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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水利工程监督

发布时间:2021-08-13 11:03:59

『壹』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主要工作内容有哪些

1、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负责由本级监督的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的具体实施。

3、组织区域内一般小型水利工程质量抽查。
4、参与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贰』 如何做好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要有效应对我国水利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应该从提高准入门槛和增强培训、考核做起。首先,水利工程所聘用的人员一定要熟悉相关的管理知识,并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其次,是对新聘人员进行严格全面的岗前培训,特别是人员职业道德素质的提高、技术能力的提升以及对工程施工热爱程度的提升等,并从各方面关心人才的发展,使其了解并掌握相关的水利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工作流程和方法,在今后的工程项目管理中能全力以赴的认真工作。最后,还可以聘请相关的专家到水利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指导,教授管理人员有效、科学的管理措施。

『叁』 简述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承包商,质量监督站,各方面的关系,以及主要任务 帮忙回答下

『肆』 水利工程监督站是做什么工作的属于那个单位领导

水利工程监督站属于当地水利局领导,主要工作是代表政府行使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权,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行政监督管理权,参加单位工程以上级别的验收,核定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分部工程以上级别的项目划分。

『伍』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有没有处罚权

一、 申报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1、《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表》(一式四份)
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中标通知书
4、施工图审查意见、设计单位修改答复及审图合格证书、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复印件各一份(原件核查、复印件留存)
5、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人员资质证书、委托任命书
6、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项目经理执业证书、安全生产从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各一份
7、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为建筑职工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印件一份(原件核查、复印件留存)
8、复印件一律用A4纸张
二、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答复,审查合格书。
3.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 建筑消防审查意见和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5. 建筑电梯验收合格证明
6. 新建建筑物防雷设施验收报告
7. 精装修建筑物室内环境监测报告
8. 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9. 施工(监理)单位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竣工验收、建筑节能,所作的自检(评估)报告
10.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竣工验收监督意见通知书,存在问题的整改报告。
1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
12. 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
13. 竣工工程标识牌影像资料
14.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5. 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16.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7.竣工验收前对业主的公式原件及影像照片

『陆』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用包括哪些

主要有核定和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审批投资的建安工程量计算质量监督费,根据工程规模确定项目法人单位的质量监督费缴纳形式。大型工程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确定缴纳计划,按每年年度投资计划,年初一次缴纳当年度工程质量监督费;中小型水利工程应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一次性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所有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必须缴清全部的工程质量监督费(包括按照工程增加概算的总建安工程量计算所增加的监督费)

『柒』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各级财政资金及其他资金投资兴建的饮水安全、渠系配套、病险水库整治、旱山村集雨节灌、河道整治、水土流失治理、水资源开发、水力发电、水产、防洪等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局属各股、室、站、水保局、管理所、企业具体负责所管理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按各自的职责对建设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章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七条 水利建设工程应根据国家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立项目法人,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因工程规模较小或其他原因没有设立(或明确)项目法人的水利建设工程,工程具体管理部门(或单位)为工程建设单位。
第八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国家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择优选择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相关工作,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九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控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各阶段的工程验收、签证。
第十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工程档案。 第三章 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工程建设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建设文件,认真开展工程监理工作,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因工程规模较小或其他原因无法委托监理单位实行工程监理的,由工程具体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工程监理。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质量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记录应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坚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信息披露,定期向水务局报告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机构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查处质量事故,形成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凡未经质量评定或评定不合格的水利工程,一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按照勘察设计合同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并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和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主动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会商,形成科学的设计理念,按照先进性、美观性、安全性、经济性、实用性的要求优化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第十九条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础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并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
(四)设计文件的设计、校审、批准人员必须签字齐全,并加盖单位设计文件发行专用章。
第二十条 设计文件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出书面初审意见,报水务局审核后转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无需上报审批的工程实施方案及施工设计方案,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进行初审,并提出书面初审意见,设计单位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报审设计文件,由局分管领导组织有关单位及水务局专家组成员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提交正式设计文件报水务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书面评价意见。 第五章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降低水利工程强制性标准,不得偷工减料;加强质量检验工作,做好施工记录(包括影像、图片、文字资料);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因施工而造成的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如因地势、地质以及其他原因需变更施工设计的,施工单位必须书面报告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后及时书面报告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经审查认为确需变更的,及时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变更施工设计;设计单位完成变更施工设计后,提交施工设计变更通知书、变更施工设计方案和图纸,经水务局审批后,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书面通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接到监理单位的书面通知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施工设计进行施工。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未经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同意,而擅自变更施工设计的,应及时纠正,必须按原施工设计建设,因擅自变更施工设计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因擅自变更施工设计而造成的质量事故,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重点隐蔽工程,应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参验人员必须签字认可。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量不予确认,因此而出现质量问题的,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和配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凡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所有建筑材料、中间产品,必须按规定进行现场抽样送检,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随机抽样送检,所发生的检测费用按施工合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施工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九条 水利工程验收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执行。若本办法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市水务局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包庇施工单位建设劣质水利工程或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建设劣质水利工程或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工程技术负责人两年内不得在我市水利行业内参加水利工程建设工作。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你</FONT>

