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招投标过程的改进方案
我国的建筑市场已经逐渐对外敞开,工程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完善,市场运作也正朝着更为规范的方向发展。虽然市场经济体制正在不断完善,但是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市场急需进一步规范。
一、我国政府招标投标活动存在的问题
1.招投标法规不完善
我国招标体制现在面临着众多的问题。当前市场竞争十分的激烈,无论是社会还是政府都应该遵守相关的招标规章制度,创造良好的招标环境。如果招投法律法规不完善,那么对于一些没有进行明确规定的招标项目,就可能出现混乱的情况。所以,我们需要不断的扩大招标的领域和范围,并且进行相关规章制度的完善,做到有法可依。
2.操作干预性强
目前,随着社会的进步,市场竞争也愈发激烈,但是政策完善的速度却还没有跟上社会前进的步伐。旧的管理方法和旧的管理模式在时代的发展下,与新时期的发展相脱节,与当前的招标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不利于招标工作的开展。部分招标工作,表面上秉着公平交易的原则,实则存在暗箱操作的现象,使得招标流于形式,出现虚假招标和规避招标。而还有一些招标单位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标准,最终使得内定的投标人中标。
3.标底编制审核不严谨
招标想要体现公平公正就要有科学的评比方法。由于一些建设单位的招标经验不足,在编制标底的过程中很容易造成清单漏项等错误,从而对整个招标的进行造成不良影响。所以编制标底是招投标过程中需要认真、谨慎对待的工作。而预算人员对于图纸及定额的理解还不透彻、对相关计算规则没有特别熟练的情况下,标底的准确度便不能保证。
4.评标定标方法不科学
我国目前为止还没有建立系统的法律法规来对评标、定标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明确的规定,而在现实中的政府工程招投标的形式是具有十分大的灵活性的。如果评标的方法不科学,而仅仅依据施工方案的投入和可行性,就会导致报价成为招投标的主导方向,缺乏规范性,同时也就失去了招标的公平、公正性。标底虽然是评标的一个重要指标,但却不能成为唯一指标,否则一个项目的竞争就会变成报价竞争,而不是投标方案充分合理、最接近标底者中标。同时企业的报价并不能完全代表企业的竞争实力和技术水平以及企业的资质优势等等,所以评标定标方法的不科学给评标带来了影响。
1.完善法律法规
自1999年6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至今已有十年时间,在这十年之间,招投标市场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十年前制定的法律渐渐显得难以有效规范招投标活动中的方方面面,加之下位的法规和规章不完备,致使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种种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这已成为引发招投标市场不公平竞争的原因之一。社会发展越来越快,各项规章制度越来越规范,建筑市场才能逐渐走向更加规范的道路。因此对于各类进入招投标市场的企业,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满足相应的资格和要求,通过资质的审核。只有竞争的公平性提升了,市场才能更加公平和规范。我们也可以参照西方国家运用强制性的规范程序进行招标,针对类似于国家政府投资的项目,要严格规定招标的方式,并且必须强制执行,有效地杜绝违法乱纪的行为出现,避免国家资源的浪费。所以,要制定完备的实施流程,在法律的基础上开展招投标工作,统一各类项目的招标细则和工程计价标准,逐步完善建筑市场。
2.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完善监督体系
建立有关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规,坚守建筑工程招标标准,做到有法必依。由于部分招投标主体缺乏应有的自律能力,所以执法机关应加强执法监督,保证法律和法规在执行过程中的严肃性以及监督招投标工作的公平性和合法性,保护公平竞争。首先在市场条件下,要坚持政府的宏观调控。在政府的引导之下,通过对招标标底的标准给予明确规定,保证工程造价的法律效力,规范市场。其次,根据不同区域和情况制定相适应的管理方法,严格执行法律,有利于建筑工程的顺利发展。再次,开展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提高各个行政执法机关和企业自觉遵法守法的意识。最后,可以调动群众的积极性,监察和检察机关对于揭露营私舞弊的现象者,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回报作为奖励。通过以上种种措施,促使招投标活动的各个参与者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从而规范整个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和公正。
3.创新体制,统一管理招投标活动
为了使每个招投标活动参与者都能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们要完善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同时废除不合理、不规范的法规。另外也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经验,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和主体,重新整合招标投标的各个主管部门,细化管理职能,并将其统一规划到新组建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中,实现对招标投标活动更加全面的协调、管理、服务和指导。
