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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项重大水利工程名单

发布时间:2021-08-13 16:02:15

❶ 请问,两会有那些惠民政策

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10个惠民政策

1、年内全部取消手机国内长途和漫游费,大幅降低中小企业互联网专线接入资费,降低国际长途电话费。

2、继续适当降低“五险一金”有关缴费比例。

3、今年高校毕业生795万人,再创历史新高。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

4、三四线城市房地产库存仍然较多,要支持居民自住和进城人员购房需求。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城市要合理增加住宅用地。

5、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重点地区PM2.5浓度明显下降。全部淘汰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

6、今年要完成铁路建设投资8000亿元、公路水运投资1.8万亿元,再开工15项重大水利工程

7、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由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450元。在全国推进医保信息联网,实现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部取消药品加成。

8、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今年实现进城落户1300万人以上。

9、今年再减少农村贫困人口1000万以上,完成易地扶贫搬迁340万人。

10、今年要再压减钢铁产能5000万吨左右,退出煤炭产能1.5亿吨以上,要淘汰、停建、缓建煤电产能5000万千瓦以上。要落实相关资金与措施,确保分流职工就业有出路、生活有保障。

❷ 内蒙古自治区有类似南水北调的特大水利工程吗

中国的南水北调西线工程会涉及到内蒙古自治区区。中国的南水北调西线工程是“从长江上游的通天河、雅砻江、大渡河引水入黄河上游”,来解决黄河中、上游的青海、甘肃、宁夏、内蒙、陕西、山西等省份的用水问题。不过到目前为止,南水北调西线工程具体方案还未定稿,什么时候动工还是一个未知数。

“引绰济辽工程”是内蒙古迄今投资规模最大的水利工程,总投资252.16亿元,建设征地涉及兴安盟和通辽市两个地级市、9个旗县、27个乡(镇、场)、98个行政村(嘎查)、3个林场。征地土地总面积199136.68亩,其中永久征地169221.94亩,其余为临时征地。

引绰济辽工程建成后,对蒙东地区乃至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大作用,将有效缓解内蒙古东部西辽河流域严重缺水状况,对促进兴安盟、通辽市地区水资源优化配置,改善提升水资源支撑保障能力,促进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筑牢北疆生态安全屏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❸ 水利局是干什么的

水利局就是现在的水务局,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所有的一个国家机关。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是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水利局职能:在职责区域内,负责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等的管理。

水利局功能: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水利工程管理 ,河道管理 ,水土保持管理。

(3)15项重大水利工程名单扩展阅读:

水利局属于行政单位

主持的活动有: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水务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水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统一管理本市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外调水)并监督实施。

3、负责本市供水、节约、排水行业的监督管理。

4、负责本市河道、水库、湖泊、堤防的管理与保护工作;组织水务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应急水源地管理。

5、负责本市水土保持工作;指导、协调农村水务基本建设和管理。

❹ 水务局隶属水利工程管理处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水务局是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等,在职责区域内,负责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等的管理。

负责统一管理本市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外调水);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水资源中长期和年度供求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发布水资源公报;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农民安全饮水工作;负责水文管理工作。

负责本市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4)15项重大水利工程名单扩展阅读:

水务局承担本市水务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负责水务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协调部门、区县之间的水事纠纷。

参与水务资金的使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水务方面的经济调节政策、措施;参与水价管理和改革的有关工作。

❺ 2011税法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免什么税 有教育费附加么 要 确切依据!谢啦

你的理解有误。
财税【2010】44号文中,是指对重大水利工程 “建设基金” 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是对此工程免征。

❻ 水利部第四批安全一级标准化通过名单何时公布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评审标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开展等级评定,形成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自主评定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整改完成情况等。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策划、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咨询提供支持。
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按照下列规定提出评审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和自评报告:
(1)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2)地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经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3)上述两款规定以外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应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的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在评审期(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评审期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三、 水利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开展评审评审。
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1)评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评审标准》,采用抽样的方式,采取文件审查、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察看等方法,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
(2)评审评审工作应在30日内完成(不含申请单位整改时间);
(3)评审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完成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安全生产管理及绩效,评审情况、得分及得分明细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性评审意见,现场评审人员组成及分工。
四、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对评审报告进行审定,达到申请等级的,公示后由水利部公告、颁证授牌。
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评审;对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可征得其同意,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❼ 衡南县水利局人员名单

