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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发布时间:2021-08-17 15:01:02

⑴ 2010年19号文件,陕西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监督机构工程竣工验收前,检查哪些竣工验收文件

第十八条 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检查以下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一)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报告;

(二)装饰装修分部、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建筑电气分部、智能建筑分部、通风与空调分部的使用功能性检测报告;

(三)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

(四)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六)各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七)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

(八)公共聚集场所及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证明文件。

⑵ 西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应该盖什么章

不管哪个地区 都有相应的质量检测单位, 而去一地区甚至有好几家, 所以问问当地的建设局质量部,这样也算是权威检测单位,

⑶ 简述2009年11月修订的“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生产责任

法 律 法 规

2009-12-11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009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十一届〕第二十二号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11月26日经陕西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通过
的《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予以公布,自2010年
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26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章 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设备生产销售单位的质量和安全
生产责任
第五章 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
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
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
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
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
题,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
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
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
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得超越
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
程质量检测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负责。
第七条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
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
并在其资质、资格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
第八条 鼓励推广应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环
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
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举报。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
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
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
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组织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
会审。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
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
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
程造价,并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给付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
产实施监督。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
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到建
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下
列材料:
(一)经规划部门审核的建设规划总平面图;
(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三)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措施的资料;
(四)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证书;
(六)施工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的注
册建造师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七)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符合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
起二十日内办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七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技
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
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条件的施工场地,协调解
决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及毗邻区域内影响施工安全的问题。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应当自
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
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
将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
量保修书等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
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受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
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
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
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
关资料。
备案受理单位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
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
验收备案文件十五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应当提供《工程使用说明
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
《工程质量保证书》的内容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
构分部和屋面工程分部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中的
一项检测业务拆分委托不同的检测单位。

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三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进行勘察,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
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现场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
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图纸配套,说明清晰,
内容完整。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
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
建议。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
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 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做好设计文件交底;
(二)向施工、监理单位详细说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时处理与
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
(三)参加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主要隐蔽工程和工
程竣工质量的验收;
(四)参加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分析,提出技术处理方
案。
第二十七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
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审查单位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
单位。
施工图审查单位发现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当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原因。勘
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修改后,重新报原审查单位审查。
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审查合格的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承
担法律责任,不得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四章 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设备生产销售单位的质量和安全
生产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
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危险源监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制度;
(二)确定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工长和项目质量员、
安全员、试验员、测量员、资料员、材料员等施工管理人员;
(三)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严格工序管理和施工质量检验,做好质量和安全生产相关
资料的收集整理;
(五)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六)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对建设工程沉降进行
观测;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将专业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按照
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两个以上的
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责。项目负责人的变动须经建设
单位书面同意。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对工程质
量和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和重大危险源,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作
出详细说明。
对建设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施工单位应当在相应部位设立警示
标志。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造成损害
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建设单位给付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费,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具)以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
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
准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具)和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并明示危险岗位
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施工的技术标准、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施工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
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
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
区域。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管理
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
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材料员和监
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对进场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
行联合验收,并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验收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
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
前进行查验。
禁止在建设工程中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
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
使用。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
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建设单位委
托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采取封闭围挡等
安全防范措施,施工现场搭设的临时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不得允许无关人员进入施
工现场。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
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⑷ 陕西省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在工程什么阶段进行备案