4.严格进行资格预审,规范标底管理
现在,我国还存在一些应该进行招标却没有招标的工程项目。这导致承包单位的资质和资格我们无法掌控。有些施工单位只追求速度和效益,没有高质高效的意识。这些承包公司降低或抬高预算造价,让工程项目的投标报价与正常价格相偏离,从而谋取价格利益,导致原本的设计与实际出现严重的偏差,对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起到不良的影响。对于标底管理,工程造价的管理部门对编制标底的审定必须客观、公正、准确,确保招投标工作合理进行的同时,提高审定标底的要求。
5.改进评标方法,推行电子评招标
为了杜绝在报名环节上出现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抬高或压低报价等串标、围标的行为,以及投标单位信息泄密等情况的发生,有以下几种方法可供参考:第一:通过网络进行报名。这能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提供有序、公正、公平、公开的环境以及有效方便的相关服务;第二:建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引进先进的电子评标系统进行评标,并积极推行电子评标方法。评标时综合考虑技术标和商务标,不能一味追求低价,而不考虑方案的可行性,提高评标的速度和质量,切实有效地维护招标投标方的合法权益。第三:对开评标环节进行全程监督。使开评标的具体情况透明化,减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问题的产生,明确政府工程招投标的发展方向。
6.规范评标专家管理,保证评标质量
加强评标专家培训和持证上岗管理,实行专家评标行为测评管理制度。每次评标结束后,由监督及管理部门对各评标专家的业务能力、评审质量、工作态度、职业道德情况和考勤情况等各方面进行测评打分,结果计入专家诚信档案,每到年底进行总结,对不合格者进行再培训,情节严重者清出专家库。
政府招投标过程的改进方案有完善法律法规、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完善监督体系、创新体制,统一管理招投标活动等六种改进方案。
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火标招标网小编认为要在以下环节注意
一、招标环节
1.明确建筑工程中必须参与招投标的建筑项目,把重大项目全部纳入《招标投标法》的管理中,最大程度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2.规范招投标的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逐步实行政企分开,招投标管理主体和监管主体分开。
3.明确法律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针对我国招投标中弄虚作假等现象实施追究责任,加强处罚措施,从而推动我国建筑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
4.从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的角度来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完善单位内部的规章管理制度,以提高招投标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投标环节
首先,需要建筑企业需要完善招标负责人选举制度,确保选举出来的负责人具备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素养。另外,招标负责人应对招标项目负终身责任。这样一来,招标负责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会更加严谨工作,确保工程项目的高质量完成。
其次,需要建筑企业需要建立严格的招标监察机构。监察机构的建立能够帮助建筑企业在招投标工作中创建一个透明、规范的投标环境,对招投标工作环节、招标负责人以及招标方案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督和检查,防止暗箱操作、串标等现象的发生。监察机构在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一旦发现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惩处,确保招投标制度的公平公正性。
最后,提高建筑工程投标标准的审核。当前在招投标活动存在很多的违规现象,一些投标单位和招标人之间在私下进行合作,而招标机构为了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对一些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因此,要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加强监管部门的检查力度。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标准的审核完备之后,一定要再次进行审核,保证招投标工作是公平的,保证企业之间形成公平的竞争。
㈢ 工程招投标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
