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路工程招标程序有哪些
一、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招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招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为:
①具有法人资格;
②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③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④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单位可以委托或指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咨询、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及其他相当机构,负责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组织工作。
2.施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实行施工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②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③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④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⑤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二、施工招标的基本程序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由招标单位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
批;
②招标人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③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④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预审结果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⑤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⑥组织投标人考察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⑦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⑧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⑨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⑩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⑩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按照招标工作程序安排招标工作,必须为每项工作留有足够的时间间隔,以便招标人或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完成该项工作。有些工作涉及双方,应在投标须知或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并在工作安排中考虑进去。以下列出招标工作流程,以供参考。
三、招标机构
项目法人自行组织招标时,应建立相应的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机构分为以下两部分。
(1)评标委员会
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标,均应成立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少于成员人数的2/3。评标专家按照交通部有关规定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应从事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并具有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国道主干线项目和国家交通部确定的重点公
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或根据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工程技术性一般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可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因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2)招标办事机构
主要负责招标评标的事务性工作,一般可在项目管理机构各部门确定部分人员,组成跨部门的招标工作组或另行成立招标办事机构。考虑到招标工作涉及商务和技术等方面,为了保证招标工作质量和减少招标办事机构的人员配备,应当首选委托具有招标资格的专业招标代理机构或咨询公司承担具体招标事务。委托招标时,招标事务由委托单位经办,项目管理机构指派专人参加或指定专人与其联络即可。
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项目主管部门或者监督部门的人员,以及曾在招标评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分的人员,均不能进入评标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
B. 公路工程多少金额以上招投标
法定的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一般正常情况下都应该进行招投标,但凡是依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特殊情形的,由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的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条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允许进行邀请招标的项目: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C. 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遂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第三条 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第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 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已经成立,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第八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招标人)。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事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
D.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条件有哪些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 年第 7 号)
第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八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
(备注:《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6号)
E.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招 标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具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事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家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技术要求,且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应当按照有利于对项目实施管理和规模化施工的原则,合理划分。
施工工期应当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
(三)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并公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二级及以上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工程的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路工程和公路附属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可参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规定以获得本地区奖项等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四)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
投标人须知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工期要求;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四)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的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应当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备案。
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设定标底的,可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
标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并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
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在开标前做好标底的保密工作。 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