管中扣除。
关于附录D
1、挖沟槽、基坑土方的排水(地表水)如何考虑
答:《计价规范》附录D.1.1中的工程内容仅作为编制标底价与投标报价时的提示,仅指可能发生的内容,作为沟槽、基坑的土石方挖方中的地表水排除应在计价时考虑在清单项目计价中。地下水排除应在措施项目中列项。
2、《计价规范》中规定填方应扣除基础、构筑物埋入体积,对于管道是如何考虑?
答:按照《计价规范》附录D.1.3中的规定,市政管道工程不论管道直径大小都应扣除。
3、弃土、外借土按松散体积还是按密实体积计算?
答:《计价规范》附录D土石方工程中,弃土按自然密实度体积计算,缺方内运(外借土)按所需土方压实后的体积计算。
4、附录D的土石方挖土、运土、填土是否都要分列清单项目(这与附录A不同),例如:某一工程缺方,需从取土点挖山头土方,运回缺方点,然后回填土方,应怎样列清单项目?
答:《计价规范》附录D中挖方包括场内运输,此处场内运输范围指挖填平衡和临时转堆的运输。填方清单项目包括填方和压实。根据假设的题目,可以设如下清单项目: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序号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1 040103003001 缺方内运(运距) m3
2 040103001001 填方(密实度要求) m3 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5、市政道路中的图示尺寸是指路面尺寸还是路基尺寸 ?
答:计算路面时指路面尺寸,计算路基时指路基尺寸。
6、桥涵的适用范围是否与现行国家预算定额适用范围一致;桥涵工程是指多大规格的桥?
答:《计价规范》中桥涵适用于各种桥梁,不论其大桥、中桥还是小桥。与《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的适用范围不一致。
7、混凝土的洞内运输、竖井吊装费考虑在何处,是否应列在措施项目清单中?
答:混凝土的洞内运输、竖井吊装费包括在隧道衬砌的清单项目中。
8、轨道的水平运输考虑在何处?
答:①如指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中的轨道铺设,应将轨道的运输包括在铺轨的清单项目内;②如指隧道开挖、衬砌施工中的轨道作为施工材料和出渣的运输,应在隧道开挖或混凝土衬砌的清单项目中包括,而且不仅仅限于采用轨道运输方式,其他运输运方式如汽车运输、混凝土泵送等运输方式均包括在清单项目中。
9、市政工程的通信项目借用附录C,而附录C在项目特征中没有部位的描述?
答:编制清单时如需要有部位描述,可以加上部位的描述。
10、洞口止水是指地下水还是雨水,如指地下水应按降水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
答:在管道顶进项目的工程内容列有洞口止水处理。是指对洞口的止水处理,在顶进的工作井周围采取降低地下水位的降水措施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
11、排水管道的敷设,工程量的计算是按管道敷设长度井中至井中计算,而实际施工中是按实际长度计算,两者如何处理?
答:清单工程量与管道铺设施工工程量是有区别的。具体换算可参考“宣贯教材”第319页(2)管道铺设及基础清单工程量计算表和第324页⑤管道及基础铺筑施工工程量计算表,以及第328页综合单价计算表(d500部分)。
12、陶土管—铸铁管的铺设,支管长度怎样计算?
答:铺设陶土管—铸铁管,其支管长度按主管与支管的中心线交点处起算。
13、混凝土工作井的用途?
答:混凝土工作井用于顶管施工的下沉法。
14、工作坑支护是否列在措施项目清单中?
答:工作坑支护《计价规范》附录D.4.6中有项目(040406001~040406003)这些项目是指起支护作用的项目,它们一般均有设计图纸,可以在编制清单时计算工程量。沟槽挖方、一般基坑挖方的清单项目包括了支护如挡土板、钢板工具桩挡土及放坡等内容。
15、顶管项目特征中没有描述接口形式?