严格地说,要从根本上取得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只有随国家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深入和突破性的成功,才能实现。因此,本课题研究完善施工招投标公正性制度的对策,是在确定强化政府以及国有企业投资或者控股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为目标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国情,通过对施工招投标各环节以及对影响施工招投标公正性的各种因素的研究,提出提高施工招投标公正性的措施,从机制上、方法上设置障碍,将不公正因素缩减到最小限度。具体包括:
1、确立交易中心法律地位,充分发挥有形市场的作用,保障交易的透明度
有形建筑市场的主要功能,是以服务为主,统一集中发布信息、建设工程集中交易、管理部门集中办公的场所。根据对发达国家的考察,有形建筑市场这种模式并不是中国的首创,在美国,招标中心就得到了普遍和很好的运用。在我国,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的模式是1994年根据建设部“建筑市场治乱、工程质量治差、企业管理治散、工程价格求合理”的工作方针以及上海市领导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要求,由上海方面首先提出,之后建设部总结成为使“建筑市场从无形变为有形,从无序变为有序,从隐蔽变为公开”的意见,向全国推广。
上海的有形建筑市场――市交易中心成立于1996年11月1日,通过几年的运作取得显著效果,有力地制止了地下炒卖信息的不法行为,招标发包比例明显提高。提高了交易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蔓延和保障了工程质量。同时也为办事人提供了较大方便。
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和成效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尉健行同志在中纪委各次全会以及有关会议和场合,多次对有形市场的建设作出指示。在98年7月全国有形建筑市场现场会和99年8月全国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作座谈会上分别作出长篇专题重要讲话;在99年3月26日视察上海交易中心时指示:“目前仍有些人对把有形市场作为一个方向提出疑问,但实践证明我们处于当前的阶段必须要走这条路,不能把资本主义国家的东西直接搬到我们现在这里来。上海要继续研究探讨,给全国提供好的经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朱 基同志于2000年1月26日,在国务院第五次全体会议上明确提出:“现在,建筑领域的问题相当严重,非大力整顿不可。要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严肃查处建设单位规避招标或搞假招标的行为……”。在中共中央的1号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加强有形市场的管理。
形建筑市场的工作同样得到了上海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市委副书记孟建柱和龚学平、市委常委副市长韩正先后视察了市交易中心。韩副市长在全市有形建设市场工作会议上作重要讲话,从体制、机制、法制的角度对上海有形市场的建设提出要求。
根据中央和上海市领导的要求,本市自1998年下半年起,在市交易中心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建设成由总包、专业分包、建材、中介服务等四个层次、25个分中心组成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但这25个分中心的运作状况参差不齐,尤其是一些专业分中心和建材分中心更是步履维艰,有场无市。究其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有形市场缺乏法律地位,市场的管理缺乏法律依据,从而难以控制场外交易现象。
关于交易中心立法问题,广东省解决得比较好。该省在99年9月第九届省人大第十二次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中,确立了有形市场的法律地位。其第六条规定:“按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在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交易中心是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为有关部门在该中心内办公提供必要条件,使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服务机构,其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中心提供的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其第七条规定:“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或者建设工程开工报告审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办理等工作,应当在交易中心内办理。”在其“法律责任”一章中还规定若违反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其签订的承发包合同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限期重新组织招标,并处以发包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由于广东省在法规中比较准确地确定了交易中心的性质、功能、作用,明确了各管理部门与交易中心的关系,设定了不进场交易的处罚标准,使该省的各级交易中心能够依法设立、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健康发展。
