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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职业病防止宣传

发布时间:2021-08-14 03:05:45

1. 2019第17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的主题是

今年4月25日-5月1日是我国第17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本次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同行”。

2. 宣传职业病危害的讲话要领,开讲词等。

(一)积极协调,主动沟通,为理顺监管体制打下了坚实基础
这几年来,积极主动与市编办、卫生局、人保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进行广泛的沟通协调,就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调整要实现责权匹配、上下衔接、运转有效的监管体制机制形成共识。2012年8月,市编委会办公室按照中央编办文件精神,印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渝编办〔2012〕134号),进一步调整理顺了我市职业卫生监管体制,确立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预防环节依法实施监管的主体地位。2012年12月19日,市卫生局向我局、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市煤炭工业管理局移交了职业病监督管理职责,彻底理顺了我市职业健康监管体制机制。
(二)加强宣教,不断提高职业健康管理能力和水平。
2012年,我们按照国家总局要求,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大培训计划,积极开设了职业健康专题培训。一是以《职业病防治法》修订颁布为契机,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职业病防治氛围。二是集中举办3期职业健康培训班,将宣传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和总局“一规定、四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管知识的教育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对各区县安监局职业健康分管领导和监管人员,中央在渝及市属重点企业本级和下一级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分管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分期分批培训;三是结合全市乡镇(街)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大培训,积极开展职业健康监管业务培训;四是结合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健康“百千万”大培训,共举办6期木质(门业)家俱制造企业培训班,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719人。通过培训,切实提高各级管理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认真开展普查与申报,基本摸清了本市职业危害基本情况。
2012年,在市政府给各区县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任务中,市局把职业危害基本情况普查摸底和申报工作列入为考核内容之一。为此,各区县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一是积极与本地财政部门衔接,争取职业危害基本情况普查摸底专项工作经费;二是加强对镇街(园区)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定期召开职业危害普查摸底工作专项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交流普查工作经验,解答普查疑难问题,严格按照“乡镇上门调查填表、区县统一审核录入、市级定期通报督促”的办法,全面展开职业健康普查摸底,确保普查质量;三是把普查与申报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普查摸底,促进申报数量和质量。截止目前,全市各区县基本摸清掌握本辖区内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数、主要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数、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业健康体检情况、职业卫生“三同时”和检测评价等基本情况。截止目前,全市有各类有毒有害企业7390家,其中矿山开采加工企业1133家,木质家俱制造企业725家,建材企业641家,石棉制品企业3家、石英砂加工17家、其它各类企业4871家。全市从业人员共有67万余人,接触职业危害从业人员有18万余人,为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四)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开展四个行业职业病危害整治。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化石英砂加工等四项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我们及时作出专题部署,要求各区县(自治县)高度重视石英砂加工、木制家具制造、石棉开采及制品、金矿开采企业清理和职业危害治理工作,将其纳入全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检查。一是开展摸底排查、弄清家底。经调查,全市共有木质家俱制造企业725家、石棉制品企业3家、石英砂加工17家、无金矿开采企业。从业人数约18500余人。但大型企业极少,中小企业、手工作坊占大多数,从而形成了以粉尘、甲醛、苯系物、及噪声等为主的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危害形势也相当严峻。二是制定方案,开展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督查。要求各区县企业结合正在开展的“打非治违”百日攻坚行动,对本辖区四个行业进行集中整治,帮助、指导、督促企业逐步建立起科学的职业卫生管理机制,规范企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建立了职业卫生管理台帐。三是以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为抓手,督促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通过评价,为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整治和职业病危害申报等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并为监管部门做好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信息支撑服务。
(五)抓点带面,继续开展了职业健康规范化企业创建活动。
2012年,全市继续启动了230家区属企业和15家中央在渝、市属企业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范化创建活动,我们在2011年创建工作的基础上,职业健康处对创建评分标准进行了修改,各区县在认真总结规范化创建工作的经验,查找差距和不足,切实提高规范化创建质量。一是对列入规范化创建的企业进行认真筛选,重点在木质家俱(门业)制造、制鞋(制革)、非煤矿山开采与加工、冶金机械、建材(水泥、石材、陶瓷、玻璃、涂料)生产与加工、化工、纺织印染、电池生产等产生粉尘与有毒有害物质较多的重点行业(领域)中选择创建企业。二是在创建内容上突出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现状评价或控制效果评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整治、警示告知、从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和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建立健全等内容。三是结合重点行业粉尘与高毒物品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开展规范化企业创建活动,把创建的过程作为整治提高的过程,通过创建促进整治工作开展,消除了大量职业健康安全隐患。四是各区县创建企业为摸清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现状,绝大部分企业认真开展了“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职业危害现状评价”,达到职业健康整治效果。从创建考评情况看,达到了两个目的:一是有效解决了企业抓职业健康“不知、不懂、不会”的问题,实现了让一部分重点企业“先动起来”起示范引领作用;二是有效解决了基层监管队伍抓职业健康“无从下手”的问题,实现了“抓示范、炼队伍”的作用。
