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工程暂估价计入综合单价计取管理,利润,规费,税金吗
清单中的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工程设备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其中材料和工程设备按暂估单价(不含可抵扣进项税),计入相关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参与记取安全文明措施费(若取费基数为定额基价时有,如取费基数为定额人工或定额人工加机械则不参与记取安全文明措施费),还应参与记取税金(销项税)。专业工程暂估价为一笔钱,应计入投标总价,由于无法分析出人,材,机,所以只参与记取税金(销项税)。但无论何种形式的暂估价都不会作为记取管理费(分情况,记取基数为人材机或人工费或人工加机械,大部分情况采用后2种基数,主要看当地规范要求),利润(记取基数为人工费或人工费加机械费)和规费(记取基数为人工费,其中工程排污费按实记取)的基数,因为不符合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望采纳。
Ⅱ 材料暂估价进入总价吗
你的问题是关于工程的吗?工程的材料暂估单价应该计入总价,这一块结算时是据实调整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规定的。
Ⅲ 专业工程暂估价怎么取费
暂估价是招投标时无法确定的(材料或成品构件)价格,施工中对暂估价(材料或成品构件)要进行询价定价,结算时调整差价即可。甲方分包工程,施工方应计取总包服务费。
Ⅳ 造价工程师中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哪个不能计入总价
暂列金额只是在招标时,由业主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费用(但招标时,不能确定)作的一个估计数,在结算时,以实际发生为准。暂估价,是对不能确定的材料(主要是品牌等),在招标时,只能以一个暂定的价进入,实际施工时,会进行核价。结算时,以核价进入。
Ⅳ 专业分包项目中不能包含暂估价在哪个文件中规定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
文号为:京建发〔2011〕130号
十一、建设工程设计中已经明确要求,且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发布市场价格信息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已经进行认价或限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将其列
为暂估价。
根据这条规定可以得知专业分包项目中不能包含暂估价。
Ⅵ 关于建筑工程中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暂列金额的问题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本人只能初步推断:
专业迁改工程最高限价为520000元,其中暂列金额为400000元,包含了工程量清单上列出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暂列金额不是工程项目,而是专业迁改工程的暂时初定的金额,所以你应严格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只列暂列金额400000元。
Ⅶ 暂列金额,暂估价,要不要计入工程总造价中
如果是做招标控制价的话这两部分是需要计入总造价的;如果是已经到结算阶段了这两部分都不能计入。
Ⅷ 清单计价中暂估价如何计算 如何取费
清单中的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工程设备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其中材料和工程设备按暂估单价(不含可抵扣进项税),计入相关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
参与记取安全文明措施费(若取费基数为定额基价时有,如取费基数为定额人工或定额人工加机械则不参与记取安全文明措施费),还应参与记取税金(销项税)。
通用条款中关于“暂估价”的规定得出以下的理解和结论:
1、是否适用暂估价及适用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的范围以及所给定的暂估价的金额,决定权完全在发包人;
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给定暂定价的,该暂定价构成签约合同价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所给定的暂估价签订合同;
理解通用条款15.8款关于暂估价的规定,需要结合通用条款中关于“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的定义的规定。
通用条款1.1.5.1目规定“签约合同价”是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目规定“合同价格”是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暂估价是《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新增术语,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以下简称“通用条款”)1.1.5.5目的规定,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根据1.1.5.1目的规定,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发布试行之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8年7月9日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也增加了关于“暂估价”的相关规定。
Ⅸ 专业暂估价在清单计价时怎么弄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招标投标中的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由于暂估价为《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新增术语,发包人与承包人在采用之前的标准(或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之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些争议和纠纷。
因适用暂估价的主动权和决定权在发包人,发包人可以利用有关暂估价的规定,在合同中将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以暂估价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及时根据合同中所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适用暂估价的实际价格,如此可以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清单中的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工程设备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其中材料和工程设备按暂估单价(不含可抵扣进项税),计入相关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
参与记取安全文明措施费(若取费基数为定额基价时有,如取费基数为定额人工或定额人工加机械则不参与记取安全文明措施费),还应参与记取税金(销项税)。
专业工程暂估价为一笔钱,应计入投标总价,由于无法分析出人,材,机,所以只参与记取税金(销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