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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1-08-14 00:22:02

A. 道路施工安全规范

道路施工安全规范全文
1.目的和范围
1.1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规范道路施工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道路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1.2本规定适用于市政新建道路工程、道路改造工程及道路配套设施工程的施工。

2.安全管理的原则
2.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负责生产管理的经理、副经理在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将安全管理工作一并考虑进来,做到生产和安全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2.2、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工程项目组织机构内的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人、安全员、施工员)对职责范围的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2.3、预防为主的原则
安全管理工作重在预防,由于事故的不确定性的特点,使我们在时间、地点、规模上不能将其量化,只有将量化重点工作放在预防事故发生方面。
2.4、动态管理的原则
安全管理过程是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随着工程的进展,安全管理的内容和重点也在发生着变化,所以在公路工程安全管理方面我们要坚持动态管理原则。
2.5、计划性、系统性原则
安全管理的两个显著特点,即:计划性和原则性。安全管理和其它管理大同小异,都是将其列入到年度或月度计划中去。所以安全管理要坚持计划性的原则;另外安全管理作为一种企业管理模式也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它包括在企业管理的大系统中,同时安全管理自身也是一个系统,本身具有一定的整体性、相关性、目的性等。
2.6、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在市政道路工程安全管理当中既要采用奖励的管理手段,同时也要采用惩罚的管理手段,做到奖励和惩罚相结合。
2.7、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原则
在市政道路工程安全管理中,要处处做到把人的安全放到第一位,关注安全、关爱生命。
2.8、坚持“五同时”的原则
建筑施工企业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验收。
2.9、“一票否决”的原则
对发生重大事故项目、部门和单位,将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取消评优和领导干部晋职晋级的资格。

3.市政道路工程安全技术要求
3.1、路基工程土方施工安全要点
(1)市区内新建、改建及扩建工程需搭设现场围档,其材质为砖基础(高500mm,宽240mm)内外抹灰刷白,钢管立柱及压型钢板;市区主要街道高2.5m,一般道路高1.8m。要求美观、整齐、刷漆颜色一致。
(2)开挖

B. 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湖北京珠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北京珠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高速公路畅通,规范作业现场的施工秩序,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保障养护、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保持高速公路的良好路容路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的有关规定,结合湖北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湖北京珠高速公路上进行的养护、施工作业及其它工程作业。
第三条  湖北京珠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安全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和“安全为了生产、生产保证安全”的原则,坚持“严格管理,热情服务”,确保养护施工安全。
 