答:在编制清单时如认为需要描述接口形式的,可加上接口形式的描述。
16、拆除工程的混凝土描述不清楚,不分地上、地下、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且按施工组织设计计算,怎样解释。
答: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描述清楚,关于计算规则,一般拆除工程均由施工方案确定。
17、工程量调整是工程数量调整,还是按综合单价调整,如289页表中如石灰炉渣垫层量调整了,是按综合单价24.32调整,还是按序号1、2各项实际增减量调整。
答:这里所说的工程量调整是指项目特征没有改变,仅仅工程数量增减,可以按中标的综合单价和工程数量增减计算增减金额。此问所提列的“宣贯教材”第289页表中石灰炉渣基层,如是工程数量(清单工程量)增减,应按综合单价24.32元/m2来计算。如改变了厚度或石灰炉渣的配

5.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一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七)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存储,并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安全费用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煤矿生产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适应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协助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四)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其它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难以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五)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并进行跟踪管理;
(六)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检查,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
(七)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验收;
(八)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报告、统计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九)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培训内容和时间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培训经费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醒目、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二)定期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三)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转让等情形时,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和排除的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6个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应当与居民区(楼)、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重要公共设施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用于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作业场所的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射、生产性毒物以及其他职业危害采取防护措施,进行定期检测,实行分类管理。经检测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容易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和容易积聚窒息性气体的岗位或者场所,采取安全作业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临近高压线路、地下输油、输气管道、重大危险源作业和在密闭、狭小空间内作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开展劳动技能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应当提供安全的生产条件,不得安排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和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带、使用,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购买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当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时、足额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或者其亲属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补偿外,属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金。赔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被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6.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法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行依法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草案,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
城市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限。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制度,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开、公正和高效。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九条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二)设市城市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三)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划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投标、多方案比较等方式,择优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城市规划草案,应当经该单位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签字盖章,并附具公众意见、专家评审意见采纳情况的报告,方可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的要求。
第十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水系、绿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范围的界线。
第十四条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有关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报请负责审批的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近期建设规划草案、城市分区规划草案、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近期建设规划期限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相一致。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先对原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提出专题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认定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
调整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批。调整城市规划的非强制性内容,应当将调整后的城市规划报城市规划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审批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草案,报国务院审批。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设市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依法须报国务院审批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者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及相关材料,及时送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征求意见,并提请省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省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对规划草案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划草案及相关材料,及时送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征求意见,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对规划草案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上报城镇体系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时,应当附具下列材料:
(一)公众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及说明;
(二)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意见;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后,应当报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分区规划草案、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附具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说明。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城市规划被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告城市规划的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依法需要备案的城市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7日内报法定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依法设立省级以上开发区或者改变其规划范围,应当附具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调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出专题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管技术的负责人和负责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审核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负责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审查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执法资格及岗位执业条件。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应当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核发选址意见书;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度。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采取听证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布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1年。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向原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申请续签,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分别为1年。期满未完成用地审批手续或者未开工的,应当向原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重新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和城市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安排城市重大工程建设和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计划。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以及对报备案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应当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提供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作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条件之一。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
城市规划督察员由派出人民政府从城市规划管理和编制单位专业人员中选聘。
第三十三条城市规划督察员对城市规划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督察:
(一)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与实施;
(二)重点建设工程规划选址;
(三)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四)公众反映强烈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其他问题。
城市规划督察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经过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督察,及时发现、制止城市规划违法行为,并定期向派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督察情况。
第三十四条城市规划督察员发现城市规划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督察意见,同时将督察意见报派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督察意见,及时纠正城市规划违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向城市规划督察员反馈。派驻地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拒不纠正城市规划违法行为的,派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建议派出人民政府对城市规划督察员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本级城市规划委员会备案。
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以罚款或者补办手续代替。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下列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对城市规划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
第三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规划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城市规划违法行为的举报,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0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市、县人民政府的下列违法行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编制、审批或者调整城市规划的;
(二)违反规定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限的;
(三)指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城市规划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列违法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编制、审批或者调整城市规划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
(三)从事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的人员不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岗位执业条件的;
(四)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布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内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包括设区的市的区人民政府。
第四十二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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