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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专业分包规定

发布时间:2021-08-13 05:20:02

『壹』 山东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是什么知道的请说详细点

下面济南亚正为您解答,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 承包资质 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

企业资产

净资产 1500 万元以上。

27.1.2 企业主要人员

(1 )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8 人,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2 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市政公用工 程、电气、机电、自动化、光源与照明、园林景观、结
构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20 人,且专业齐全。

(3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 员齐全。

(4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高压电工、低压电工、 维修电工、安装电工等齐全,且不少于 30 人;具有高 空作业操作证书的技术工人不少于 5
人,起重作业操作 证书的技术工人不少于 2 人。

27.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独立承担过下列 3 类中的 2 类工程的施工,且必须有第 1 类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 )单项合同额 1000 万元以上的带 250KVA 以上的箱式变配电或带有远程集中监控管理系统的道路照 明工程 3 项;

(2 )单项合同额 1000 万元以上的室外公共空间( 广场、公园、绿地、机场、体育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功能照明工程或景观照明工程 3
项;

(3 )年养护的功能照明设施 不少于 5 万盏或景观 照明设施总功率不少于 1 万 KW。

二级资质标准

企业资产

净资产 8 00 万元以上。

27.2.2 企业主要人员

(1 )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 计不少于 5 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市政公 用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市政
公用工程、电气、机电、自动化、光源与照明、园林景 观、结构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 不少于 10 人,且专业齐全。

(3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2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 员齐全。

(4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高压电工、低压电工、 维修电工、安装电工等齐全,且不少于 15 人;具有高 空作业操作证书的技术工人不少于 2
人,起重作业操作 证书的技术工人不少于 1 人。

企业工程业绩

5 年独立承担过下列 3 类中的 2 类工程的施工, 且必须有第 1 类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 )单项合同额 500 万元以上的带 160KVA 以上的 箱式变配电或带有远程集中监控管理系统的道路照明 工程 3 项;

(2 )单项合同额 500 万元以上的室外公共空间(广 场、公园、绿地、机场、体育场、车站、港口、码头等) 功能照明工程或景观照明工程 3
项;

(3 )年养护的功能照明设施 不少于 3 万盏或景观 照明设施总功率不少于 0.5 万 KW。

三级资质标准

企业资产

净资产 3 00 万元以上。

27.3.2 企业主要人员

(1 )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 计不少于 2 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市政公 用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
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5 人。

(3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8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 员齐全。

(4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高压电工、低压电工、 维修电工、安装电工等齐全,且不少于 12 人。

(5 )技术负责人 (或注册建造师 )主持完成过本 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城市与道路照明工程的施工。

27.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 1200 万元的城市与道路照明工程的施工。

27.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 600 万元的城市与道路照明工程的施工

『贰』 八项规定不允许把工程转包分包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一、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3、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6、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7、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二、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市〔2014〕11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4日

『叁』 关于工程分包的规定有哪些

分包活动中,作为发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分发包人,作为承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分承包人。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建筑工程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类。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按照合同签订形式分为自由分包,指定分包和独立分包。劳务分包方式指自带劳务承包、零散的劳务承包、成建制的劳务分包。1、自带劳务承包是指建筑劳务分包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2、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雇用,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3、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是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承包劳务作业。

『肆』 总承包单位能不能承包专业分包工程,参照什么条文呢

总承包单位能不能承包专业分包工程,参照《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第五条,承包范围:

1、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一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二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3、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一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二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4、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山东省工程专业分包规定扩展阅读

参照《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第一条,企业资信能力: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5000万元以上。

4、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5亿元以上。

参照《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第二条,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2、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术工作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3、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

4、企业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50人以上。

5、企业具有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参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参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参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参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参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伍』 山东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是什么啊

下面济南亚正为您解答,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

企业资产

(1 )净资产 30 00 万元以上。

(2 )厂房面积不少于 30000 平方米。

21.1.2 企业主要人员

(1 )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8 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管 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结构、机械、焊接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20 人, 且专业齐全。

(3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资 料员等人员齐全。

(4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焊工、油漆工 、起重信 号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50 人。

企业工程业绩

5 年承担过下列 5 类中的 2 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工程质量合格。

(1 )钢结构高度 80 米以上;

(2 )钢结构单跨 30 米以上;

(3 )网壳、网架结构短边边跨跨度 70 米以上;

(4 )单体钢结构建筑面积 3 万平方米以上;

