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浙江求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怎么样
浙江求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是2015-02-03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苍南县灵溪镇大门4街78号801室。
浙江求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303273300091043,企业法人许松青,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浙江求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为总公司联系业务。在浙江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6193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和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16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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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水利工程工程中!水利建设公司被查出围标!串标!等违规违纪的公司会受到什么样的的处罚
水利工程招标中,如投标单位有围标串标等违规违纪行为,纪检监察部门对涉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立案处理,公安机关和金融主管部门分别对此案件中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作出罚款及其他行政处罚。投标单位将被列入黑名单,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参加招投标承接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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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如何在水利工程施工招标中防止投标人串标,围标
在资格预审阶段采取评标专家打分方式
为减少资格预审中人为因素的干扰,根据交公路发[2006]57号文件精神,资格审查由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今年沈阳至彰武高速公路、大窑湾疏港高速公路及沈大和大庄高速公路连接线项目路面及交通安全设施的资格预审已经采取这种方式。
资格预审阶段明确母子公司不能在同一合同段投标
为防止“围标”、“串标”现象的发生,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规定“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允许在同一合同段通过资格预审”。
在资格预审阶段随机确定投标人所投合同段
为防止围标,减少个别单位串通多家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投标可能性,自2005年以来,我们对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所投合同段采用摇号方式随机确定,纪检监察人员现场监督,邀请公证机关进行现场公证,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投标单位围标的概率。
增加每个合同段通过资格预审后投标单位的家数
我们在原有通过资格预审后投标家数5-8家基础上增加为8-10家,进而到12家,最近进行招标的项目每个合同段通过资格预审后投标的家数已增到12至15家,扩大竞争范围,防止少数投标人控制报价。
在投标阶段增加信誉担保,加强对投标人串标、围标行为的约束力
每个合同段投标人要提供总额为120万元的信誉担保金,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有串标、围标、挂靠其他单位参与投标,贿赂评标专家或业主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将没收其信誉担保金”。
严密评标办法,弥补漏洞,减少人为因素影响
在评标办法中明确:“当一家以上投标人评标价得分相等时,若评标价不相等,以评标价较低者优先;当一家以上投标人评标价得分相等且评标价也相等时,若各投标人工程量清单细目单价也相同时,视为串标,均以废标处理;若各投标人工程量清单细目单价不尽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视投标人技术能力、施工方案等情况经评议后,投票确定其名次。”
“若一个投标人同时在两个合同段中评标价得分均排序第一,但只能中一个标。在这种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将推荐该投标人为评标价得分较高合同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评标价得分较低合同段的原第二中标候选人自动晋升为该合同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若排名自动晋升后的投标人又在两个合同段同时排名第一时,仍推荐该投标人为评标价得分较高合同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
不断完善评标办法,采用合理低价法进行评标
为了使工程造价更为合理、评标过程公开、透明,减少人为因素,从2005年沈阳至彰武高速公路项目开始评标办法采用合理低价法。实行合理低标价法后,极大降低了业主标底与中标标价的关联度,促使投标人把主要目标放在分析工程量和施工组织上,依靠施工单位的实力去投标,保护了公平竞争,更有利地降低工程造价。到目前为止,我省已经有七条高速公路项目的路基工程共计100个合同段的招标采取这种评标办法,从结果看,既有效地降低了造价,又保证了投标人的合理利润,中标价格还是比较合理的。
加大监管力度,对招标全过程进行政府监督
从资格预审阶段,政府监督机构开始介入,直至开标、评标、定标,监督招标过程是否有违法、违规操作现象,真正做到招标的全过程监督。
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均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审查是否存在违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招标实行中标结果公示制度,在政府监督的同时,进行社会监督。
建立对施工单位的业绩考核制度
对中标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动态跟踪检查,建立业绩考核制度,对施工单位定期考核评分,发现有挂靠、围标、串标行为的,及时依法处理,对工程进度、质量、履约信誉差的施工单位记录在案,严重者取消其在我省投标的资格。
⑤ 苍南县东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苍南县东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创立于2001年,是浙江省工程咨询协会会员,于2006年8月份经国家发改委核准,取得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颁发新的国家级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工咨丙1122060090)。项目建设规模大小、项目所在区域均不受限制。公司本着“竭诚服务、客户至上、开拓务实、信誉第一”为宗旨,自公司成立以来,为全国13个省、市机关和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及农业、工矿企业、房地产企业等做过项目策划与前期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赢得新老客户的信任。公司视质量为生命,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相关专业人员通过国家发改委专业培训,使公司进一步向高层次迈进。
法定代表人:郑友水
成立时间:2000-08-22
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3032700000673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苍南县灵溪镇学士路85号二楼
⑥ 水利工程工程中!水利建设公司被查出围标!串标!等违规违纪的公司会受到什么样的的处罚可有法可依
一般是当地建筑市场的信用扣分,然后黑名单,取消投标资格。还有就是罚款。具体的执行参照,《招标投标法》第32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1)罚款。对于串通投标的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招标人、投标人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所谓“应当”,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仅享有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决定具体罚款数额的自由裁量权,而无决定是否处以罚款的自由裁量权,只要行为人有前述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就应当对其处以罚款。
(2)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由行政主体实施的将行政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者全部违法收入、物品或者其他非法占有的财物收归国家所有的处罚方式。没收可以视情节轻重而决定部分或者全部没收。没收的物品,除应当予以销毁及存档备查外,均应上交国库或交由法定专管机关处理。
根据本条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前提是,行为人因实施前述违法行为获取了非法利益。
(3)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取消投标资格属于行为罚,即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者资格的处罚措施,有时也称为能力罚。依照本条规定,投标人有前述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取消其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从违法行为所使用的手段等方面进行判断。被取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够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投标人因此丧失的投标资格仅限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能否参加非强制招标项目的投标,应无疑问。指定的期限过后,应当恢复被取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与强制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4)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串通投标的投标人的营业执照。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通过取消投标人一定期限内参与强制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尚不足以实现制裁的目的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就需要从根本上取消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与取消投标人一定期限的投标资格相比,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更为严厉,它是对投标人从事经营活动资格的取消。
(5)追究刑事责任。串通投标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单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的刑罚。
(6)赔偿损失。因串通投标造成他人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损失仅指财产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害。所谓精神损害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由于在投标活动中,受害人因串通投标遭受的损失多为财产损失,而有包括精神损失,所以损害赔偿的范围应限定在财产损害的赔偿内。
另外,这里所说的财产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如因串通招标导致中标无效后重新进行招标的成本;也包括间接损失,如因为某些投标人串通投标而丧失中标机会的损失、获取该项目的预期收益的损失等。串通投标的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而应当属于侵权行为,因此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受“合理预见规则”的限制。
最后,依照本条规定,损害赔偿的对象为因串通投标而遭受损害的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外的其他投标人。
承担上述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以及投标人、投标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前述法律责任,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进行违法行为的故意,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目的、性质等有充分的认识或理解。构成前述法律责任,无需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前述违法行为并在主观上具有过错,行为人就应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