(六)积极试点,全面完成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试点工作。
2011年下半年以来,我们高度重视国家总局下达的试点任务,成立了市、县两级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技术指导小组,明确分工、建立制度、落实责任、全面负责许可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标准制定和审核验收等工作。同时,给予资金保障,安排试点配套资金近10万元,并获得总局10万元试点经费支持,全力促进试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我们从政府专家库内抽调7位职业卫生专家和相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潜心研究,最终完成了《重庆市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试行)》、《重庆市职业卫生安全审核评价评判标准(试行)》和《重庆市职业卫生现状审核评价导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草案,并拟定了“一个办法”、“二个标准”、“三个文件”、“四个式样”、“五个程序”,编制完成了12类职业卫生行政许可相关文书样本。2012年是试点工作的实施和总结阶段,按照总局“成熟一个发一个”、“不求数量、求质量”、“决不乱发、滥发一个证”的基本原则,对璧山县7家规模以上制鞋企业进行了考评验收,全部达到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的要求,颁发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另有5家正在进行整改,拟定3月中旬考评验收。
(七)相互促进,扎实开展了重点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省际互查工作。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交叉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安监局与宁夏安监局结成对子,相互之间开展重点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检查工作。2012年10月10日至15日,市安监局组织有关区县成立检查组,前往宁夏进行为期6天的重点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检查。分别对宁夏石嘴山市、吴中市、中卫市、贺兰县开展了重点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的情况进行了检查。2012年10月31日至5日,配合宁夏检查组对渝北区、江津区、大足区、云阳县开展重点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的情况进行了检查。通过开展此次省际互查工作,不仅达到了相互借鉴和学习的目的,而且对下一步开展重点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二、当前面临的形势与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当前面临的形势仍然严峻
我市是全国重要的重工业基地、化工基地、制造和IT等基地,产业门类齐全,传统工艺落后,职业健康监管工作面广量大,涉及到全市各个行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监管难度大、任务重。一是多年积累潜在的职业病病例逐渐暴露,通过这两年规范化企业创建就可以看出,体检出来的职业病、疑似职业病人员、职业禁忌证呈逐年上升趋势;二是部分区县摸底调查和网上申报率低,相当部分中小型企业还没纳入监管范围;三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还远远跟不上需求,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危害因素检测率低、职业健康体检率低;四是大量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缺乏专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五是粉尘、有毒化学物、噪声、高温仍然是我市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治理。去年通过规范化企业创建,这几方面引发的职业病患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的企业不在少数。
(二)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亟待加强
相当部分企业及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所产生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个人防护意识差;工作场所存在生产布局不合理,职业病危害监测及防护设施不完善;没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与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没有接受专门培训;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现状评价、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检查、员工培训等制度得不到落实。“三同时”实施率、危害因素检测率、职业健康检查率和职业健康培训率离“职业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差距较大。
(三)监管力量仍然薄弱
据统计,目前全市除个别区县未完成职能调整外,普遍存在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管人员数量少,缺乏专业人员。部分区县投入不足,缺少开展日常监管所需的经费与装备,以至于监管能力薄弱与日益繁重的监管任务的矛盾还比较突出。
(四)技术服务滞后
从近两年的规范化企业创建就能看出我市职业技术服务相当滞后。尽管我市取得检测、评价资质的机构有37家,具有建设项目评价资质的只有10家,这些机构真正开展工作的不足二分之一,技术服务机构数量及能力相对于众多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和大量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所需要的服务相比,差距较大。
(五)工作进度不平衡
部分地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缺乏主动性和创新性,有些甚至把职业卫生监管游离于安全生产工作之外,监管工作进度差距较大。主要体现在:一是职业危害基本情况普查摸底和申报与既定目标有较大差距,普查率和申报率仍然较低。目前仍有几个区县普查和申报数量不足30家;二是重点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效果差别较大。有些地区取得明显效果,有些则流于形式,整治不彻底,部分区县甚至没有确定重点企业开展专项治理;三是个别区县安监局对开展职业安全健康规范化企业创建活动认识不够,对辖区企业摸排工作不到位,未将辖区内规模较大、危害严重或较重、有一定影响和代表性的企业纳入规范化企业创建范围,致使创建企业代表性差,示范作用较小。
三、2013年工作重点
(一)尽快调整职能,理顺职业健康监管体制机制。各区县要按照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和重庆市编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渝编办〔2012〕134号)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力争到2013年6月1日前,调整明确本地区职业健康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形成“责权匹配、上下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健康监管体制。要加强与机构编制、财政、卫生、人保、工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各方最大的支持,积极推进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监管体系,确保新增职能后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执法装备到位,确保职业健康监管执法技术支撑机构到位,促进职能调整后职业健康监管无缝连接。职业健康监管任务重的区县,在设置专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要配齐配强熟悉业务的人员,要督促和指导镇街(园区)安监办指定一名专管人员,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确保工作有人抓,事情有人管。