(5 )单体钢结构工程钢结构重量 5000 吨以上。

21.1.4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 )切割设备(多头切割机或数控切割机或仿型切割机或等离子切割机或相贯切割机等)3 台;

(2 )制孔设备(三维数控钻床或平面数控钻床或50mm 以上摇臂钻床等)3 台;

(3 )端面铣切或锁口机不少于 2 台;

(4 )超声波探伤仪、漆膜测厚仪(干湿膜)等质量检测设备齐全。

二级资质标准

企业资产

(1 )净资产 1500 万元以上。

(2 )厂房面积不少于 15000 平方米。

21.2.2 企业主要人员

(1 )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6 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 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结构、机械、焊接等专业中级 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0 人,且专业齐全。

(3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资 料员等人员齐全。

(4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焊工、油漆工 、起重信号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20 人。

企业工程业绩

5 年承担过下列 5 类中的 2 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工程质量合格。

(1 )钢结构高度 50 米以上的建筑物;

(2 )钢结构单跨 24 米以上的建筑物;

(3 )网壳、网架结构短边边跨跨度 30 米以上;

(4 )单体钢结构建筑面积 10000 平方米以上;

(5 )单体钢结构工程钢结构重量 2000 吨以上。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 )切割设备(多头切割机 或数控切割机 或仿型 切割机或等离子切割机或相贯切割机等)1 台;

(2 )制孔设备(三维数控钻床 或平面数控钻床 或50mm 以上摇臂钻床等)1 台;

(3 )超声波探伤仪、漆膜测厚仪(干湿膜)等量检测设备齐全。

三级资质标准

企业资产

净资产 5 00 万元以上。

21.3.2 企业主要人员

(1 )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3 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 师执业资格;结构、机械、焊接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 员不少于 6 人。

(3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8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资 料员等人员齐全。

(4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 的焊工、油漆工 、起重信 号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10 人。

(5 )技术负责人 (或注册建造师 )主持完成过本 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人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1 )钢结构高度 60 米以上;

(2 )钢结构单跨跨度 30 米以上;

(3 )网壳、网架结构短边边跨跨度 50 米以上;

(4 )单体钢结构工程钢结构总重量 4000 吨以上;

(5 )单体建筑面积 30000 平方米以上。

21.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1 )钢结构高度 100 米以下;

(2 )钢结构单跨跨度 36 米以下;

(3 )网壳、网架结构短边边跨跨度 75 米以下;

(4 )单体钢结构工程钢结构总重量 6000 吨以下;

(5 )单体建筑面积 35000 平方米以下。

21.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1 )钢结构高度 60 米以下;

(2 )钢结构单跨跨度 30 米以下;

(3 )网壳、网架结构短边边跨跨度 33 米以下;

(4 )单体钢结构工程钢结构总重量 3000 吨以下;

(5 )单体建筑面积 15000 平方米以下。

注:钢结构工程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主体承重梁、柱 等均使用以钢为主要材料,并工厂制作、现场安装的方式完成的建筑工程。

『陆』 建筑工程转包分包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二十)按照《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凡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是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违法的转包行为。
按照《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合法分包应具备四个条件:(1)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2)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3)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4)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凡违反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定为违法分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通;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由未经建设单位许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4年10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柒』 建筑工程分包有什么法律规定么

一、在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工程分包的法律规定如下:

我们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内容如下:

1、根据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的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根据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的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3、根据工程分包常识,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根据工程分包常识,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5、根据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的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6、根据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的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7、根据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的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8、根据工程分包常识,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在工程分包常识中,进行建筑工程分包的要求如下:

我们按照工程分包常识中的《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合法分包应符合四个条件:

1、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

3、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4杜娜红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凡违反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定为违法分包。也就是说,一般建筑工程如果不符合上列要求的话,就是违法分包。

拓展资料

在工程分包常识中,工程分包和转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在工程分包常识的分包中,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转包中,转包人与转承包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在工程分包常识中的分包行为,只要不是分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内容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等违法分包行为,则在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是为法律所允许的,而转包行为则被法律所禁止

(法律依据见《合同法》第272条、《招标投标法》第48条、《建筑法》第24条的规定)。

也就是说,工程转包和分包的区别在于转包是违法的,在一定条件下分包是合法的,两者的定义也不同。

以上就是关于建筑工程分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在工程建设中进行工程分包需要了解一定的工程分包常识,遵守法律法规进行合法分包,避免被认为违法分包;同时工程转包和工程分包是有区别的,转包是违法的,分包符合一定条件是合法的。

与山东省工程专业分包规定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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