衡南县水利局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及上级规定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政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局政务(党务)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本局政务(党务)信息公开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我局政务(党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公开政务(党务)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公开的政务(党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本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务(党务)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条 本局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下列政务(党务)信息:
(一) 本局机构设置、职能范围、联系方式;
(二) 由本局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本局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 本局负责编制或组织实施的技术标准;
(四) 本局负责的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项的受理部门、依据、条件、程序、标准、办理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 由本局负责组织实施的规则;
(六) 本局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 全县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情况、水土流失及治理情况、水旱灾害情况,主要江河的汛情、水情;
(八) 县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重大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
(九)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十) 本局考试录用公务员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一) 其他应当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局办公室会同局机关各部门编制《衡南县水利局政务(党务)信息公开目录》及本局政务(党务)信息公开指南,经局政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布。
第六条 本局政务(党务)信息发布依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局机关各部门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
(二) 局机关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不能确定的,报局保密委员会进行保密审查;
(三) 拟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由局机关相关部门向该机关进行协调确认。
(四) 局机关各部门商局办公室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五) 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按上述程序进行更新。
第七条 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处信息形成、变更或者保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因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公开的,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通过政府(水利)网站、公报、公告、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设置信息查阅场所。
第九条 下列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机关内部正在研究或者审议中的;
(四) 与水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执法活动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
(五)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公开的。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册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条 政务(党务)信息应当在其形成、变更或者保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因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公开的,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水利局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受理申请窗口,统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务(党务)信息的申请。
申请人可在衡南水利门户网站下载或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免费获取申请书。
申请人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务(党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提出口头申请,由工作人员当场记录,并经申请人确认,工作人员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不得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或拒绝提供身份证明,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对获取政务(党务)信息的申请。受理申请窗口予以及时登记。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补自;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三条 对受理的申请,本局工作人员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根据不同情况并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须经局政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一)已经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或者向申请人提供;
(二)符合公开条件尚未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其中应当向社会公开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政务(党务)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对能够确定该政务(党务)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条例实施前的政务(党务)信息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告知申请人该档案或者档案工作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对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局公开或者保存的政务(党务)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本局予以更正;本局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本局不更正与申请人自身有关的政务(党务)信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在该信息后附注申请人认为准确的信息及理由、证据。
对申请人的更正申请,应当当场处理。当场不能处理的,最迟不能超过10个工作日处得,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局政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本局政务(党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次年的3月21日前对外公布。
第十六条 本局政务(党务)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局纪委监察、人事股、办公室对本局政务(党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局纪委监察、人事股、局办公室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20日内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举报人。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❽ 水利部下面有哪些部门

(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规划计划司。拟订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实施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司。起草水利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部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事纠纷,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四)财务司。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提出中央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建议。

(五)人事司。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

(六)水资源管理司。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

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国家水资源公报。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七)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八)水利工程建设司。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大江大河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九)运行管理司。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

(十)河湖管理司。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

(十一)水土保持司。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十二)农村水利水电司。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

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协调牧区水利工作。

(十三)水库移民司。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审核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开展新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协调推动对口支援工作。

(十四)监督司。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十五)水旱灾害防御司。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十六)水文司。组织指导全国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含水位、流量、水质等要素)监测工作,负责国家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

(十七)三峡工程管理司。组织提出三峡工程运行的有关政策建议,组织指导三峡工程运行调度规程规范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三峡工程运行安全。组织三峡工程验收有关工作。承担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十八)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司。协调落实南水北调工程有关重大政策和措施。组织南水北调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和工程验收有关工作。制定南水北调年度供水计划并组织调度实施。指导监督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南水北调后续工程前期和建设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配套工程建设。

(十九)调水管理司。承担跨区域跨流域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指导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大型调水工程前期工作,指导监督跨区域跨流域调水工程的调度管理等工作。

(二十)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承办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承办国际合作和外事工作,拟订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8)15项重大水利工程名单扩展阅读:

历史沿革: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决定撤销电力工业部和水利工业部,设水利电力部。

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决定撤销水利电力部,分别设水利部和电力工业部。

1982年机构改革将水利部和电力工业部合并设水利电力部。

1988年4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成立水利部。

1988年7月22日,水利部重新组建。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水利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水利部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将水利部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将水利部的有关农业投资项目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将水利部的水旱灾害防治相关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为优化水利部职责,将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并入水利部。

❾ 为什么要交水利建设基金,计税依据是什么

水利建设基金是专项用于水利建设的政府性基金,其计税依据是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

根据《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阳、盘锦、长春、吉林、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郑州、开封、济南、合肥、芜湖、安庆、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汉、黄石、荆州、南昌、九江、长沙、岳阳、成都、广州、南宁、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

(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的各项基金(资金、附加、收费),统一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第五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水利部另行制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划转办法,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

(9)15项重大水利工程名单扩展阅读:

根据《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第一条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二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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