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南京那几所大学水利工程好
当然是河海大学了,水利方面这是无可置疑的。
⑵ 南京市水利局的内设机构
拟订全市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流域性、区域性水利规划、边界水利规划、市重点水利工程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市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全市水利投资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审查;负责全市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立项申报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核准工作;负责全市水利综合统计工作。
水资源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负责全市水资源统一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开发利用红线,用水效率红线,限制纳污红线;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拟定全市和跨县区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节约用水规划和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制定并监督实施有关标准;组织实施取水(含矿泉水、地热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指导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保护工作;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按规定提出饮用水源地设置方案;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审核工作;编发全市水资源公报和水质监测简报;协助水资源各项成果的审定。 (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
指导全市水利基本建设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省水利优质工程的初审推荐;负责对市水利类企业资质及执业人员资格进行初审;负责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组织或协助做好全市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市级验收;指导全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指导各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工作;负责全市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重大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组织水利科技成果鉴定和评奖工作;组织执行水利行业质量技术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制定有关补充标准、规程和规范;指导全市水利科技工作;负责全市水利科学技术普及与宣传工作。
农村水利处(市水土保持办公室)
拟订农村水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和农村水利服务体系的建设;指导灌区管理、节水灌溉、机电排灌、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小水电和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工作;指导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和丘陵山区小流域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调配、工资、干部培训、任免奖惩、职称评聘等工作;指导全市水利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工作;负责机关干部和直属单位科级以上干部的管理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
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全市防汛防旱工作,承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国家和省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指示,对流域性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防旱调度;负责全市重点防汛岁修、防汛急办和水利工程养护计划安排及实施;指导全市防汛防旱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审计处与其合署)。
⑶ 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注册号:****所在地:江苏省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蒋万建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状态:在业登记机关: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秦淮分局注册地址:秦淮区七里街86号
法定代表人:蒋万建
成立时间:1991-06-06
注册资本:10626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20104000048636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七里街86号
⑷ 南京市有哪些水利工程
季建业的雨污分流工程
⑸ 申请水利工程评标专家需满足哪些条件
资格老,担任一定职位
⑹ 请问:南京市区有哪些水利水电和水利工程方面的研究院或是设计院
河海大学,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⑺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需要采取的方式是什么
1998年2月9日水利部修正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明确: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有关报刊公开发表招标通告。公开招标时,不得限制合格投标单位的数目。经资格审查后认可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
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工程能力的3个以上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至少要有3个以上(含3个)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3.邀请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的特殊工程或项目比较零星的工程,经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采用邀请议标。议标应邀请3个以上(含3个)有承担该工程能力的施工企业参加,采用商议方式选定承包单位.
相关法律知识:
《建设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一)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
(二)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
(三)无投标人公章的;
(四)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2~3个中标候选方案。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2个中标候选方案。
第十九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结合投标人的技术力量和业绩确定中标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