江苏省钢结构优质工程奖就是紫金杯。2009年12月江苏省建筑钢结构混凝土协会,发布了一份《江苏省钢结构优质工程奖(紫金杯)的评选法》,现我把这一份《评选法》转发给你,供你参考参考。第一条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提高钢结构工程质量,提高钢结构企业的名牌意识,促进钢结构工程制作、安装水平的提高,经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批准,在全省开展江苏省钢结构优质工程奖(紫金杯)评选活动,特制定本法。第二条江苏省钢结构优质工程奖(紫金杯)评选活动在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指导下,由江苏省建筑钢结构混凝土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组织进行。省协会成立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每届评审委员会委员7~9人,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的专家组成,省协会会长担任主任委员。评审日常工作,由省协会钢结构分会负责。第三条江苏省钢结构优质工程奖(紫金杯)每年评选一次。第四条评选范围本法适用于江苏省钢结构加工、制作、安装企业所完成的省内外(含国外)民用与工业建筑钢结构工程,市政、交通、电力、水利、化工、通讯等钢结构工程,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钢结构企业在江苏省内所完成的钢结构工程(以一个单位工程为一项)。时间范围为申报时间的上两个年度内所完成的工程(如2010年度申报的工程为2009年及2008年内所完成的工程)。已获得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钢结构金奖”的工程也可申报。凡按本法申报评选已落选的工程不再重新申报参加评选。第五条申报条件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设计合理,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规范。(二)工程制作、安装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三)工程符合下列结构类型之一:1、单项钢结构工程的制作、安装总量在2000吨以上;2、大型空间钢结构工程建筑平面面积5000m2以上;门式刚架工程建筑平面面积在1.2万m2以上,且跨度在24m以上;3、网架单跨跨度不小于45m,网壳等空间结构工程单跨跨度不小于65m;4、单体建筑面积3000m2以上的钢框架住宅或公共建筑;5、科技含量高,有特色,且安装总量在200吨以上的其他钢结构工程。(四)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经检验合格;构件制作和安装等分项工程质量合格,且未经返修;钢结构工程已通过验收,并已投入使用。工期基本符合合同约定,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如钢结构工程包括钢板屋面者,屋面应验收合格无渗漏。第六条申报程序1、钢结构制作、安装企业填写《江苏省钢结构优质工程申报表》,准备申报的全部资料;2、有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推荐意见,填写《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推荐表》;3、经市行业协会(或专业委员会)或市行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站)核实申报表内容真实无误后,签注意见,加盖公章;企业将申报表、推荐表及全部申报资料报省协会。第七条申报资料,每个单项工程2套,需装订成册。1、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份数(统一格式);2、《江苏省钢结构优质工程申报表》;3、申报工程简介(包括工程名称、建筑面积、投资规模、主体结构类型、钢结构形式、总量)及工程质量简介(包括框架柱、主梁数量、轴线偏差;焊缝总长度、焊缝返修率、超声探伤合格率;栓钉合格率;高强度螺栓穿孔率;钢柱垂直度偏差、底板标高偏差;网架支座高差、支座轴线偏差;梁的挠度值等)。凡工程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示范性,应在简介中重点介绍;4、钢结构工程制作、安装施工方案、质量保证措施;5、钢结构主体工程(分部工程)主要验收资料(复印件);能反映工程跨度、面积及体量的部分竣工图(缩尺或原尺寸图纸);制作、安装等所有分项工程及每个检验批的主要验收资料(复印件);钢结构所在单位工程验收合格资料(复印件。若大型工程,其钢结构分部工程的验收资料已非常完整,有质量监督部门签注的意见,则单位工程验收资料可免)。验收资料应含质量等级评定意见;6、监理单位对钢结构分部工程、制作、安装等分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7、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8、申报工程全貌及各部位彩照20张(应有关键部位的特写照片),并附文字说明;9、如申报工程为国外工程,应提供工程录像资料(光碟);如申报工程为省外工程,且路程较远,申报单位不能陪同复查小组到现场复查者,也应提供工程的录像资料。第八条评选程序:企业申报;资料初审;工程初评;现场考核;评审确定。第九条企业申报企业按照本法规定的范围、条件、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第十条资料初审省协会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筛去不符合申报条件或申报资料不全的工程,或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补充、调整、完善资料。第十一条工程初评省协会召开评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对资料初审合格的工程项目进行初评,确定现场考核的工程项目名单。第十二条现场考核经初评确定现场考核的工程,由省协会组织考核小组进行现场考核。考核小组由3~5人组成。考核内容:1、听取承建单位对钢结构工程情况及制作、安装质量的介绍;2、听取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并查看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的原件;3、查阅工程的有关资料,包括工程承包合同、承建单位企业资质证书、工程全部技术与质量资料、管理资料;4、抽查工程外观质量。凡申报工程所在的单位工程已获得市级以上建筑工程的优质工程奖者,可不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抽查。申报单位应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现场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考核报告。第十三条评审确定由省协会召开评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通过审查资料、听取考核小组汇报、讨论评议,进行评审(复查考核中“现场工程质量复查”应在90分以上;“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第1-4项应符合要求;第5-11项应在90分以上,其中工程观感质量分值凡进行现场考核者以现场考核为准),最后通过无举名投票确定获奖工程。凡钢结构工程所在的单位工程已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优质工程奖的,申报单位应随申报资料同时报送获奖证书复印件,该钢结构工程符合本法申报条件的,不需进行复查,经评审委员会确认后,获得江苏省钢结构优质工程奖(紫金杯)。第十四条被评为江苏省钢结构优质工程的项目和完成单位,将在媒体公布,省协会向获奖单位颁发紫金杯及证书。第十五条已获得江苏省钢结构优质工程奖(紫金杯)的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或隐患,经专家鉴定后,省协会有权取消该工程的江苏省钢结构优质工程称号。第十六条本法由江苏省建筑钢结构混凝土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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