作为国际化大都市的上海,也应当尽快解决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通过立法强制政府财政及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进入交易中心招标投标,从而充分发挥有形市场交易透明的优势,使招投标有一个公正性的良好的客观环境。
2、 通过立法建立固定的信息渠道,统一、公开发布招标信息,使工程提前纳入公平竞争渠道
能否及时、准确地掌握工程建设信息,是能否管理好工程招投标的先决条件。掌握了工程建设信息,不但为政府在宏观调控队伍和任务供需平衡上以及制订建设市场和建筑业发展规划决策上提供了可靠数据,而且可以使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及时了解每个工程的拟建概况和前期工作进度,从而提前介入相应的管理,促使建设工程在起始阶段就步入法定的建设程序,工程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也有了保障。
由此,世界发达国家以及国内兄弟省市均十分重视工程信息的管理。美国、日本等国家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都规定政府工程一经批准,必须通过报刊发布招标信息。在美国西雅图市的市政府还规定必须经过招标中心才能通过报刊发布信息。国内做得比较好的如苏州市,该市由市政府颁文规定所有项目审批部门都须与工程交易中心实行电脑联网,在项目立项批准后,拟建项目信息必须在三天内传递至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统一发布,使交易中心切实掌握市场管理和规范交易行为的主动权。
作为上海,自从改革开放以来,项目投资急速向多元化、多渠道方向发展,可审批项目立项的机构由原来的计划部门一家发展为包括区县计划部门在内共80多家。由于市政府对工程信息管理没有相应文件予以规定,因此这些机构并无向建设管理部门传送项目信息的义务。加上工程报建绝大多数滞后至施工招标时一同办理,造成交易中心和招投标管理部门信息闭塞,交易中心成为无源之水,一方面难以吸引广大承包企业进场,另一方面不少工程事中才纳入管理,有的甚至于只能补办手续,再也谈不上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为了解决信息问题,市交易中心作了极大努力,甚至通过有偿的形式从规划部门获取,但这十分有限,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因此,在本市修改有关招投标的政府规章以及制订招投标法规时应当载明建设工程各立项审批部门在同意立项并向项目立项报批单位批复的同时,抄告建设主管部门;此外,其他的有关工程建设的审批部门,如扩初审批部门等,在批准项目的同时同样抄告建设主管部门,以保障交易中心的正常运作和招投标的“三公”原则。
3、 设置不同竞争平台,随机抽定投标单位,杜绝陪标现象
施工招标的直接目的,就是经过招标选择一个技术上、经济上最符合要求的施工承包企业来承建工程,以保障工程在质量、工期、效益上获得最佳利益。由此,进入施工招标后的第一个环节――选择投标人的工作尤为重要。
从国际上的经验及国内施工招标中存在问题分析,要做好投标人选择的工作,必须解决两方面的问题。其一,须设置一个平等竞争的层面。即参加竞争的企业在资质和能力上不能相差太远,只有这样才最能调动所有投标企业的积极性。否则,如若一个技术简单项目或者小项目,大小企业均参加竞争,在资质高、能力强的企业眼里,这么简单的、小小的一个项目,对手又是那么弱小,一般来说是不会投入主要力量去认真对待的。相反,对于小企业来说,对手是如此强大的企业,思忖着靠真本事竞争是很难有胜算的,还不如集中精力“公关”为上了。这样,非但不能形成良好的竞争态势,反而还会成为产生腐败的因素之一。基于此种原因,发达国家和地区,均按项目的大小、技术难度设置不同竞争平台,让不同资质等级、不同能力的施工承包商分层次平等地参加竞争。
其二,须排除各种干扰,克服人为因素,既使参加投标的企业与业主之间在人际关系中回避亲朋好友、裙带关系,又使业主与各投标人之间不存在非正常的经济关系与经济约定。否则,从招标的一开始就会陷入“内定”、陪标等假招标之陷阱之中。
对于投标人的选择,在国外,有的国家是通过抽签确定的办法来克服人为因素的。国内的兄弟省市中如深圳等沿海开放城市,也从一开始就采用全部抽签确定的办法,矛盾极少。其他省市都经历了从业主自选至全部抽签确定的总结、改进过程。如北京、天津、南京等开始全由业主自选投标人,因根本无法解决业主与内定中标的施工企业串通后,“做手脚”、搞陪标等问题,其后改由业主自选三分之一的投标人,其余三分之二在投标报名单位中随机抽定。但这仍无法彻底解决问题,业主为了让其自选的队伍中标,往往泄漏标底、故意压缩评标时间、操纵评委等,千方百计舞弊以图达到目的。最后,只能全部通过抽签确定投标人,才基本解决陪标的问题。
