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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招投标办法

发布时间:2021-06-18 14:12:22

公路工程招投标资格审查的方法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6]57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工作,现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发出投标邀请前,对潜在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的审查。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方可取得投标资格。

第四条 潜在投标人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营业执照、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

第五条 资格预审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 资格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不得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同的资格标准。

第二章 资格预审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潜在投标人编制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

(六)编写资格评审报告;

(七)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

第八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格预审公告;

(二)资格预审须知;

(三)资格预审申请表格式;

(四)有关附件:工程概况、各标段详细情况、计划工期、实施要求、建设环境与条件、招标时间安排等。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科学划分标段,合理确定资格标准。

第九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和各标段的基本情况;

(三)各标段投标人的合格条件和资质要求;

(四)获得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和费用;

(五)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六)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资格预审公告应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上公开发布。公告中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

第十条 资格预审须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潜在投标人可以申请资格预审的标段数量,以及可以通过资格预审的标段数量;

(二)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和财务状况)、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的要求;

(三)对工程分包、子公司施工、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和要求;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和递交要求(包括编制格式、内容、签署、装订、密封及递交方式、份数、时间、地点等);

(五)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的要求;

(六)资格预审方法、评审标准(包括符合性条件、强制性标准、评分标准等)和合格标准;

(七)资格审查结果的告知方式和时间;

(八)招标人和潜在投标人分别享有的权利;

(九)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文件的售价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4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应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7日前以编号的补遗书的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对已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单位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第三章 资格预审申请

第十五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营业执照;

(二)相关工程施工资质证书;

(三)法人证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公证书;

(四)财务资信和能力的证明文件(包括近三年来财务平衡表及财务审计情况等);

(五)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相关资格证书及业绩证明,并按要求提供备选人员的相关信息;

(六)拟用于完成投标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七)初步的施工组织计划,包括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措施等内容;

(八)近五年来完成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情况及履约信誉的证明材料;

(九)目前正在承担和已经中标的全部工程情况;

(十)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

(十一)潜在投标人若存在工程分包、分公司施工或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应符合第十七、十八、十九条要求;

(十二)招标人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应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密封,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十七条 潜在投标人如有工程分包计划,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分包人应具备与其分包工程内容相适应的资质和施工能力;

(二)提供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人员、设备等资料表以及拟分包的工作量。

第十八条 潜在投标人如由所属分公司承担施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明确具体承担施工的分公司名称及负责施工的主要内容;

(二)该分公司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参加该标段的资格预审;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提供分公司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资料。

第十九条 潜在投标人如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联合体主办人应具备与所投标段工程内容相适应的施工资质,成员单位应具备与所承担工程内容相适应的施工资质。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施工资质等级;

(二)联合体主办人所承担的工程量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50%;

(三)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申请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

(四)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明确主办人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同时申请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

第二十一条 凡投资参股招标项目或承担招标项目代建工作的法人单位不得申请该项目的资格预审。

第二十二条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可以撤回申请文件或修改申请文件。如需修改申请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式函件是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应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于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应当向潜在投标人出具签收证明,并妥善保管,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

第二十四条 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或未按要求密封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无效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四章 资格评审

第二十五条 资格评审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的专家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进入资格评审委员会:

(一)与潜在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潜在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审工作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八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潜在投标人,不得收受潜在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资格评审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资格评审方法分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招标人可根据工程特点和潜在投标人的数量选择合适的评审方法。

第三十一条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评审,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进行。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十二条 资格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性检查;

(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或综合评分;

(三)澄清与核实。

第三十三条 通过符合性检查的主要条件:

(一)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组成完整;

(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应加盖潜在投标人法人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三)潜在投标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公证书有效;

(四)潜在投标人的施工资质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五)潜在投标人没有正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六)潜在投标人没有正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

(七)潜在投标人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评审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八)潜在投标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

(九)潜在投标人没有提供虚假材料。

符合以上条件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第三十四条 采用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法的,招标人应按照标段内容和特点,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财务能力、施工能力、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制定强制性的量化标准。只有全部满足强制性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才可通过资格审查。评审结论分"通过"和"未通过"两种。

第三十五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招标人应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财务能力、施工能力、管理能力、施工组织和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制定可以量化的评分标准,并明确通过资格审查的最低总得分值。只有总得分超过规定的最低总得分值的潜在投标人才能通过资格审查。