第二章  施工管理
第四条  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遵 守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做到安全与生产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和总结,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  湖北京珠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机构负责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的报批、审核及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行政执法机构指湖北京珠高速公路交通路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施工管理指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挖掘占用公路、穿(跨)越公路管线(道)电缆的设置、道路养护、设施维修、绿化等活动的审批与管理。
第八条  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养护施工人员应着安全标志服。
第九条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影响车辆进出收费站、服务区的,施工单位应完善标志标牌,告知司机行车路线;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应制定中断绕行方案,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15天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工作规程
第一节  进场审批
第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在进入作业现场之前必须到执法机构办理下列审批手续:
(一)提交施工申请书、施工现场示意图、施工管理方案及标志标牌设置示意图、车辆明细及状况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和其它施工作业数据(投入施工作业机具和人员的数量、工期等)。大中修的施工申请方案需京珠管理处工程技术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才能到执法部门办理申请。
(二)路政、交警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安全设施数量和质量进行联合审核审批,签发联合审批表。
(三)与路政部门签订《湖北京珠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协议书》,将复印件及其它申请资料送交警部门备案。
(四)执法机构与养护部门在组织作业单位进场施工前,应与施工单位一起根据作业现场的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作业方案,并现场指导作业现场交通安全标志设置。
(五)由路政部门按工程款的1%收取安全保证金,安全保证金最少交纳3000元,工程款的1%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各大队每月将扣除保证金的数目上报支队,支队对施工单位及时通报并限期补齐保证金。
(六)由路政部门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后发放《湖北京珠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审批许可证》,将复印件送交警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为方便施工单位,简化办事手续,实行一表审批制,行政执法机构双方在联合执法室设置供对方人员办公的办公席共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节  安全管理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严格检查落实。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进场之前,应在执法机构的统一安排下,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学习有关高速公路工程养护、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员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执法机构对其发放《安全员》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每个作业现场应配备专职作业安全员,维护现场的交通秩序及安全;安全员数量:封闭施工路段2公里配备4名,封闭施工路段4公里配备6名;每段封闭施工路段不得超过5公里。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专职作业安全员应加强日常巡查,特别是恶劣天气下应加大巡查密度,防止安全标志或设施倾倒、移位、损坏,对倾倒、移位、损坏的标志或设施应及时扶正还原或更换。
第三节  现场监督
第十五条  执法机构应加强对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对作业现场的标志设置、人员、车辆安全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作业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998)的要求设置安全标志标牌,在实际操作中,上述两种标准没有规定的,按执法机构与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的安全作业方案实施。施工作业夜间设置照明灯和红黄频闪改道灯。
第十七条  施工人员应严格服从管理,严禁酒后上路施工(特别是驾驶员),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着安全标志服,作业车辆配备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十八条  用于作业的工具、材料必须放置在作业区域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第十九条  作业车辆严禁在中央分隔带调头和逆行,如遇特殊情况须在中央分隔带掉头应经执法机构批准,同时必须有专职作业安全员在现场执红绿旗指挥。作业车辆只能在开口两端的最小视距为1000米的中间隔离带调头。调头时,开口处的隔离栅应完全打开,在确认两端1000米的范围内无来往车辆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调头后应及时关闭活动隔离栅。无专职安全员指挥,或无安全设施,或视距不足1000米的开口处严禁调头。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作业现场要加强对车辆、机械、材料管理,禁止乱停乱靠、乱堆乱放,严禁在施工作业区外进行养护、施工作业。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无权在路上收取任何费用,通行车辆损坏作业单位工具、材料等情况的,必须报执法机构处理,有关费用由执法机构处理后拨付作业单位。
第二十二条  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必须有专项安全日志,由安全管理人员详细记录安全管理情况,以及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因为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工的,应在规定竣工期限前一周向京珠高速公路执法机构提出延期申请,经核实后,补办延期许可证。
第四节  完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彻底清除作业现场施工垃圾,恢(修)复被移动或损坏的道路设施,执法机构进行完工后的安全设施验收、签字。
第二十五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执法机构不予以验收、签字,工程技术部门不予以支付工程款项。
 
第三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对在作业过程中未按安全管理要求施工而发生的轻微违章、一般违章、重大违章行为,执法机构应开具《违章施工处理单》,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轻微违章情形之一的,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第二次发现类似情况,扣除50元工程安全保证金:
    (一)未穿标志服或穿拖鞋上路施工的;
    (二)随意横穿高速公路或拦截过往车辆的;
    (三)施工标志、标牌歪倒、倾斜、损坏而未及时扶正的或更换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一般违章情形之一的,第一次扣除500元工程安全保证金,第二次扣除1000元工程安全保证金,第三次扣除1500元工程安全保证金并责今停工整改:
(一)车辆乱停乱放、随意调头的;
(二)不按规定摆放标志、标牌或标志、标牌数量距离不足的;
(三)经过执法机构批准需要打开中央分隔带作业,但打开后施工单位管理不严,无人看守、指挥的;
(四)施工现场乱堆乱扔废料的;
(五)施工时损坏路产不及时上报执法部门的;
(六)施工工期结束后施工现场不及时恢复原状的;
(七)不服从执法人员现场指挥和调度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重大违章情形之一的,暂扣车辆(机具)一律强制停工并整改,直至消除隐患,经执法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工:
(一)未办理许可证上路施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启中央分隔带的;
(三)未获得延期许可证,超过施工期限仍在继续施工的(按未办许可证论处);
(四)对违章施工行为拒不整改或不接受处理的;
(五)作业车辆在高速公路逆向行驶的;
(六)安全保证金已扣除没有补全的,《安全管理协议书》、《施工许可证》已失效的;
(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养护、施工作业或不按规定、不听指挥设置道路作业标志和设施等情况,视情节给予停工整改直至清退出场的处理,造成高速公路路产损坏或引发安全责任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C.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9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3月2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3月7日