对于上海来说,在施工招标投标人的选择上,上述两方面问题并未解决,仍然采取简单项目、小项目由大小施工单位混同竞争和业主自选三分之一,随机抽定三分之二投标人的办法。因此,在今后立法中应当吸收国外经验,总结国内教训,结合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改革,充分注意在投标人选择上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时考虑上海今后较长历史阶段中队伍多、项目少的状况,拟载明:提倡按照项目大小、技术难易选择不同资质和能力的施工企业,分层次进行公平竞争;载明:除特殊项目经批准外,公开招标投标人的选择,应当通过公开报名,在经资格预审符合要求的报名企业中,由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当众随机抽取确定。
4、 以法制形式确立评标、定标的程序和提出评、定标时间要求,提高评、定标的科学合理性和公正性
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是施工招标产生成果的关键环节,花了十二万分心血的各家投标企业均向往着自己能获得中标的结果。因此,任何随意的、草率的评标、定标不但不能得到科学合理的招标成果,而且是对各投标企业所付劳动的最大的不尊重,势必给投标企业带来伤害,使其利益受到侵害。
但由于在施工招投标的各项办法、规定中,包括建设部和本市所颁的各项办法、规定中尚未对评标、定标的程序作过明确规定以及对评标、定标时间作过要求,因此在施工招标评标、定标中的随意性、草率性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整个招标显失公正,投诉不断。也成为搞假招标的不法行为和腐败分子的可钻空子。具体的表现如前在剖析“施工招标投标公正性方面仍需解决的问题”中所述,主要为三个方面,其一是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定次序的颠倒;其二是信誉分押后评定;其三是评、定标时间过分压缩。其中有的是出于业主对施工招标规律的不了解以及对工程进度时间紧迫的担心,但为数不少的却是业主的故意行为,其背后往往存在着权钱交易等不法行为。
通过规范评、定标的程序,明确对评标、定标的时间要求来规范施工招标行为的办法,在国内尚未引起充分的注意。故为了郑重地、科学地评、定好每一个标,拟在本市今后的立法中确定施工招标评、定标的基本程序,并提出对评、定标时间的要求。要明确规定技术标必须在商务标开标之前予以评定;明确规定施工招标评、定标必须考虑工程的技术复杂程度,在时间上给予必要的、充裕的保证,并应当经过招投标管理部门的核准。从而在程序上、时间上为评、定标的公正性提供保障。
5、 公布评标结果,加强专家的考查,促进专家行为规范
专家评委负有评判各投标人的投标标书、推荐乃至确定中标单位的任务。在现有做法中,评标、定标过程人为因素影响大的有三处:打信誉分;评审施工组织设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因此施工招标评标、定标的是否公正在专家评委的素质和行为上得以直接体现。近年来,在反映施工招标评、定标有失公正的投诉中,主要原因由于专家评委责任心不强、行为不规范的现象日趋增多。这一问题,在全国各兄弟省市也不同程度存在,大家都在着力探索、解决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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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招投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一)严格进行工程量清单模式的招投标工作
招投标以工程量清单为依据,能够实现合理化的运作模式。招投标文件需要结合工程量清单及对应的计价体系进行方案的确定,能够结合工程环境对要建设的项目进行明确的表达。这其中要确保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这也是降低风险的有效保障。招投标中,双方需要结合市场政策进行招投标价格的分析,并结合双方协商的材料信息进行预算及决算的全面了解,降低市场因素导致的风险。通过工程量清单,能够实现更好的企业实力分析,提升工程施工的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因报价问题导致的后期施工问题,确保各项工程管理机制的完善性。
(二)招投标企业要紧密结合建筑市场政策
在工程量清单的招投标制度出台后,招投标企业要结合招投标策略进行适应性的招投标决策调整。首先,作为投标单位需要结合投标政策,积极进行招投标过程的规范性实施,加强对招投标管理人员的素质教育,让他们在招投标监管中严格进行低价中标的风险规避。招投标企业要结合业主单位要求,结合工程实施的工程量进行正确的招标文件确定,同时招标企业必须结合工程的施工图纸进行全面的设计及严格的审核,确保招标文件能够客观真实的包括工程项目建设所有的环节和技术要求,全面提升招投标的准确性。
(三)以科技力量提升来增加竞争砝码
科技是当前最主要的生产力,项目实施中也要充分的注重科技的应用。将项目建设的施工质量与企业最终效益进行结合,对招投标进行完善的方案编制,并通过现代化的信息平台进行企业创新机制的应用,促进招投标各项工作能够得到公开透明的落实。科技创新要注重风险的管理,通过统筹施工成本及施工效益,将施工周期,质量及成本做全面协调,明确招投标的重点,确保项目运作的高效性。
(四)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
企业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要想取得更好的发展,不断的实现自身规模的扩展是必然的。企业必须结合自身的管理进行优化,从成本管控、生产效率提升及风险规避方面做全面的问题分析,并能够结合最新的市场政策对管理制度进行完善。企业要对工程的招投标制度进行优化,能够结合企业发展核心,严格把控招投标阶段的行为,严格进行招投标程序及规则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