(二)加强宣教,不断提高职业健康监管能力和水平。今年,市安监局将继续把宣传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管、监护知识的教育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是按照“抓宣贯、造声势、强意识”的思路,加强职业健康宣传。4月份,将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组织一次全市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知识竞赛、职业健康知识论坛和展示等系列活动,在全社会积极营造职业病防治工作浓厚氛围。6月份,结合“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扩大社会知晓面。二是按照“抓培训、强意识、教方法、促工作”的思路,积极开展培训。上半年,市局将组织1期区县级职业健康监管人员专题业务培训班,增强监管能力;同时结合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需要,还将统一集中组织对石英砂开采与加工、制鞋(制革)、非煤矿山露采(10万吨以上规模)与非煤矿山硐采、建材(水泥、陶瓷、涂料、耐火材料、玻璃)生产等四个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专题培训,切实增强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的意识和能力。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各区县要组织对乡镇(街道、园区)安监办监管人员集中开展职业健康监管业务专题培训;要结合实际,突出针对性和操作性,加强对本辖区内除由市级统一组织培训以外的其他职业危害重点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要检查和督促企业加强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着力提高从业人员防护意识和技能。
(三)认真普查,继续加强职业危害申报与摸底建档工作。各区县要下功夫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管基本情况管理台账。要按照“再动员、再培训、再摸底,边调查、边录入”的要求,对去年以来开展普查摸底的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和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纠正已经录入系统中的错误信息,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完善职业健康普查摸底和普查信息的审核与录入工作。要按照“全覆盖、不漏报,先重点、后一般,边申报、边规范”的思路,全面加强职业危害申报。4月底前,各区县要主动与当地工商、税务、统计、经信委等企业管理相关部门联系,把本辖区有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基本底数摸清,为申报工作奠定坚实基础。要根据掌握的企业底数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申报工作措施和办法,强力推进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力争年底前全市职业危害申报率达到70%以上。
(四)突出重点,强化职业危害重点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要求,各省市要以防治煤尘、矽尘、高毒物质等职业病危害为重点,继续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煤矿、花岗岩和石英岩类矿山、石棉、木质家俱(门业)制造等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5个左右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进行重点整治,争取到2013年底这些行业领域率先实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目标。根据我市的实际,各区县要利用两年的时间,继续在木质家具(门业)制造、制鞋(制革)、非煤矿山开采与加工、冶金机械、建材(水泥、石材、陶瓷、玻璃、涂料)等5个重点行业,以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为依据,扎实开展以“建制度、促申报、贴警示、戴防护、控尘毒”为重点的粉尘与高毒物质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在确定整治行业时,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市局确定的5个重点整治行业的基础上,可调整和扩大整治行业范围,但必须保证不少于5个以上整治行业。各区县要结合普查摸底情况,认真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加强重点行业职业危害整治,力争5个整治行业在2013年底率达到《重庆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渝办发〔2010〕166号)目标。通过整治,切实督促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提高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危害防治水平。
(五)抓点带面,继续开展职业健康规范化企业创建活动。今年,全市继续启动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范化创建活动,按照“抓创建、促规范、促整治”的思路,采取分级创建、分级验收的原则,进一步扩大创建面,全市启动100家市级、300家区县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范化企业创建活动。其中,各区县(经济开发区)启动不少于2家市级、各央企和市属重点企业启动不少于1家市级创建企业;各区(含经济开发区)和渝西片区各县启动不少于8家区县级创建企业,渝中区、渝东南和渝东北各县(自治县)启动不少于5家区县级创建企业,列入创建名单的中央在渝和市属重点企业要全面推进所属企业开展创建和整治工作。各区县要在产生粉尘与有毒有害物质较多的重点行业(领域)中选择创建企业。按照成熟合格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从下半年开始,各区县和中央在渝及市属重点企业要对所创建的企业逐一进行评估验收,11月底前,将验收情况和验收企业名单报市局职业健康处备案;10月底前,市局将组织专家对全市100个市级创建企业进行评估验收,并对区县级创建企业进行抽查。
(六)加强督查,积极开展行政监管执法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开展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工作,严厉打击职业卫生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主体责任。一是要开展职业危害申报执法检查行动,对已经申报的企业,重点检查存在漏报、瞒报、乱报等行为;对已经被摸底掌握,并限期申报的企业,重点检查其是否完成申报。二是要开展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健康体检、教育培训等执法检查行动,重点检查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与管理情况。三是要开展高温天气补贴发放情况执法检查行动。
下半年,将组织开展一次区县交叉执法检查活动,重点对5个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整治情况和申报工作进行交叉检查。
(七)强力推进,严格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是落实《职业病防治法》“预防为主”原则的内在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1号)要求,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等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要按照分工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建立完善严谨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并加强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协调与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3.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是什么时候