对重要的资格条件也可制定最低资格条件要求,不符合最低资格条件的,不得通过资格审查。计算得分时应以评审委员会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第三十六条 综合评分法采用百分制,评分内容和权重分值划分如下:

(一)类似工程施工经验分值范围15-25;

(二)财务能力分值范围10-20;

(三)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机械设备分值范围10-20;

(四)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人员资历分值范围15-25;

(五)初步施工组织计划分值范围10-15;

(六)履约信誉分值范围15-25。

第三十七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之处,可通过招标人要求潜在投标人进行澄清,但不应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如潜在投标人不按照招标人的要求进行澄清,其资格审查可不予通过。澄清应以书面材料为主,一般不得直接接触潜在投标人。

第三十八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在审查潜在投标人的主要人员资历和施工业绩、信誉时,应当通过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交通行业施工企业信息网进行查询;若潜在投标人所提供信息与企业信息网上的相关内容不符,经核实存在虚假、夸大的内容,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第三十九条 对联合体进行资格评审时,其施工能力为主办人和各成员单位施工能力之和。对含分包人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时,其施工能力为潜在投标人和分包人施工能力之和。

第四十条 对通过资格评审的潜在投标人明显偏少的标段,在征得潜在投标人同意的情况下,评审委员会可以对通过评审的潜在投标人申请的标段进行调整。经调整后,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仍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第五章 资格评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资格评审委员会编制资格评审报告,其内容包括:

(一)工程项目概述;

(二)资格审查工作简介;

(三)资格审查结果;

(四)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主要理由及相关附件证明;

(五)资格评审表等附件。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在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资格评审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资格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向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审查结果。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资格预审工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负责组织重新评审。

(一)由于招标人提供给资格评审委员会的信息有误或不完整,导致评审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

(二)由于评审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审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

(三)由于潜在投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评审结果无效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对于公路工程附属设施以及工程规模较小、技术较简单、工期特别紧的工程或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少的,招标人如采取资格后审的方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采用合资、合作、独资方式融资的公路项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7年8月1日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交公路发[1997]451号)同时废止。

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招 标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具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事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家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技术要求,且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应当按照有利于对项目实施管理和规模化施工的原则,合理划分。
施工工期应当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
(三)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并公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二级及以上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工程的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路工程和公路附属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可参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规定以获得本地区奖项等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四)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
投标人须知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工期要求;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四)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的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应当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备案。
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设定标底的,可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
标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并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
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在开标前做好标底的保密工作。 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③ 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有几种招标方式各有什么优缺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④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具备从事公路建设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⑤ 公路工程招标程序有哪些

一、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招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招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为:
①具有法人资格;
②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③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④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单位可以委托或指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咨询、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及其他相当机构,负责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组织工作。
2.施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实行施工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②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③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④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⑤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二、施工招标的基本程序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由招标单位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
批;
②招标人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③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④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预审结果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⑤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⑥组织投标人考察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⑦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⑧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⑨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⑩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⑩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按照招标工作程序安排招标工作,必须为每项工作留有足够的时间间隔,以便招标人或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完成该项工作。有些工作涉及双方,应在投标须知或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并在工作安排中考虑进去。以下列出招标工作流程,以供参考。 
三、招标机构
项目法人自行组织招标时,应建立相应的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机构分为以下两部分。
(1)评标委员会
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标,均应成立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少于成员人数的2/3。评标专家按照交通部有关规定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应从事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并具有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国道主干线项目和国家交通部确定的重点公
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或根据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工程技术性一般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可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因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2)招标办事机构
主要负责招标评标的事务性工作,一般可在项目管理机构各部门确定部分人员,组成跨部门的招标工作组或另行成立招标办事机构。考虑到招标工作涉及商务和技术等方面,为了保证招标工作质量和减少招标办事机构的人员配备,应当首选委托具有招标资格的专业招标代理机构或咨询公司承担具体招标事务。委托招标时,招标事务由委托单位经办,项目管理机构指派专人参加或指定专人与其联络即可。
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项目主管部门或者监督部门的人员,以及曾在招标评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分的人员,均不能进入评标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

⑥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5 号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5月8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 ○○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⑦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吗

我觉得是,部门规章的解释: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所属的各部门、委员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调整部门管理事项的规范性文件是部门规章。比比网小编。《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交通部发布的,所以应该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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