D. 拜求《公路工程安全管理部门责任制度》。谢谢。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强化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促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杜绝和减少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更好的服务于收费公路事业。
一、处长职责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并直接领导安全部门开展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制度,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3、定期召开(每季度至少一次)会议,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4、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排落实技术措施经费,并组织力量保证计划的实施。
5、组织制定和审定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
6、定期检查安全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并组织排除事故隐患,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一年一次的安全考核,做到职责明确,奖罚分明。
7、组织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8、组织好各收费站经常性的安全活动,推广先进经验,实施表彰奖励和惩罚制度。
二、安全专职机构职责
1、协助领导组织推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
2、汇总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按期实现。
3、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或修改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规章制度,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协助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经常地、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5、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登记、统计、分析、报告,按“三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并督促按期实现。
6、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开展群众监督检查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三、各有关职能机构的职责
(一)工程养管科安全生产职责
1、在编制下达工程计划时要同时编制下达安全与保护措施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时要同时检查安全生产情况。
2、加强对各施工单位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岗位标准化作业,文明施工。
3、健全安全组织,强化安全机构,完善工作制度,每个施工现场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并充分发挥安全员的监督检查作用。
4、抓好各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严禁违章指挥生产,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首先保证安全。
5、做好施工现场的保通工作,确保各施工路段的交通安全畅通。
(二)财务科安全职责
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措施费用,并监督合理使用。
(三)办公室安全职责
1、负责所有机械,动力设备,及安全装置的管理,检查和定期检修,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2、教育司机严格执行车辆保养制度和交通规则,做到安全行驶。
3、对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保证运行车辆技术状态完好,参加车辆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切实搞好锅炉房、配电室、监控室、车库、食堂等重要部位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资的采购、运输、储存、发放的安全,防止发生爆炸、火灾和中毒事故。
(四)组织人事、劳资、教育部门职责
1、协助安全技术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对上岗职工(包括临时工)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和安全技术教育,不合格者不准分配上岗。
2、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取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上岗。
3、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注意劳逸结合,执行女工特殊保护规定。负责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
4、参与调查重大工伤及火灾事故。
5、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工伤人员劳动鉴定以及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五)收费稽查科安全职责
1、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票据管理规定,做好票据的安全存放。做到“三专”(专人、专房、专柜)和“五防”(防火、防盗、防霉、防鼠、防丢)。
2、认真做好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工作。加强保安人员的安全知识学习,在堵截冲卡车辆时,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3、保安人员要注意对通行收费站超宽、超高车辆的引导,防止发生因超宽、超高引起碰、挂收费亭的事件。
4、收费站要加强收费亭票款的安全防范工作。随时锁好收费亭的门窗。未经站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出收费亭。
5、交接班时,保安和稽查要保护收费员的安全,以免票款发生意外。清点票款时,闲人不得进入财务室。
6、监控员要经常检查设备的安全,消除隐患,做好录像带资料的安全存放,做到专人保管,造册归档。对站区的录像镜头,要定期检查,防止损坏和丢失。
(六)保卫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火工作的政策、法令、指示、规章制度,制定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2、开展防火、防爆技术知识教育,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3、对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要害部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
4、参与重大工伤、火灾、爆炸、交通事故、生产和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对破坏性事故和有嫌疑的事故要负责追查。
(七)工会组织职责
1、协助和督促行政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政策和各项规定,为搞好安全生产,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2、协助和督促行政部门开展安全与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竞赛。
3、监督检查劳动保护措施经费的提取、使用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
4、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落实防范措施。
5、参与劳动保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监督其贯彻执行情况。
6、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7、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工会报送有关安全与保护、伤亡事故情况报表。
(八)本制度于2009年9月10日讨论通过,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XX公路管理处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部、省厅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和使用寿命,补充完善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督促公路项目建设各方主体严格贯彻落实公路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依法履行工程合同,确保工程质量,预防和遏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追究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公路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由省交通厅(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交通运输部(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附件《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进行鉴别认定。
第三条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四条 本制度是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的补充部分。
第二章 质量安全事故管理责任划分
第五条 质量安全事故管理责任划分
5.1省收费公路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负领导责任。
5.2省收费公路管理处主管领导对本单位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并重点检查督促以下工作的落实情况:
(1)工程建设项目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
(2)按有关法律法规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3)设计变更程序符合省厅及处相关规定;
(4)按《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条件》设置现场管理机构;
(5)在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手续;