活动时间:每年的4月25日到5月1日。

(一)宣传主要内容。
1.《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标准;
2.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
3.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
4.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5.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
6.防治常见职业病的科普知识。

(二)宣传对象和形式。
主要面向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动者开展宣传教育。宣传形式包括召开研讨会、主题报告会、员工座谈会、知识讲座,举办知识竞赛、职业健康教育资料创作竞赛、专题培训,开展新闻报道、现场咨询、专家在线访谈,印发职业健康教育资料、张贴宣传公益广告、探望职业病人等。要充分利用新媒体,如网站、公益短信、微博以及微信等进行专题宣传。

4. 职业病防治宣传手册

第一部分:职业健康监护知识 1,职业健康监护分哪几种 答:分四种;(1),上岗前;(2)在岗期间;(3)离岗前;(4),应急性健康监护. 2,为什么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资质认证才能开展工作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由依法设立并已取得省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任何医疗单位没有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而进行的健康检查没有法律效力.另外,职业健康检查必须与其所从事的职业相联系,健康检查机构必须掌握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特性,对人体的特异性损伤以及工作场所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才能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所以职业健康检查是健康检查中特殊的一种,有特殊性,必须由专业机构来承担. 3,职业健康检查的检查项目是如何确定的 答: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照卫生部《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4,为什么职业健康检查时企业一定要提供劳动者职业史 答:职业史反映劳动者工作经历,对判断健康监护结果十分关键,是职业健康检查中十分重要的内容.(1)异常健康检查结果与职业史结合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是否与职业有关;(2)职业史是职业病诊断的重要依据;(3)职业史可分析劳动者所受职业病危害是由哪种危害因素引起,是否与本企业有关.(4)企业提供劳动者职业史可避免劳动者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职业史,从而导致职业病法律纠纷;(5)《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5.劳动者进行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意义 答:(1)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目的是断定劳动者从事某种作业前的健康状况,是否适合参加该有害作业,是否有职业禁忌,是否有危及他人的疾患如传染病,精神病等.为用人单位是否安排就业,尤其是否安排劳动者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提供客观证据. (2)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体检.目的是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早期影响,及时诊断和处理,对可疑患者可进行观察,对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或有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者及时调离,安排适当的工作. (3)离岗时的健康检查.体检的内容与项目是依据劳动者所从事的岗位,工种中所存在的职业有害因素情况而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较为敏感的指标,对劳动者进行检查.目的是了解和判断该劳动者从事该有害作业若干时间后,目前的健康状况和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 (4)应急性健康检查.目的是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职工受到职业病危害因素影响,掌握身体健康状况. 5,为何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的资料.这些资料可为劳动者的健康追踪,职业病诊断,有关健康损害责任划分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提供依据.因此用人单位务必为每个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的期限予以妥善保存,档案保存期一般不应少于10年.当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6,用人单位应该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吗 对检查异常者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作业;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7,职业健康检查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1)检查前三天避免暴饮暴食,注意休息,保持充足睡眠. (2)体检化验要求早上7:30~8:30采空腹血,最迟不宜超过10:00. (3)女性怀孕期间避免接受X射线检查. (4)体检表内设定的检查项目,既有反映身体健康状况的基本项目,也包括一些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殊检查项目.