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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开工手续

发布时间:2021-08-13 11:59:20

水利工程开工前应该准备些什么资料

申请质量监督;
向主管部门提交开工报告。

⑵ 水利工程开工施工单位去质监站备案都要准备哪些文件

1、在办理水利工程开工备案之前,建设单位应先到有监督权的质量监督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2、水利工程开工备案应由建设单位到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⑶ 请问水利工程开工前应该准备些什么资料

施工资料、工程资料、监理文件、水利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

具体内容包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来源认识、施工资料整理与查验、工程资料的装订、监理文件的形成与收集、水利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形成与收集等。在具体内容中以工作任务的完成为目标,以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为主线,选择基本理论知识和能直接形成实践能力的实用知识内容。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3)水利工程开工手续扩展阅读:

水利工程施工要求规定:

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结论进行核备。未经质量核备的工程,项目法人不得报验,工程主管部门不得验收。

2、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

⑷ 水利工程开工资料有那些

首先业主要办理好采砂证、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后,才进入开工准备工作。
1、施工单位要提交东西:
2、企业资质、营业质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所有管理人员名单通讯录,
4、安全生产专项方案,防台防讯应急预案,
5、现场原材料送检计划,
6、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7、现场坐标点及高程点的移交给施工单位,
8、现场所有船舶的资料要齐全的,如适航证、船员证、所有权证、国籍证等等。一船一证的原则。

⑸ 水利工程资料怎么做开工需要哪些资料

开个需要的东西还是蛮多的,首先得提供银行保函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工程进场准备开工了需要:开工申请,原材料报验,做配合比试验并提供配合比报告,机械设备报验,人员到位申报,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建立安全台账,进行项目划分。这些全部做好后,监理部下达开工令就可以正式开工了,工程施工中主要资料就是联系单,验收单,评定资料,月进度报表,工程完工后需要竣工图,评定汇总,决算,完工报告。前面说的这些都是最主要,项目不同一些细节方面会有点不同,大体上就是这样~ 资料实际上是很系统的一套东西,等你熟悉了就明白了,只要根据那一套去做就行了,现在我说说也说不清楚的~

⑹ 水利工程开工需要填写那些资料

开工申请、开工令、材料进场一套材料、施工人员准备情况等

⑺ 水利工程开工需要填写那些资料

我有全套水利工程施工表格,但不知道怎么做,以前一个朋友留下的资料,需要的话就留个qq.

⑻ 水利工程施工许可证在什么部门办理

水利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水利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水利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十一条: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项规定,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一)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的下列工程项目:
1.大、中型水库工程(含以发电、供水等为主的大、中型水库);
2.Ⅰ、Ⅱ级防洪工程(含排涝泵站、海(河)堤防等工程,下同)及市级城区防洪工程;
3.其他大型水利工程;
4. 110 kV送变电工程(水利系统管理的工程)。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的下列工程项目:
1.小(1)型水库的枢纽工程(含以发电、供水等为主的小型水库);;
2. Ⅲ、Ⅳ级防洪工程及县级城市防洪工程;
3. 市级审批初步设计的农村饮水工程;
4. 其他中型水利工程;
5. 35 kV送变电工程(水利系统管理的工程)。
(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的下列工程项目:
除自治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以外的其他小型水利工程。
注:工程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行政区域的,由他们的共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按有关规定交纳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已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广西自治区经济委员会桂经法规函〔2007〕1259号);
4.工程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已审查同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水利基建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项目法人。
六、申请材料(适用于市本级)
(一)广西水利基建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
(二)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廉洁协议(原件,一式4份);
(三)附件材料(复印件一式1份,要求有目录,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1.中标通知书;
2.项目法人编制的安全施工措施;
3.建设资金到位证明(该工程项目的银行拨款凭证或工程项目所在地财政局出具的证明,无财政资金的可免交);
4.初步设计批复文件(1份);
5.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该工程项目的民工工资保证金交付证明;
6.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证明材料;
7.项目法人与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合同(无财政资金的可免交);
8.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无财政资金的可免交);
9.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无财政资金的可免交);
10.组建项目法人的批准文件(无财政资金的可免交)。
11.属于新开工的项目,需增加下列材料:
(1)相关规划许可批准文件;
(2)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批准文件;
(3)环评审批批准文件;
(4)水保审批批准文件;
(5)用地管理批准文件;
(四)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县本级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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