(6)对存在的质量安全事故按程序进行调查、上报和处理。
5.3工程养管科科长、项目办主任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并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2)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
(3)按合同对施工、监理及设计单位进行履约检查,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并督促违约单位对违约行为进行及时纠正;
(4)按合同文件及相关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现场施工、监理及设计单位进行施工中的检查考核,并对违约行为进行及时纠正。
(5)组织设计单位对施工及监理队伍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参建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核查,并对设计文件中的缺陷进行及时纠正。
(6)对施工工序、监理程序进行检查,并对违规行为作出惩处和纠正。
(7)组织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按规定程序进行现场的核实审查和报批,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8)业主中心实验室对施工质量进行抽检,对施工及监理单位数据进行抽查核实,及时纠正检查出的问题。
5.4项目办管理人员是建设项目直接责任人,根据质量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对其负责的项目负有直接责任。
第三章 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事故追究
第六条 在公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不清、渎职、工作责任心不强等责任过失而导致现场监理签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的道路工程中和设计年限内的结构工程,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时,依据本制度第5条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划分予以相应处罚。
6.1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时,根据第二章责任划分范围,给予相关人员扣发当月奖金和效益工资。
6.2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需加固补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50万元的三级一般质量事故时,根据第二章责任划分范围:
工程养管科科长处罚1000元;
项目办主任处罚1500元;
项目办直接责任人:处罚2000元。
6.3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需加固补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150万元的二级一般质量事故时,根据第二章责任划分范围:
分管领导处罚1000元;
工程养管科科长处罚2000元;
项目办主任处罚3000元;
项目办直接责任人处罚4000元。
6.4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要加固补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300万元的一级一般质量事故时,根据第二章责任划分范围:
处法定代表人处罚2000元;
处主管领导处罚3000元;
工程养管科科长处罚4000元;
项目办主任处罚5000元;
项目办直接责任人处罚6000元。
6.5因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渎职、失职,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质量事故,及时报省交通厅、国务院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处理。
6.6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的一级重大质量事故时,及时报告省交通厅、交通运输部、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处理。
6.7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或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的二级重大质量事故时,及时报告省交通厅、交通运输部、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处理。
6.8造成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或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的三级重大质量事故时,及时报告省交通厅、交通运输部、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处理。
第七条 项目管理人员不按有关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对工程变更、增做进行认真核实,工程变更数量与实际数量出现10%以上的偏差时,给予责任人:
(1)通报批评;
(2)处罚2000~6000元。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追究规定
第八条 在本单位承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中,由于勘察深度不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相关规定要求,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不完整、错误、不可靠,设计方案欠妥,计算成果有误等责任过失,导致依据施工图设计建设的公路项目通车后两年内的道路工程、设计年限内的结构工程,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时,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8.1由于勘察设计过失,造成质量缺陷时,给予: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勘察设计人员通报批评。并根据损失大小,扣除相应直接经济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用。
8.2由于勘察设计失误,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时,及时报告省交通厅、交通运输部、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处理。
第五章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追究
第九条 由于施工单位所承担的公路工程建设中,不按公路工程有关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施工合同要求施工;所采购的材料和设备不符合有关公路工程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及设计对材料、设备的要求。弄虚作假、偷工减料、谎编试验检测数据等不法行为导致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的道路工程、设计年限内的结构工程,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时,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9.1因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时,给予:
项目部主要人员通报批评;
施工单位在合同期内无偿返工至合格标准。
9.2因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50万元的三级一般质量事故时,给予:
项目部主要人员通报批评;
施工单位在合同期内无偿返工至合格标准,赔偿直接损失费用的30%。
9.3因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需加固补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150万元的二级一般质量事故时,给予;
项目部主要人员通报批评,主要责任人清除出场;
施工单位在合同期内无偿返工至合格标准,并处罚相应损失费用的25%。
9.4因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300万元的一级一般质量事故时,给予:
项目部主要人员通报批评,责任人清除出场;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记入诚信登记,施工单位在合同期内无偿返工至合格标准,并处罚直接损失费的20%。
9.5施工单位渎职、失职等行为,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质量事故时,及时报告省交通厅、交通运输部、国务院主管安全监督部门处理并承担伤亡人员家属抚恤等善后处理费用,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等,建议政府主管部门降低或吊销其施工资质。
第六章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追究
第十条 监理单位在所承担的公路工程监理项目中,未规范执行公路工程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强制性技术标准及监理合同。监理工作不到位等行为导致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的道路工程、设计年限内的结构工程,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时,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10.1因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时,给予:
直接责任人清除出场,赔偿相应损失部分的监理费用。
10.2因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50万元的三级一般质量事故时,给予:
总监通报批评,驻地监理通报批评,旁站及相关人员清除出场;
监理单位赔偿相应损失部分监理费用。
10.3因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150万元的二级一般质量事故时,给予:
总监理工程师通报批评,驻地监理及负责人清除出场;
监理单位赔偿相应损失部分监理费用的200%费用。
10.4因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300万元的一级一般质量事故时,给予:
清除总监、驻地监理及相关责任人出场。
监理单位赔偿相应损失部分监理费用的300%费用。
10.5因监理单位渎职、失职,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质量事故时,应及时报告省交通厅、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处理。
本制度于2009年9月10日讨论通过,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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