有些检查对职业性损伤,职业禁忌症的早期发现有特殊意义.有的受检者因怕麻烦或害羞,自动放弃该项检查,若受检者真有病变,自然也就失去了治疗,处置的最佳时机. (5)讲明病史.病史是体检医生判定受检者健康现状的重要参考依据.有的受检者抱定一种"考核"一下体检医生水平的心理,认为疾病只能靠查出来,不能靠说出来.殊不知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事与愿违.病史陈述要力争做到客观,准确,重要疾病不可遗漏. (6)如实提供职业史.职业史是职业健康检查的重要内容,是主检医师判断受检者职业性损伤,疑似职业病的重要依据. (7)注意体检结论.体检结论是对受检者健康状况的概括和总结,是主检医师根据各科体检结果,经过综合分析对受检者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对纠正不良行为习惯,预防和治疗职业病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些受检者对体检过程较为重视,却忽视了体检结论,没有仔细阅读和认真实施,使职业健康体检失去了意义. (8)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 8,职业健康检查流程是怎样的 答:(1)企业预约;提供应检者信息一览表(企业加盖公章),确定检查项目,收费标准,具体时间. (2)体检流程: 说明:根据检查表上规定的项目可同时进行; 检查结束,体检表必须交回采血处. 9,职业健康检查与普通的健康体检有何不同 答:职业健康检查与普通的健康体检不同.职业健康检查是国家法律强制规定的,其检查项目的设置是根据职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来确定的,其主要目的是检查疑似职业病,职业性损伤,职业禁忌症.而普通健康体检项目的设置是根据服务对象自身需求设置的,其主要目的是发现各种疾病. 10,职业健康检查是否可以发现各种疾病 答: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是检查与职业相关的疑似职业病,职业性损伤,职业禁忌症.其检查项目是针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专门设置的,是围绕职业病,职业性操作而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是一种断面检查,不具动态连续性,因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其检查结果仅为职业病诊断依据,不作为临床诊断的依据,不能认为职业健康检查可以发现各种疾病,一般的疾病需要到综合性医院进行检查,治疗. 第二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知识 1.为何要对工作场所中的职业病有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 答: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经常和定期的检测,目的在于及时了解职业病有害因素的产生,扩散和变化规律;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程度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鉴定评价.可为保护劳动者健康,采取相应的防护设施提供科学的依据. 2,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如何进行日常监测 答: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 3.当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时,用人单位该怎么办 答:通过检测,如发现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经过治理仍达不到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则必须停止存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直到经检测证实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开始作业. 4.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吗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另外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是预防职业病的治本措施,通过评价可以识别职业病危害,从面提出有针对性的工程防护措施,做到同时设计,施工,验收,防止项目建成后不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企业重复投入,浪费资源. 第三部分:职业病防治知识 1.什么叫职业病 答: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和调整并公布. 2.我国现阶段立法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病有几大类,几种 答:十大类,115种.一,尘肺;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三,职业中毒;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六,职业性皮肤病;七,职业性眼病;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九,职业性肿瘤;十,其他职业病. 3,何为职业病危害 答: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4,何为职业病危害因素 答: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5,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哪些 答:工作场所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下列三类: (1)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a化学因素: 生产性毒物,如铅,苯系物,氯,汞等;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煤尘,有机粉尘等 b物理因素:主要为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等;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等;噪声及振动;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激光,射频辐射等;电离辐射如X射线等 c生物因素:如动物皮毛上的炭疽杆菌,布氏杆菌;其他如森林脑炎病毒等传染性病原体.