『捌』 企业投资的水利工程需要政府水利部门批准开工报告吗

水利工程项目不同于普通的建筑工程,它涉及一定地域的大量人员、设施的安全,所以开工报告需要政府部门审批。

『玖』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

主要有核定和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审批投资的建安工程量计算质量监督费,根据工程规模确定项目法人单位的质量监督费缴纳形式。大型工程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确定缴纳计划,按每年年度投资计划,年初一次缴纳当年度工程质量监督费;中小型水利工程应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一次性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所有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必须缴清全部的工程质量监督费(包括按照工程增加概算的总建安工程量计算所增加的监督费)
请采纳。

『拾』 水利工程质量监管的几个要素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关键环节抓好水利工程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是保证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扩大再生产的关键。水利工程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水利工程质量。首先,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先进的思想观念是发展水利事业的强大推动力。进取争先、自谋发展意识不强,就会妨碍工程管理,束缚水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其次,要强化对水利工程管理的认识,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各管理单位首先必须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做到有管理房屋、有办公设备、有规章制度、有经济实体和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再次,要加强对财务的监管工作。管理单位必须有财务自主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财务管理进行审计。最后要认真学习水法规,进一步落实水利工程管理措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应在水法规的正确指引下,广泛开展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大坝注册登记、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利投入政策和水利项目社会经济评价等,使水利工程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1 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我国投资建设领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全面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的可靠保证,是建立完善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的根本前提。项目法人制是龙头,是核心,如果项目法人责任制不落实,其它建设管理工作也将无法深入开展。我们认为,落实好项目法人制,一是要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目前水利建设多元化、多层次的投资体制,按照项目类别不同组建项目法人。二是要严格项目法人资质审查,在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阶段就应明确项目法人,没有按规定要求组建项目法人的不进行项目的各项审批工作。三是要严格项目法人单位人员配备,不仅专业齐全,而且人员素质要高,有经验。 2 开展好建设监理工作建设监理的目的是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性与公开性,强调市场之间的合同关系及监督、制约与协调的机能,以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通过监理的有效工作,从而保证投资方投资效益的发挥,同时也通过监理的监督,来保证承包商的利益不受损害,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我省的水利建设监理工作已经有了很好发展,监理人员的数量、质量都在不断增长和提高,各项监理制度也正在不断完善,监理制在水利建设管理中的得到了充分的落实,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监理人员老化、素质低、机构不完善、项目法人对监理工作不重视等。为此,首先要继续加大监理人员培训力度,全面提高监理人员综合业务素质、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监理工程师的培训学习要着重以下几个方面:通过学习《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能够熟练掌握并通晓建设监理法规体系。通过学习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熟悉和掌握合同条款,通晓整个项目建设的合同文件体系。通过学习建设管理和行政管理知识,提高组织协调和应变能力,能够因人、因事、因时间、因空间、因环境、因目标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组织、管理方法和领导方式,使之与实际情况尽量保持协调,从而使监理工作真正有效果、有效率、有效益。通过学习经济知识,能够准确地分析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变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准确地对概预算和工程结算进行分析审核。其次,监理公司要加强自身建设。监理工作属于服务行业,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摆正自己的位置;监理行为要控制在业主的授权范围内,要以合同为准则,坚持“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监理工程师要真正起到工程施工现场重要管理者的作用,在合同管理中占据主导地位。监理公司还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专业齐全的优势,增添必要的检测、试验设备,拓宽服务范围。三是“实行小业主,大监理”,推行全方位监理。推行“小业主,大监理”除了监理单位自身的努力外,最关键的是业主必须转变观念,充分相信和利用监理单位的工程管理优势和业务专长为工程建设服务。四是建议水利部尽快出台监理规范、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的示范文本。还要出台监理取费标准、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政策性文件。这样才能进一步促进监理工作的规范动作,进一步规范监理市场,促进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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