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
近年来,在建筑业发展过程中,建筑节能成为其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部分,是建筑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关键环节。
随着对建筑节能要求的日益提高,墙体、门窗、屋顶、地面以及采暖、空调、照明等建筑的基本组成部分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材料设备、建筑构造、施工安装等都在进行多方面的变革,许多新的高效保温材料、密封材料、节能设备、保温管道、自动控制元器件大量涌入施工生产环节。
对于一个现代建筑而言,建筑节能部分的实施质量效果,成为其评价体系中非常重要的参数之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应满足《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 50411一2007相关要求。
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基本规定为
1.技术与管理
(1)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2)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
(3)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定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
(4)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5)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检测,除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可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由施工单位实施外,其他的质量检测均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2.材料与设备
(1)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2)材料和设备进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2)进人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有型式检验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
3)对材料和设备应按照表中的规定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3)建筑节能工程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的规定。
(4)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5)现场配置的材料如保温砂浆、聚合物砂浆等,应按设计要求或试验室给出的配合比配制。当未给出要求时,应按照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配制。
(6)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工艺要求及施工技术方案要求。当无上述要求时,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正常施工环境湿度下的自然含水率,否则应采取降低含水率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