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a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 b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 c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不能合理地安排与劳动者身体状况相适应的作业; d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 e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或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劳动. (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a自然环境因素的作用,如炎热季节高温辐射,寒冷季度因窗门紧闭而造成通风不良等; b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工段与无毒工段安排在一个车间; c由不合理生产过程所致环境污染. 6,常见有毒物质的分哪几类 答:①,金属和类金属, 常见的金属和类金属毒物有铅,汞,锰,镍,铍,砷,磷及其 化合物等. ②,刺激性气体——是指对眼和呼吸道粘膜有刺激作用的气体,它是化学工业常遇到的有毒气体.刺激性气体的种类甚多,最常见的有氯,氨,氮氧化物,光气, 氟化氢,二氧化硫,三氧化硫和硫酸二甲酯等. ③,窒息性气体——是指能造成机体缺氧的有毒气体 窒息性气体可分为单纯窒息性 气体,血液窒息性气体和细胞窒息性气体.如氮气,甲烷,乙烷,乙烯,一氧化碳, 硝基苯的蒸气,氰化氢,硫化氢等. ④,农药——包括杀虫剂,杀菌剂,杀螨剂,除草剂等,生产,运输,使用和贮存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可引起中毒. ⑤,有机化合物——大多数属有毒有害物质,例如应用广泛的二甲苯,二硫化碳,汽油,甲醇,丙酮等,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合物,如苯胺,硝基 苯等. ⑥,高分子化合物 高分子化合物本身无毒或毒性很小,但在加工和使用过程中,可释放出游离单体对人体产生危害,如酚醛树脂遇热释放出苯酚和甲醛具有刺激作用.某些高分子化合物由于受热,氧化而产生毒性更为强烈的物质,如聚四氟乙烯塑料受 高热分解出四氟乙烯,六氟丙烯,八氟异丁烯,吸入后引起化学性肺炎或肺水肿.高 分子化合物生产中常用的单体多数对人体有危害. 7.毒物进入人体的主要途径有哪些 答:在工业生产中,毒物主要经呼吸道和皮肤进入体内,亦可经消化道进入. ①,呼吸道是工业生产中毒物进入体内的最重要的途径.凡是以气体,蒸气,雾, 烟,粉尘形式存在的毒物,均可经呼吸道侵入体内.人的肺脏由亿万个肺泡组成,肺泡壁很薄,壁上有丰富的毛细血管,毒物一旦进入肺脏,很快就会通过肺泡壁进入血液循环而被运送到全身.通过呼吸道吸收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是其在空气中的浓度,浓度越高, 吸收越快. ②,在工业生产中,毒物经皮肤吸收引起中毒亦比较常见.脂溶性毒物经表皮吸收后,还需有水溶性,才能进一步扩散和吸收,所以水,脂皆溶的物质(如苯胺)易被皮肤吸收. ③,在工业生产中,毒物经消化道吸收多半是由于个人卫生习惯不良,手沾染的毒物随进食,饮水或吸烟等而进入消化道.进入呼吸道的难溶性毒物被清除后,可经由咽部被咽下而进入消化道. 8.预防职业病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答:(1),大搞技术革新,改革生产工艺.如以无毒或低毒的物质代替有毒或剧毒的物质,以低噪声设备代替高噪声设备等.生产过程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从而减少工人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的机会. (2),采取通风法,排毒,降噪,隔离等技术性措施来降低或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 (3),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三同时"审查,确保这些项目完成后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可以达到国家标准. (4),加强生产设备的管理,防止毒物的跑,冒,滴,漏污染环境. (5),制订和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6),加强个人防护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防止有害物质进人体内. (7),合理安排休息制度,注意营养,增强机体对有害物质的抵抗能力. (8),对接触生产性有害作业的工人,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及早发现禁忌症及职业病患者,及早进行处理. (9),根据国家制定的一系列卫生标准,定期检测作业环境中生产性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9,劳动者怀疑有职业病应怎么办 如劳动者怀疑患有职业病,一是要尽快到已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机构检查,初步断定自己所患的疾病是否与所从事的职业有关,如果不能排除职业病,需要带齐职业相关资料,主要包括经用人单位确认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原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以及当地健康检查资料,本人身份证等,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已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作进一步诊断.

5. 是否每年都举行《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卫生部决定从2002年起,每年4月最后一周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全国各地都会在此期间举行宣传活动,增强农民工等群体的职业病防范意识,同时对企业用工提出要求。
历年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主题:
2003年:职业病防治是企业责任。
2004年:尊重生命,保护劳动者健康。
2005年: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2006年: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构建和谐社会。
2007年:劳动者健康与企业社会责任。
2008年:工作·健康·和谐。
2009年:保护农民工的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6. 2017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主题是什么职业病宣传周是几月第几周

2017年4月最后一周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职业病宣传周活动主题为“依法防治职业病,切实关爱劳动者”,宣传的主要内容是:《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标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防治常见职业病的科普知识,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六点:
1、《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标准;
2、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
3、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
4、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5、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
6、防治常见职业病的科普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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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职业病?
根据我国颁布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其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目前我国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类132种。其中最常见职业并为皮肤病、尘肺、职业中毒。
遵守操作规程,避免职业病
职业病是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疾病,它又是可以预防的疾病。控制职业病的发生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职业病防治法为普通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保护。
1、职业病防治要从致病源头抓起。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措施,使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允许范围内。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应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的安全规章制度,定期对工人进行教育和培训,并提供上岗前和定期的健康监护。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行政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3、劳动者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工作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护知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用语
1、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
2、健康工人健康企业健康中国
3、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健健康康退休
4、健康就是财富
5、职业健康幸福
6、健康劳动,幸福生活
7、创建健康企业,促进劳动者全面健康
8、科学防治职业病
9、关注职业卫生,关爱幸福人生
10、关爱农民工职业健康
11、创建并推行健康企业文化
12、做好职业健康监护,早期发现职业健康损害
13、开展职业健康促进,提高劳动者健康素养
14、工伤保险,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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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具体时间安排
自2002年起,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2017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排在4月24日至4月30日。同时根据以往规定,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一般规定为4月25日至5月1日。所以2017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大概在2017年4月24日至4月30日或2017年4月25日至5月1日。具体时间等待我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相关通知。

【历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时间】:
2017年:预计4月24日至4月30日;
2016年:2016年4月25日至5月1日;
2015年:2015年4月25日至5月1日;
2014年:2014年4月25日至5月1日;
2013年:2013年4月25日至5月1日;
2012年:2012年4月25日至5月1日。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方案(参考)
关于开展2017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
各行政村、企业、镇属各单位:
为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做好2017年《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工作,根据XXX文件精神的要求,特制定XXX镇“2017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工作实施方案:
一、宣传主题: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
二、活动时间:2017年4月25日至5月1日
三、宣传内容与对象
(一)宣传主要内容
1.《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标准;
2.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
3.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
4.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力;
5.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
6.常见职业病防治科普知识,职业人群健康促进等。
(二)宣传对象。面向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宣传形式包括新闻媒体报道、现场宣传咨询、印发职业健康教育资料、网站专题宣传、群发公益短信、张贴海报和宣传用语、微信公众号宣传、专题培训等。
四、宣传形式及内容
宣传贯彻以《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知识为重点,宣传形式包括现场宣传咨询、印发科普读物、微信宣传、群发短信、张贴海报和宣传用语、职业知识咨询等。
(一)开展宣传及现场咨询活动。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中,订制宣传画及宣传材料,在人口密集区,采取张挂横幅、设立展板、发放职业病防治宣传材料、案例警示、现场咨询等形式,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在全社会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和宣传声势。
(二)开展送宣传资料进企业活动。编印有关职业病防治知识、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折页等进企业、进社区、进工作场所,通过宣贯,提高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意识,增强劳动者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
(三)开展媒体宣传活动。编制以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危害防治为主题的宣传材料,利用广播、微博、微信等宣传工具开展广泛宣传,向企业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发送相关短信,营造浓厚舆论氛围,扩大知晓率,增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意识。

7. 2018年职业病防治宣传周时间是几月几号

2018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是每年的4月份最后一个星期,2018年4月23日—29日。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是4月第四周,职业病防治法是什么?职业病是什么?如何预防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什么是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是调整规范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并以第60号主席令颁布,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颁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定义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原则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的意识和能力,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省安全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将继续联合开展第16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8年4月23日—29日。
二、活动内容
扎实组织开展宣传周“八个一”活动:
(一)做好一次领导动员。请各设区市政府主管领导于4月22日发表电视讲话或在主流媒体发表署名文章,对“《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进行宣传发动,全面启动宣传周活动。
(二)开展一次现场咨询。4月23日上午,各地要认真组织由政府主管领导,安全监管、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的宣传周启动仪式,通过现场咨询、张贴海报标语、布置展牌、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介绍职业病防治进展成效和有关部门职责。
(三)实施一次专项执法。各地要结合“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在3、4月份,组织一次以专项治理的行业为重点的职业卫生专项执法,对本地区职业病防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暗查暗访,并于宣传周期间,在当地的晚间新闻上进行典型曝光。
(四)组织一次讲法学法。各地要认真组织辖区内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讲法学法活动,活动时间不得少于一个小时,参加范围不得低于单位员工的80%。各用人单位要在显要位置悬挂横幅(宣传用语将在4月中旬发布),并运用视频讲座、现场宣讲、知识问答、竞赛等方式,组织职工全员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各用人单位要将“关于组织本单位讲法学法的通知、参加人员签到表、学法现场照片、标语照片”等四项内容存档备查。
(五)实行一次免费体检。各县(市、区)要选取1-2家开展职业病体检不充分的企业,联系好一家医疗机构,由政府出资,对企业接害人员进行一次免费体检,并在不涉及接害人员隐私的情况下,进行报道,宣传体检知识,提高全社会对职业健康体检的认识。
(六)进行一次警示教育。省局将制作职业健康警示教育专题片,挂到网上。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中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辖区内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分管负责人参加警示教育活动,收看专题片。警示教育活动由安监局局长主持,政府分管负责人作动员,省局将印发动员讲话通稿。各地将“参加警示教育活动的通知、参加人员签到表、现场照片”留档备查。
(七)发动一次集中报道。各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平台,强化宣传周活动报道工作,及时刊发宣传信息,将各项特色宣教活动宣传出去,扩大社会影响。要组织媒体开辟宣传周专栏,多角度宣传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多层次报道职业卫生执法检查、多频次反映企业讲法学法用法情况,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
(八)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各设区市、各县(市、区)要在4月10号前召开一次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部署宣传周活动、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通报职业健康工作开展情况 。
除此之外,各地还可以采取文艺汇演、在线访谈、专家讲座、答记者问、图文展览、影视展映、专题研讨、知识竞赛、基层送法、暗访曝光等多种方式,创造性地开展宣传周活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深刻认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提前谋划,并将其作为抓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班子成员要结合工作分工,积极参加“《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各项活动。
(二)形成联动。要积极发挥联席会和安委会成员单位的作用,明确分工、全体动员、各负其责、形成联动。要制定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分工方案,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员,做到互相配合、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三)扩大范围。要改变往年点式宣传的做法,使宣传周活动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真正做到面向全社会宣传职业健康知识,推动全社会关心、关注、支持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依托机构。要充分利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技术和知识优势,在专家讲座、在线访谈、专题研讨、知识竞赛、讲法学法、员工座谈等活动中,提供支撑。
(五)实施考核。此次宣传周活动开展情况将列入职业病危害防治季度问效和年度评估考核内容,对《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组织出色的地方和部门,考核时将按规定加分。
(六)信息报送。《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结束后,各地要全面总结经验和创新做法、剖析存在的不足,不断总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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